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表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4.29•【文号】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施行日期】199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做好涉外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我们对原涉外税收有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式样及其说明发给你局,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涉外税收有关报表。
省级税务局报送的报表,凡未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应予注明。
二、修订后的涉外税收季报表自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起使用,原涉外税收报表同时废止。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考虑到一季度报送时间偏紧,今年一季度报表可推迟到六月底前报送。
三、填表要求1、报表中所列各项指标,应工整、清晰地逐一填列,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行。
所填数据要准确无误。
填报单位要加盖公章,主管局长、处长、复核人、制表人要签名。
2、金额单位一律为千元,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不得写00,凡以户为单位的一律填写正整数,三位数之间不得出现分节号。
3、报送报表时,必须附送收入情况分析,包括收入升降原因的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真正使报表发挥促进涉外税收征管的作用。
四、涉外税收收入季报表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报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开业户数登记表”继续使用,每半年报一次,分别于七月十日和次年元月十日以前电传我司,电传号3266836。
附件:1、涉外税收收入统计季度报表(略)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营情况季度报表(略)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情况季度报表(略)1994年4月29日。
关于税务系统信息中心通报表扬的范文
关于税务系统信息中心通报表扬的范文
关于对税务系统信息中心通报表扬的函
尊敬的各位同仁:
近日,我局成功地完成了XXXX年度的税务数据整合工作,这一成果离不开信息中心全体成员的辛勤付出与专业精神。
在此,特向信息中心的全体成员表示衷心的感谢与诚挚的敬意。
在过去的一年中,信息中心的同仁们面对复杂的数据处理任务,始终坚守岗位,克服困难,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税务人的使命与担当,展现了极高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
在数据整合过程中,信息中心的每一位成员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他们不仅在技术层面展现了高超的专业能力,更在团队协作和沟通协调方面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正是因为有了他们的努力,我局才能够高效、准确地完成数据处理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在此,我们对信息中心的全体成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给予高度的赞扬。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大家能够继续保持这种精神状态,为我局的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最后,再次感谢信息中心全体成员的辛勤付出与卓越贡献!
[发文单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该办法分为6章32条,结构完备,架构合理,解决了不少近年来业界的争议问题,笔者对本公告的总体评价是“实体与程序共重,合理与严谨并存”,以下对文件具体条款谈一谈学习体会: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一)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285号文件,以下简称285号文件)首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之先河,该文件有三项重要内容,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缺乏明细规定;二是一律以净资产账面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一些高增值资产如土地、不动产等,不尽合理;三是为了征管目的,为股权变更增加前置事项,有违反《公司法》法律精神之嫌。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以下简称27号公告)是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的“升级版”,该文件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做了明细解释,规定五种情况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四种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并规定如果土地、不动产等六类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按照净资产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应当说27号公告是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规范性文件,但是该文件的缺陷在于,一是,只是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计税依据进行了规范,未形成完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备案资料程序等未做明确规定,政策略有凌乱之感;二是,该文件的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9日国税函[1996]6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代销手续费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6]2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
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表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表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函【标 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流便函﹝2005﹞165号【发文日期】2005-12-21【实施时间】2005-1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全国流转税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各地营业税主管部门为贯彻总局工作指示,完成各项营业税工作任务做了大量工作。
经研究,我司决定对工作表现突出、完成各项营业税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
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表扬的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内蒙古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二、表扬的个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金宝福王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袁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马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惠彦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高虹姜长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王理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解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胡自春洪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李春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黄靓李成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刘向勇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沈蓉丹 2006年营业税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开拓进取,把营业税工作做得更好。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关于表彰先进的通报
