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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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德】考夫曼 着)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德】考夫曼 着)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3[德]阿图尔・考夫曼 郑永流译一 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

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

哲学一直并以所有形式,与人的此在,卡尔・雅斯贝尔斯称之为“包容”①的这一基本问题相连,质言之,这总是关涉哲学中的“究竟”问题。

法哲学与哲学的其它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

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

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对于那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是“纯哲学家”的法哲学和还是“纯法学家”的法哲学哪个更糟,应该说,二者都不怎么样。

法哲学并非法学,更非法律教义学。

据康德,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②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

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拷问,③也总是在系统内部,并不触及现实的体制。

在法律教义学的定式里,这种态度完全正确,只是当它以不必要、“纯理论”、甚至非科学为名,拒绝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非教义学(超教义学)思维方式时,危险便显示出来。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哲学,法哲学能完全无条件地开展研究。

人们自能明了那个被帕斯卡在《波尔・罗亚尔的逻辑学》(1662)一书中形容为无法获得的“完美无缺的方法”:不允许使用未被明确定义的概念,不允许提出其真实性未经证明的主张。

在此,无须赘述,这两个要求无法实现,因为它们必定导致无穷复归。

但不同于教义学,哲学至少必须尝试对科学和体制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前提,(象今人喜欢3 本文是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与其学生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共同主编的《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第6版)一书的导言。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关键词: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法哲学一、法哲学体系的基础:人的尊严的论证与确立1784年,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宣称:"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1}而能够帮助我们脱离于这个不成熟状态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自主地运用我们的"理性"。

正是在自主运用我们的理性以脱离不成熟状态的过程中,我们第一次知晓了通过"我"作为主体来建构一整套严密的知识体系和行为准则,以及我们通过我们的知识和行动所要追求的目标是什么。

因为,在康德看来:"我们理性的一切兴趣(思辨的以及实践的)集中于下面三个问题:(1)我们能够知道什么?(2)我们应当做什么?(3)我们可以希望什么?"{2}也正是在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中,康德通过其先验的批判哲学体系确立了人作为理性的主体的中心地位,突现了人的自由、自主和自尊,第一次在完整意义上揭示了人在知识、行动及其所追求的目标中的本原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也正是经过康德,人本主义才第一次由一种思潮转变为一种立场和方法:在康德那里,人本主义的立场乃是理性人的立场,人本主义的方法乃是通过对人的纯粹理性的批判厘清了人是如何形成知识的,尤其是先验方法论中所包含的知性的建构作用以及理性的调节功用所揭示的人本主义的建构方法。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康德的工作,人本主义法权哲学的核心理念:人的尊严得以全面的论证和确立。

在康德看来,我们的理性可以分为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两个方面,思辨理性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自在之物,自在之物可思而不可知。

{3}思辨理性安身于必然性的王国,自在之物则属于自由的王国。

和思辨理性不同,实践理性所面对的并非是"是什么"的理论问题,而是"应当做什么"的实践问题。

这样,"理性"所面对的对象就是"理性"自身,这就要求"理性"必须反思自身,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反思","理性"进入了"自在之物",踏进了自由的王国。

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哲学论》(全文)

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哲学论》(全文)

GJ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哲学论》2000年10月30日09:44 吕世伦文正邦序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法哲学论》,绝非出自一时的心血来潮。

毋宁说,它是我们适应现代法律科学、尤其是理论法学进展的迫切需要,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积存起来的成果。

本书被列为"GJ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当下,世界正处于20世纪和21世纪的交接时期。

回忆已经过去的百年来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学一样,法学是沿着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进展的:一是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强化。

如法学与社会学的结合产生法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法经济学(经济学法学);而法学与哲学结合的尝试,则是更为久远的事实了。

二是科学部门的分化越来越细致。

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论(理论法学),除了法哲学和法社会学之外,还解析出法学学、法史学等等。

至于部门法学(应用法学),这种渗透与分化则更为显著。

如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结合产生经济法学,刑法学分化出犯罪学、刑罚学、狱政学等,并且已经获得学界广泛的认同。

法学的这种演变不是偶然现象,它同现时社会的疾速前进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状况的复杂化的实际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面对这种科学进展之大势,我们深感到法哲学的建设确实是落伍了。

