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工学院代表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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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校章程

北京大学学校章程

北京大学学校章程(3)北京大学学校章程(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

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

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校在学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三)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四)审议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五)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六)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

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

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

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一大”代表是这样产生的

“一大”代表是这样产生的

“一大”代表是这样产生的——一个草根对中共党创建史的探讨(二十四)“一大”代表是这样产生的出席“一大”的代表是如何产生的?那时,中国共产党正处于年幼阶段,还没有很完善的制度。

对于“一大”代表的产生,作为代行中央职能的上海党组织,在至函各地党组织时,也沒有明确规定与会代表如何产生。

李达回忆说,“于是由我发信给各地党小组,各派代表二人到上海开会”。

也就是说,由各地党组织自行委派代表到上海参加“一大”的召开。

各地党组织是如何推举、委派代表的?至今只能在一些先行者的回忆录中了解到一些情况了。

北京代表是这样产生的:作为北京党组织代表参加“一大”的刘仁静,在《回忆党的“一大”》中说:“一九二一年暑假,我们几个北大学生,在西城租了一所房子,办补习学校,为报考大学的青年学生补课。

张国焘教数学、物理,邓中夏教国文,我教英文。

“正在这时,我们接到上海的来信(可能是李达写的),说最近要在上海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我们推选出两个人去参加。

我们几个人——张国焘、我、罗章龙、李梅羹、邓中夏就开会研究,会议是谁主持的我已记不清楚。

李大钊、陈德荣没有参加这次会议。

会前是否征求过李大钊先生的意见我不知道,李先生很和气,就是征求他的意见他也不会反对。

“在会上,有的人叫邓中夏去上海开会,邓中夏说他不能去,罗章龙也说不能去,于是就决定由我和张国焘两个人去出席‘一大’。

”刘仁静在一九七九年八月,曾对来访问者谈“一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时说:“1921年暑假,我们几个北大学生,在西城租了一所房子,办补习学校,为报考大学的青年学生补课。

不久接到上海来信,要我们派代表到上海参加一大。

张国焘、罗章龙、我、邓中夏、李梅羹五六个人一起讨论,推代表,开始叫邓中夏去,邓在长辛店办工人学校,丢不开,不愿去;叫罗章龙去,罗章龙当时在搞铁路工作,也丢不开,不愿去,后来就推张国焘和我两人去。

”(李良明:《中共一大最年轻的代表——刘仁静》·《党史天地》2005年第7期)以后刘仁静还对访问者补充说:"北京小组选举一大代表时,最初是张国焘和邓中夏,可是邓中夏当时又要兼管长辛店工人补习学校,有事去不了。

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6
目录
• 学生代表大会简介 •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 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运作 • 学生代表大会的成功案例和影响 • 学生代表大会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 学生代表大会未来展望
01
学生代表大会简介
学生代表大会的定义
01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管 理的重要平台,代表学生群体表 达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决策和 监督。
代表团
由各学院、各班级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负责收 集和反映学生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
负责特定事务的调查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和方 案,供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和决策。
02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 责
参与学校管理
参与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学生代表大会可以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提出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 校的发展。
02
学生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代 表学生行使权利,维护学生利益 ,促进学校发展。
学生代表大会的宗旨和目标
宗旨
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诉求, 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校民主管 理。
目标
为学生提供参与学校管理的机会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推 动学校改革和发展。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架构
主席团
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工作,主持 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增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学生代表大 会中来。
优化选举机制
完善选举机制,确保选举的公正 性和透明度,激发学生参与学生 代表大会的热情。
设立反馈渠道
设立有效的反馈渠道,鼓励学生 提出意见和建议,增强学生参与 学生代表大会的积极性。
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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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2、热爱祖国,关爱校园,爱护公物,有强烈的的集体荣誉感。

3、道德品质优良,是非分明,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4、学习态度端正,无挂科现象。

5、团结同学,乐于为同学服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1、按专业产生,各专业15人。

2、13级学生会干事算到其专业代表的名额中。

三、代表由各专业按代表基本条件民主选举产生后,提交第七届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大学学代会的工作制度

大学学代会的工作制度

大学学代会的工作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大学生自治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为了充分发挥学代会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本文从学代会的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职权、工作程序等方面对其工作进行探讨。

一、学代会工作原则1. 民主原则:学代会的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充分体现学生的意志,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自治组织的民主性。

2. 法治原则:学代会的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保证学生自治组织的合法性。

3. 公开原则:学代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会议议程、提案、讨论结果等应当向全体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的监督。