关于表彰先进的通报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对先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一个表彰通报,下面第一范文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表彰先进的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表彰先进的通报范文一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地税系统各级各部门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税收形势,特别是营改增带来的政策性减收压力,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尚实干、勇作为、敢担当,圆满完成了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税收各项工作任务。
全年完成各项收入642.7亿元,增长12%,地税收入总量首次突破600亿元大关,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512.3亿元,增长10.9%,均创历史新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局党委决定对在20xx年度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全市地税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系统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为载体,凝心聚力,奋发有为,圆满完成20xx年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确保实现走在前列的工作目标,为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市地税系统20xx年度先进集体及个人名单xuexilaxxxx年xx月xx日关于表彰先进的通报范文二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20xx年,全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员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世界旅游精品、中国景区一流、安徽旅游龙头、全市工作标兵的要求,奋力拼搏,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保护管理、旅游经济和社会事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了表彰先进,促进景区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管委会党委研究决定,对计财处等43个先进集体、宋正中等101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关于金融保险机构赠送礼品不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
关于金融保险机构赠送礼品不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近来,不断有税务机关提出: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赠送礼品应按照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就这一问题的理解、观点及理由进行以下说明。
一、金融保险机构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只有增值税纳税人,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期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而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并没有销售货物或都提供应税劳务,按条例的规定应该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保险公司对外赠送礼品,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只有当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即使税务机关将保险公司列为增值税纳税人,保险公司对外赠送礼品的行为,也应该区别处理如下:(一)、对于赠送的保单,无论是随保单赠送(买一赠一),还是单独赠送,因保险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且因属无偿赠送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对于赠送的保单,包括随保单赠送和单独赠送,因保险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不涉及增值税;而且,因为保单是无偿赠送的(而不是“有偿”),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也不涉及缴纳营业税问题。
因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只有下列三种情形(无偿赠送保险服务不在其内):(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外购货物随保单销售(服务)发生的无偿赠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关于对税务局工作人员的感谢信范文
关于对税务局工作人员的感谢信范文尊敬的税务局工作人员:您好!首先,我想对您和您所在的税务局全体工作人员表示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作为一位纳税人,我一直深深地感受到您们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和辛勤的付出。
在此,我写下这封感谢信,表达我对您们工作的赞扬和对您们的无私帮助表示深深的感谢。
近年来,我作为一名企业家,在您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成功地开展了我的业务,并实现了持续健康的发展。
不论是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时,还是在申报纳税、办理增值税发票等各项工作过程中,您们始终专业、负责、高效地提供了帮助和指导。
您们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耐心细致的态度,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税务部门对于维护正常纳税秩序和服务纳税人的重要性。
正是因为您们及时提供的信息和指导,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税法规定,使我的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确保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深入和税务局的交流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您们对税务政策的深度理解和掌握。
您们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研讨会和宣讲会等活动,不断向企业家和纳税人普及相关税收政策,提高大家的识税水平,并积极回应企业家的疑问和需求。
您们的专业知识和耐心回答,使我们这些纳税人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提高了我们行使合法权益的能力。
除了日常的工作,您们还积极参与税收的扶贫工作,为社会大众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您们的努力下,我看到了税务部门对减负降税政策的实施和扶贫政策的落地,给予了更多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减负和帮扶。
这种积极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令人动容,我为我们国家的税收系统感到自豪。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您们的智慧和勇气,在疫情期间坚持工作,为国家的防控工作和经济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段特殊时期,您们迅速熟悉并传达各项税收政策,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没有您们的无私付出和辛勤工作,我们的国家经济很难取得如此快速的复苏。