对于法哲学而言,既没有完成法学与哲学的紧密结合和相互渗透,更没有使之从理论法学中真正分化出来而形成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实际情况是,法哲学要么流于一种令人敬而远之的空洞的术语,要么同实证法律科学的法理学甚至法社会学混为一谈。

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而恰恰这个特定对象,决定着法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体系中处于理论基础的重要地位。

我们之所以打算写一本较为系统的法哲学的书,就是基于法律科学进展的必定趋势和对于法哲学的重要性的严肃认真的思考。

对于我们来说,撰写一部法哲学的专著是难度极大的。

为此,我们不能不进行长期的理论准备和一点一滴积存创作的经验和成果。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的核心观点
社会法学派在美国的创始人庞德曾把社会法学和其 他学派法学家之间的差别做了一下概括: 第一,社会学法学家注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 象内容; 第二,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 的一种手段,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们,又有意识 地创造它们;认为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 又是由经验证明了得理性,法律通过人地智慧和努 力是可以改善的,法学的目的就在于促进这种的这 种努力。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接着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 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 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1)人格 (2)家庭关系 (3)物质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 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2)国家作为社 会利益的保卫者的利益 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 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 为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 相对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 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斯宾塞(1820-1903)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

哲学家。 斯宾塞是进化论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社会有 机说”的创始人。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 界一样,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不断进化的有 机体。社会阶级的分化正如有机体内部的各种 有机的机能的分化。

法哲学——一门重要的学科

法哲学——一门重要的学科

作者: 芝沐
作者机构: NULL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63-64页
主题词: 法哲学;法学教学;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建设;历史学派;分析学派;奥斯丁;法学理论;
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主义法学
摘要:法哲学是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积极开展法哲学的研究,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社会科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现代化建设,都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法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w)这一名词是17世纪的法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最早提出并使用的。

1797年,康德把论述自己法哲学观点的著作称为《法学的形而上学》.1798年,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出版了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一书,并沿用了法哲学一词。

嗣后,黑格尔则明确地把自己的著作称作《法哲实原理》。

1832年,英国分析学派代表人之一奥斯丁在其发表的《法理学和实在法哲学讲义》这本书里,也使用了这一名称。

就这样,'法哲学'一词便风靡于世界。

【精华】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超详细的复习资料)

【精华】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超详细的复习资料)

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名词解释1.社会静力学:旨在揭示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

