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法人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名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肖像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监护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
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三方面的独立性:①人格独立。
②财产独立。
③责任独立。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
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
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
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
(2)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
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
(1)社团法人。
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
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②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名誉权2 遗赠扶养协议3 邻接权4实用新型二、解答题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2、法人和合伙的区别3、简述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5、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论述题1.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民商合一2 除斥期间3 专有出4 转继承二、解答题1、简述民法典制定的意义2、简述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新规定3、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4、职务作品的归属三、论述题1、论所有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相互联系2、试分析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几种连带责任的规定3、试论善意取得的要件4、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物2观念通知3先诉抗辩权4指示交付5转质二、简述下列各题1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2 设立公司的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3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4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5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论述题1、为什么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2、论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3、试述交付的概念、交付引起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法律事件2约因3不当得利4紧急避险5合伙二、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1、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2、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3、商标与商号4、名誉权与隐私权5、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三、论述题1、试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
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容以及该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什么是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什么意义?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时效2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票据权利4保险利益5 商业登记二、简述下列各概念之间的区别1、典权与抵押权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3、商标与商号4、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5、署名权与权三、论述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
2、试述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是什么1、法⼈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然⼈有很⼤不同,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呢?民法典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来实现的。
2、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设⽴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的权利能⼒、⾏为能⼒的范围是不同的。
⼀般来说,法⼈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的范围。
法⼈的权利能⼒与⾏为能⼒在范围上是⼀致的。
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与⾃然⼈有很⼤不同。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普遍、⼀致和平等的,⾃然⼈的权利能⼒通常没有多⼤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取决于成⽴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的。
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然⼈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法⼈才能享有,如烟草、黄⾦等只有法⼈才能经营。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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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是什么
法⼈的民事⾏为能⼒与⾃然⼈的民事⾏为能⼒的区别是什么公司⾏为能⼒是指公司通过⾃⼰的⾏为独⽴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与⾃然⼈的民事⾏为能⼒的区别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的民事⾏为能⼒与⾃然⼈的民事⾏为能⼒的区别是什么(《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于2022年12⽉31⽇)法⼈的民事⾏为能⼒与⾃然⼈的民事⾏为能⼒有⼀定的区别;(⼀)法⼈的民事⾏为能⼒⾃成⽴时产⽣,⾄终⽌时消灭。
⾃然⼈的民事⾏为能⼒必须具备⼀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为能⼒的⼈;不满10周岁的公民是⽆民事⾏为能⼒的⼈。
(⼆)法⼈的民事⾏为能⼒与其民事权利能⼒的范围总是⼀致的。
也就是法⼈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如果法⼈的民事⾏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的范围,该⾏为⽆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之下,⾃然⼈的民事⾏为能⼒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同时产⽣,其范围也可能不相⼀致。
(三)由于法⼈是⼀种社会组织,组织本⾝不可能实施民事⾏为,所以,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或其代理⼈的⾏为来实现的。
⾃然⼈的民事⾏为能⼒通过⾃⾝的⾏为即可实现。
公司⾏为能⼒是指公司通过⾃⼰的⾏为独⽴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法⼈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与法⼈的民事权利能⼒同时产⽣,同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条【完全民事⾏为能⼒⼈】⼗⼋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公民,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最新资讯(《民法典》)《民法典》第⼗⼋条【完全民事⾏为能⼒⼈】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0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起止的时间: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消灭。
享有的时间 享有的范围
是否平等
自然人 出生,死亡 财产方面、人身方面
平等
法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成立,消灭
不包括某些人身方面 不同,因成立的宗旨、
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 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 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74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 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 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练习:甲建筑公司承建某酒店时急需一批木材,经人介绍与 乙家具厂李厂长洽谈。双方协商一致后,李厂长以乙家具厂名 义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十天后,李厂 长调离原工作岗位,新任厂长认为合同是原厂长所签并且以家 具厂没有经营木材经销资格为由主张合同解除,并称一切责任 应由行为人李某个人承担。
业务活动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 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3、受章程或目的范围的限制。
【司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的能力、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的能力、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公司等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为准;法人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登记之日为准。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法人无关的活动——即权利能力受限制。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定(1)自身性质的限制,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继承权、抚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享有,可以构成商号、商誉等无形资产,在价值上可以评估,并可以转让,在性质上完全属于财产权,与自然人享有“同名同姓”的权利,却并不同质。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如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禁止国有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等。
