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经厅2022年第3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2月1日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标保证金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第五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落实从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保证金的收取、缴纳、预留、使用、返还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指依法依规设定的由承包人(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新设立保证金项目。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厅公路局、省航务海事中心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承担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川交函[2014]14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川交函〔2014〕14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有关项目业主:
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3号),经初评、审核、审定、公示等程序,厅已完成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等级为AA级、A级、C级的从业单位详见附表1至附表3。
除上述三个级别的从业单位外,其余参与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级。
本次发布从业单位信用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计,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上发布,并作
为招投标或授予合同信用查询的直接依据。
附件: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22日
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A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附表1。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四川公路水运建设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内隶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社会投资人、项目建设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等。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基础信息;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最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及管理原则-精品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及管理原则摘要:高速公路是一种现代化的公路运输通道, 它不仅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 提高了工作效率, 而且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近些年, 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拖长项目周期、恶意中标、挪用建设资金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 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 此信用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动态管理、奖优惩劣”的原则, 采用初次、动态、年度三种内容互补的评价方式, 对投资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信用评价。
此信用管理办法与现行的施工、设计、监理等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办法和正在编制的项目法人信用管理办法相区分和衔接, 进一步完善了四川省行业信用体系, 规范了四川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市场, 提升了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
关键词:四川省; 高速公路; 投资人; 信用管理;一、《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出台背景高速公路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一。
建设高速公路为区域间人员交流、自然资源运输及资本流动建立了纽带, 有助于扩大内需、推动投资、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四川省近年来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不断取得历史性突破, 千百年来“蜀道难”的状况正在加快改变。
根据中国公路网公布数据, 截至2012年底, 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334公里, 建成和在建总里程为6657公里。
2018年1月22日, 四川日报报道显示, 截至2017年末, 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6820公里, 建成和在建总里程达9785公里。
雅康高速公路全线、汶马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通车, 将使高速公路延伸到康定、马尔康, 实现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均有高速公路连接。
2018年四川省将新开工6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 其中, 作为连接四川和青海的第一条高速公路-马尔康至青海久治高速公路 (四川段) , 与已通车的青海花久高速、香花高速、德香高速相连, 将成为四川省融入“一带一路”的重要动脉。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根据省政府《“互联网+交通运输” 2016—2018年专项行动计划推进方案》和《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十三五”期间,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项目共42个,项目建设单位含厅公路局、航务局、运管局、高管局、质监局、路网中心、监控结算中心、信息中心等多家厅直属单位和21个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建设地点覆盖全省。
全国各类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含施工、设计、监理、测评)均可参与项目建设,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单位的诚信意识以及建设市场的信用环境对于交通运输信息化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我省乃至全国对于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研究存在较明显短板。
鉴于此,有必要研究制定《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参与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评价,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的诚信意识,促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等。
三、编制过程按照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和厅党组的安排部署,由张琪副厅长任组长、寇小兵二级巡视员任副组长,厅科信处会同省交科院等单位成立了《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课题调研组。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最新】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
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第五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法律遵纪、工作业绩、技术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法律遵纪方面,评价应当包括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其他侵害公共利益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工作业绩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情况等。
第八条技术能力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资历、技术能力水平等因素。
第九条服务态度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因素。
第十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不同类型、等级进行细化,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制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制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收集、信用信息处理、信用信息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库,保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商业秘密,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分析,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将信用评价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进行分类管理,鼓励诚信安全的机构与人员,限制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用于参与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投标活动、合同签订等环节。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客运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本考核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施,请按要求组织考核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路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投标行为、中标后的履约行为和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不断提升企业信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确保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信用评价结果事关企业资质和经营工作,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策划,明确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每个评价期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管理、考核兑现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公司的公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及时收集、分析各公路项目信用评价情况,网上资料的更新;依据本办法,对信用评价最终结果实施奖罚。
工程技术部:负责已建公路项目信息和在建公路项目信息的动态管理。
公司办公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登记信息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的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及个人工作业绩信息的收集。
财务部:负责企业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动态管理。
经济管理部:负责收集竣工项目的结算价格及公路工程总收入的年度产值。
设备物资运输部:负责自有设备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
经营部:负责不良投标行为评价信息的收集(包括联合体不良投标行为)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项目部负责公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项目部主管领导为其信用评价工作责任人,对所管辖的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灵敏、快速、准确的监控预警机制,并加强与项目所在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与业主、设计、质检、安监等提供公路建设项目行为信息方的沟通与协调,掌握项目信用评价动态;并将所属项目有关信用评价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等,及时反馈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2021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三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第五章初次信用评价第六章年度信用评价第七章不定期信用评价第八章信用奖惩第九章附则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市场的勘察设计、养护施工、养护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技术标准在三级公路以上的其他干线公路。
本办法中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交通运输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行为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养护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参与重点公路养护工程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提出要求。
