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相关案例(精)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应届毕业生。
2022年6月,小明通过招聘会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
合同签订后,小明顺利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二、案例经过1. 试用期被延长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明的项目进度不达标为由,延长了试用期。
小明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2. 工资待遇降低在试用期延长期间,公司降低了小明的工资待遇,由原来的每月8000元降至6000元。
小明认为公司此举违法,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待遇。
3. 被解雇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明的表现不佳为由,解除了与小明的劳动合同。
小明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关于试用期延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本案中,小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公司延长小明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工资待遇降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公司降低小明的工资待遇至6000元,低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800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就业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担任乙公司某部门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约定,如甲违反合同约定,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7月,甲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乙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结算工资和支付违约金时,双方发生争议。
甲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
甲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乙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违反了劳动纪律?2.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关于甲是否违反了劳动纪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任职期间,确实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甲未能有效管理部门工作,导致部门业绩下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乙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甲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就业相关法律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愈发受到关注。
今天,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就业法律案例,为大家揭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为广大劳动者提供维权参考。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9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却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依法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及相应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中,张某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拖欠工资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7年7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承诺每月支付李某工资5000元。
然而,从2018年1月起,公司开始拖欠李某工资,累计拖欠金额达2万元。
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解决,但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拖欠李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及相应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中,李某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工伤赔偿纠纷【案情简介】赵某于2016年8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
2017年5月,赵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司认为赵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应依法支付工伤赔偿。
劳动就业相关案例
事例三 劳动合同条款要合法
• 小胡为非北京生源毕业生。2008年7月毕业 后入职北京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由 单位解决了北京市户口。双方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约定因公司为小胡解决了北京户口, 所以小胡在该公司工作必须满五年,否则 不满一年缴纳一万元的违约金。 2009年10月,小胡辞职,该公司要求小 胡交纳违约金无果便将小胡诉至仲裁委。 仲裁委员没有支持该公司的申诉请求。
•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 小王与快瑞克公司签订英语培训协议,但 是小王在听课过程中,因自身困难而难以 理解课程,多次提出退学申请,快瑞克公 司虽根据小王的情况对之进行专门辅导, 但是小王仍跟不上课程,难以达到培训效 果。快瑞克公司以一交费上课概不退费为 由拒绝小王的退费申请,有失公平。最后,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学员就读协 议》,并退还学费人民币22468元。
劳动就业相关事例
事例一 大学生打工维权难题破解
• 9月,暑假后的大学生又纷纷回到了熟悉的校园。 然而,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机电专业大三 学生金喜梁,却只能躺在病床上靠呼吸机维持生 命。 今年暑假,为减轻家庭负担,金喜梁前往武 昌一家家具厂打工,在修补被冰雹打破的塑料瓦 时,不慎从5米高的塑料顶棚上坠落,抢救后被诊 断为脑死亡。随之而来的是金家父母的无尽悲痛, 维持儿子生命的巨额医药费,以及因金喜梁短期 打工未与雇主签合同而留下的扯不清的赔偿纠纷。
• 维权提示 •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 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 好规范。首先,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期限、工 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 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签订的条件并 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 于不利地位了。另外,大家要注意劳动合同有其 最基本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了《就 业协议书》、入职登记表等为理由拒绝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就业成功案例5个_成功励志
就业成功案例5个在求职的过程中遇到或多或少的问题,有的人通过面试,有的人落选。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就业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就业成功案例1:20xx年,对于即将大学毕业的小刘来说,是一个幸运年,因为他是全班同学中第一个成功找到工作的人。
小刘他是一个市场营销专业的大四学生。
新年伊始,已经进入大学最后实习阶段的他,和众多学友一样开始寻找工作。
在2月3日举行的市人才市场新春大型招聘会上,他选择了市内某大型商场品牌家电的销售岗位,为了应聘成功,他利用招聘会前的一周时间,对该品牌的家电产品做了细致的市场调查,从市场份额、产品性能和竞争对手等各方面的情况都做了详细的了解,并拿出了一份详实的市场调查报告。
最后他击败了众多的应聘者,被该超市成功录用。
点评:用成果证明自己的努力。
小刘针对目标公司和岗位,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了可行性的调研报告。
用人单位最希望的就是招聘到人能实实在在的干事,能给单位创造价值。
就业成功案例2:毕业于北京某大学的李小东学的是工商管理专业,在一场大型招聘会上,他相中了一家国内著名的汽车代理公司提供的职位——营销员,但他们要求应聘者是市场营销专业毕业。
李小东还是决定试试。
招聘人员告诉他,公司要扩大业务,所以需要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学生。
听完介绍后,李小东随即表示自己具备市场开拓能力,并列举了自己在大四期间在某药厂实习时,参与开拓市场并取得不俗成绩的经历。
听了李小东的和具有专业水准的表述,招聘人员对他的“专业素养”很满意。
三天后,李小东接到了面试通知并顺利通过。
点评:在应聘过程中,很多应届毕业生一看到和自己专业不对口的工作扭头就走,但如果你非常喜欢并自认为适合这份工作,就应该勇敢地去应聘。
专业不对口的李小东在面试的时候就采取了“先入为主”的策略:不先亮出自己的简历,以避免考官先发制人说“抱歉”。
而是在与考官对话的过程中,充分展示了自己市场营销方面的才能,让考官相信自己具备胜任这个工作岗位的能力。
劳动就业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30岁,某服装厂工人。
2019年3月,张某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服装裁剪工,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张某的工作职责、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福利待遇等内容。
在张某入职后,服装厂对张某进行了岗前培训,张某也顺利地适应了工作。