它从社会的横断面,静态的考察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制度,寻找确立和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存和秩序的原则2.社会动力学:纵观人类理性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先后必要阶段,所叙述的是这一基本秩序在达到实证主义这一最终阶段之前所经过的曲折历程3.社会事实: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说是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社会事实(P39)4.集体意识:社会成员平均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P46)5.社会互动形式:个人之间交往的方式,正是在这种交往方式中,交往构成为社会现实(P98)6.主观文化(个体文化):行为者产生、吸收和控制各种客观文化因素的能力与倾向,使已经内化了的各种文化因素在行为者那里的综合体现(P102)7.客观文化:指人们在历史进程中制造和生产的各种文化因素8.社会行动:韦伯认为是指具有主观意义的且涉及他人的行动,即是一种包含社会关系的行动(P120)9. 社会化:指在一种社会关系中,社会行动的侨界建立在以理性为动机的利益的平衡或者同样动机上的利益的结合之上(P120)第一编 古典社会学理论 第一章 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创始人 第一节孔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1.孔德,法国人,实证主义社会学创始人,“社会学之父”2.孔德看来,“实证”一词的社会学含义包括:真实、有用、肯定、精确、相对3.孔德看来,我们的每一种主要观念、主要概念以及每一个知识部门,都乡侯经历三种不同的理论阶段:神学阶段(虚幻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抽象阶段)、科学阶段(实证阶段)利己主义 情感 敬慕 人性结构 活动 利他主义 崇敬 才智 仁爱 4.注:孔德认为人性结构的“情感”决定社会的起源与性质5.孔德的学说是“唯心主义”思想第二节 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社会有机体论:蕴含明显的接收功能主义的系统论思想 社会进化论:建立在唯心主义哲学的基础上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人类社会的变迁与进步历史2.斯宾塞从结构-功能变化的角度揭示了社会的进化第三节 社会学研究的方法1.涂认为,要实现社会学科学化的目标,应先确立: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相应的研究方法首先,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即它具有客观性 其次,社会事实对于个人具有约束能力 最后,社会事实具有普遍性属于行为方式的生理学事实,如集体意识属于集体存在方式的形而上学(解剖学)事实对某一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的探求应从其他社会事实中去寻找 通过对社会内部环境的分析来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 运用共变法验证因果关系的存在 5.涂认为,社会学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客观研究,得出科学的结论为社会改良提供理论依据6.涂尔干认为,在各种比较法中,只有共变法是最具证明力的7.涂尔干强调,比较方法是社会学研究中最合适、最重要的方法4.寻找社会事实的原因、分析其功能的方法8.实证社会学在涂尔干这里开花结果,将社会学最为一门学科进入大学讲堂,他为实证主义社会学规定了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第三节 社会团结和社会分工论1.涂尔干一生的学术兴趣: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方面、社会秩序和社会团结问题2.涂认为,要彻底说明人类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更好的理解社会团结的本质特征,必须进行社会类型的划分3.涂根据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结合方式和紧密程度,将社会类型划分为:机械团结的社会和邮寄团结的社会4.涂认为,法律是社会团结的“表征”,社会团结的转变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5.涂认为,道德意识和社会规范化是社会团结的基础基础: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基础上精神基础:集体意识 法律特征:压制性制裁基础: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方式物质基础:社会分工 法律特征:恢复性8. 涂认为,分工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结构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 9.涂认为,现代社会秩序之所以可能的原因是常态分工 常态分工:社会团结的正面功能10.社会分工 失范分工:角色与规范不同步根本 原因 强制分工:一种不平等的分工人口增加 不协调分工:原因是不适当的分工组织的出现,导致社会成员行动不和谐、劳动积极性缺乏11.涂认为,社会分工要想产生有机团结光靠人们遵守社会规则、各行其则还不够,他们之间的责任还必须相互适应和平均分配12.涂认为,只有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消除不平等并达到公正合理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有机团结第三节自杀论1.实证研究的典范:《自杀论》2.涂认为,自杀倾向取决于社会因素原因:绝望的生无可恋分析方法: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着手“过多的限制”所造成(压力过大)4. 涂概括自杀的一般社会原因:自杀主要为社会整合、道德秩序等社会事实多决定,与社会的集体性倾向相呼应,而与自然环境和个人的心理生理联系较少。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笔记)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笔记)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背景:哲学贫困、史学危机、经济学混乱、法学幼稚。

法学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

黑格尔:“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19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表现: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取向的转变。

2:法学与政治学。

形象的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法律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

政治和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法学和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学科。

4:法学和社会学。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律,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5:法学和历史学。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在于经验。

实证研究:从实在的事实中获取确切的知识的方法。

{6:法律与逻辑学。

法律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分析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法哲学:从语源上:“法理学”来自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原指“法律的知识”或者“法律的技术”。

“法哲学”源自德国的近代哲学。

莱布尼茨首次使用“法哲学”—以法律为内容的哲学部门。

权利与义务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

权利—基石范畴。

{托马斯.库恩:“范式”的概念。

科学理论的发展、飞跃,以至科学革命就在于(表现为)范式的更替。

科学发展的动态模式:1:前科学时期(科学范式尚未形成)2:常规科学时期(形成了某种成熟的科学范式)3:反常和危机时期(既有的科学范式受到怀疑以至于发生动摇)4:科学革命时期(旧范式被抛弃、新范式被采纳)5:新的常规科学时期(新范式确立之后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实证主义:特点: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的”知识。

社会学法哲学

社会学法哲学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一、霍姆斯的法哲学 (一)生平与著作 Oliver Wendell Holmes
1814-1935 实用主义法哲学创始人 《普通法》1881
《法学论文集》1920 《法律的道路》 (张千帆译 《南京大学 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一节 概 述 一、产生背景 (二)社会学作为一门新科学的广泛传播
法国的孔德、英国的斯宾塞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德国 耶林 1782 《法律目的论》
奥地利 埃利希 “活的法” living law
利益法学
欧洲支派 自由法学
社会连带法学
创始人 霍姆斯(Olive Wendell Holmes)
代表人 庞德
“…法律是人们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
预言。”
——霍姆斯
第一节 概 述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6.现实主义法学
从实用主义法学中分化出来的社会心理法 学分支
司法行政行为
法官的心理活动
代表人 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任何判决作出之前都是不确定的
法律所面对的是最复杂、混乱、变幻莫测
的人生,不可能有包罗万象、永恒不变的
法律。 基本法律神话 basic legal myth “恋父情节” father complex
二、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的主要观点 (二)司法行为的性质、依据和过程
卡多佐: 不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是:认识事实——得出结论——在法律中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

