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甘科计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了做好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6月27日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8年7月9日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加快甘肃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面向全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创新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中心的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是建成省内一流、国内领先的临床医学研究与成果转化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网络,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科技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中心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并联合省、市、县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疾病研究协同创新网络。
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各单位:为推进xxx公司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xxx公司制定了《xxx公司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x公司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xxx公司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xxx公司各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由xxx公司设立,是xxx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在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孵化器,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加速器,新产品研发和新增长点培育的主力军,跨域协同创新、对外技术合作的平台。
第三条中心的设立和运行遵循相对独立、协同创新的原则。
中心宗旨是促进技术创新与xxx公司产业发展总体思路和目标深度融合,不断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向新产品转化,向商业化、产业化发展,为xxx公司信息对抗、智慧产业、空间信息应用三个产业板块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相关机构职责第四条 xxx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各中心设立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xxx公司科研质量部是各中心建设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指导中心工作,每年对中心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内外交流、协同创新等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中心申请设立工作,支持中心建设发展,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主要保障。
中心的运行情况纳入院对依托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七条联合单位是中心的成员单位,负责配合依托单位完成中心申请设立工作,支持中心建设发展,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中心的运行情况纳入院对成员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三章设立第八条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院属单位设立,采取单依托单位、多成员单位联合共建的方式设立。
第九条中心设立的具体程序如下:(一)依托单位牵头编写中心组建申请并正式报批;(二)院发展计划部会同科研质量部组织中心设立申请专题审查;(三)专题审查通过后的组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四)院发展计划部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进行批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事业单位、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第四条建设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模式、“企业+”模式、“人才+”模式和其他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二)“政府+”模式。
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青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驻青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模式。
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四)“人才+”模式。
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
(五)其他模式。
支持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推动技术创新中心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培育、指导、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培育、指导、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2•【字号】甘政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省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激发我省科技创新活力,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增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全民科学素质,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持续强化科技创新对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支撑作用。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省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在重要产业领域和关键技术环节取得重大突破,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科技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凸显,我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居全国第二梯队且位次前移。
——到2022、2025年,科技进步贡献率分别达到54.9%、56.6%,我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全国排位分别提升至前20位、18位。
——到2022、2025年,全省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分别达到1.37%、1.5%,投入总量分别达到142亿元、189亿元;到2022年,省、市、县三级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达到2%、1.5%、0.5%以上,兰州新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3%以上;到2025年,省、市、县三级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力争达到2.5%、2%、1%以上,兰州新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5%以上。
技术创新中心运营机制方案
技术创新中心运营机制方案一、总则技术创新中心作为一个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的平台,其运营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
本方案旨在对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营机制进行全面规划,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架构1. 核心团队技术创新中心的核心团队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技术领域专家。
他们将负责中心的整体规划、执行和管理,有能力带领团队进行科研创新和技术应用,确保中心的运营目标得以实现。
2. 专家顾问委员会技术创新中心将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吸纳国内外知名专家,为中心提供战略指导和专业技术支持,确保中心的科研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3. 合作伙伴技术创新中心将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
三、运营管理1. 中心日常管理中心将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流程和管理权限,确保运营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项目管理中心将对科研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和结题等环节,严格把关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确保科研成果的落地应用。
3. 人才培养中心将建立人才培养计划,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研人才,为科研创新和技术应用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4. 财务管理中心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申请、项目支出等财务工作,确保中心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四、科研创新1. 重点领域中心将在石油化工、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重点布局,深耕重点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研创新平台。
2. 科研成果中心将加大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力度,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推动科研人员的持续创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3. 创新合作中心将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技术应用1. 产业对接中心将与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加强对接,围绕相关领域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
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九条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二)组织实施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科研项目选题攻关,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四)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并按资金来源属性规范管理和使用经费。
(五)组织实施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配合做好绩效评估,按要求做好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组建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各市州按照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组建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重点关键技术领域,符合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二)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技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三)牵头单位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申报领域方向具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支撑,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等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在申报领域方向上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单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四)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和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将其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用户(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和支持企业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大仪平台。