然而,在张某工作满一年后,服装厂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提出要降低张某的工资至4000元。
张某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自己的工资不应随意降低,且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降低工资的条件。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服装厂是否有权降低张某的工资?2.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服装厂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首先审查了张某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随后,仲裁委员会又审查了服装厂提出的降低工资的理由。
服装厂认为,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为了降低成本,有必要降低张某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服装厂确实存在经营困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除非劳动者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才可调整劳动者的工资。
在本案中,服装厂未与张某协商一致,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降低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服装厂的要求。
2. 法院判决服装厂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如下判决:(1)驳回服装厂的诉讼请求,即要求降低张某工资的请求;(2)确认张某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合法有效;(3)要求服装厂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
四、案件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不得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就业歧视、劳动合同纠纷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就业歧视案案情简介:小王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发现,多家企业在其简历中注明“仅限男生”或“仅限本地生源”。
小王认为这是对女性的就业歧视,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劳动监察大队认定企业存在就业歧视行为,责令企业改正,并向小王道歉。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本案中,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属于明显的就业歧视行为。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如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小李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小李每月工资为5000元,年终奖为年终工资的10%。
然而,在年底,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只发放了小李3个月的年终奖。
处理结果: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年终奖。
经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小李年终奖。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奖金等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本案中,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拒绝支付小李年终奖,违反了法律规定。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合同中关于工资、奖金等事项的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三)案例三:试用期辞退案案情简介:小张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内,小张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公司辞退。
小张认为公司违法辞退,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处理结果:经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违法辞退小张,要求公司支付小张违法辞退赔偿金。
大学生就业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通过校园招聘会,与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工资为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试用期间,小王发现公司的工作环境与之前面试时描述的不符,工作强度大,加班频繁,而且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小王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例经过1. 小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并说明了解除的原因,即工作环境与预期不符,工作强度过大,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
2. 公司拒绝解除:公司收到小王的申请后,认为小王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因此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3. 小王寻求法律帮助:小王在寻求法律帮助后,了解到自己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 调解与仲裁:在法律援助下,小王与公司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5.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社会保险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就业相关案例
劳动就业相关案例在劳动就业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劳动法律的应用、雇佣关系的管理以及劳动就业市场的特点。
下面将结合几个实际案例,探讨劳动就业相关的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释。
在某家公司中,员工小王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底薪5000元,但还额外有奖金、加班费等福利。
小王因为工作效果不佳,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自己的待遇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经过调查,公司发现小王并未达到领取额外福利的标准,决定按照基本工资支付解除合同的费用。
这个案例提示了劳动合同中条款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了合同解释的灵活性。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
某公司员工甲因为工作环境问题向公司提出投诉,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公司方面认为工作环境已经符合标准,拒绝甲的要求。
甲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解,公司同意修缮工作环境,并支付一定的工作补偿费用。
这个案例体现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劳动市场的就业机会。
某地区出现了大规模失业现象,许多工人面临着失业和生计困难。
当地政府采取措施,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通过就业市场的调节和政府的支持,许多失业人员重新找到了工作,实现了就业和收入的稳定。
这个案例展现了劳动市场的特点和政府的社会责任,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新的求职机会。
总的来说,劳动就业相关案例的研究对于理解劳动法律、雇佣关系和就业市场至关重要。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职场中的各种问题,提高应对挑战的能力,促进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希望以上案例的讨论能够为劳动就业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发。
就业情况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法学专业被告: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案件类型:劳动争议一、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6月毕业于某知名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同年7月,李某通过网上招聘,向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投递了简历,并参加了该所组织的面试。
面试过程中,李某表现优秀,获得了面试官的一致好评。
然而,在面试结束后不久,李某收到了该所的拒绝录用通知,理由是李某身高不足1.75米,不符合该所的招聘条件。
李某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的招聘条件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
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律师事务所的招聘条件是否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调取了李某的求职简历、面试记录、拒绝录用通知等相关证据。
2.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陈述了案件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律师事务所则辩称,其招聘条件是依据行业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不属于就业歧视。