(3)目的事业的限制,原则上由法人章程或设立目的决定。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分(1)始期与终期不同。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且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
(2)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的问题,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
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自然人的权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不一致,该不一致由法律设立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2.法人的责任能力:构成第三方侵权的法律要件(1)须法人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为之。
民法总则第7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7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但是这对于一大部分国人来说,大家还是不是太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
就民法总则第72条而言,它主要是规定了关于法人方面的政策规定,下面就主要地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民法总则,但是这对于一大部分国人来说,大家还是不是太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
就民法总则第72条而言,它主要是规定了关于法人方面的政策规定,下面就主要地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具体内容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节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般民法与特殊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盛且极具伸缩性的民规矩范,是贯通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规矩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举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是补充法律漏洞、进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赋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庇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绩、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毁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大事、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由)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采取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普通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彻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彻低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
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安排权、哀求权和变动权;肯定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我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
我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案情介绍1992年7月,由香港明耀音响设计公司、内蒙古乌海市社会保险局、乌海市海勃湾特种电珠厂、乌海市财政局四方共同投资入股组成的中外合资企业内蒙古明耀特种灯具有限公司(下称明耀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依法成立。
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泡,广告、装璜装饰灯,舞台艺术灯。
此后,因外商投资一直未到位,明耀公司现处在组建过程中。
1993年5月初,明耀公司总经理李全龙在呼和浩特市将公司公章交给公司的兼职出纳崇燕(当时系股东单位社保局出纳)托其转交给公司的办事员董朝娃,办理公司的厂房地皮使用手续和报关手续。
同月下旬,股东单位社保局干部刘佩从乌海市水利处杨久玲处长那里得知山东泰安市机械电子工业供销总公司汽车物资公司(下称山东泰安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又得知宁夏银海保而板厂(下称保丽板厂)急需三合板,即于5月27日与股东单位财政局的总会计刘秉义、农财科科长杨续球、社保局会计兼明耀公司会计郭鸿4人商议,以明耀公司的名义与山东泰安公司的郭云峰签订了一份购进三合板2万张,每张45.5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明耀公司预付给山东泰安公司总货款的30%即28万元作为定金。
5月28日,保丽板厂厂长于衍绥等到乌海市,在看了明耀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后,即与明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三合板的合同。
合同规定:明耀公司供给保丽板厂1.22M×2.44M印尼三合板2万张,单价52.5元/张;交货时间:预付定金到位后25天内交货;交货地点:购货方厂地;付款方式:汇票结算,保丽板厂先预付定金30万元,货到付余款。
明耀公司参加签订合同的有社保局干部刘佩、财政局总会计师刘秉义、农财科科长杨续球、社保局事业公司会计兼明耀公司会计郭鸿。
上述两份合同均由郭鸿起草,明耀公司公章由郭鸿加盖,代表由刘秉义签字。
合同签订后,刘佩于5月29日到保丽板厂将30万元汇票取回,于5月31日转入财政局帐户。
刘佩于6月4日去山东泰安公司看货,方知山东泰安公司根本就没有三合板,就给保丽板厂厂长于衍绥打电话,告知山东没有三合板,望于厂长谅解,另想补救办法,并告知于去乌海刘秉义那里把款拿回去,从其他地方买板,以免给保丽板厂造成损失。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壹】法人概述|「法人的理解」“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是由法律创造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组织(团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的学理分类」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1)公法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他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是不论其公法人之人格的。
(2)私法人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私法人根据成立基础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1)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2)财团法人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典》称之捐助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民法典》在法人一章,依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营业)活动,而在于经营(营业)活动所得的归属。
如果分配给其成员的,为营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法人练习题
一、法人概述1. 法人的定义2. 法人的特征3. 法人的分类4. 法人的设立5. 法人的变更6. 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2. 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3. 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4. 法人权利能力的丧失5. 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6. 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与例外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 法人行为能力的定义2. 法人行为能力的构成要素3. 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4. 法人行为能力的取得5. 法人行为能力的丧失6. 法人行为能力的行使四、法人的组织机构1. 法人组织机构的组成3. 法人组织机构的设立4.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5. 法人组织机构的解散6. 法人组织机构的监督五、法人的责任1. 法人责任的定义2. 法人责任的构成要件3. 法人责任的承担方式4. 法人责任的免除5. 法人责任的追究6. 法人责任的承担与分配六、法人的合并与分立1. 法人合并的定义2. 法人合并的类型3. 法人合并的程序4. 法人合并的法律后果5. 法人分立的定义6. 法人分立的类型七、法人的分支机构1. 法人分支机构的定义2. 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3. 法人分支机构的职责4. 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6. 法人分支机构的解散八、法人的清算1. 法人清算的定义2. 法人清算的原因3. 法人清算的程序4. 法人清算的组织5. 法人清算的财产处理6. 法人清算的报告与公告九、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1.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定义2.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范围3.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4.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丧失5.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行使6.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限制十、法人的法律地位1. 法人法律地位的定义2. 法人法律地位的构成要素3. 法人法律地位的法律效力4. 法人法律地位的变化5. 法人法律地位的承认与尊重6. 法人法律地位的争议与解决十一、法人的财产1. 法人财产的构成2. 法人财产的独立性3. 法人财产的来源4. 法人财产的管理5. 法人财产的处分6. 法人财产的清算十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2.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3.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4.