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剂科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药剂科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医院处方审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2. 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3. 强化监督管理,防范用药风险;4.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审核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医院设立处方审核小组,负责处方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处方审核小组由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处方审核、调剂、核对等工作。
第六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 具有三年以上门诊或病区调剂工作经验;3. 接受过处方审核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审核内容与标准第七条处方审核内容包括:1. 处方合法性:医师是否具有处方权,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格式;2. 处方规范性:处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字迹是否清晰;3. 药物选用合理性: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4. 药物配伍禁忌: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5. 用药指征: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6. 用药安全性:是否存在潜在的用药风险。
第八条处方审核标准:1. 处方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晰;2. 药物选用合理,剂量、用法用量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3. 无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4.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5. 无潜在的用药风险。
第四章审核流程第九条处方审核流程:1. 医师开具处方后,由药师进行初步审核;2. 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及时与医师沟通;3. 审核通过后,药师进行调剂、核对,确保药品质量;4. 药剂科将处方及药品清单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签字;5. 审核通过的处方,由药剂科发放药品。
医院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处方调配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调配人员要求1. 处方调配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学历或相关专业学历,并通过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处方调配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 处方调配人员应接受岗位培训,熟练掌握药品知识、处方调配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处方调配流程1. 接收处方:调配人员应认真核对处方内容,确保处方信息完整、准确。
2. 查对药品:根据处方内容,查找相应药品,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剂型等。
3. 调配药品:严格按照处方要求,准确称量、调配药品,并确保药品质量。
4. 包装药品:将调配好的药品进行包装,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剂型、生产批号等信息。
5. 核对处方:调配完成后,再次核对处方内容,确保无误。
6. 发放药品:将调配好的药品交给患者或家属,并告知用药注意事项。
四、处方审核1. 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门诊或病区调剂工作经验。
2. 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3.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不合理用药,应主动告知处方医师,并做好记录。
五、特殊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处方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确保用药安全。
六、培训与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处方调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处方调配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处方管理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规章制度1. 目的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内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临床、药剂科、检验科等。
3. 处方开具要求3.1 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
3.2 开具处方时,应当考虑患者的病情、年龄、病史、过敏史等因素,并按照药物的使用原则进行选择。
3.3 处方应当明确标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等内容。
3.4 处方应当体现医生的签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4. 处方审核要求4.1 药剂师在发药前,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并根据患者的病情、过敏史、年龄、体重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如有疑问或发现处方有错误,药剂师应当立即向医生沟通并进行修改。
4.3 药剂师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字并标注发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
5. 处方保存要求5.1 处方应当以纸质形式保存,原则上保存期限为10年。
5.2 处方保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和传播。
5.3 处方保存应当防止火灾、水灾等灾害,确保处方的安全性。
6. 处方管理记录要求6.1 医务部门应当建立处方管理记录,记录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药剂师审核的情况,以及处方保存的情况。
6.2 处方管理记录应当定期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6.3 发现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
7. 处罚规定7.1 如有医务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惩处。
7.2 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解释处方对患者的影响和作用,在处方开具和审核过程中要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8. 其他规定8.1 本规章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院方领导审批。
8.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逐年进行审核和修订。
药剂科(药房)处方调配管理相关制度
药剂科处方调配管理制度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
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
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
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
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
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药剂处方管理制度
药剂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护人员的处方行为,加强药剂管理,提高医院用药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护人员开具处方和药剂科管理药品发放、配制和使用的行为。
三、处方开具管理1.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标准,慎重考虑药品选择和用药时间,并保证处方完整、准确、无误。
2.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凡无资格的人员不得进行处方开具。
3.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病情、用药剂量、用药频次、用药期限、签字盖章等信息,保证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医生开具的处方须按照药房规定的格式填写,不得涂改、划改、加注、塗饰,一经发现,将进行追究责任。
5. 医生应当按照患者的实际病情、身体情况,结合医院的药物使用指南进行处方开具,不得滥用处方药。
6.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医院相关规定的处方药品清单进行,不得开具停产的处方药。