3.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的招聘条件中身高要求明显不合理,侵犯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律师事务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四、一审判决李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的招聘条件确实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就业歧视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就业歧视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5条规定,禁止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
2. 确立了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地位。
就业法律问题案件(3篇)
第1篇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原告:李某,男,28岁,汉族,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8,000元。
合同中还规定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在试用期期间,李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项目延误,被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认为李某工作能力不足,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 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000元;3. 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0,000元;4. 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过程: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审理:1.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庭经审理认为:1.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被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且未支付赔偿金,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就业法律问题案件事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张某某,女,25岁,毕业于某知名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19年7月,张某某应聘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8000元,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条款。
案件经过:1. 试用期问题:张某某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完成了公司分配的任务。
然而,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以张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完全符合岗位要求,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 工作内容变更: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未对张某某进行转正,而是将其调至另一部门,工作内容与原岗位存在较大差异。
张某某认为这是公司变相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公司提出抗议。
3. 劳动仲裁:张某某与公司就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过程:1.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
2. 证据分析:仲裁庭对证据进行了分析,发现以下几点:- 张某某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完成了公司分配的任务,且无任何违纪行为。
- 公司提供的“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张某某的实际工作表现不符。
- 公司在试用期内未对张某某进行转正,而是将其调至另一部门,工作内容与原岗位存在较大差异,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公司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件结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劳动就业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五、案件启示1.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关于劳动就业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就业法律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劳动就业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途径,以期为我国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问题。
2018年,公司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因工资问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件事实员工于2017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职务。
入职时,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遂向公司提出离职。
离职后,员工发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于是,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2. 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五、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2. 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超过一个月,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就业相关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业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在就业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作用不可或缺。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就业相关法律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法律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工资8000元,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4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以李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和社会保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
因此,公司应支付李某工资和社会保险。
【案例启示】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张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遂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无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张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
因此,公司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书面通知张某。
就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
乙,女,26岁,大学本科学历,专业为市场营销。
2019年7月,乙通过招聘会进入甲公司,担任市场营销部助理一职。
双方于同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的80%,即6400元。
在试用期内,乙表现出色,多次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市场调研和产品推广工作,为公司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正式录用乙,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了乙的工资。
然而,2020年5月,乙突然提出辞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甲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乙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且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2.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经济补偿?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乙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乙在试用期内未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
因此,乙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
2.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经济补偿。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甲公司应向乙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金额为: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乘以工作年限,即8000元/月×7个月=56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因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就业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某市一家知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员工张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及经济补偿纠纷。