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5.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6.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十三、法人的分支机构设立条件1. 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2. 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3.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4.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5. 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6. 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效力十四、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1. 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2. 分支机构的财务制度3.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 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5. 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6. 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十五、法人的破产1. 法人破产的定义2. 法人破产的原因3. 法人破产的程序4. 法人破产的债权申报5. 法人破产的财产分配6. 法人破产的重整与和解十六、法人的担保1. 法人担保的定义2. 法人担保的种类3. 法人担保的设立4. 法人担保的效力5. 法人担保的变更6. 法人担保的解除十七、法人的合同1. 法人合同的成立2. 法人合同的内容3. 法人合同的效力4. 法人合同的履行5. 法人合同的变更6. 法人合同的终止十八、法人的侵权责任1. 法人侵权责任的概念2. 法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 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4. 法人侵权责任的抗辩5. 法人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6. 法人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十九、法人的知识产权1. 法人知识产权的种类2. 法人知识产权的取得3. 法人知识产权的保护4. 法人知识产权的许可5. 法人知识产权的转让6. 法人知识产权的侵权处理二十、法人的合规与监管1. 法人合规的定义2. 法人合规的要求3. 法人合规的监管机构4. 法人合规的风险评估5. 法人合规的内部控制6. 法人合规的培训与教育二十一、法人的信息披露1. 法人信息披露的原则2. 法人信息披露的内容3. 法人信息披露的义务4. 法人信息披露的方式5. 法人信息披露的监管6. 法人信息披露的责任二十二、法人的社会责任1. 法人社会责任的定义2. 法人社会责任的内容3. 法人社会责任的履行4. 法人社会责任的评价5. 法人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6. 法人社会责任的公众形象二十三、法人的税收1. 法人税收的种类2. 法人税收的征收3. 法人税收的减免4. 法人税收的申报5. 法人税收的审计6. 法人税收的争议解决二十四、法人的劳动法1. 法人劳动关系的建立2. 法人劳动者的权益3. 法人劳动者的义务4. 法人劳动争议的处理5. 法人劳动法的适用6. 法人劳动法的更新与实施二十五、法人的国际法1. 法人国际法律地位2. 法人国际合同的履行3. 法人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4. 法人国际税收的协调5. 法人国际投资的规则6. 法人国际争议的解决二十六、法人的内部控制1. 法人内部控制的目标2. 法人内部控制的原则3. 法人内部控制体系4. 法人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5. 法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6. 法人内部控制的信息系统二十七、法人的风险管理1. 法人风险管理的定义2. 法人风险管理的流程3. 法人风险识别与评估4. 法人风险应对策略5. 法人风险监控与报告6. 法人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二十八、法人的审计1. 法人审计的定义2. 法人审计的类型3. 法人审计的程序4. 法人审计的报告5. 法人审计的独立性6. 法人审计的监管二十九、法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2.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3.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4.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5.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6.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培训三十、法人的合规风险1. 法人合规风险的识别2. 法人合规风险的评估3. 法人合规风险的控制4. 法人合规风险的报告5. 法人合规风险的应对6. 法人合规风险的预防三十一、法人的资产评估1. 法人资产评估的目的2. 法人资产评估的方法3. 法人资产评估的程序4. 法人资产评估的报告5. 法人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6. 法人资产评估的争议解决三十二、法人的资产重组1. 法人资产重组的类型2. 法人资产重组的动机3. 法人资产重组的程序4. 法人资产重组的法律效力5. 法人资产重组的风险6. 法人资产重组的财务影响三十三、法人的知识产权保护1.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2.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3.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途径4.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构5.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6.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研究三十四、法人的信息披露义务1.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2.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例外3.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4.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5.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后果6.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改进措施三十五、法人的内部控制审计2.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3.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4.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报告5.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发现与建议6.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改进效果三十六、法人的内部控制报告1.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2.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格式3.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发布4.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受众5.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反馈6.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改进三十七、法人的内部控制评价1.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2.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3.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4.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报告5.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改进措施6.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三十八、法人的内部控制培训1.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内容2.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对象3.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方法5.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效果评估6.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改进三十九、法人的内部控制监督1.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机构2.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职责3.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程序4.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5.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发现与处理6.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持续改进四十、法人的内部控制政策1.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内容2.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制定3.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执行4.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更新5.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沟通6.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效果评估答案一、法人概述1. 法人的定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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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号召下,设立公司成为当下的热潮,大学生毕业,职员下海,农产品众筹创业。
若设立公司,那么这个法律名词,您就一定要知道,因为这是公司在法律上的法律人格。
那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1、始期与终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
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
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
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
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
