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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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建设银行 合同法试及答案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建设银行 合同法试及答案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建设银行合同法试及答案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

请在括号内打“√”或打“×”,正确划“√”错误划“×”) 1. 甲乙两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合同的标的物屑于国家禁止流通物,除此以外合同其他条款均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1级)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自始当然无效。

(×)(1级)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级)依据:《合同法》第2条。

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1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5.甲、乙为好友,9月1日约定甲借乙5000元,9月5日甲交钱与乙,借款合同9月5日生效。

(√)(1级)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由于标准条款和格式合同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且不公平,未经法律特别规定,不许使用。

(×)(2级)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7. 凡民事合同争议,皆应适用《合同法》。

(×)(2级)依据:民事合同中涉及人身关系和劳动关系等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如“收养协议”。

8.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承运人不得拒绝。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法人一法人的特征1)财产独立2)人格独立3)责任独立二法人人格否认民法典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件: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人格混同、孤独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后果3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

法律效果: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全面否认、彻底、永久的否认,而是个案否认一案一否认,只对本案当事人有既判力,不当然适用涉及公司的其他诉讼,可以作为后案的证据使用。

诉讼结构:1)债权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的,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与人格否认一并提起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尚未生效判决,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格混同的认定指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缺乏公司独立意志,公司沦为执行个人意志的工具。

一般随同财产混同。

存在人格混同,往往同时存在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关键是审查是否人格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混同的补强。

4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是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

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5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以较少的资本从事力不能及的经营,表明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际上为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应当综合因素综合判断。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合同法》法律实训目录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论诚实信用原则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谈合法原则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一、合同的登记—略谈合同成立二、确认书的性质—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略谈交叉要约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浅析事实合同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论悬赏广告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浅析招标投标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浅析预约合同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十一、古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二、耕牛案—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三、西服案—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五、摄影器材索赔案—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浅析赌债的效力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论附随义务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谈履行内容的确定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谈同时履行抗辩权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浅析后履行抗辩权九、承揽合同纠纷案—浅析不安抗辩权十、催款纠纷案—论代位权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关于撤销权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三、欠款纠纷案—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论定金与违约金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一)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二)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企业法人资格如何审查,审查法人资格注意什么事项

企业法人资格如何审查,审查法人资格注意什么事项

企业法⼈资格如何审查,审查法⼈资格注意什么事项公司的法⼈是对公司所签署的各种合同具有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般情况下只有⼀个⼈,公司法⼈是可以进⾏变更的。

在变更公司法⼈的情况下⼀般应当在相关部门进⾏变更登记。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企业法⼈资格如何审查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可以分为企业法⼈、机关法⼈、事业法⼈和社会团体法⼈,在⽇常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法⼈订⽴合同的情况⽐较普遍。

审查法⼈资格注意什么事项企业法⼈作为合同当事⼈所涉及的以下⼏个问题着重予以审查:1、企业法⼈超营业范围的合同效⼒问题。

企业法⼈的权利能⼒和⾏为能⼒取决于其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为就是⽆权利能⼒和⽆⾏为能⼒的⾏为,由此订⽴的合同是否当然地⽆效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合同,⼈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效。

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审查超营业范围的合同要重视当事⼈的意思表⽰的真实性,当事⼈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当事⼈均有约束⼒。

2、企业的法定代表⼈及其⼯作⼈员超职权范围订⽴的合同问题。

企业法⼈在对外订⽴合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作⼈员或其他代理⼈代理其订⽴合同。

《民法通则》第63条⾄第68条对代理⾏为作出规定。

《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对代表⼈和代理⼈的越权代理的效⼒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定代表⼈或者⼯作⼈员超越代理权范围订⽴合同的,除相对⼈知道越权的事实外,仍然由企业法⼈承担责任;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订⽴合同,除企业法⼈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负其责。

3、企业法⼈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具有企业法⼈条件的企业应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的连带责任。

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

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篇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来源:作者:时间:20XX/01/10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

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

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

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

像颐天公司这样,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究竟是不是一定无效呢?中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此前中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

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公司法第七条解读

公司法第七条解读

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

一、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从设立中公司成为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同时取得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公司营业执照对外的法律效力为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公司营业执照,第2款规定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事项均属于应公示范围。

营业执照对内的效力为约束效力,公司应当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变更的,依法办理应当变更登记。

三、拓展延伸: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不是一律无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案情介绍〗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

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

〖不同观点〗在本案中需要评析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对于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合同无效论”,但其中主张的无效原因也各不相同,有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合同无效;有认为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合同无效。

另一派是“合同有效论”,有的认为,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有的认为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第二,对于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有的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有人认为该票据有效。

