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8.18•【文号】[95]局房司字第43号•【施行日期】1995.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实施细则([95]局房司字第43号)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局:为了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以下简称《批复》),完成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高法院机关、高检院机关等,下同)及其系统使用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根据《关于加快进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一、开展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土地的全面调查、登记和发证工作。
地籍调查、登记和发证工作的范围是:所有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机关事务分别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政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包括现有、在建和已立项并批准使用的土地。
地籍调查、登记的工作方法、步骤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地籍调查的统一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方案》进行。
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地籍调查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指导下,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分别组织所属单位自行完成。
(一)确权依据、原则和具体规定1.确权依据权属确认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为依据,对权属材料遗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716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71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须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配备专业人员,以维持市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和管理秩序。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须建立土地交易信息库和专家库,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市场行情以及土地出让结果。
第五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其他土地交易也可以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按照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进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
其具体要求如下:(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
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
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不需提交"划拨决定书",日常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40号令),按照《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其权属审核结果必须进行公告。
现将市局制定的公告内容及样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登记公告(样式)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土地登记公告(样式)
______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审核结果
公告
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_____分局对_____登记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若对公布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到______(区县国土分局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将准予登记注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______分局
年月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28
•【字号】市规划国土发〔2018〕333号
•【施行日期】201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333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经2018年9月10日第15次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以下简称土地处置)类型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抵押、机构变动、企业改制及拆迁占地中的土地处置。
第五条 土地处置应当遵循“统一归口、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土地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处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审核土地处置行为。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事项列入本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
第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土地调配方案,并通知有关土地使用单位。
土地供应和需求单位按照土地调配方案办理土地调配手续。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置换土地的,置换方案报管理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转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
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并对土地使用单位进行补偿;无法调配使用且确需转让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已经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市决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经2008年1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的文件精神,在我市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的规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现就土地总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土地总登记时间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土地总登记发证时间。
二、土地总登记工作范围此次总登记工作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因城市改造由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京国土调查办发〔2008〕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实施。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除土地总登记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在办理国有土地各项登记手续时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土地总登记结束后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国有土地,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489号)有关规定,纳入初始登记程序办理。
第一部分总则一、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一)国有土地权属性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
(二)国有土地权属来源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国家租赁、授权经营等。
(三)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国有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等。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与审批(一)土地登记的审核单位(包括在京中央单位、军队、武警、保密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各分局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本《规范》依法受理土地登记,并进行初审和审核。
(二)土地登记的审批1.在京中央单位土地登记的审批(1)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填制《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关于批准办理土地登记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请示》(附件1)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统筹全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资源整理是指在科学合理划定规划实施单元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土地资源要素、统筹规划、统筹减量提质、统筹开发建设、统筹实施时序、统筹成本控制、统筹成本分摊、统筹资金保障的原则,在规划实施单元内统筹实施土地开发类和非土地开发类项目,全面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土地开发类项目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工业用地前期开发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等涉及征地、拆迁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土地资源整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城乡用地全覆盖原则。
土地资源整理工作以规划实施单元为基础统筹实施,包括全部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覆盖全市市域范围。
(二)减量提质原则。
引导和鼓励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减量提质和集约高效利用,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与人民生活品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公益性原则。
土地资源整理实施的征地、拆迁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途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四)“放管服”原则。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土地资源整理工作的各项手续原则上由各区办理。
第四条按照“规划引领、全域覆盖、平台统筹、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建立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平台,保障城市总体规划落地。
市级土地资源整理平台由市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交通、园林绿化、农业、水务、环保、人力社保、文物、地震等部门组成。
