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厅质监站受厅委托,审核、复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工作。
第二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七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三种方式。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第一次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向省交通厅办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申请的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的年度信用综合考核。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或综合评分法。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在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内按照不定期信用考核标准进行的信用重新定级,主要是对不良信用单位直接进行信用降级。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九条年度信用评价按照评价、审核、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省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省交通厅有关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他重点公路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评价,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第十条不定期信用评价由省交通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厅质监站、有关市州交通局(委)及项目业主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调整建议,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业主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业主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评价,由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对于评定为A级和AA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连续两年未参与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的(以连续两年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省交通厅自第三年起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降级,直到降至B级。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经厅审定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认为评价结论与本单位信用不符,可向厅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均可向厅提出投诉。
第四章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须通过省交通厅网站(,下同)办理企业信用等级登记,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省交通厅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信用等级:
(一)在省外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内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B级信用评价。
(二)在个别省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C级信用评价。
(三)在2个以上省(市、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D级信用评价。
第五章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年度信用评价基于从业单位在省内的重点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认定。
评价单位评价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上报审核。
审核单位汇总审核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汇总上报审定。
厅质监站审核、复查上报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论,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核、复查意见。
省交通厅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定从业单位的年度
综合信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一至至附件四),其他项目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标准见附件六至至附件九)。
考核年度内从业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信用评价时不再评分,直接给予C级或D级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失信行为扣分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全面评价一次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考核并统计将该季度内各次扣分情况);年底统计累计扣分后的得分为该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分。在评价年度内,每发生一次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数,不设扣分次数和累计扣分上限。
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记录人和复核人必须签字认可。评价单位以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意见或业主的检查意见等文件作为扣分依据的,也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但可以不填写记录人和复核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综合评分法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对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四个季度得分平均值为年度信用得分。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含90)分以上的,信用为A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75(含75)—90分之间的,信用为B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60(含60)—75分之间的,信用为C 级;年度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