〖评析〗对上述法律行为作出分析之前,首先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而在本案中,公司变更章程行为因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因此尽管甲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这一变更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其从事的制售成衣是一个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那么是否就可以据此判断上述两项法律行为都无效呢?不能一概而论。

法人的目的范围,也称为业务范围,在企业法人称为经营范围。

关于目的范围对法人能力的限制的法律效力,学者存在着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权利能力限制说。

此种学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法定代表⼈超越职权擅⾃订⽴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组织,⽽公司的法定代表⼈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那么法定代表⼈超越职权擅⾃订⽴合同对公司有效吗?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定代表⼈超越职权擅⾃订⽴合同对公司有没有效
依据我国合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为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的合同效⼒】法⼈的法定代表⼈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合同,⼈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法定代表⼈超越职权擅⾃订⽴合同对公司有没有效”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代表⼈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为有效。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法人机关的典型题目

法人机关的典型题目

法人机关的典型题目【例题·单选题】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机关。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的代表机关。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

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

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之后虽然王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

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机关。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案例1: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某商场建造大楼,需要钢材,遂向甲、乙两个钢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钢材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前往购买。

”两家钢厂收到函电后,先后回复,均告知备有现货并价格。

乙厂在发出函电同时,派车给商场送去钢材500吨。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场得知甲厂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甲厂发函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钢材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方承担。

”甲厂复函称次日发货。

在甲厂钢材送到之前,乙厂已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商场拒绝接收。

乙厂认为,商场对其发出的是要约,乙厂复函并送货的行为是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商场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乙厂将商场诉至法院。

解析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

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

本案中,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电只是表达了商场愿意购买钢材的意思,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电只是表达了商场愿意购买钢材的意思,但未涉及价格但未涉及价格这样的重要内容,这样的重要内容,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行为人发出了要约,行为人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案中商场没有对乙厂的函电做出回复,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商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商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案例2:刘某有义务支付一万元报酬吗?刘某在县城丢失一提包,内装现金五万元,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

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

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承诺谁拾到提包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现金一万元。

三天后,提包拾得者田某看到启事后前往指定的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刘某。

但在交付时,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然后才交付拾得物。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企业在跟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的内容是超过了⾃⼰单位的经营范围,等于这份合同⾥⾯的内容是⾃⼰不经营的。

这样的合同在签订后的法律效⼒,很多⼈也是⾮常存疑的。

下⾯让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般有效,但不⼀定。

⾮法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效。

只要不涉及擅⾃经营限制或者禁⽌经营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般视为有效。

(⼀)如果企业法⼈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和第三⼈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或能够履⾏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合同的相对⼈是善意的,⽽越权的法⼈是故意或过失的,⽽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即企业法⼈不得以越权⽆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主张越权合同⽆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可以⾏使,除⾮该相对⼈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越权⾏为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效。

⼆、法律规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 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合同,⼈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经营限制且未经许可或者禁⽌经营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效⼒】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的效⼒,应当依照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效。

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意味着⽆效,但是建议最好是不要盲⽬的签订它,不然签订了后履⾏不了也容易带来各种⿇烦的。

民法练习题及答案

民法练习题及答案

民法练习题及答案第五章民法一、习题(一)判断题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广泛性,不论是静态的财产占有和利用关系,还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加以调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年龄不同而不同外,一律平等。

4、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5、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并非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李某,15岁,初中未毕业即与同乡一起到外地打工,月薪近千元,因此,李某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王某为一名不满14周岁的中学生,因家庭贫困被学校确定为帮困扶助对象。

某个体工商户刘某愿意捐助2000元钱给王某,则王某可以不经过其父母的同意而接受这笔捐款。

8、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也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9、法人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应一律无效。

10、法人只能以其所有或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则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1、甲、乙、丙三人合伙办了一小型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被迫关闭,经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发现仍不能偿还所有债务。

甲的出资比例为50%,因此,如果甲愿意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一半后,则无需对合伙企业的剩余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1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3、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约定仅以各自的财产承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1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1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撤销权人实际行使撤销权时起无效,撤销权人放弃或者逾期没有行使的,民事行为从成立时就有效。

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50条

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50条

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50条吕建波【摘要】《合同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认定过于简单.为了正确认定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首先需要界定能对法定代表人权利施加限制的范围,然后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分析,按照表见制度与狭义无权制度的类型化来处理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对越权代表行为效力不被追认时的责任分担,应当由越权行为人与恶意第三人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期刊名称】《学术论坛》【年(卷),期】2015(038)005【总页数】6页(P112-117)【关键词】越权代表;表见代表;狭义越权代表【作者】吕建波【作者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下文简称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该条我们通常谓之为越权代表。

