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水平衡测试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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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水平衡测试的验收
水平衡测试工作完成后,要有企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一、验收申请
企业在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后,由测试单位根据企业规模和用水量的大小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水平衡测试报告和总结。特大型、大型企业和日取水量大于万的企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组织验收;其他企业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水利(务)局组织验收。
二、验收组织
、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在接到测试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聘请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组成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主任委员名,付主任委员—名,秘书长名,委员—人组成。
、验收小组召开预备会,预先审阅水平衡测试报告和总结。
、验收小组应把验收时间通知测试单位和企业。
三、验收程序
、企业介绍企业基本情况,用水管理情况,用水管理制度和采取的节水措施。
、测试单位介绍水平衡测试报告和总结。
、验收小组审查有关资料,审阅水平衡测试报告并进行现场抽查。
()、查看与水平衡测试有关的资料,包括企业历年用水档案、
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对其是否齐全、完整、准确作出评估。
()、审查水平衡测试报告
对照水平衡测试报告,看其是否符合—《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测定数据和计算方法的准确程度进行评估。
()、现场查看用水量较大的车间或工序,对各水量的测试方法进行核实,现场抽测核对测试结果。
、评委发表意见和质询
各评委对水平衡测试工作中的技术、测试结果、企业用水管理及有关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质询,企业和测试单位予以答复。
、评定分数和合格等级
企业和测试单位退场,验收小组进行讨论,按照“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评分标准”(见附录)逐项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分数,确定合格等级。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者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总得分≥分。
二级标准:总得分—分。
三级标准:总得分—分。
不合格标准:总得分不满分。
、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小组秘书长起草验收意见,由验收小组充分讨论、修改后形成正式意见。验收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对企业用水管理机构、制度的评价。
()、对测试工作的技术评价。
()、对测试结果的技术评价。
()、企业在管水、用水方面存在的问题。
()、测试工作存在的问题。
()、建议。
()、合格等级。
、向企业和测试单位宣读验收意见
四、验收结果处理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由验收部门颁发《工业企业水平衡验收合格证》。合格证的样式如下: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验收意见,在限期内进行补测或重测,重新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