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

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

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

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

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

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

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of;Law;or;Legal;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

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

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

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法哲学的体系和基本范畴论纲

法哲学的体系和基本范畴论纲

法哲学的体系和基本范畴论纲作者:李步云来源:《现代法学》2019年第01期摘要:本文是继吕世伦和文正邦两位教授出版的《法哲学》专著之后又一法哲学的体系和基本范畴。

包括:法的唯物认识论;法的辩证方法论;法的科学发展观,共二十二个范畴(即章)。

截至目前,这是国内外一个全新的法哲学体系和基本范畴,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在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中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辨证法问题。

这个体系和范畴同目前国内公认的法理学体系和范畴完全区分开来,并坚信法哲学将同法理学、经济分析法学、法社会学等成为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唯物论;辩证法;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中图分类号:DF0-05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1.01导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中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问题。

它的对立面是这一领域中的唯心论和与辩证论相对立意义上的形而上学。

这里所说的法,是指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规范与原则。

“法律制度”是指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与护法(即法律监督)的制度及其运作。

法律思想主要是指法的理论观念。

据此,我们可以给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下这样的定义: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中的哲学问题的一门科学[1]。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由三个组成部分组成,即法的唯物认识论、法的辩证方法论和法的科学发展观,共计21个基本范畴。

它不能代替部门法学的微观研究,但对所有法学分支学科都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即可以其微观的无用,成其宏观的大用[2]。

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多数学者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应当是一回事。

有学者提出,如果法哲学与法理学有区别,那就要有一套与法理学完全不同的学科范畴。

笔者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科学,它主要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和原则,如法的性质、功能、价值、形式、要素、效力、权力与权利、法的责任、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以及法治原理、法治与民主、人权等的关系、违法预防等。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法律社会学导论》导读这是一本旨在对迄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律社会学研究作一概论性介绍的书籍。

英文版出版于1984年,汉译版由潘大松等翻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

作者是任职于伦敦玛丽皇家学院法律系的罗杰·克特威尔教授。

19世纪末法国哲学家孔德创立的社会学不仅完全确立了自己独立学科的地位,而且在西方社会科学的广泛领域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法社会学可以说是这种影响的表现和产物。

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在1892年出版了名为《法律哲学和社会学》的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他首次使用了“法社会学”这个术语,其主要用意是表达当时流行的一种思想,即: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进入20世纪后,这个术语逐渐被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广泛接受和采纳并成为一个用以标志在研究方法、研究立场上与以往传统法学或标准法学迥然不同的新学科的专门术语。

奥地利的埃利希于1913年出版了《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该著作的出版使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

法社会学在国际学术领域还有一些别称如“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控制”、“法律与行为科学”等,对法社会学的独立的专业性学科性质与地位问题虽早已在国内外学术界取得共识,但关于其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却至今在学者中存在着分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社会中的法。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及其过程。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兼容,认为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本身,又要研究与法律相应|的社会条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本书作者柯特威尔基本上是这个观点的一个代表。

他认为法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的一个专业,也不是法学的一个专业,而是一种或一组对法律和法律研究的阐释,它注重按照法律准则(即法律规则、概念、原则和价值)以及法律组织(法院、法律执行机关、法律职业等)的社会根源和效果,并结合对它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系统研究,来解释法律准则和法律组织,注重设计研究方案,以便促进对社会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更深刻地理解存在于各种社会和社会环境中的一般法和法律组织。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rudence)。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法哲学相关概念辨析

法哲学相关概念辨析

1、法的概念关于法的概念,人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大体上有三种看法:第一便是从法的本体下定义出发来给法进行下定义(规则说、革命说、判决说、行为说);第二是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