7. 医生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进行规范使用,不得滥用抗菌药物。
8.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针对不同患者的特殊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对于高龄、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应当给予特别注意。
9. 医生不得开具带有经济利益相关性的处方,并不得私自给患者推荐特定品牌的药品进行开具。
10.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充分考虑合理用药原则,尽量选择疗效好、价格适中、方便患者购买的药品。
四、药品配制管理1. 药剂科严格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配制药物,确保准确无误。
2. 药剂科应当负责储存、管理、保管所有药品,保持药品的品质、安全和有效性。
3. 药剂科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药品的分类管理和标识,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确保药品质量。
4. 药剂科配制药物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注意避免交叉污染。
5. 药剂科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8.1法律责任
(1)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处方管理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开具、审核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
8.2争议处理
(1)患者对处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医院提出,医院应认真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处理。
(2)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地处理处方相关的争议。
3.1处方药品的选择
(1)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个体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2)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和特殊药品的使用。
(3)对新上市或进口的药品,应充分了解其药理作用、适应症、不良反应等信息,经评估后方可使用。
3.2用药剂量的调整
(1)处方中药品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调整,避免剂量过大或过小。
(1)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开具日期等内容。
(2)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避免过度医疗。
(3)处方字迹应清楚、规范,不得涂改。
1.3处方审核
(1)药剂科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权、诊断与用药的合理性、用药禁忌、剂量及用法等。
七、处方外流与远程医疗服务
7.1处方外流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处方外流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外流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2)处方外流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7.2远程医疗服务
(1)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远程处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处方权,并对远程开具的处方负责。
(2)药品储存应遵循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一、概述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内部为了保证处方调配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处方调配是指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将病人所需的药品按照一定的配伍和用药规则组合包装的过程。
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调配流程、明确职责和权利以及实施质量控制,优化药品管理和服务,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二、调配流程1.接受处方:医院药剂科接受医生开具的处方,并记录处方信息。
2.药品准备和配伍:按照处方中所需药品的种类和剂量,在药房内进行药品准备和配伍。
3.药品包装:将准备好的药品按照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包括药袋、瓶子等。
4.核对实施:由药剂科人员核对所包装药品的种类、剂量和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并进行签名确认。
5.交付患者:将包装好的药品交付至前台药窗或病房,患者出示处方后领取药品,并签字确认。
6.记录和归档:将处方调配的相关信息、患者的领药记录等进行记录和归档。
三、职责与权利1.医生职责:开具合理、安全、规范的处方,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疗效。
2.药剂科职责:接受处方、准备药品、配伍药品、包装药品,并进行核对实施,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准确性。
3.前台药窗职责:接收药品并交付患者,确保患者领取的药品与处方一致,记录患者的领药信息。
4.护理人员职责: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及时将患者的药品需求告知药剂科,协助患者进行用药指导。
四、质量控制1.药品质量控制:医院药剂科应配备专业药师,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检验的药品。
2.过程控制:药剂科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开展药品准备、配伍、包装和核对工作,并记录相关操作,确保流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对于因调配过程中出现的药品错误、药品配伍不当等不良事件,应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经费管理1.药品采购:医院应按照采购制度选择合格的、价格合理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效果。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2.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药品知识、处方开具规范、处方点评方法等。
3.新入职医务人员必须接受处方管理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获得处方权。
八、患者权益保障
1.医院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处方开具时应向患者充分解释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二十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1.医院可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了解国际上处方管理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2.与国际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先进的处方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医院处方管理水平。
3.医院应将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改进措施,推动处方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二十三、监督与考核
1.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评价。
2.宣传教育形式包括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
3.医院应建立患者意见反馈渠道,鼓励患者就处方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处方管理的公开透明。
十七、跨科室协调与合作
1.医院各科室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调与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
2.对于跨科室的患者用药问题,相关科室应及时沟通,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2.考核内容包括处方规范执行情况、药品合理使用情况、患者用药安全状况等。
3.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异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指导和整改。
二十四、持续优化与未来发展
1.医院应持续关注国内外处方管理的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处方管理流程。
2.鼓励创新和技术应用,探索智能化处方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九、用药监测与评估
1.医院应开展用药监测工作,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数据支持。
医院协定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药剂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等环节合法合规。