市政府召集市级土地资源整理平台组成部门,研究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审议等工作。
市级土地资源整理平台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文件名称废止理由1京土通[1991]22号1991-11-5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意见适用期已过2京土通[1991]25号1991-11-24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农村老宅基地面积标准和日期界限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京地通[1992]第34号1992-10-5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京地通[1993]32号1993-7-29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京房地字[1994]第579号1994-11-1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京房市场字[1995]145号1995-3-16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京房地权字[1998]第894号1998-9-21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切实搞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8京地[1998]192号1998-10-16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立选(洗)矿厂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9京房地权字[1998]第1365号1998-12-2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0京房地权字[1999]第615号1999-6-23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务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1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140号2000-3-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交接工作办公室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办理房地权属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2京国土房屋矿字[2000]第132号2000-3-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独立选矿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3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429号2000-6-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4京国土房管集[2000]645号2000-12-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5京国土房管矿字[2000]第694号2000-12-2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对独立选(洗)矿厂进行年检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6京国土房管划字[2001]193号2001-3-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闲置用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预定金处理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7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1061号2001-10-2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8京国土房管集[2002]720号2002-8-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9京国土房管集[2002]905号2002-9-2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0京国土房管储[2002]859号2002-9-2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1京国土房管监[2002]1099号2002-12-1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试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适用期已过22京国土房管权[2002]1139号2002-12-23 关于加快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3京国土房管权[2003]17号2003-1-8 关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11]366号)替代24京国土房管权[2003]119号2003-2-1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京国土籍[2007]804号)替代25京国土房管权[2003]379号2003-5-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土地登记中几个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复函适用期已过26京国土房管权[2003]418号2003-5-20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11[366号]替代27京国土房管集[2003]585号2003-7-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8京国土房管办[2003]706号2003-8-1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一站式办公规定(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29京国土房管矿[2003]729号2003-8-22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0京国土房管规科[2004]111号2004-2-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1京国土房管集[2004]350号2004-4-8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2京国土房管集[2004]400号2004-4-16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农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3京国土房管权[2004]428号2004-4-22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4京国土房管权[2004]731号2004-6-23 关于城镇私房院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土籍[2010]462号)替代35京国土权[2004]56号2004-7-23 关于做好地籍调查成果验收复核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6京国土权[2004]329号2004-11-9 关于开展农民宅基地确权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7京国土出[2004]358号2004-11-15 关于建立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和抽查评议制度的通知按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执行38京国土出[2004]458号2004-12-17 关于对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39京国土籍[2005]3号2005-1-5 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适用期已过40京国土耕[2005]118号2005-2-7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1京国土籍[2005]279号2005-5-9 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体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2京国土征[2005]350号2005-5-25 关于市政道路工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函适用期已过43京国土籍[2005]373号2005-6-3 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4京国土籍[2005]445号2005-7-7 关于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5京国土籍[2005]475号2005-7-21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确权定界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6京国土籍[2005]517号2005-8-3 关于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期已过47京国土籍[2005]606号2005-9-1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已被《地籍调查技术规程》替代48京国土籍函[2005]575号2005-10-27 关于相邻辖区之间权属调查现场指界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地籍调查技术规程》替代49京国土籍[2005]770号2005-11-9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程监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0京国土征[2005]822号2005-11-14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征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适用期已过51京国土籍[2006]13号2006-1-6 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与河北省权属界线指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2京国土用[2006]28号2006-1-16 关于继续执行数套商品房住宅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3京国土籍[2006]49号2006-1-26 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接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4京国土籍[2006]157号2006-3-22 关于出具地籍调查成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京国土籍[2011]365号)替代55京国土籍[2006]179号2006-4-3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乡镇调查成果预检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6京国土籍[2006]276号2006-5-17 关于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与原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7京国土籍[2006]369号2006-6-22 关于规范北京市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320号)替代58京国土籍[2006]402号2006-7-3 关于下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59京国土籍[2006]460号2006-7-26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0京国土市[2006]511号2006-8-16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1京国土籍[2006]681号2006-10-26 