信用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川建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0]2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治工办发[2010]1号)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通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通行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发〔2019〕23号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现将《四川省通行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8月14日四川省通行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我省社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对通行高速公路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联合惩戒是指省级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关于对通行四川省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各自对实施本办法认定的通行高速公路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的信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通行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联合惩戒应坚持部门协作、权利救济、审慎适度、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主管全省通行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能职责,依照本办法和关于对通行四川省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省通行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联合惩戒。
第五条建立健全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行15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为人及车辆信用档案。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
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4.04.22
•【字号】川交函[2014]148号
•【施行日期】2014.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川交函〔2014〕14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有关项目业主: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3号),经初评、审核、审定、公示等程序,厅已完成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等级为AA级、A级、C级的从业单位详见附表1至附表3。
除上述三个级别的从业单位外,其余参与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级。
本次发布从业单位信用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计,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上发布,并作为招投标或授予合同信用查询的直接依据。
附件: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22日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A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C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附表4 2013年度四川省高速公路网机电设备不良使用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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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厅质监站受厅委托,审核、复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工作。
第二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第六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七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三种方式。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第一次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向省交通厅办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申请的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的年度信用综合考核。
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或综合评分法。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在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内按照不定期信用考核标准进行的信用重新定级,主要是对不良信用单位直接进行信用降级。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第八条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九条年度信用评价按照评价、审核、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省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省交通厅有关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他重点公路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评价,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第十条不定期信用评价由省交通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厅质监站、有关市州交通局(委)及项目业主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调整建议,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业主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业主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评价,由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对于评定为A级和AA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连续两年未参与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的(以连续两年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省交通厅自第三年起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降级,直到降至B级。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经厅审定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认为评价结论与本单位信用不符,可向厅提出申诉。
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均可向厅提出投诉。
第四章初次信用评价第十四条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须通过省交通厅网站(,下同)办理企业信用等级登记,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省交通厅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信用等级:(一)在省外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内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B级信用评价。
(二)在个别省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C级信用评价。
(三)在2个以上省(市、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D级信用评价。
第五章年度信用评价第十六条年度信用评价基于从业单位在省内的重点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认定。
评价单位评价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上报审核。
审核单位汇总审核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汇总上报审定。
厅质监站审核、复查上报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论,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核、复查意见。
省交通厅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定从业单位的年度综合信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一至至附件四),其他项目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标准见附件六至至附件九)。
考核年度内从业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信用评价时不再评分,直接给予C级或D级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失信行为扣分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全面评价一次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考核并统计将该季度内各次扣分情况);年底统计累计扣分后的得分为该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分。
在评价年度内,每发生一次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数,不设扣分次数和累计扣分上限。
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记录人和复核人必须签字认可。
评价单位以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意见或业主的检查意见等文件作为扣分依据的,也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但可以不填写记录人和复核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综合评分法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对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四个季度得分平均值为年度信用得分。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
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含90)分以上的,信用为A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75(含75)—90分之间的,信用为B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60(含60)—75分之间的,信用为C 级;年度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
第二十条年度信用评价时,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只能给予从业单位A、B、C、D级中任何一个等级。
一个评价年度内,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给予A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不能超过评价从业单位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评价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
凡是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为A、C、D级中任何一个级别的,评价单位在上报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上报季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厅综合认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一)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中有评为D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二)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C级的数量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的20%,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A级的数量不少于承担合同总数量的60%,且无评价为C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四)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A级的数量不少于承担合同总数量的60%,无评价为C级的,且企业在前两年均评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
(五)以上定级原则均不符合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六)在上一年度评级为D级且在D级信用处罚期内的从业单位,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以及信用审核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对于从业单位的失信行为可以予以信用扣分处理并记录在案,扣分纳入年度信用评价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升级不得跨级评定。
第六章不定期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改变。
省交通厅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 级信用:(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二)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整改不力的;(三)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四)计量资料弄虚作假的;(五)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六)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八)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九)不注重环保,野蛮施工引起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十)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十一)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 级信用:(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二)向监理或业主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触犯刑律的;(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四)有严重违法分包行为的,或有转包行为的;(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七)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八)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九)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十)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施工资质等级的;(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