张先生于2018年7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工作地点在科技公司总部。
在张先生入职后的一年时间里,科技公司的业务发展迅速,张先生的工作表现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管理层对张先生的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2019年10月,公司对张先生进行了工作绩效评估,认为其在某些方面的表现未能达到公司的期望。
二、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2. 如果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3.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件事实2019年11月,科技公司以张先生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为由,决定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
张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五、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先生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张先生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 张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
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仲裁结果1. 驳回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 科技公司应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
七、经济补偿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科技公司应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
就业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就业市场的日益繁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针对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参考。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法规理解偏差等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诸多法律纠纷。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的就业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一:试用期辞退纠纷案例描述:小李于2021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职位。
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小李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岗位要求。
于是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决定辞退小李。
小李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公司以小李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辞退,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小李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案例二:拖欠工资纠纷案例描述:张先生于2021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部主管职位。
公司规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21年4月起,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张先生多次催促,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先生认为公司拖欠工资,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业指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华,女,25岁,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我国某知名高校。
2019年6月,张华参加了某知名企业的招聘面试,但由于性别原因,她在面试过程中遭遇了不公平对待,最终未能获得该企业的录用。
张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二、案件经过1. 张华参加招聘面试2019年5月,张华得知某知名企业正在招聘,遂投递了简历。
经过筛选,张华顺利通过了笔试,获得了面试资格。
面试当天,张华按时到达面试地点,与其他应聘者一同参加面试。
2. 面试过程中的不公平对待面试过程中,张华发现面试官在提问时对她的性别表示了质疑,并暗示企业更倾向于招聘男性。
在回答问题时,张华尽力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但面试官似乎并不满意。
面试结束后,张华并未收到录用通知。
3. 张华投诉维权面试结束后,张华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性别歧视。
于是,她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调查此事。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4. 调查结果及处理经过调查,劳动监察大队确认该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企业改正错误,并向张华道歉。
同时,劳动监察大队要求该企业对全体员工进行性别平等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性别平等意识。
三、案例分析1. 就业歧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对求职者进行歧视。
”本案中,张华因性别原因在面试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对待,属于典型的性别歧视。
2. 就业歧视的危害就业歧视不仅损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就业歧视还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衡,加剧社会矛盾。
3. 维权途径求职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向用人单位提出投诉,要求其改正错误;(2)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进行调查处理;(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就业法律案例分析(共74
第一章劳动关系概述【案例一】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
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
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
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
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
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
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
问题:1、刘某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什么?2、刘某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由刘某承担?点评:1.首先,要确定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如果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如果刘某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合同关系,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立的意思的合致而成立;两者均以劳动的给付为目的;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性质不同。
雇主与雇工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
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其不得不处于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之下而给付劳务。
(2)合同的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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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六
英语培训惹争议 快瑞克被判返还学费2万多元 •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小王为了提高英语水平,与 北京快瑞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教育培 训合同,双方约定在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 小王在快瑞克公司接受培训。小王先后分两次汇 给快瑞克公司2万多元的教育培训费。但是,在培 训过程中,小王听不懂公司为其安排的课程。之 后小王找快瑞克公司要求终止协议,退还学费。 但是快瑞克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因此,小王将 北京快瑞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法 院。
维权无法可依
