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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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主要有:

1.自然性质的限制

由于法人不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体,所以,如前所述,凡是自然人基于自然人的固有性质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不能享有。

2.法规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法人组织的经营活动,某些单行法规对于特定的法人组织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作了必要的限制。如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在某些西方国家,某些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由于这种股东风险太大,法律不允许公司充当);又如,各国破产法对于清算法人(法人被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组织)的权利能力,均有各种限制性规定。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社会组织。法人的宗旨,是由法人的章程加以规定的。法人的活动应当符合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特别重要的是,法人的活动不能超出其经过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即不知该法人的行为超越其经营活动范围),则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法人所超越的经营活动范围属于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为、或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组织专营的行为(如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或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组织经营的行为(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则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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