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省所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遵循公开、竞争、平等的原则,确保招标结果公正、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的范围、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评标方法、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标,公开揭示投标人的报价,并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选出最优的中标人。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勘察设计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技术要求,明确项目的勘察设计范围、技术指标、完成时间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经招标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质、业绩要求等,确保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公开发布,以书面形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同时发布在相关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官方网站上。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符合规定的资格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技术方案、预算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排版、装订,并附上投标保证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要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加分依据等信息。
中标结果公示后,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中标通知书可由招标人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的当事人、成交金额、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管理第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公正、透明的原则,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工程设计任务书等内容。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指定的招标网站上发布,并设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渠道和时间。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保证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保证投标人充分了解工程情况和招标要求。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开标工作。
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规章。
第七条根据开标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技术、经济等因素评审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了解项目情况和要求。
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询问。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不得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业绩参考资料、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管理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文件,并进行评价和排序。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最新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及办法[浏阳]
(二)一体化的系统架构于MicroSoft Office平台, 操作简便易学,兼容性更好
1. 软件架构于MicroSoft Office Word平台,简单易学,且 保持最优兼容性,标书生成制作与Adobe Reader无缝对接 2. WORD工具按钮一键切换,支持WORD的所有操作; 3. 可以任意建立文档副本或者插入各类格式的文档 4. 我们始终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与成功仅一步之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化招投 标数据接口标准》湘建招办[2011]第9号字
制定一个开放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造价文 件电子数据接口标准,所有招投标软件均本标准生成统一格式 的电子数据交换文件,也就是都“说”一种通用的语言,从而 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多种计价软件、标书 制作、电子标书生成软件、电子评标系统以及政府监管平台的 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主要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数据接口标准、资格审 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数据接口标准定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数 据接口标准定义等三部分组成,对数据文件中的每个元素和属 性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相关名称、从属关系、结构、数 据类型、是否必须、源码等内容。
建[2010]318号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范本
• 招标人
应用角色
快速编制招标书、资格审查文件 导入XML工程量清单
标书固化与封装
• 投标人
快速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投标函及技术标 导入XML工程量清单报价 标书固化与封装
数据接口标准的应用
• 演示如何生成接口标准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 价、合理价、投标报价XML格式文件 • 演示如何制作招标书并生成扩展名为*.ZBS的格 式文件 • 演示如何制作投标书并生成扩展名为*.TBS的格 式文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于1994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
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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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办法、
标准;邀请招标的,一般应当给予未中标人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关 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 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十五日前,持招标文件、招标申报表(样式 见附件 1)和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自行组织招标:
其中建筑工程勘察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建筑工程项目概况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场区基本地质资料的分析勘察目的与方案勘察手段和工作布置情况勘探测试手段的数量深度岩土试样的采取与试验要求技术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计划勘察工作进度安排以及拟提交的勘察报告的主要章节目录和其他问题的说明建议等内容
的采取与试验要求,技术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计划,勘察工作
进度安排工程设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所要求的相
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要求。投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法人实体。同时
还应当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处于破产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项目招投标管
理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3.24
•【字号】湘建监督〔2020〕43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
的通知
湘建监督〔2020〕4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省管项目(即国家部委和省本级立项的工程项目),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放省管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管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下放。
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项目,以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我厅实施招投标
监管;工程复杂程度高的特殊项目,通过招标人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我厅实施招投标监管。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承接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防止招投标工作脱节、缺位。
同时,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监督〔2019〕169号)规定,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强化招标投标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确保招投标工作高效、公正、公平。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21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的各位朋友,知道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一)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设项目。
第三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国家有保密要求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部门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
指导和监管全省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其招、投标申报文件须预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
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 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上或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
不论何种形式进行设计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单位参与投标,方可进行评标、开标工作。
第一章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第六条实行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二) 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三) 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资料。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0〕318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1、《评审内容和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真实、有效和透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等环节。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五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二)项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招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四)评标标准及权重;(五)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并且在招标人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应当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提前合理时间进行,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八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要求;(二)投标文件的要求、内容和格式;(三)合同条款和合同模板;(四)标段划分和投标报价的要求;(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办法;(六)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投标第十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证明;(二)投标报价和付款条件;(三)投标文件的递交日期、递交方式和递交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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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一)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设项目。
第三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国家有保密要求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部门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
指导和监管全省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其招、投标申报文件须预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
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上或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不论何种形式进行设计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单位参与投标,方可进行评标、开标工作。
第一章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第六条实行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三)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资料。
必要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探资料;(四)具有水、电、燃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第七条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设计证书、营业执照,且设计资质符合项目要求。
第八条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
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九条境外或省外单位来本省参加设计投标,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招标人同时应验证投标人设计证书及其副本。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书和《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见附件1)编制好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报送的投标设计文件为8份以上。
其中1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
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
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
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泄露投标人名称;(二)正本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三)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有严重编制技术错误或达不到规定编制深度和招标书要求;(四)逾期送达;(五)境外或省外单位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验证的。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综合资料。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等;(二)设计要求说明书。
包括建设内容、使用功能、业主对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工程经济技术要求;(三)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款的有关内容;(四)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六)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七)拟签订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八)招标的方式、资质条件及补偿方式与金额;(九)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有关设计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颁发。
第二章招标第十六条设计招、投标的程序:(一)招标人填写招标申报表(见附件2),持有关资料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认可。
属公开招标的应在投标人报名截止后将投标人名单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招标人发出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三)投标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有关材料;(四)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设计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设计招标文件答疑;(六)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七)从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并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八)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方案,并公开各投标方案的设计单位;(九)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见附件3);(十)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15日前,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质、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书有重大遗漏或错误的或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后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取出投标文件副本,编号后供评标委员会评定。
编号时投标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方面专家应从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技术专家担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一般应在评标前1小时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指定地点参加评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时应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各职能部门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较。
第二十六条评标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副本文件评定后,再对投标人信誉进行评定,供定标参考。
信誉评定采用公开评分方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副本评定后,招标人当众取出投标文件正本,确认各投标方案所属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应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候选方案。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在中标方案确定起15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应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当所有投标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确认,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公开招标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书中明确。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投标方案可以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中标人应完成全过程设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下阶段设计的,须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明确,并付给中标人方案设计费。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未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中标方案作重大修改和变更。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应予尊重。
不得擅自使用无补偿金额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确因需要部分使用时,应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二)维护中标结果,审查中标方案转让情况;(三)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五)接受招、投标单位的咨询和质疑。
第三十八条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按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建筑装饰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及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城市建筑方案竞选管理实施细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