4. 效率原则:学代会的工作应当遵循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生自治组织的工作顺利进行。

二、学代会的组织机构1.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

2. 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学生自治组织工作。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决议。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 学生会各部门: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部门,负责具体的学生事务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会成员选举产生。

三、学代会的职权1. 讨论和决定学生自治组织的重大事项,如学生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学生自治组织的选举等。

2. 听取和审议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 student council 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3. 选举学生委员会成员,对学生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 选举学生会成员,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5. 提出对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评议。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程序详解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程序详解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程序详解一、背景介绍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中学生自治和民主参与的重要环节,高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对于保障学生权益、培养学生公民意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解析高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程序,旨在帮助广大学生了解选举流程,增强参与意识。

二、选举主体高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程序的主体包括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和全体学生。

1.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选举过程的机构。

一般由学生会主席团或学生会等组织成立,成员由各个学院或系的学生代表组成。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选举方案、组织候选人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组织宣传和投票等。

2.候选人候选人是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的学生,他们有意愿代表学生群体参与学生自治事务。

候选人需提交申请,并经过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参与选举。

3.全体学生全体学生是选举的参与者和投票人,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代表。

三、选举程序高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程序主要包括候选人提名、宣传公示、投票和结果公布等阶段。

1.候选人提名阶段在这个阶段,学生会或选举委员会将公布选举通知,征集候选人提名。

学生可以自荐或推荐其他合适的候选人参选,提名一般需要书面或在线提交提名材料。

2.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提名截止后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范围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法定选举条件、是否有违纪违规行为等。

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可以继续参与后续的宣传和投票。

3.宣传公示阶段合格的候选人进入宣传公示阶段,选举委员会将组织相关宣传活动,例如举办候选人演讲会、发放宣传材料、搭建线上平台进行宣传等。

这一阶段旨在帮助全体学生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的能力、经验和理念。

4.投票阶段投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

选举委员会会设立投票站点,确保投票过程的公开、公正和有序。

投票时间一般会预先公布,并设置充足的投票时间,以便全体学生都能有机会参与。

5.结果公布阶段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统计投票结果,并公布选举结果。

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

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

团员暨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是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团总支委员会和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学委员会)。

在每年9月底举行一次双代会。

在特殊情况下,由团学委员会提议或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代表提出,可召开特别双代会,亦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

双代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双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条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双代会代表或团学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情况下,以达到到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双代会章程修正案;(二)讨论和决定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组织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审议和批准团学委员会报告;(四)选举团学委员会委员;(五)应当由双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双代会代表任期一年,代表受原选举班级监督,原选举班级有权依照规则取消本班级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并补选新的代表。

第四条双代会代表资格:(一)凡就读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承认本章程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二)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三)品学兼优,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学期德育考核合格,未受过任何处分,勤奋学习,成绩良好,无重修科目;(四)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双代会代表的基本权利:(一)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双代会的重大事务;(二)对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三)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或以选区名义提出有关议案,对学生各级组织或其下属部门提出质询案,受询部门必须负责限期答复。

以选区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必须由选区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应当由双代会代表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双代会代表的基本义务:(一)自觉遵守双代会章程,执行双代会决议;(二)维护工学院宁海学区和学区学生组织的声誉;(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学生组织及其他代表的利益;(四)积极参加工学院宁海学区团总支、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五)双代会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实施各项规则、条例、决定,应当同原选举班级和全体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大家服务。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模板】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模板】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2016年12月第三十四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

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关于加强和改良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立的指导意见“〔中青办联发〔2014〕3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各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院〔系〕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方法参照本规则。

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四条学生会组织按照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视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途径,是表达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根底和保证。

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视。

第七条学生代表大会可实施常任代表会议制度。

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八条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视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六〕征求广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应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选举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选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竞选活动规范
第十条 学代会组委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 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学生会不向 任何候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报名人在向学代会组委会报名参加选举的同时,应向学代会组委会提交其从报 名参选之日起至选举投票之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预算。学代会组委会应 将所有候选人的预算向全院公示并备案。候选人应在选举投票前一日向学代会组委 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当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决算。学代会组委 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十三条 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学代会组 委会提交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各个候选人的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 顺序,由学代会组委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十四条 在选举报名开始起至选举投票结束止的任何阶段,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 违纪: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物质利益,贿赂或变相贿赂选举人或信任投票 人,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 的; (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 的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的;
选举以到会的选举人数加上先行投票数作为总票数。总票数超过或等于应到的 选举人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学代会选举 中,选举人迟到,或缺席且未先行投票的,不能行使投票权。学代会组委会当场组 织公开唱票、计票并宣布结果。学代会选举应由学代会组委会尽快组织计票,并在 学代会闭幕前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举人应派代表监督计票过程。