由于该条偏向于越权代表行为的有效性规定,因此也称表见代表。

该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带给我们的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超越权限的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来自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特别授权。

这里的难题在于经过登记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如果因为公司章程经过登记而具有对抗外部的效力,是否还会构成表见代表?如果不能,而公司的经营范围又属于公司章程事项,那么传统的将公司经营范围等同于权利能力的理论该何去何从?第二,50条认定,只要相对人不为恶意即可认定越权代表为表见代表,从而发生有权代表效力。

若以之比较于表见代理,我们会发现差异甚大。

按照《合同法》第49条规定,只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方可认定代理行为有效①《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为何同样在构成权利表见上,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会有这么大的差别?第三,若从无权代理来看,50条的规定过于简化。

经营范围不宜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经营范围不宜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14经营范围不宜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长期以来,招标投标业界对经营范围能否决定投标人资格争执不下。

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三个不得”(即: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明确回复上述问题。

笔者非常赞同该政策,并从法律和实务两个层面谈谈个人不成熟的理解与认识。

现行法律并不否定超越经营范围投标的法律效力经营范围是营业执照中的必要记载事项,记载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及服务项目,反映其经营活动内容、方向和业务范围。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严格管控市场主体经营范围,随商事主体登记一同对其核准审批。

经营范围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是衡量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之一,企业法人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当时的法律,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49条进一步规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11条也强调“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企业法人违反上述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法经[1990]101号)明确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据此,企业法人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投标;超越经营范围投标的,其不具有合格的投标人主体资格,投标无效,故招标文件将经营范围设定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 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2020年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判断题复习题

2020年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判断题复习题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

(√)1、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1、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1、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1、赌博合同为射幸合同。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1、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1、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1、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更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1、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1、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

1、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1、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1、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1、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1、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1、发出要约的人可以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是未来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超经营范围投标引发争议

超经营范围投标引发争议

超经营范围投标引发争议※专家点评※既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要求的业绩是政府采购合同,那专家在评审时就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去落实。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很显然,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不包含其他民事主体。

因此,N公司的采购合同不应被认定为业绩而得分。

对于超经营范围投标的问题,不少从业人员认为,《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已经明确要求,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N公司的经营范围既然无本项目的招标内容,那就应当被认定为没有资格投标。

但业界人士提醒,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对企业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执行《民法总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观点,有专家表示,虽然《民法总则》对此并未禁止,但《民法通则》也并未废止,其规定不能作废。

对此,业界专家进一步指出,根据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进行第四次修正的《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也就是说,“登记”不是行政许可和审批,对于公司章程中没有的经营项目,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并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的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效⼒有什么规定营利性法⼈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利法⼈要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就会构成⾮法经营,那么民法典的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效⼒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效⼒有什么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要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效⼒】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的效⼒,应当依照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如何处理原则上,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超越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到相应民事责任和⾏政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从⽬前的实践来看,为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公司超越⼀般经营范围所为的⾏为原则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并⾮⼀律⽆效,⼀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的⾏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效。

⾏政责任⽅⾯,按照规定,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的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认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

如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不是当事⼈⾃愿签订等,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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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俞里江「案例简介」
199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

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权利能力,应当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定。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
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重申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该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法人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擅自改变、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则为非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无效。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为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明显超越其经营范围,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

「存在的问题」
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的法律行为又成为越权行为),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一直有争议。

根据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以前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无效民事行为。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确认合同是否无效时,应对合同的内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审查,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关于法人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活动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不协调。

因为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行为自由,而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因此,只有法人的行为自由才能促成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被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

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合同法》没有再次沿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在事实上对这个问题作了回避,留由司法解释去解决。

1999年12月1日《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于该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越权实际上是对法人超越经
营范围的规定,因此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认定为有效。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在认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方面有点矫枉过正,值得商榷。

法人的章程、决议等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权限的限制,只是法人内部的限制,与经营范围的限制仍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只要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有效,但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一定都是有效的。

因为对于违反国家专营、专卖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类业务提出的特殊的订约资格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即使对于超越一般经营范围的行为,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有效。

比如,在相对人知道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况下,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总而言之,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当事人分处两地,原告难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进行查证。

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尤其应当注意到,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经营范围的事实。

如果法院支持被告似是而非的请求,将会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
转嫁到原告身上,这不仅对于原告不公平,对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能体现正确的态度,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正当合法请求。

「参考案例」
宁夏银海保丽板厂诉内蒙古明耀特种灯具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因超越经营范围被认定合同无效案,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1994年第3辑,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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