(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或规律论);第三是从法的作用或功能入手、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视野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者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必须以国家即法律的形式存在才具有普遍效力;法所表现的统治者意志是由他们共同的利益所决定的。

其实我是比较同意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的,它对于法的定义相对比较完整,能够比较全面、完整的说明“法”的概念。

它从四个方面揭示了法的特点,说明了法的概念: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揭示出国家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没有这个中介,任何阶级的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共同规则”。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要寻求法的本源,必须而且也只能在与之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并且只有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即对统治阶级来说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所以,法又具有价值取向性。

第五,它还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即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2、论述自然法和实在法关于自然法的含义,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论社会法的思想

论社会法的思想

试论西方社会学法学的思想流变内容摘要:社会法学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的流派,是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关系的一门学科,是由法学与社会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学术派别。

本文主要论述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想流变和特征,揭示了西方社会法学的形成发展过程,将西方社会法学分为孕育、形成和成熟发展三个时期,其中介绍了社会法学主要代表人物耶林、契克、狄骥、埃利希、韦伯、庞德、霍姆斯等人的社会法学思想,勾勒了其深远的历史影响和独特的学术贡献。

关键词:社会学法学;法律科学;社会法思想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私法与社会法的兴起与发达是两块令人瞩目的里程碑,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私法倡导兴起于18世纪,繁荣于19世纪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本主义精神,随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而传统意义上的私法理论却已经无力应对,资本主义为了摆脱社会危机而制定了一系列社会改良措施,体现在法律中就是社会法。

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行于20世纪法国、英国和美国各国。

在全球范围内百余年的时间里,社会法学在法律体系的角色从法律规范走向了独立的法域,是现代西方法学思潮中占主导地位且经久不衰的学派。

社会法学从社会的视角来观察和研究法律现象,强调法学的研究中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对社会中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强调对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

在方法论上,社会法学对法律的研究运用了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定量分析等社会方法1。

历史研究的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考察社会法学的思想流变,可以使我们了解该学派主要理论历史特征和思想渊源的起源、变迁和发展,为我们研究该学派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笔者认为,可以将社会学法学的流变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社会法学孕育时期、社会法学形成时期、社会法学的成熟时期。

一、西方社会法学的孕育时期在法学发展史上,每一个学派都有着深厚的哲学积淀。

社会法学派观点

社会法学派观点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为 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 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护权利 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自然法观点

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 (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 反法律本身 (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 (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 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调 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 (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 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民意检查结果: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 惩罚后释放


反驳:司法一定要遵循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 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 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布莱克极力反对这种传统主张建立一个不参与法律评价不干预法律生活的纯粹法律社会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五伯克利学派针对布莱克的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诺内特发表了为了法理社会学强调法律社会学必须是法理学社会学并明确提出伯克利学派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包括
社会法学派
17级国际法徐莞馨
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 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 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 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 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律发展的中 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 社会本身。”

法哲学基础 -回复

法哲学基础 -回复

法哲学基础-回复什么是法哲学基础。

法哲学基础是研究法的本质、特性、价值和原理等基本问题的学科。

它不仅关注法的规则和制度,更关注法的理性根据和道德基础,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法哲学基础是法学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哲学的方法和思考,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理论基础,为法学提供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的框架。

法哲学基础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哲学思想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

在这个时期,法律被看作是人类行为和社会规范的产物,其目的是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和法哲学逐渐发展,并与宗教、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融合,形成了独立的法哲学学科。

法哲学基础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法的本质。

法是一种规范性的规则体系,旨在引导人类的行为和解决社会纠纷。

但法的本质是什么?它与其他规范体系有何区别?其次是法的特性。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公平性等特点,但这些特性是如何体现的?在这个基础上,法律如何与道德、伦理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相互关联?另外,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和社会的关系又是如何的?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法哲学基础运用哲学的思考方法,尤其是对逻辑和推理的运用。

它通过对法律规则的分析和理性思考,探讨法律规则的效力、合理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同时,法哲学基础也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框架,如伦理学对道德价值的研究、政治学对政治权力和社会秩序的分析等。

通过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法哲学基础能够对法律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法哲学基础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法哲学基础能够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对法律规则的思考和分析,法律制定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性,制定出更加合理和公正的法律规则。