关于规范地籍数据库建设和全面推进城镇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2京国土监[2006]696号2006-10-30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京国土监[2009]795号)替代63京国土用[2006]708号2006-11-6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4京国土籍[2006]717号2006-11-10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数据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5京国土籍[2006]873号2006-12-31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市局、分局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6京国土用[2007]20号2007-1-23 关于加强外资企业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7京国土用[2007]21号2007-1-23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68京国土籍[2007]352号2007-6-5 关于按分工移交土地登记项目的通知被《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11]366号)替代69京国土籍[2007]439号2007-7-3 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统计表》的适用期已过通知70京国土环[2007]492号2007-7-18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类项目管理办法》(京国土环[2013]500号)替代71京国土籍[2007]498号2007-7-2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11]366号)替代72京国土籍[2007]503号2007-7-23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变更地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3京国土籍[2007]729号2007-9-26 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4京国土籍[2007]816号2007-10-24 关于开展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5京国土籍[2007]981号2007-12-12 关于确认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使用手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6京国土籍[2007]1021号2007-12-24 关于做好城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后续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7京国土籍[2008]476号2008-9-9 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8京国土籍[2009]219号2009-4-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9京国土环[2009]256号2009-5-4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类项目管理办法》(京国土环[2013]500号)替代80京国土勘[2009]573号2009-9-10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的通知适用期已过81京国土热[2009]623号2009-10-12 关于本市地热矿业权新立及变更范围进行实地核查的通知按国土资发[2009]54号执行82京国土用[2010]181号2010-4-29 关于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执行83京国土籍[2010]297号2010-6-28 关于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京国土籍[2012]633号)替代84京国土籍[2010]366号2010-8-2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2•【字号】京计投资[2002]1689号•【施行日期】200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计投资[2002]1689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涉及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工作,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9月2日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为了确保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的宏观调控,培育健全规范的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家计委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的原则(一)协调统一原则。
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筹措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基础上性质、规划条件、土地资源现状等因素进行编制。
(二)全市一盘棋原则。
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
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也必须纳入本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集中管理,统一供应。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第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09.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二批)
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统一的原则,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08年12月30日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不符的,以及适用期已过的7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7件)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二○○九年元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京政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6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序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
本规划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正确处理好“都”与“城”、“舍”与“得”、疏解与提升的关系,提升土地资源高质量保护利用水平,为推动城市发展方式转型与功能格局优化提供资源支撑和保障。
本规划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主要任务等,是指导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一章发展基础与形势要求一、“十三五”时期主要成效“十三五”时期是北京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五年。
北京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这一重大时代课题,基本建立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提升绿色生态空间本底规模质量,深化耕地保护空间与政策保障,减量发展迈出实质性步伐,“十三五”确定的土地资源保护利用任务目标基本完成,土地资源治理体系逐步完善,保障和支撑了城市发展方式实现历史性变革。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顺利完成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分局及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工作,加大力度,对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进行沟通,妥善处理。
对于我市其他住宅用地,可参照《意见》确定的原则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顺利完成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土地登记工作,现就中央单位住宅用地土地登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中央单位已建成且尚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住宅小区用地,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按照地籍调查成果予以登记,未形成地籍调查成果的,可按如下原则确定宗地范围:(一)独立楼房可按该楼基座占地及直接为该楼服务的土地设立宗地。
(二)对封闭式住宅小区,可以以整个小区为一宗地。
在用地范围不超过规划、未占用规划绿化带、未占用规划道路的情况下,以用来封闭整个小区的围坪、建筑物外墙、铁栅栏等作为宗地的权属界线。
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小区内独立的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用地,应独立划宗。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4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抵押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抵押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范围内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申请储备土地登记。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的土地,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名义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各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工作,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四邻无争议的储备土地,报区县政府批准后,以宗地为单位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各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工作,依进行注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但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476号市国土局各分局:为顺利推动我市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现就土地总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登记申请问题的处理各区(县)分局在土地总登记过程中,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目的、意义、利害关系等有关内容,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积极申请土地登记。
对不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土地使用单位,应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土地权利人积极申请土地登记。
(二)对私有平房和其他属于个人使用土地的,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督促土地权利人积极申请土地登记。
(三)对于经督促仍拒绝申请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登记部门单方进行地籍测量,按土地现状划定宗地边界。
划定的土地范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暂不进行登记发证。