最后,我想再次表达我对您们的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您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纳税人,更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重庆市更换行政区划代码后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重庆市更换行政区划代码后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07•【文号】国税流函[2000]第4号•【施行日期】2000.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重庆市更换行政区划代码后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2000]第4号2000年3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从“5102”变更为“5000”后,总局已将重庆市2000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地区代码改为“500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亦按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重新确定了纳税人识别号并更换了“发票专用章”。
由于防伪税控系统更新版软件(3.01+补丁程序)只能按变更前的纳税人识别号开具专用发票,导致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所载纳税人识别号与专用发票地区代码及“发票专用章”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税务机关在利用认证子系统(3.01+补丁程序)进行密文还原认证时,将专用发票10位代码的前四位认证为“5100”。
为此,在防伪税控系统的新版软件未下发前,为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一、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下发前,请各地对重庆市开具的有上述现象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为了避免专用发票所载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问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已向全市发出通知,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下发前,凡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下发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税务查询函的格式范文
税务查询函的格式范文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税务查询函的格式范文”的作文,希望能满足您的需求:---#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税务查询函可算得上是一个不太起眼但却十分重要的角色。
就像一个神秘的使者,传递着关乎税务事务的关键信息。
先来说说这税务查询函的抬头部分吧。
抬头得写清楚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名称,这可不能马虎,得准确无误,不然这“信”可就寄错地方啦。
比如说,“XX 市税务局”或者“XX 区国家税务局”,要具体、明确,就像我们找人得知道人家住哪条街、哪个门牌号一样。
接下来是正文内容。
这部分就像是一场精彩的叙述,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比如说,你得说明自己的身份,是哪家公司或者单位,税务登记号是多少。
然后呢,得讲讲为啥要发这查询函,是对某个税务政策不太明白,还是对自己公司的税务情况有疑问。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聊天,得先自我介绍,再讲清楚为啥找人家帮忙。
我之前所在的公司就遇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公司业务发展得挺快,财务部门突然发现有一笔税款的计算好像不太对劲。
这可把大家急坏了,毕竟税务问题可不是闹着玩的。
于是,我们决定给税务局发一封查询函。
写函的时候,那真是字斟句酌啊!先是把公司的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这些基本信息写得明明白白。
然后,详细描述了那笔有疑问的税款。
我们把相关的业务合同、发票、财务凭证都整理好了,在函里一一说明这些资料都可以随时提供给税务局查阅。
当时负责写函的同事,那眉头皱得,就跟麻花似的,一边写一边嘴里还念念有词:“这可得写清楚了,不能有一点含糊。
”函的正文里,语气还得特别客气、诚恳。
毕竟是向人家请教问题、寻求帮助嘛,得表现出足够的尊重。
比如说,“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们怀着无比诚恳的态度向贵局咨询……”之类的话。
写完正文,还得有个结尾。
结尾一般就是表示感谢,希望税务局能尽快回复,并且提供联系方式,方便税务局有问题随时能找到我们。
这就像跟朋友告别时,说一句“谢谢啦,回头联系”。
还有哦,别忘了署名和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
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
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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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四、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全面“营改增”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判断要件是: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2、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税劳务+货物常见混合销售判定:1为客户制作灯箱并提供灯箱广告服务2销售电器负责安装并收取安装费3一家装修公司,在装修的同时给客户买窗帘和桌椅。
国税发〔2004〕136号,财税[2004]174号,国税发〔2004〕148号,国税函〔2003〕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0-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失效](2006.1.1)财税[2004]174号颁布时间:2004-10-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英语演讲比赛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英语演讲比赛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粤国税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英语演讲比赛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粤国税办发〔2008〕53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全省国税系统英语演讲比赛经过初赛和决赛两轮竞赛于6月27日降下了帷幕。
这次比赛活动在省局领导以及各级国税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广大国税干部积极响应,踊跃参与,取得圆满成功。
现将全省国税系统英语演讲比赛活动的情况通报如下: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比赛活动取得圆满成功本次英语演讲比赛是以协助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第38届亚洲税务管理与研究组织(简称SGATAR)年会为契机,旨在通过比赛活动促进全省国税系统进一步重视外语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干部掀起学外语、用外语活动热潮,提高外语水平,为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为了搞好这次英语演讲比赛,省局专门成立了由监察室、人事处、教育处、培训中心、国际税务管理处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这次竞赛工作。
这次竞赛委托高等院校的英语专家、学者负责全部考务工作,使参赛选手的水平得到充分发挥,确保这次比赛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各地国税局高度重视,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强化培训,全省国税干部热烈响应,积极参与,实际参加初赛有159人。
为扩大全省各市的参与面,更好地调动全省各地重视培养和使用外语人才的积极性,推动全省国税干部职工学习外语活动的蓬勃开展,省局竞赛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各市为单位,根据初赛成绩从各市局中选出成绩最好的30名选手参加决赛。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英语演讲比赛活动取得圆满成功,达到预期目的。