此外,法哲学基础也为法律实施者提供了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考框架。

通过对法律原理和价值的研究,法官和律师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提高司法决策的质量和公正性。

总结来说,法哲学基础是研究法的本质、特性、价值和原理等基本问题的学科。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四)社会法学家主要从功能角度 看、带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 的形式只是一个手段问题。 分析法学家将制定法视为法律 的典型形式,历史法学家则将习惯 法视为典型形式。
(五)实证主义、实用主义是其 哲学基础。
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 沿革
根据庞德的观点:社 会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 段:机械阶段、生物学阶段、 心理学阶段、统合阶段。
3、塔尔德(Tarde,1843-1904, 法国社会学家与犯罪学家),具 有律师、法官经验的学者。侧重 研究模仿心理学,模仿是法律发 展的恒定因素。
人类是一种模仿动物: (1)他模仿祖先,这是习俗或惯 例(法律继承); (2)模仿邻人,是时尚(法律移 植); (3)他模仿自己,这是习惯与经 验。 法律就是人们相互模仿的过程中 形成的。
(2)public interests 公共利益是指政治组织基于自身 社会生活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国家利益),包括作为法人的国家的 利益和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国家的 利益。
作为法人的国家的利益:国家人格的 完整、行动自由、荣誉、国家财产主 张。 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国家的利益: 与社会利益有重合之处。
(3)social interests 社会利益是指存在于社会生活,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而提 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这是最重要 的利益形态。
一般社会安全的利益:普遍安全、普 遍健康、和平与秩序、财产安全等。 社会组织的安全:家庭、宗教、政治、 经济组织的安全。 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对卖淫、 酗酒、赌博、色情书刊的禁止。 保护社会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人类 资源(特殊才能者的基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贡献
他们坚持一种社会理论,即 坚持主张研究与思考群体、结社、 和关系而非抽象的个人,这有助于 人们走出十九世纪法学家普遍主张 得以抽象个人作为理论出发点的原 子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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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支派 利益法学 自由法学 社会连带法学 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 实用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 行为主义法学
美洲支派
第一节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1.利益法学 1.利益法学 菲利普· 创始人 菲利普·赫克 德国杜宾根大学教授 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 《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 利益法学》 法哲学与利益法学》 《利益法学》、《法哲学与利益法学》 2.自由法学 2.自由法学 创始人埃利希 ,[法]若尼、[德]坎特罗维奇 若尼、 法官“自由裁量权” 促使“利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促使“利益”平衡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 法律的任务》 商务1984) (沈宗灵等译 商务1984)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1.法的概念和构成 1.法的概念和构成 事物的规律或定律 事物的规律或定律 law 由哲学或伦理研究引发的法律原理 由哲学或伦理研究引发的法律原理 调节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的基础) (调节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的基础) 实在法 positive law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5.实用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法学结合的产物 霍姆斯( Holmes) 创始人 霍姆斯(Olive Wendell Holmes) 代表人 庞德 “…法律是人们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 预言。” ——霍姆斯 预言。
第一节
6.现实主义法学 6.现实主义法学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三节 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 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要代表简介 1870- (一)卡多佐 Benjamin N Cardozo 1870-1938 英语世界有史以来 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1998) (苏力译 商务 1998) 法律的生长》 《法律的生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 《法律科学的悖论》
技术 司法、 司法、行政过程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2.法律的功能——社会控制工程 2.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社会控制工程 消除混乱—— 消除混乱—— Social control engineering 司法、行政、立法、 司法、行政、立法、法学 调整关系、平衡利益) 法律秩序 (调整关系、平衡利益) 法律命令 (降低冲突的指南) 降低冲突的指南)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 益的界限。 益的界限。
“利益是人的欲望,权利则是利益的一种表现。” 利益是人的欲望,权利则是利益的一种表现。
3.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3.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界限。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界限。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一)生平及著作 Roscoe Pound
《法学肆言》(雷沛鸿译 法学肆言》 商务印书馆 1934) 1934) 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普通法精神》 《普通法精神》(唐前宏等 2001) 译法律出版社 2001) 法哲学导论》 《法哲学导论》 《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 法律史解释》 2002)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作为社会利 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益捍卫者的利益” 益捍卫者的利益”
3.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3.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界限。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界限。
(1)个人利益 (3)社会利益