二、关于对原指界成果的认定问题在此次土地总登记前,未核发过土地证书,但原来宗地边界已经经过指认,宗地边界至今无变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此次总登记不再要求重新指界,直接采用原指界成果进行登记发证:(一)原城镇地籍调查时已经进行过宗地边界指认并由相邻双方签字盖章的;(二)原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在《墙界表》或《四至表》上已经对所示宗地边界进行过有效确认的;(三)相邻单位在日常土地登记过程中作为权利人对宗地边界已经进行过指认并签字盖章的;(四)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政府机关已经确认过宗地边界的。
三、关于原土地登记中指界不规范问题的处理在此次土地总登记前,权属来源清晰合法,已核发过土地证书且宗地边界未发生变化,但当时指界不清或未指界的,此次调查按照原土地登记结果划定宗地边界,并在登记初审结束后按照土地总登记公告的要求将拟登记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等向本宗地权利人、相邻宗地权利人以及社会公示,公告期间无异议的,按照划定的宗地边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权利人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宗地划定问题(一)各分局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的有关要求划定宗地。
宗地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写。
(二)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
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问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三、关于土地抵押登记问题(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二)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同一宗土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确定抵押顺位。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征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协议约定或变更抵押顺位,土地登记部门应当按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条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房地字[1995]第1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3.02
【实施日期】199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5]第113号1995年3月2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公告》确定的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分工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申请用地登记,领取《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表》及填表说明一份,领表人在《外商投资企业领表登记簿》上签字。
用地单位自领表之日起10日内将填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送回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文件收件单》。
二、初审: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对填报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按土地使用费标准规定的土地用途分类,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
租用饭店、写字楼的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分类,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
8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
8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工作,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土地总登记工作。
第三条土地总登记是指对土地的权属、使用权、限制和其他权益予以确认、登记和公示的手续。
第四条土地总登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完成。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北京市各区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实施土地总登记工作。
第六条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二)具备专业的土地管理人员;(三)配备先进的登记设备设施;(四)严格保密制度。
第七条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及时。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土地登记应当依法确认、登记、公示土地的权属、使用权、限制和其他权益。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事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用途、使用周期等。
第十条土地限制的登记事项包括各类地域限制、土地权益限制、土地用途限制等。
第十一条土地权益的登记事项包括土地权益的产生、变更、转让等。
第十二条其他权益的登记事项包括土地抵押、租赁、承包等。
第四章登记程序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权属人的基本情况、土地权益的具体内容、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问题。
第十六条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决定,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将决定书送达权属人。
第十八条进行土地登记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对不属于土地登记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登记的效力第二十条土地登记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土地权属和其他权益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十一条土地总登记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统筹全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资源整理是指在科学合理划定规划实施单元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土地资源要素、统筹规划、统筹减量提质、统筹开发建设、统筹实施时序、统筹成本控制、统筹成本分摊、统筹资金保障的原则,在规划实施单元内统筹实施土地开发类和非土地开发类项目,全面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土地开发类项目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工业用地前期开发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等涉及征地、拆迁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土地资源整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城乡用地全覆盖原则。
土地资源整理工作以规划实施单元为基础统筹实施,包括全部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覆盖全市市域范围。
(二)减量提质原则。
引导和鼓励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减量提质和集约高效利用,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与人民生活品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公益性原则。
土地资源整理实施的征地、拆迁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途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四)“放管服”原则。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土地资源整理工作的各项手续原则上由各区办理。
第四条按照“规划引领、全域覆盖、平台统筹、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建立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平台,保障城市总体规划落地。
市级土地资源整理平台由市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交通、园林绿化、农业、水务、环保、人力社保、文物、地震等部门组成。
市政府召集市级土地资源整理平台组成部门,研究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审议等工作。
市级土地资源整理平台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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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的文件精神,在我市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的规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为推动我市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明确总登记工作程序和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一、工作范围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此次总登记对城镇居住小区用地只确认宗地外围界线。
城镇居住小区内部用地、已发布拆迁公告涉及的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内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纳入总登记范围,按日常登记程序办理。
二、工作目标按照《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市国土调查办发〔2008〕1号)要求,为提高土地确权率,逐步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土地确权率应达到90%以上,土地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
三、工作任务1.对已进行土地登记的档案进行清理和完善,并对已核发的土地证书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更正、注销和换发。
2.对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总登记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土地确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3.对不予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统计并记录在案。
4.将土地登记档案与地籍调查档案合并归档。
5.依据土地总登记最终成果,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
四、组织机构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设立登记发证推进组,负责对全市土地总登记发证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成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
五、准备(一)宣传1.宣传内容普及土地总登记的相关知识,包括土地总登记工作的政策、内容、程序、作用及意义,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各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主动地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传媒手段,通过新闻报道、理论文章、公益广告、宣传画、宣传栏等方式,结合北京市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对北京市土地总登记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