二、英语演讲比赛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一)获得组织奖的单位(5个):广州市国税局、深圳市国税局、佛山市国税局、珠海市国税局、汕头市国税局(二)获得一等奖的个人名单(3名):严海(广州市开发区国税局)、邓帆(广州市开发区国税局)、冯田(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三)获得二等奖的个人名单(7名):姚恒(深圳市国税局)、王雅莉(省国税局)、谢红燕(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郝海宁(揭阳市国税局)、李晓霞(汕尾市陆河县国税局)、刘颖睿(中山市国税局)、孔燕萍(清远市国税局)(四)获得三等奖的个人名单(20名):齐彬(广州市越秀区国税局)、黄欣(河源市源城区国税局)、何文舒(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郑怡(东莞市国税局常平分局)、吴丽滢(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秦燊尧(韶关市浈江区国税局)、黄元文(惠州市大亚湾区国税局)、陕闪(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冯敏(江门市国税局)、刘晓琳(珠海市斗门区国税局)、许钧(广州市开发区国税局)、谢绮霞(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李锦标(东莞市国税局塘厦分局)、李庆莹(梅州市梅江区国税局)、谭晓川(湛江市开发区国税局)、何素娟(广州从化市国税局)、刘敏菁(云浮市国税局)、李碧鸾(汕头市濠江区国税局)、洪桂锋(阳江市国税局)、闫星(肇庆市封开县国税局)。
给税务局感谢信的范文【精品】
感谢信是一种礼貌性言语行为的载体,下面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给税务局感谢信的,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作为为县工业发展的重要企业,公司的改革和发展始终得到了国税局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国税局积极创新服务理念,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纳税服务创新为出发点,在平台建设上抓突破,在制度建设上抓落实,在纳税服务团队上抓锤炼,全面提高服务质效,变纳税人要求服务为主动为纳税人服务,不断追求服务质量的深化和提升,尽最大力量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为纳税人提供最真诚、最快捷、最优质的全方位纳税服务,深受纳税人好评和称赞。
而在我们公司在面对20 年全球经济形势的持续下滑带来的经济危机中。
公司的经济效益受到了严重的重创。
而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们得知了我们这个情况之后,在危机中更是积极开展一些针对企业的帮扶性措施和一些政策性帮助。
更是对我们的雪中送炭。
同时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们也加班加点的为我们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我们企业共同面对危机。
使我们的信心大振。
在此同时我们也做出承诺,我们一定不会辜负国家和税务机关对我们期望,我们会更加努力的去搞生产,搞建设,为国家和整个社会做己的一份力量.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们在此期间经常对我们开展一些意见大走访,通过召开一般纳税人座谈会、未达起征点个体纳税户恳谈会、特邀监察员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深入了解税源情况、发放便民联系卡、征求意见并进行满意度调查,旨在通过走访,倾听我们纳税人的声音,切实解决我们纳税人在办税中存在的诸多困难,更是拉近了我们征纳关系。
在此期间税务机关还经常开展一些便税大行动的活动,按照总局提出的“三个三”工作要求,以开展“便民春风行动”为主线,切实推进“六提速、三减负、一首问”的工作落实,立行立改,边查边改,为纳税人提供贴心的服务。
所有涉税事宜都在窗口受理,需要内部流转的做出时限,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的现象。
活动开展以来。
通过一系列的简化手续,减轻了我们纳税人办税负担,畅通了办税流程。
写给税务局的精选最新5篇表扬信
写给税务局的精选最新5篇表扬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那么你知道写给税务局的表扬信是怎么写的吗?下面是小编整理了写给税务局的表扬信,供你参考。
写给税务局的表扬信范文一尊敬的局长同志: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看完这封信,上周五(201年12月14日),由于总公司(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了厦门的一个项目,需要从外地永安来厦门开发票,由于车程4小时的耽误,赶到厦门只能下午去办发票,原先以为在厦门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可以开发票,没想到到了思明那边,税务人员说没在思明备案开不了,需要去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当我们马不停蹄的赶到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的时候已经快下班了,由于发票急用,我们跟助征员陈美清同志诉说了遥远路程赶来,只为开到一张发票。
临近下班,其他窗口的助征员准备下班了,她却很耐心的帮我们办理开票,由于集美税费不能直接窗口刷卡,我们只能跑到外面的工商银行办理缴交税费,回来时其他窗口的助征员都离开了,只有助征员陈美清同志不厌其烦的在窗口等待着我们,耐心的为我们办理,直到发票的开出。
这种敬业精神在现在这纷繁复杂的社会已经少有了,这种敬业精神难能可贵。
所以我想向尊敬的局长同志反馈下关于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助征员陈美清同志的敬业服务态度。
望领导给予集美区地方税务局陈美清同志高度的赞扬和评价。
也希望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助征员同志将此优良精神发扬光大。
谢谢!年月日写给税务局的表扬信范文二感谢你们热情周到的服务其次我要表扬一下,我的新娘秘书--拉拉,正是她热情周到的介绍我们才在台北新娘定单,把我们人生如此重大的事情交付到台北新娘的手上,当然你们没有让我们失望,从定单到拍摄,每一个环节,让我们都挑不出毛病,特别是我媳妇,她是一个很挑剔的人,都没说什么,可见一般,希望你们保持这种优良的作风,为更的宜兴的新人们服务,好了,不多说了,我发网片了。
年月日写给税务局的表扬信范文三以前总是听人讲:政府机关不好办事,特别是到税务局要想办点事,那是更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16日国税函〔2000〕466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请示》(闽地税征〔2000〕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按上述文件执行。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已于2000年5月26日以〔2000〕后财安第222号文转发了这一文件。
三、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免税单位非自用房产应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因此,武警、军队将房产出租,应按出租房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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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表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函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流便函[2005]1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2.21
【实施日期】200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表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函
(流便函[2005]165号2005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全国流转税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各地营业税主管部门为贯彻总局工作指示,完成各项营业税工作任务做了大量工作。
经研究,我司决定对工作表现突出、完成各项营业税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
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表扬的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