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终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站长整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第二章(1)、(2)第三章第四章第五~七章附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1.突出的基本特征1)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2)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3)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4)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5)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6)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2.压出的基本特征1)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2)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3)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4)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5)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
3.倾出的基本特征1)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并无分选现象;2)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3)无明显动力效应;4)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5)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加。
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1)在砂岩中进行爆破时,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岩石破坏、抛出等现象;2)有突出危险的砂岩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3)突出的砂岩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4)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增大,并有明显的动力效应;5)在岩体中形成孔洞。
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方法有多种,有用专用的机械装置和液体测压、水泥砂浆封孔测压及下述的粘土测压法。
1)在测压钻孔内插入带有压力表接头的紫铜管,管径为6~8mm,长度不小于7m;2)将特制的柱状粘土(含自然水分经炮泥机挤压成型的炮泥)送入孔内,柱状粘土末端距紫铜管末端0.2~0.5m,每次送入0.3~0.5m,用堵棍捣实;3)每堵1m粘土柱打入1个木塞,木塞直径小于钻孔直径10~15m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一、目的: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
通过预测预测、排放治理、监测与检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 引言煤矿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中常见的安全事故之一,给矿工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来引导煤矿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
2. 煤与瓦斯突出的原因分析煤与瓦斯突出是由于在煤层开采过程中,煤层与围岩的力学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地下瓦斯在煤矿工作面上涌出而产生的现象。
主要的原因包括: - 煤层中的损伤带 - 工作面上的应力集中 - 煤与围岩的接触面积减小 - 工作面掘进速度过快等3.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 3.1 加强瓦斯抽放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应加强对瓦斯的抽放工作。
包括安装抽放设备,提高抽放效果,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运行情况。
3.2 设备与作业面的防爆措施煤矿作业面和设备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爆措施,如使用防爆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进行爆炸风险评估等。
3.3 控制工作面进度工作面的掘进速度过快容易导致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因此,需要合理控制工作面的进度,确保掘进速度适中,避免产生瓦斯突出的情况。
3.4 加强通风管理煤矿的通风是预防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
需要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通风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4. 瓦斯突出应急处理尽管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瓦斯突出事故仍然有可能发生。
为了应对瓦斯突出事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
4.1 现场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现场应急预案,包括瓦斯突出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流程,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保养要求等。
4.2 应急设备准备现场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如逃生器、呼吸器等,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自救。
4.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瓦斯突出的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操作技能,并及时总结演练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瓦斯突出是一种矿井安全恶化的重要表现,对矿区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和控制煤矿瓦斯突出,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采矿企业、检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防治目标
确保煤矿瓦斯突出不发生危及矿井安全的状况,保证矿井正常工作。
三、监测预警
采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突出预警监测制度,设置瓦斯突出警戒线、警报线及突出点,在警报线外定期进行监测,确认瓦斯突出监测数据;瓦斯突出发生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四、防治措施
(一)对发生瓦斯突出的地点实施围堰围岩工程,有效封住瓦斯突出口,阻断排放通道;
(二)增设除瓦斯系统,采取综合除瓦斯措施,及时有效地将煤矿瓦斯排放出矿;
(三)熄灭发生瓦斯突出的瓦斯点;
(四)使用瓦斯消耗技术灭火,减少瓦斯突出量;
(五)建立煤矿可燃气检测系统,坚持瓦斯检验检矿,及时发现煤层瓦斯异常排放。
五、安全预防
(一)严格控制矿井粉尘、煤尘、碳酸钙等不能让煤与瓦斯突出的质量;
(二)严格规范放炮作业,尤其是受限的薄煤层、超前开采及临边工作面等煤柱生长支护灭火作业;
(三)严格实施矿界绿化,不允许新建和扩大采掘孔洞;
(四)矿区瓦斯突出危险点检查,进行安全防范和抉择;
(五)必须遵守安全规程要求,不准有任何违章行为;
(六)加大对矿井安全的检查频次,及早发现、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六、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违反安全规定、违规行为造成的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不仅减少了工人生命财产损失, 还有助于煤矿的安全、高效、稳定生产
03 突出预测精度不断提高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的精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而不 断提高,能够更好地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比较
物理防治
隔离带 预裂缝爆破 注浆加固等
化学防治
涂敷防爆胶 喷洒瓦斯抑制剂 空气氧化剂等
煤层构造的细则
断层
地层错动分界线, 易引起煤层破碎和
变形
岩性转换
岩性转换带附近的 煤层易发生煤与瓦
斯突出
闭合构造
易形成气体聚集区 域,是煤与瓦斯突
出的重要隐患
褶皱
煤层的褶皱程度越 大,易引发煤与瓦
斯突出
煤层地质特征的 细则
煤层地质特征是指煤层的 岩性、煤质、水文地质等 特征,本节将介绍煤层地 质特征的细则及其对煤与 瓦斯突出的影响。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预案编制单位
煤矿企业或者特别 行业单位
预案编制内容
应急组织机构、预 警建设、救援队伍 建设、应急物资保 障、应急演练等
预案编制原则
科学性、实用性、 可操作性、紧急性
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应急救援组织
在事故发生后,组 建应急指挥部,实 施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措施
毒气排放控制、活 埋人员搜救、通风 除尘、瓦斯抽采等
联合采掘
优点:实现了采煤和瓦斯抽采 的有机结合,降低了煤与瓦斯 突出的风险 缺点:对安全管理要求高,对 设备要求高 适用范围:适用于煤与瓦斯突 出危险性大,煤层倾角小于45 度,煤厚小于20米的区域
其他采掘方式
目前还有短壁工作面、切片工 作面、综采工作面等采掘方式。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 第四章 区域综合防突 4.10 • 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 第四章 区域综合防突 4.11 • 第一百零七--第一百一十六条 • 第四章 区域综合防突 4.12 • 第一百十七--第一百二十一条 •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4.13 • 第一百二十二--第一百二十七条 • 第六章 附则 4.14
• (一)P≥0.74MPa 的;
• (二)当 P≥0.50MPa 时,f≤0.5 或者煤层埋深大于 500m 的。
•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 半径 100m 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 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 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 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 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二)区域防突措施;
•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 (四)区域验证。
•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 (四)安全防护措施。
•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 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 过程可溯。
• 第六条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 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 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 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 须采 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 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 掘活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任务,在过去各大煤矿发生的突出事故中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煤矿管理者和工人来说,学习和掌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以供大家参考。
