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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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下各地点用来调节和控制风流流量及流向的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调节墙等),均由通风队长负责设置和维修。

2.通风设施的位置、数量由通风技术负责人确定,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具体施工及日常维修和回收等由所管辖的通风队队长负责。3.通风设施的设置和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通风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4.每组风门不得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米,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必须设置永久性联锁风门,保证二道风门不被同时敞开,且必须设置反扇,防止反风时风流短路,其它地点风门的设置,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服务期限,由通风技术矿长决定。

5.永久风门、密闭或调节墙垛必须用砖或料石构筑,不能用其它材料代替,还应视其用途及服务期限确定其厚度(但不得小于0.5米)。

6.通风设施施工质量由生产矿长负责,具体由所辖通风队长担任施工负责人,组织人员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并负责施工质量,安全施工质量,安全等工作,若发现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通风成立质量验收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通风队长担任。

8.每一处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由质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重新施工。

9.施工永久设施时,必须在巷道两帮、顶、底掏槽,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MM,施工时无空洞、瞎缝、重缝等,并对墙体进行勾缝,抹裙边等,水泥沙浆按规定配比。施工临时设施时,其四周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MM,并与巷道周边接触严密,木板之间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并需用水泥浆抹面或勾缝,门扇与门框接触严密不漏风,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

风墙。

10.投入使用的通风设施,必须挂牌管理,挂牌内容包括:设施编号、性质(永久或临时)、地点、施工负责人、施工日期、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检查日期、完好情况,若牌板和内容不全时,由生产单位负责整改,同时,通风单位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设施台帐。

11.通风设施建好后,由通风、安检、技术室和所在辖区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后,移交生产单位负责使用,共同管理。

12.为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必须对井下风门实行挂牌管理,通风、安检和生产单位对所辖区域的风门,每班实行专人检查管理,并在当班的风门管理挂牌板上签字,对于当班不签字者,处予50元的发款。

13.采面大眼或压眼之间应设永久调节墙或密闭,特殊情况经请示矿总工程师同意设风门时,必须联锁,生产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风门前后5米及风门之间的杂物,浮货进行清扫,严禁堆积,保证风门前后畅通,浮货杂物不得影响开关风门,否则对责任者处予50元的罚款(其它地点同样如此)。14.生产单位需运输难以通过风门的大件时,必须事先与矿取得联系,经同意派人协助后,方可通过,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拆除风门或硬撞风门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者开除矿籍。

15.凡留有水沟的地点,生产单位确保水沟畅通,不得让积水影响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6.井下风门无论是自然因素(如矿山压力、冒顶等)造成损坏的,矿必须进行维修或更换。

17.风门损坏后,由通风、安检和生产单位的人员到现场核实,根据损坏程度写出书面报告,安检签字证实后,由生产单位给予赔偿,损坏风门的事故,

由安全矿长负责分析,对责任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的领导罚款50元,若人为损坏未能查出责任者的,由生产单位照价赔偿。

18.对擅自拆卸或损坏联锁风门联锁绳或绳卡者,查不出责任者的,由所辖区域生产单位十倍赔偿。

19.为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减少通风设施损坏事故,对举报或抓获损坏设施的人员给予50—100元奖励,各单位对职工要加强教育,爱护通风设施,风门过一道关一道,严禁两道同时打开,违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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