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以下含义:(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财产是相分离的。
(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之上是相分离的。
3、独立的责任。
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一)便利参与交易一方面,如果组织活动需要成员共同为之,并且交易效果最后属于成员担当,组织体越大,卷入成员越多,这种操作就越麻烦。
一个大规模的组织体,现实中往往无法实施行为。
另一方面,不赋予组织体以主体地位,也会使相对人缺乏交易安全感,因而畏惧不前。
(二)责任限制承认组织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将法人组织体活动的责任集中于本身,由组织体承担;同时,组织体以法人身份,也不用自己名义的财产为社员或董事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民法简答题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是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3.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而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二.所谓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分。
而中国民法的法律渊源有:1.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等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4.习惯法。
5.判例法、6.法理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且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
五.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1.以权力之根据为标准:公权与私权。
2.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3.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4.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绝对权与相对权。
5.以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与从权利。
6.以与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7.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既得权与期待权。
六.1.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2.人的死亡、时间的经过、违约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事实。
七•在民法上,物具有哪些特点:①存在于人身之外②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③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④一般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八.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通融物与不通融物。
4.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6.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7.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8.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9.原物与孳息。
九.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的成年人;16岁以上不满18 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练习]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间毫无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条件(如年龄、民族、财产多寡等)的限制。
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不同性质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如国家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业务范围,国家机关法人只有在与其行政管理职能需要的范围之内,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而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业务经营范围,一个企业有权利参加的民事活动,另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没有资格参加,由此也决定了各种企业相互之间,在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在民事权利享有的具体范围上,自然人能够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
但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则法人不能享有。
相反,某些专属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个人不能享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由于法人是抽象的组织体,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去从事民事活动。
同时,法人组织不存在年龄、智力状况等,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这些区别构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与其权利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论 练习及答案
1:以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4.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下列可以由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是()3.名誉权3: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1.林木4: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3.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5:《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此“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此为()2.扩张解释6:《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一解释属于() 3.立法解释7:以下组织属于社团法人的是()。
1.中国工商银行8: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多买了一箱。
此行为属()的行为。
4.超越代理权9:光明村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重伤,丧失监护能力,现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甲的监护人问题发生争议,应由()指定监护人。
1.甲的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10: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
他的作品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得了奖。
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2.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11:罗马法的( ),是今日各国民法的语源。
2.市民法1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3.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考上大学,就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乙13: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 )平等。
3.法律地位14: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1.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15:程某和段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程某在五日内赠给段某一台电脑。
五日后,段某收到这台电脑。
依照民法原理,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2.实践性法律行为16: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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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主要有:
1.自然性质的限制
由于法人不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体,所以,如前所述,凡是自然人基于自然人的固有性质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不能享有。
2.法规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法人组织的经营活动,某些单行法规对于特定的法人组织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作了必要的限制。
如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在某些西方国家,某些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这种股东风险太大,法律不允许公司充当);又如,各国破产法对于清算法人(法人被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组织)的权利能力,均有各种限制性规定。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宗旨,是由法人的章程加以规定的。
法人的活动应当符合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特别重要的是,法人的活动不能超出其经过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
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即不知该法人的行为超越其经营活动范围),则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法人所超越的经营活动范围属于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为、或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组织专营的行为(如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或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组织经营的行为(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则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