一、防患于未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首先要从预防开始,只有在日常煤矿安全生产中注重预防,才能形成一种防范机制,从而避免或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煤矿管理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煤层勘探。
在进行煤矿开采前,必须进行详尽的煤层勘探,了解煤层构造、煤与瓦斯压力以及煤与瓦斯分布情况。
这样可以选择合适的开采方式,优化矿山布局,从而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2. 改进通风设施。
通风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之一,应当加强通风设备的更新和维修,同时控制瓦斯浓度,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工作。
3. 人员培训。
煤矿管理者需要定期对工人进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知识、技能培训,让工人学会使用瓦斯检测仪器,以及煤墙加固技术等,提高工人的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减少突出事故的发生。
二、煤与瓦斯突出应急措施即使做足了预防措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可能会发生,这时候需要运用应急措施来进行处理,以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1. 紧急撤离。
一旦发现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应当立即启动疏散预案,通知工人迅速撤离矿井,以确保工人的安全。
2. 控制瓦斯浓度。
在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寻找突出点,控制瓦斯浓度,避免火灾或爆炸的发生。
3. 井下救援。
当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工人困在井下时,必须及时启动井下救援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援。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创新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也不断出现,可以使得煤矿管理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
1. 二次水封。
二次水封是一种利用注水法对煤层和矿山进行封闭的技术。
通过二次水封技术可以降低煤与瓦斯压力,减少突出事故的概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3019881995514 141415 191920 24 24 2424252526 26 26 31 31 31 38 38404142 474748484950515212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3451 67123123458512349123451011 1234567812 123451 678131214121水平煤层采掘工作面名称距保护区边缘距离未保护区和采掘工作面相对位置图说明:矿总工程师批示采掘区区长签收地测科科科长:测绘人:3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15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1123 341819122334202突出日期年月日时地点孔洞形状轴线秘水平面夹角标高巷道类型突出类型距地表垂深(m)发生动力现象后的主要特征喷出煤量和岩石量突出地点通风系统示意图(注距离尺寸)突出处煤层剖面图(注比例尺)煤层顶底板岩层柱状图煤喷出距离和堆积坡度煤层特征名称倾角(°)邻近层开采情况上部喷出煤的粒度和分选情况厚度(m)硬度下部突出地点附近围岩和煤层破碎情况动力效应地质构造的叙述(断层、褶曲、厚度、倾角及其变化)突出前瓦斯压力和突出后瓦斯涌出情况支护形式棚间距离(m)控顶距离(m)有效风量(m3/min)正常瓦斯浓度(%)绝对瓦斯量(m3/min)其它突出前作业和使用工具突出孔洞及煤堆积情况(注比例尺)突出前所采取的措施(附图)现场见证人(姓名、职务)伤亡情况突出预兆主要经验教训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过程的描述防突负责人通风区(队)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填表人:外移情况、煤光泽变化、工作面瓦斯涌出变化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一、石门揭煤丁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二、煤苍掘进工作而突出危险性预测 (22)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6)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6)—、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6)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6)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7)四、煤巷掘进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9)第—节开采保护层 (29)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35)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 (44)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5)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8)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0)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5l第七章附则 (58)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 (59)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60)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60)附录四钻屑指标法 (61)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62)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64)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的测定方法 (6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 号)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防治石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终版)
防治石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终版)目的:本文档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防治石煤与瓦斯突出的详细方案和措施,以确保工作安全和减少突出事故的发生。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防治石煤与瓦斯突出的详细方案和措施,以确保工作安全和减少突出事故的发生。
1. 引言石煤与瓦斯突出是矿山开采过程中的一种危险现象,可能导致矿工伤亡和生产中断。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出事故的发生,本细则制定了相关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
2. 突出预测与监测- 2.1 突出预测- 2.1.1 对矿井进行地质勘探,了解局部地质构造和煤层岩性情况。
- 2.1.2 结合历史数据和突出预警指标,进行突出的可能性分析和预测。
- 2.2 突出监测- 2.2.1 安装并定期检查瓦斯抽放装置,确保其正常工作。
- 2.2.2 进行地质应力监测和瓦斯浓度监测,及时掌握井下情况。
3. 瓦斯抽放措施- 3.1 建设和维护瓦斯抽放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瓦斯抽放钻孔和抽放管道。
- 3.2 定期检查瓦斯抽放设备和管道,确保其畅通和安全。
- 3.3 加强抽放设备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处理故障和泄漏问题。
4. 通风管理- 4.1 设置合理的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确保井下空气流通和瓦斯排放。
- 4.2 配备通风设备,如风机和排气管道,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 4.3 提供矿工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呼吸器等,以防止煤尘和有害气体吸入。
5. 安全管理和培训- 5.1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每位工作者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
- 5.2 定期组织石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培训,提高工作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5.3 强化现场安全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6.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6.1 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 6.2 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工作者应急处理能力和协作能力。
- 6.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一、石门揭煤丁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二、煤苍掘进工作而突出危险性预测 (22)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6)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6)—、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6)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6)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7)四、煤巷掘进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9)第—节开采保护层 (29)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35)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 (44)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5)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8)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0)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5l第七章附则 (58)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 (59)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60)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60)附录四钻屑指标法 (61)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62)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64)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的测定方法 (6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 号)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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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与有关单位得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就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得煤层。