在北京市各级市属报纸上宣传北京市土地总登记有关情况;在北京电视台相关电视频道播放土地总登记的新闻、广告和宣传口号;在首都之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外网、中国地籍网北京子网的有关“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专题版面中刊登有关土地总登记的信息;面向社会不同层次,印制宣传画、宣传册、宣传单,走进机关、军队、社区、企业、村庄等进行散发宣传。
(二)发布通告1.通告方式各区县分局按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划定登记区,经报区县政府批准后,以区县政府名义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通告可以张贴、直接送达申请人或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
2.通告内容(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的期限;(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具体内容见《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总登记收件单〉(样本)及〈北京市土地总登记通告〉(样本)的通知》(京国土调查办发〔2008〕10号)。
第二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程序一、土地登记档案的清理和完善(一)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将下列登记档案和调查档案进行清理归纳(包括市、区两级档案):1.原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登记档案2.原土地局根据出让合同填制土地证书发证的出让档案3.原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档案4.原房屋土地局土地登记档案5.原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档案6.国土局土地登记档案7.城镇地籍调查档案8.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档案9.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档案(二)对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将下列调查档案进行清理和归档完善:1.城镇地籍调查档案2.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档案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宗地调查档案二、各区县将清理成果与数据库进行套合,以街坊为单位制作工作底图(一)二次调查时原城镇部分地籍调查成果至今未更新的,以集调整合后的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作为基础制作工作底图。
对于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覆盖的地区,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作为基础制作工作底图。
(二)已登记发证的,将发证范围、权利人和土地证号等相关信息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三、外业复查各区县土地权属调查人员会同地籍测量人员依据原有地籍调查成果、档案资料、工作底图等对宗地进行外业复查。
复查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用途、界址点线和相关地形地物。
(一)涉及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宗地的复查1.对宗地权属界线的复查处理(1)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原土地登记发证界线与实地界线、调查界线一致的,直接采用调查成果,不再进行地籍测量。
(2)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但与原土地登记发证界线不一致,符合有关确权政策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350号)的,直接采用调查成果,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3)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但实地范围小于原土地登记发证范围,且相差部分不属于他人合法占用的,以原登记界线为准,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但实地范围大于原土地登记发证范围,且超出部分依法不能确认的,以原登记界线为准,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原登记发证时未采用北京市地方坐标系进行测绘的,按照地籍调查相关要求进行地籍测量。
(4)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发证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但与实地界线不一致,符合有关确权政策的,进行变更地籍调查,重新提出申请;不符合有关确权政策的,以发证界线为准,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5)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发证界线、调查界线与实地界线均不一致,符合有关确权政策的,进行变更地籍调查,重新提出申请;不符合有关确权政策的,以发证界线为准,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2.对土地权利人和坐落的核实经核实,对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且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调查人员应主动为其开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告知书(已发证)》(附件1,下同),告知权利人按变更登记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对土地用途的核实经核实,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发生变化且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调查人员应主动为其开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告知书(已发证)》,告知权利人按变更登记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土地用途未经批准发生变化的,调查人员将变化情况记录在案,仍按原登记用途予以确认。
(二)涉及未登记发证宗地的复查1.对宗地界线的复查处理(1)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调查界线一致的,直接采用原有调查成果,不再重新进行地籍测量,进入权属审核环节。
(2)对实际用地状况进行勘查,实地界线与原调查界线不一致,应重新进行地籍调查。
2.对土地权利人和坐落的核实经核实,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坐落未发生变化的,此次土地总登记不再要求土地权利人重新申请。
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坐落发生变化的,调查人员应主动开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告知书(未发证)》(附件2,下同),告知现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变化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重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办理土地登记委托手续。
3.对土地用途的核实(1)对规划批准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与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二级地类不一致的,总登记时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二级地类在《土地登记卡》、土地权利证书上填写登记用途。
并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权利证书和《土地登记卡》上同时注明批准的出让土地用途。
(2)《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批准文件所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原则上按照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登记发证。
(3)土地利用现状与批准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用途办理总登记手续。
(4)没有明确批准用途的土地,以实际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划分的二级地类认定登记用途。
4.对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核实按照国家有关划拨政策和《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由地籍部门直接认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利用调查成果进行登记。
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填写《办理土地有偿手续告知书》(附件3),告知权利人到国土资源局管理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三)对于权属争议宗地的复查经核查,原争议已解决,调查人员应告知现土地使用者持争议调解或处理文书按总登记要求申请登记。
经核查,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宗地,按照《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2008〕87号)第六条处理。
四、申请土地权利人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
五、权属审核(一)登记人员需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宗地自然状况、宗地权属状况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
对原来已经登记发证并填写过《土地登记卡》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填写,但地号、宗地面积已经发生变更的,此次统一更换《土地登记卡》。
(二)权属审核标准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具体要求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规范》、《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2008〕87号)、《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2008〕476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经外业调查核实土地权利已消灭、终止,但原土地权利人未依法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并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的,登记部门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
对拒不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或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并在市局或区(县)分局门户网站公告后宣告证书废止。
六、公告(一)在土地总登记过程中,对未登记发证宗地的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
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日。
(二)原城镇地籍调查、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经公告,且现状无变化的宗地,不再进行公告,直接登记发证。
(三)此次土地总登记前,权属来源清晰合法,已核发过土地证书且宗地边界未发生变化,但当时指界不清或未指界的,此次调查按照原土地登记结果划定宗地边界,并在审核结束后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