第二章协作机制与职责第六条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本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统筹协调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补充、修订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专项经费补助方案;(四)监督共享专项经费用途和使用效果;(五)审定开放共享单位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考核评估机制;(六)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报送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报送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甘科计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报送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8〕5号),请各依托单位认真组织完成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2020年度工作报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2018年度立项批复建设的甘肃省西部草业技术创新中心等13家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
(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详见附件1)。
二、主要内容紧紧围绕建设目标和功能定位,梳理总结2020年度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学术交流、基地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科学谋划下年度工作。
统计数据包括基本情况、人员情况、项目清单等。
(报告提纲详见附件2)三、相关要求1.请按照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年度报告提纲要求撰写2020年度报告。
2.数据采集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确保信息与数据的准确性。
3.请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报送材料凡涉及保密内容的从其规定。
4.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年度报告将作为考核、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请务必认真组织,及时报送。
不按时报送将视为依托单位未组织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
5.纸质材料一律胶印,书脊部分写明“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
一式两份报请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21年3月1日前报送甘肃省计算中心。
6.电子版材料命名: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名称,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1.省计算中心王娜************张其斌************2.省科技厅发展规划处张彦强************3.资料报送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甘肃省计算中心307室(兰州市东方红广场地铁站A出口北面)电子邮箱:****************,***************(同时发送)附件:1.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2.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年度报告(提纲)甘肃省科技厅2021年2月5日。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强对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旨在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在部分领域实现跨越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大专项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和《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以及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重大科技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好优势领域、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
优先支持对我省优势、特色、新兴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重,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五条重大专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纲要》确定的技术方向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技术需求进行年度设计,实行专家评价、领导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原则。
采取逐项设计、充分论证、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动态调整、分期拨款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重大专项原则上在专项下只设计到专题层次。
专题是专项主攻技术方向上的技术任务分解,以保障实现成套设备或集成技术开发为目标,不同领域不同产品的技术开发原则上不能在同一专项中进行设计。
专项实行业务处及项目主管管理负责制,负责专项自立项至验收期间的跟踪管理,专项项目主管由业务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向厅务会汇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甘工信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14〕146号)各市、州工信委,各有关企业: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的相关要求,省工信委决定开展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市州和省属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3月20日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定印发《甘肃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创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支持建设县域商业产业集聚区,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与电商深度融合发展,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流通息资源共享的新型电商园区。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积极培育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实施“一村一站”工程,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新型消费线上线下融合
二、优化服务消费供给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持续举办“陇上美食博览会”等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发放电子餐饮优惠券,推动餐饮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业态融合,打造特色餐饮街区。鼓励引导餐饮经营场所和单位延长营业时间。大力培育陇菜知名品牌,提升陇菜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在省外大中型城市、东西部协作城市和境外城市开设兰州牛肉面店,推动连锁经营。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大力发展传统特色小吃,传承弘扬地方菜、民族菜,推动地方名小吃预包装化,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2005-2010年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主要包括:大型科学设施与基地、科技基础数据中心、生物种质资源及标本、科技文献资源、网络科技信息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基础条件。
第三条平台建设项目旨在整合甘肃区域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和提升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全省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支撑。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范围第四条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适用于甘肃省科研院所、中央在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
第五条重点支持范围:1.实验基地建设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2.自然科技资源共享3.科学数据共享4.科技文献资源共享5.网络科技环境建设6.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符合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的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栺和良好的资源共享意识。
2.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人才、技术优势,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实施场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能力。
3.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实施方案科学、可行,突出社会公益性。
4、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有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2 —第七条平台建设项目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共同管理,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科技厅的职责1.负责制定项目支持的领域和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
2.负责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估),对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组织招投标。
3.负责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幵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负责项目监理、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资源的管理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实施办法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和规范在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建设,提升创新创造水平,依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在华建设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的谅解备忘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以下简称“TISC”)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发展议程框架下的项目,在华TISC由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推广,旨在帮助中国知识产权和创新用户提升技术信息检索能力,更快地掌握行业动态和新技术信息,促进其增强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在华TISC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包括:确定建设目标、类型和布局,协调和提供相关资源支持,遴选、确定、指导、管理、评估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与WIPO协调,共同对合格的TISC机构进行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推荐、遴选和认定第四条在华TISC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和WIPO共同评估认定。
第五条各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科技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高校和研究院所图书信息机构以及承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市场化机构等各类型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建设成为TISC机构。
第六条申报建设TISC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服务内容和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际运营时间满5年,经营状况良好。
(二)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体系。
(三)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专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业务素质强,应具备信息检索及信息服务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