“由于在校大学生缺乏文凭、缺经验,假期打工时间短, 打工单位也不固定,用人单位一般不愿与他们签订用工合 同,这给他们维权带来了隐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劳动 保障专业教授刘恒庆说。 刘恒庆分析说,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法律意识淡薄, 当打工遭遇侵权时,不少学生没有保留证据,或者怕丢面 子,往往不了了之,打工维权难,大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 识是原因之一。 然而,大学生打工维权难的要害,还在于大学生假期 打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维权上无法可依。劳动部 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 维权提示: • 投递简历、置办正装等等已经成为应届毕业生 们的必办事项,必要的支出无可非议,但是大家 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的时候一定 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受骗。比如说在用人单位 以招聘为名收取面试、笔试费用的时候,大家要 多思考一下,因为除了国家规定的可以收取费用 的考试(比如国家及地方公务员考试)外,用人 单位是没有权利收取所谓的考试费用的。另外, 我们国家现在也已经禁止用人单位收取入职押金 了,大家也应该注意。
• •
◆维权提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 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同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 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80%,并且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大家要注意维护自己试用期内的相关权利,避免 成为用人单位廉价的劳动力。
事例三 劳动合同条款要合法
• 小胡为非北京生源毕业生。2008年7月毕业 后入职北京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由 单位解决了北京市户口。双方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约定因公司为小胡解决了北京户口, 所以小胡在该公司工作必须满五年,否则 不满一年缴纳一万元的违约金。 2009年10月,小胡辞职,该公司要求小 胡交纳违约金无果便将小胡诉至仲裁委。 仲裁委员没有支持该公司的申诉请求。
事例二 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
• 案例 • 小刘毕业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 • 毕业后,小刘按照约定入职该公司。此后,公司 长期不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过交涉,公 司答复小刘说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了,就没 有必要再签订劳动合同了。 • 小刘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 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
维权提示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涉及培训 费用和保密义务的违约外,用人单位不得 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因此,大家要 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 款,比如说约定户口落下之后劳动者提前 离职缴纳巨额违约金等条款;即使劳动者 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约定,也会因为上述条 款本身违法无效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 在庭审过程中,快瑞克公司辩称,其与学 员小王之间签订的《学员就读协议》是合 法有效的,该协议规定了就读时间、学费、 报名事项等事宜,其中应经约定了学员一 经交费上课概不退学费等,并且公司已经 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教学义务,小王听不懂 课程,是由其自身英语基础差、学习不刻 苦、多次长时间休学等原因造成的,所以 不同意小王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
还是今年暑假,湖北某高校学生小伟,在广 东东莞市斗星电子厂打工期间,右手中指和无名 指不小心被注塑机压成了肉泥。虽然及时到当地 医院接受治疗,但这位风华正茂的女子握笔的那 只手,却永远失去了两根手指。 • 大学生打工,主要目的是勤工俭学和增加工作经 验,这对减轻大学生家庭负担、实现大学生理论 知识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素质都有重要意 义。然而,社会上少数机构却利用大学生渴望求 职的心理,侵害打工学生的权益。面对纷繁复杂 的社会,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成了名副其实的“弱 势群体”。
• “既然不需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打工便不 受《劳动法》的保护”。湖北省劳动就业 治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每年暑假都有一 些受骗大学生想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讨个说 法,然而,劳动保障部门往往有心无力。 • “学生暑假打工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 内,所以一旦出现事故,只能适用民法。 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 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刘恒庆 说“然而,这样使得成本高,进度慢,效 益低,对大学生来说很不划算。”
事例五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于法无据
• • ■案例: 小王毕业后入职一家民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为 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经过了三个月的岗前培训, 小王被安排到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担任技术人员。 为了防止优秀员工的流失,该企业收取了小王3万 元的服务期押金,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 满前小王无权要求公司退还押金。一年后小王辞 职,向公司索要3万元押金无果,便向仲裁委提起 了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申诉请求。
•
建议:大学生首先要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 在选择职业时要避免做高危工作,在打工前要事 先对用人单位有个全面了解,如有无营业执照、 有无固定办公场所、经营状况如何等,尽量选择 一些信誉佳、实力强的大企业、大公司,在面试 时不要轻易交纳任何抵押金和保证金,不要抵押 自己的证件。 同时,打工大学生在权益遭到侵害时不能忍 气吞声,而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向劳动部门、 工商部门、公安、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也 可通过媒体将不法企业曝光,善用社会舆论来解 决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 小王与快瑞克公司签订英语培训协议,但 是小王在听课过程中,因自身困难而难以 理解课程,多次提出退学申请,快瑞克公 司虽根据小王的情况对之进行专门辅导, 但是小王仍跟不上课程,难以达到培训效 果。快瑞克公司以一交费上课概不退费为 由拒绝小王的退费申请,有失公平。最后,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学员就读协 议》,并退还学费人民币22468元。
• 维权提示 •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 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 好规范。首先,大家应要求用人位及时和自己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期限、工 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 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签订的条件并 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 于不利地位了。另外,大家要注意劳动合同有其 最基本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了《就 业协议书》、入职登记表等为理由拒绝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 金喜梁工伤一事,也许只是一件令人心痛 的偶发案例,然而,这一个案背后透露出 的,却是大学生打工维权难的现实。
• 权益屡受侵害 今年7月下旬,武汉3所高校200名大学生,分 乘6辆大巴抵达深圳,经一中介公司介绍,欲进一 家化妆品厂打工。但当学生们拎着行李在龙岗区 坪山街道下车后,却发现该中介公司并未按原定 协议全部安排好同学们的工作,50名学生流浪街 头,部分学生甚至无钱回家。事后中介公司拒不 退还中介费。 同是今年7月,四川德阳一名大一女生打算在 暑假做家教,却不幸遭绑架,最后被杀害并抛尸 江中。
事例四
• •
试用期也有权利保障
■案例: 2008年6月1日,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张试用期期间工资每 月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3000元。 • 试用期满后,小张经过了解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 便向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超过约定试用期的工资 差额。仲裁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 起诉讼。 •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应该 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 中,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 月的试用期违法,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小 张2008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 •
劳动就业相关事例
事例一 大学生打工维权难题破解
• 9月,暑假后的大学生又纷纷回到了熟悉的校园。 然而,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机电专业大三 学生金喜梁,却只能躺在病床上靠呼吸机维持生 命。 今年暑假,为减轻家庭负担,金喜梁前往武 昌一家家具厂打工,在修补被冰雹打破的塑料瓦 时,不慎从5米高的塑料顶棚上坠落,抢救后被诊 断为脑死亡。随之而来的是金家父母的无尽悲痛, 维持儿子生命的巨额医药费,以及因金喜梁短期 打工未与雇主签合同而留下的扯不清的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