(2)公共利益 social interests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一、霍姆斯的法哲学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我所说的法律,就是指法院事实上将 我所说的法律, 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 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 真正的法律是社会实际,且应在社会力 真正的法律是社会实际, 量的推动下不断发展、演变。 量的推动下不断发展、演变。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第一节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3.社会连带法学 3.社会连带法学 [法] 狄骥根据杜尔克姆的社会学理论创立 4.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 4.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 北欧法学、乌普萨拉学派) (北欧法学、乌普萨拉学派) 社会心理学法学的分支 创始人 A· 海耶斯特勒姆
第一节
第三节
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
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要代表简介 1889- (二)弗兰克 Frank 1889-1957 罗斯福时期“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 罗斯福时期“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主 席 法与现代精神》 初审法院》 《法与现代精神》、《初审法院》 1893- (三)卢埃林 Karl Llewellyn 1893-1962 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 下一步》 《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 普通法传统》 销售法案例资料》 《销售法案例资料》、《普通法传统》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3.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3.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正义乃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的人际关系 正义乃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的人际关系 法律就像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
?如何实现主义
(1)个人利益 individual interests
涉及个人生活并以个人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 涉及个人生活并以个人名义提出的主张、
“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物质 人格利益” 家庭关系利益” 利益” 利益” (2)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s
涉及政治组织,以政治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 涉及政治组织,以政治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2.法律的功能——社会控制工程 2.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社会控制工程 Social control engineering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
“法律所尝试的,在于如何调整关系,使 法律所尝试的,在于如何调整关系, 人们在文明社会里,更加高效的生活,而 人们在文明社会里,更加高效的生活, 将冲突、浪费降至极度。” 将冲突、浪费降至极度。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一、霍姆斯的法哲学 (一)生平与著作 Oliver Wendell Holmes 1814- 1814-1935 实用主义法哲学创始人 普通法》 《普通法》1881 法学论文集》 《法学论文集》1920 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 (张千帆译 《南京大学 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 年秋季号) 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
涉及社会生活,以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 涉及社会生活,以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
“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利 一般安全利益” 一般道德的利益” 益”、“一般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 资源的利益” 一般进步利益” 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利益”、“个 人生活方面的利益” 人生活方面的利益”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4.法的历史发展 4.法的历史发展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从实用主义法学中分化出来的社会心理法 学分支 司法行政行为 代表人 法官的心理活动 弗兰克、卢埃林、 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7.行为主义法学(behavioral jurisprudence) 7.行为主义法学( jurisprudence) 行为主义法学 是在行为主义政治学影响下,由现实主义法学分 是在行为主义政治学影响下, 支出来的一个支派。 支出来的一个支派。 用计算机和高等数学为工具,对法官行为进行测 用计算机和高等数学为工具, 故又称“计量法学” 算,故又称“计量法学”。 G·Sehbuert 舒伯特 《司法行为的量的分析》 司法行为的量的分析》 R·Lawlor 劳勒 《计算机能作什么:司法判 计算机能作什么: 决的分析和预测》 决的分析和预测》 D·Daneilsk 达勒斯基 《比较司法行为》 比较司法行为》
第三节 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
二、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的主要观点 (一)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1.法律就是司法行政行为及其结果 1.法律就是司法行政行为及其结果
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官员,特别 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官员, 是法官的行为。” ——弗兰克 法官的行为。 “那些负责做这种事的人,无论是法官、 那些负责做这种事的人,无论是法官、 警长、书记官、监察人员或律师,都是官 警长、书记官、监察人员或律师, 员,这些官员关于纠纷的事,在我看来就 这些官员关于纠纷的事, 是法律本身。” ——卢埃林 法律本身。
第一节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美] Donald·J·Black (布莱克) 法行为学 Donald· 布莱克) Nonet(诺内特) Selznick(塞尔兹尼克) Nonet(诺内特) Selznick(塞尔兹尼克) 法律社会学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德] 卢曼 Luhmamnn 系统论法学 [美 ] 霍贝尔 法人类学 原始人的法》 初民的法律》 《原始人的法》(《初民的法律》) 经济分析法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1.法的概念和构成 1.法的概念和构成 法律秩序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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