(二)科学性原则: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三)规范性原则:规范处方格式,提高处方书写质量,确保处方信息的准确完整。
(四)保密性原则:保护患者隐私,严格处方信息保密。
第二章协定处方管理第四条协定处方是指由医院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一致,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约定的药品品种、规格、剂量、用法等,由医师开具并经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后,由患者自行购买的处方。
第五条协定处方开具条件:(一)患者自愿申请;(二)患者具备一定医学知识,了解药品使用风险;(三)医师认为患者病情适合协定处方。
第六条协定处方开具流程:(一)患者向医师提出申请,填写《协定处方申请表》;(二)医师审核患者病情,认为符合开具条件,在《协定处方申请表》上签字;(三)患者将《协定处方申请表》交至药剂科;(四)药剂科药师审核《协定处方申请表》,确认药品品种、规格、剂量、用法等无误后,开具协定处方;(五)患者凭协定处方到药房领取药品。
第七条协定处方变更:(一)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药品品种、规格、剂量、用法等,由医师重新开具协定处方;(二)患者自愿要求变更协定处方,经医师审核同意后,重新开具协定处方。
第八条协定处方撤销:(一)患者病情好转,无需继续用药,医师可撤销协定处方;(二)患者要求撤销协定处方,经医师审核同意后,撤销协定处方。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九条药剂科药师负责协定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工作。
第十条药剂科药师在审核协定处方时,应仔细核对患者信息、药品品种、规格、剂量、用法等,确保准确无误。
医院处方制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制剂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处方制剂工作的医务人员、药剂科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医院处方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在医师指导下,按照药品标准或经批准的工艺制备的药品。
第二章制剂品种及质量要求第四条医院处方制剂品种的确定,需经医院制剂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院处方制剂的生产、检验、储存、供应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
第六条医院处方制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医院处方制剂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经批准的企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第三章制剂流程管理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明确处方制剂的名称、规格、剂型、用法用量等。
第九条药剂科接到处方后,应进行审核,确认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并登记处方信息。
第十条药剂科根据处方要求,制备处方制剂,并严格按照GMP要求进行生产、检验、储存。
第十一条药剂科将制备好的处方制剂送交检验科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药剂科对处方制剂的储存、供应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第四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处方制剂进行不良反应监测。
第十四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使用处方制剂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药剂科报告。
第十五条药剂科接到不良反应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医院制剂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制剂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处方制剂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3篇)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___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1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种药品。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范文(4篇)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调配工作,提高处方调配效率和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调配工作,包括临床处方的摆药、配药等工作。
第三条处方调配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提供优质的药品服务。
第四条处方调配工作遵循医药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医院药学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调配工作按规定操作。
第二章准则与要求第一条处方摆药时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在摆药单上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第二条处方摆药时应按照患者用药时间和剂量,合理安排药品摆放顺序,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处方调配时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制度,进行摆药、配药、核对等环节的操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处方摆药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药效。
第五条处方调配时应按照医院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连贯性与高效性。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一条摆药环节(一)根据患者的用药需求,医生开具的处方通过电子处方系统发送给药房。
(二)药房根据处方信息进行药品的摆药工作,将药品摆放在指定的位置。
(三)摆药人员在摆药单上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四)摆药人员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药品,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药效。
(五)药品摆放结束后,进行摆药的核对工作,确保摆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配药环节(一)患者到达药房后,药房工作人员根据患者提供的就诊卡信息,查找患者的处方。
(二)药房工作人员根据处方信息进行药品的配药工作,按照患者用药的时间和剂量,合理安排药品的配药顺序。
(三)配药人员在配药单上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四)配药人员将配药单上记录的药品配药,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配药结束后,进行配药的核对工作,确保配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质量控制环节(一)在摆药和配药环节结束后,进行质量控制工作,检查摆药和配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药物处方管理制度
药物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医院药物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临床、门急诊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开具处方的管理工作。
三、处方开具1.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指南和规范,正确诊断,合理选药,妥善使用药物。
2. 处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用药时间等。
3. 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量单位和频次,不得使用模糊或缩写的字词。
4. 门诊处方应当由开具医师亲笔签名,并加盖医师章;住院处方应当由开具医师亲笔签名,并加盖医师章和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5. 处方应当规范填写,字迹清晰,不得使用涂改涂抹的处方。
6.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通过医院信息系统进行认证,并保存在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
四、药品配药1. 药房应当根据处方合理调配药物。
药品调配应当确保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与处方一致。
2. 药师应当在配药过程中认真核对处方,避免错误用药、超量用药等情况的发生。
3. 配药时应当遵守严格的标签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标签上的信息与处方一致,保证药品的安全性。
五、用药指导1. 护士应当在发放药品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时间、方法、剂量、注意事项等。
