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条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青政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因条件限制确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
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
5.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6.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青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几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市供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市集中供热起步较晚,供热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热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特别是今年以来,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供热价格倒挂,供热企业亏损严重,供热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和必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城市供热运转正常。
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热采暖平稳运行(一)建立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要针对今冬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大对煤炭储运工作的扶持力度。
市经贸部门要协助市市政公用部门做好与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及省供热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落实煤源。
市交通部门要协助加强运力组织协调,并根据要求,及时协调开辟供热用煤运输“绿色通道”,高速道口免费放行。
市公安部门要对供热煤炭、炉渣运输车辆给予快速优先通行,保障运输安全通畅。
市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储煤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供热煤炭储备调度通报制度。
青岛供热条例
需要供暖的入住率60%以上要求供暖的进来看看!(重要文件)胶南市供热办公室关于《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的解释市供热办公室就汇祥花园业主提出的问题向青岛市供热办公室进行了认真的查询,现答复如下:1、第十四条内容: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入住率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既有住宅,供热设施安装率达到单元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2、条文解释:1、“已具备供热条件”是指一是小区要有热源,二是集中供热管道要铺设完毕,三是小区内部要有换热站,四是小区入住率交费率达到60%。
2、新建小区供热缴费率需达到60%以上,方可供热。
3、已达到供热条件的小区内的新建住宅,单元缴费率达到60%的,供热部门应予供热。
4、入住率(取暖费交费率)的计算方法:小区取暖费交费户数除以小区总户数。
2008年11月20日胶南市供热办公室请大家仔细看看入住率= ?!!看看人家供热办的“人才”的解释!附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content/2007-08/15/content_16423.htm 方便大家查阅啊!别的我没法再说了,我实在太佩服他们的解释了!!!!2007年6月2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城市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青政办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0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清洁能源供热,主要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热。
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我市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2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
充分利用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
探索核电余热、氢能供热,相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确定。
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4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一、审批权限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各县市区初审,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市市政局审批;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批依据1、《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三、审批规定(一)流程1、由供热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提报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报市政局,市市政局审批发证或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申报项目符合所在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供热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2、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报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填报,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3、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当年有效的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6、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7、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验收资料(换证企业不需提供)。
8、近三年企业供热能耗统计报表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情况及规划,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书(新建企业不需提供)。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城市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
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供热。
城市供热应当采取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城市供热。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积极开展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全市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2-1、热源包括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执规划的要求,高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气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职2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以上凤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
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60℃~70℃;其他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不低于16℃。
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G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力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供热经营许可制度》
《供热经营许可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首先,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供热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具体金额视不同地区而定。
注册资本是企业正常运营所需要的资金,也是评价企业实力和信用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才能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
其次,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
供热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的服务,而供热经营企业需要拥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有一支专业的供热技术团队,并且要具备相关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三,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供热服务需要进行供热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供热的安全和稳定。
供热经营企业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流程,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供热服务。
此外,供热经营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道热力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供热服务的合法合规。
最后,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营经验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企业的经营信用是申请许可证的重要指标之一,供热经营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经营历史,能够证明其在供热领域有一定的经验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综上所述,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一定的运营经验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顺利地申请到供热经营许可证,从而开展供热服务。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青岛市【发布时间】2017-12-01【生效时间】2017-12-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2007年修正)【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2017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城市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
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供热。
城市供热应当采取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城市供热。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积极开展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全市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10]61号)各区(市)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的依法监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2010年,我市将对全市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组织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对距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供热企业组织审查,办理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方法、步骤(一)供热经营许可申请步骤1.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
2.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批准颁发。
(二)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申报材料内容1.申报材料目录;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与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申报表(按照要求的标准格式打印填写,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7.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应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8.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10.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11.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青市政公用[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10]61号)各区(市)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的依法监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2010年,我市将对全市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组织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对距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供热企业组织审查,办理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方法、步骤(一)供热经营许可申请步骤1.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
2.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批准颁发。
(二)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申报材料内容1.申报材料目录;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与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申报表(按照要求的标准格式打印填写,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7.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应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8.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10.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11.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许可标准一、山东省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标准为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山东省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分级条款、通用条款两部分。
分级条款是指一、二级供水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供水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分级条款1、一级企业的条件包括:1.1近5年内从事过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原水、制水、输配水经营活动,未出现重大供水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1.2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到6000万元以上;1.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供水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供水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