突出矿井就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得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就是本单位防突工作得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与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与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得综合预警、快速响应与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与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得安全管理与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得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得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与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得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得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得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得要求建立防突机构与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与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得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与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得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她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与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得研究、试验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与突出矿井鉴定第十条突出煤层与突出矿井得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得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与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得,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得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得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得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得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得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得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得,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得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得坚固性系数f、煤得破坏类型、煤得瓦斯放散初速度Δp 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得,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
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得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 得,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表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
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得,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她与突出危险性相关得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
但若就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得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得,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得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得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得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得,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得,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得,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得;(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得;(三)相邻矿井开采得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得。
第十四条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得,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得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得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得测定:(一)P≥0、74MPa得;(二)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得。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得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得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得,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第二节矿井建设与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五条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得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得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得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与煤得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得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得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矿井得瓦斯情况。
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得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得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与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与无突出危险区。
若地质勘查时期测定得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得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
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与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得依据。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得,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
按突出矿井设计得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得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见附录A。
第十七条按突出矿井设计得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得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得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非突出矿井设计得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得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第十八条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得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得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得技术参数与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十九条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得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她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得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
鉴定工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前开始。
所有需要进行鉴定得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得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得,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得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第二十一条突出矿井得新水平与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得实测与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得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与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得依据。
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得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得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突出矿井得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得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得方式与主要参数等。
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得,开拓期间得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与按突出矿井设计得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斜井与平硐,运输与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
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得区域;(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得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得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得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她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得采掘部署,使煤层得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得实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得区域防突措施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得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与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统计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