2. 护士应当在用药指导过程中及时记录患者的反馈信息,了解患者的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情况。
六、处方审核1. 医院应当设立临床药学部门,配备专业的临床药师团队,对医院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指导。
2. 临床药师应当对每日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针对有疑问的处方进行沟通和交流,提出合理的调剂建议和意见。
3. 临床药师应当定期开展临床药理知识培训,提高医师、护士对药物的认知水平和用药安全意识。
七、处方存档1. 医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处方存档区域,对每日开具的处方进行存档管理。
2. 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建立处方存档功能,对所有处方进行电子化存档,并定期备份和进行数据恢复工作。
医院外配处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外配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剂科、医务科等部门及从事外配处方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配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销售、监督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外配处方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第二章外配处方的定义与适用范围第四条外配处方是指患者在医院就诊后,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五条外配处方适用于以下情况:1. 患者因病情需要,在医院就诊期间需使用我院未配备的药品;2. 患者主动要求,需在医院就诊期间购买非处方药品;3. 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开具特殊药品或治疗方案的处方。
第三章外配处方的开具与管理第六条医师开具外配处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药品;2. 严格执行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规定;3. 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准确,不得涂改、伪造。
第七条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前,应向患者告知药品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注意事项等,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八条医师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使用我院统一的处方笺,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药剂科负责外配处方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1. 处方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准确;2. 处方开具医师资格是否符合要求;3. 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是否符合规定;4. 处方开具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审核通过的处方,由药剂科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并注明审核人姓名及日期。
第四章外配处方的调剂与销售第十一条药剂科负责外配处方的调剂工作,调剂内容包括:1. 根据处方要求,准确配发药品;2. 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第十二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凭外配处方为患者提供购药服务,并按照规定进行医保结算。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医院设立外配处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外配处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处方管理制度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法律法规,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处方管理作如下规定。
1、医师处方权,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查,医务科考核审批,并将本人之签字或者印模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等医技科室。
2、必须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以下简作药师)方可从事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工作,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师签名式样在医务科、药剂科留样备查。
3、医师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处方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与门急诊主任联系,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5、处方格式由三部份组成:⑴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者住院病历号,科别或者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⑵正文:以 Rp 或者 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⑶后记:医师签名和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人员签名。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和普通处方分别用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填入患者身份证号码,代办人员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7、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⑴处方记载的患者普通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⑵每张处方只限于一位患者的用药。
8、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院治理大处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杜绝大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 规范医务人员处方行为,防止滥用药品。
3. 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4. 提高医院药品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职责1. 医院药剂科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和管理工作。
2. 医院医务科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院医疗工作,包括处方管理工作。
3. 医院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处方管理工作,对科室内的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4.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提高合理用药意识。
四、大处方界定1. 单次处方药品费用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视为大处方。
2. 单次处方用药品种超过5种(含5种)的,视为大处方。
3. 处方用药剂量超出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或超过患者病情所需剂量的,视为大处方。
五、大处方管理措施1.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意识。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药品知识、处方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2. 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
处方需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药师对处方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拒绝调配。
3.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每月对处方进行点评,对存在大处方的医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4. 实施处方费用控制。
对大处方患者进行约谈,引导患者合理用药,降低医疗费用。
5. 加强药品使用监管。
对临床用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纠正。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合理用药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存在大处方行为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暂停处方权等处理。