2、二级企业的条件包括:2.1近5年内从事过规模在1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原水、制水、输配水经营活动,未出现重大供水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2.2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以上;2.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供水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供水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二、通用条款1、基础管理1.1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1.2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 水质管理2.1 有充足的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
建立城市供水水质预警制度,因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出厂水水质不达标时,能够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供热企业需要哪些资质
供热企业需要哪些资质?供热许可/备案/特许经营(一)供热许可/备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6年)第六条规定,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第八条规定,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
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但是,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供热企业资质审批被国务院取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7号)废止。
至此,中央层级的法律法规已无供热许可相关的规定。
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对供热企业的资质准入存在许可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据不完全统计,东北三省和山东对供热企业的的资质管理仍然实行许可制,例如《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第十七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年)第十七条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除此以外,部分地区对城市供热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例如,《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同时,根据北京市容委《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山东省供热条例—搜狗百科
山东省供热条例—搜狗百科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
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6年8月1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城市节约用水适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的市场化进程,规范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供热产品或者提供某项供热服务的制度.第三条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采取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集中供热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集中供热项目全部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市政府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集中1供热基础设施共享。
第七条参与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良好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一)提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2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供热企业需要哪些资质
供热企业需要哪些资质?供热许可/备案/特许经营(一)供热许可/备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6年)第六条规定,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第八条规定,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
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但是,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供热企业资质审批被国务院取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7号)废止。
至此,中央层级的法律法规已无供热许可相关的规定。
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对供热企业的资质准入存在许可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据不完全统计,东北三省和山东对供热企业的的资质管理仍然实行许可制,例如《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第十七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年)第十七条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除此以外,部分地区对城市供热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例如,《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同时,根据北京市容委《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5年8月4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规定和本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及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资、财政、价格、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采取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
青岛城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条件
青岛市城市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条件(现已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一、提报相关资料:1、城市供热企业特许经营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原件)4、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5、项目批准文件和热源、管网等热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6、热源配置情况。
外购热源或转供热单位应提交购热合同;(原件)7、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8、其他有关文件。
二、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一)具有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根据相应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1、供热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下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应配有暖通(热力)、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一名,并具有两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2、供热规模在50万—100万平方米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120吨/小时)的企业:配有暖通(热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一名,锅炉、电气、水处理工程师各不少于一名,并具有三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3、供热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12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配有暖通(热力)、电气、水处理专业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一名,锅炉、电气、水处理工程师各不少于两名以上,并具有五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热电厂还须配备汽轮机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一名。
转供热单位应当具备暖通(热力)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一名,并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供热单位应根据规模配备相应的维修人员及设备:1、供热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下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维修需要的相应人员、一台抢修车及其他相应的维修设备;2、供热规模在50万—100万平方米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120吨/小时)的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维修需要的相应维修人员、一台以上抢修车及其他相应的维修设备;3、供热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12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维修需要的相应维修人员、两台以上抢修车及其他相应的维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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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条件
(现已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一、提报相关资料:
1、城市供热企业特许经营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原件)
4、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项目批准文件和热源、管网等热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6、热源配置情况。
外购热源或转供热单位应提交购热合同;(原件)
7、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二、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根据相应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1、供热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下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应配有暖通(热力)、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一名,并具有两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
2、供热规模在50万—100万平方米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120吨/小时)的企业:配有暖通(热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一名,锅炉、电气、水处理工程师各不少于一名,并具有三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
3、供热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
容量12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配有暖通(热力)、电气、水处理专业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一名,锅炉、电气、水处理工程师各不少于两名以上,并具有五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
热电厂还须配备汽轮机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一名。
转供热单位应当具备暖通(热力)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一名,并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供热单位应根据规模配备相应的维修人员及设备:
1、供热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下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维修需要的相应人员、一台抢修车及其他相应的维修设备;
2、供热规模在50万—100万平方米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60吨/小时—120吨/小时)的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维修需要的相应维修人员、一台以上抢修车及其他相应的维修设备;
3、供热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或等同于该规模(装机总容量12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维修需要的相应维修人员、两台以上抢修车及其他相应的维修设备。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山东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评价标准》。
1、具备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有相应的各项记录。
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按规定全部考核并持证上岗。
3、建立以一把手为主的安全生产组织,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网络,有学习、检查、会议记录。
4、保证供热设备、管网完好,设备完好率98%,主要设备完好率100%,运行事故率低于2‰。
5、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具备承担和及时处置各项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五)有相应的自有资金、银行资信及财务状况证明。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符合《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管网维修技术规程》、《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等国家、省、市、行业标准和规定;供热服务符合《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要求》等规定。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应定期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2、设置热力系统、供热运行调节等曲线、图表。
3、热力管网防腐、保温完好。
4、热力网、换热站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设备,运行经济合理,各项运行、检查记录齐全。
5、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用户报修及时率100%。
按规定设置测温点,用户室温合格率98%以上。
6、有营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
7、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
8、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9、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统计等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