学联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会议流程

学联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会议流程

学联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会议流程
一、会前准备阶段
1.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1)协商确定学联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2)确保会议地点安排妥当,具备必要的场地和设施2.确定推选程序和规则
(1)制定代表推选的程序和规则
(2)确保程序和规则公平合理,能够得到代表们的认可
二、代表提名阶段
1.公告提名条件
(1)发布代表提名的公告,明确提名条件和资格要求(2)确保公告能够覆盖到所有可能参选的代表人选
2.代表提名
(1)代表人选提名自荐或被提名
(2)收集提名信息,确保提名程序公开透明
三、候选人确认阶段
1.确认提名资格
(1)对提名人的资格进行核实和确认
(2)确保提名人符合提名条件和资格要求
2.确认候选人名单
(1)公布符合提名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2)确认候选人是否接受提名并愿意参选
四、推选投票阶段
1.投票方式确定
(1)确定推选投票的方式和程序
(2)确保投票程序公开透明,符合代表大会规定2.代表投票
(1)代表根据规定投票程序进行投票
(2)确保投票过程公平公正,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五、结果公布与产生阶段
1.投票结果统计
(1)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
(2)确认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公布当选结果
(1)公布最终当选的代表名单
(2)确保公布结果的透明和公正性
六、任期启动阶段
1.新代表任期启动
(1)新当选的代表启动其任期
(2)确保新代表对其职责和权利有清晰的了解
2.交接工作安排
(1)安排前任代表与新任代表的交接工作
(2)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学联工作的连续性。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2005年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5月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本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物理学院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同学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物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全体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物理学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凡取得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籍的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

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起,至下一次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止。

补选产生的会长团成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

第四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辞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的,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

辞职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发布公报时起生效。

若由于紧急情况,常代会会长团辞职时将造成严重后果,则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全体会议可将辞职搁置,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并发布公报。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就辞职发布公报之前,辞职者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自动卸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丧失北京大学学籍或办理休学、停学的,视为自动卸职,由会长团向常代会主任会议通报,在主任会议向全校发布公告时生效。

第六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第二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校园学生代表大会选举指南

校园学生代表大会选举指南

校园学生代表大会选举指南1. 介绍本指南旨在为校园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的选举提供详细、专业的指导。

通过本指南,我们希望帮助所有候选人和选民更好地理解选举流程,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选举组织学代会选举由学生事务部门或学生会负责组织。

选举委员会将负责监督整个选举过程,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3. 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必须是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 候选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学术成绩和社会行为记录。

- 候选人必须积极参与校园活动,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

4.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通过自荐或他荐的方式进行提名。

自荐需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文件;他荐需得到提名人的书面推荐。

5. 竞选活动竞选活动应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候选人可以进行演讲、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竞选,但需遵守校园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6. 选举投票投票将在选举当天进行,选民需持学生证前往投票点进行投票。

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选民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础上,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

7. 计票与公布结果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进行现场计票。

计票完成后,选举结果将在校园内进行公布。

8. 当选者当选者将在公布选举结果后,正式成为校园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当选者将承担相应的职责,为全体同学服务。

9. 附则本指南的解释权归选举委员会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选举委员会有权进行补充和解释。

希望本指南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在学代会选举中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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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工学院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工学院代表(以下简称“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制度,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和《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组织机构】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在校学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开始前设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其成员包括院常代会会长和院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委会主任由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

第三条【组委会职权】组委会依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相关规定、工作通知和本办法制定关于校学代会代表的报名、选举和公示等具体工作的程序和日程,并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学工主页上公示,主持和监督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受理对校学代会代表选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检举。

第三章选举程序
第四条【报名】符合下述条件的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均可向组委会报名参加校学代会代表选举,组委会汇总报名材料后向全院公示。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五条【选举】当报名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由组委会讨论补选方案;当报名人数等于应选人数时,报名人选自动成为校学代会代表候选人;当报名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校学代会候选人名单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全体会议遵循以下规定:
(一)报名参加校学代会代表选举的常代表不具备投票资格;
(二)常代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无法参加会议视为弃权;
(三)全体会议结合报名人陈述和报名材料进行无记名投票,每票至多赞成的人数应小于或等于应选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第六条【公示】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向各班公示校学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上报】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向校学生会提交学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冲突】本办法如与北京大学学生会相关规定冲突,以北京大学学生会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解释】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十条【生效】本办法自通过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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