3. 对因大处方导致患者用药不当、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处方权限与职责1. 处方权限(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需在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具有独立处方权。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2. 处方职责(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2)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3)处方医师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处方开具与调剂1. 处方开具(1)医师开具处方时,应认真检查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宜的药品,并按照规定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
(2)处方应清晰、完整,字迹端正,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应注明患者年龄、性别、临床诊断等信息。
2. 处方调剂(1)调剂人员应核对处方内容,确认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
(2)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调配药品,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调剂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处方保存与审核1. 处方保存(1)处方应按年度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处方归档时,应按科室、医师、患者等信息进行分类。
2. 处方审核(1)医务部门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纠正错误。
(2)药剂科定期对处方进行抽查,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医院处方外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处方外配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临床科室、药剂科、医务科等部门,以及所有参与医院处方外配管理的医务人员。
三、外配处方的定义外配处方是指患者在我院就诊后,因病情需要使用我院未配备的药品,或患者主动要求,由医师开具,经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审核,患者自行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药品处方。
四、外配处方管理制度1. 处方开具(1)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确保用药安全、合理。
(2)医师应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用药史、过敏史等信息,并在处方上注明药品名称、剂量、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
2. 处方审核(1)药剂科负责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准确无误。
(2)药剂科应定期对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处方及时纠正。
3. 处方管理(1)医师应妥善保管外配处方,不得随意丢弃或涂改。
(2)药剂科应建立外配处方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4. 处方公示(1)医院定期对外配处方开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内容包括医生姓名、科室、外配处方开具数量、金额等。
五、外配处方监管1. 医院设立外配处方管理小组,负责对外配处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 医院定期对外配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等环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药剂科工作人员及医院相关部门。
二、处方开具第三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方可开具处方。
第四条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信息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等。
(二)诊断明确,用药合理,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三)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规范。
(四)医师签名、科室盖章。
第五条处方开具时,医师应详细询问患者病情,了解患者用药史、过敏史,确保用药安全。
三、处方审核第六条药剂科设立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处方审核工作。
第七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学专业背景,熟悉药品知识。
(二)了解临床诊疗规范,具备处方审核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处方审核内容包括:(一)患者信息是否完整。
(二)诊断是否明确,用药是否合理。
(三)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是否准确规范。
(四)是否存在配伍禁忌、相互作用等。
(五)医师签名、科室盖章是否齐全。
第九条审核通过的处方,由处方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处方,应退回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
四、处方调配与核对第十条药剂科负责处方的调配与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调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学专业背景,熟悉药品知识。
(二)了解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等。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调配处方时,应认真核对处方内容,确保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与处方一致。
第十三条核对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学专业背景,熟悉药品知识。
(二)了解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等。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核对人员负责对调配好的药品进行核对,确保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与处方一致。
五、发药与退药第十五条药剂科负责处方的发药工作。
第十六条发药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处方信息,确保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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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剂科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中药饮片调配后,需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复核工作。
(2)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①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②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③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④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⑤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⑦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6)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由处方医师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7)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8)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9)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0)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1)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12)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其消耗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为 3年。
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 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14)处罚:
①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予以处罚。
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③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④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