(五)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七条实行自愿申报方式,申报机构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一)TISC候选机构推荐表(见附件);(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明;(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四)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五)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甘政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9〕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持续推进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营造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机制(一)深化科研管理改革。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域创新布局,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体系,高效配置科技资源。
进一步完善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加强项目查新查重,避免重复申报。
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评审或论证。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二)编制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1 -(三)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围绕《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备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医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对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工作相关要求,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以基础研究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云南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省重点实验室,以产业关键工艺、成果的工程化验证和系统集成为主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有机衔接、相互支撑,形成我省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 产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 促进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
第四条重点建设领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技术、通用技术等的核心技术研究, 重点在生物育种、前沿新材料等领域超前部署。
——面向经济主战场。
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重点在先进制造业、有色金属等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
一一面向我省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
围绕云南省生命健康、生态安全等重大需求,重点在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在以上领域,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创新创业生态,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形成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创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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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科计规〔2018〕5号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了做好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6月27日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8年7月9日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加快甘肃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组建的省级新型研究开发机构,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功能定位是以支撑全省重点产业发展为目标,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核心,与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申请、评审、立项、评价、运行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技术创新中心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是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
(四)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七条省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省科技厅推进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落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经费。
省市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依托所在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和成果转移转化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经牵头组建单位的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发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
第十条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应当具有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一)在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应用型较强的领域,主要由企业牵头,联合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设;(二)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尚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组建;(三)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牵头建设单位及参与单位在该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有优势明显的研发平台及研发能力,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或具有技术的引进与消化能力,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四)团队成员近5年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10项以上,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5项以上;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品种等成果20项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2项以上。
(五)拟申报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需围绕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与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国家级研发创新机构建立稳定合作机制。
(六)可在原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础上,择优优化整合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程序包括发布指南、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考察、评审论证、批复建设等环节。
(一)发布指南。
省科技厅按照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布局发布指南。
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组织填写《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论证立项。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论证,择优立项。
评审论证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
通过立项评审的技术创新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立项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由牵头单位制定建设方案,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论证后的建设方案任务书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
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牵头建设单位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牵头建设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
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实施技术创新中心验收工作。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过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六条牵头建设单位应当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技术创新中心基本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牵头建设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全面工作。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公开招聘和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牵头建设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
主任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八条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其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牵头建设单位的人员担任,由牵头建设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由9位以上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牵头建设单位人员不超过1/3。
鼓励聘请外籍专家。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牵头建设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第十九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围绕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条技术创新中心应注重人才培养,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中心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按照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普及科技知识。
第二十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
在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创新中心网站,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技术创新中心的更名、研究方向调整、主任变更、牵头建设单位变化、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须报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六条牵头建设单位以年度报告为基础,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评估。
定期评估周期为3年。
开放运行满3年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二十九条定期评估主要对技术创新中心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技术研发与行业引领能力。
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开发新产品(品种),在国际期刊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为量化考核指标;(二)技术转化与产业提升能力。
主要以技术转化效益、横向课题经费、企业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程度等为量化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
考核评估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甘肃省X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Gansu Tech Innovation Center of XXX”。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