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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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土地登记,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物权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土地登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土地登记,是指申请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宗地且土地权利属自然人的农村宅基地或城镇住宅用地的各类土地登记,包括个人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注销、更正、抵押、异议、查封(预查封)、预告和补(换)证登记等(以下在登记类别前省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土地用途按批准用途登记,具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16)规定的二级类目填写。

第四条个人土地登记具体操作应在局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中进行,有关登记宗地的信息、内容要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时间为准(补办的除外),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调查的实际建房时间为准,难以确定建房时间的,以土地批复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章申请和收件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界址确认表等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除因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外,须经宗地所属村委会同意并盖章。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对各种类型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详见附件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

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权源批复等材料原件的,除土地证书外,应提供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人在取得土地批复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的宗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房产登记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或依据。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3]3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结合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第二章土地登记类型第五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或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有土地无使用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登记。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

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处(宗)的,依法予以登记,其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实施细则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实施细则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

第三条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国土资源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事务。

第四条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土地权利的继承人、买受人可以查询与该土地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四)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查询人查询土地原始登记资料,应当向档案馆提出申请,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文件:(一)查询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

(二)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出具代理机构证明及代理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境外委托人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三)土地权利为继承关系的,应当提交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无法提供公证文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法定继承人相关证明原件。

土地权利为买受关系的,应当提交发生买受关系的合同、协议、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文件原件。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登记。

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再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进行。

其工作程序:(1)准备工作;(2)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3)登记申请;(4)权属调查审核;(5)编制权属图(宗地图);(6)公告;(7)注册登记;(8)核发证书;(9)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1)权源合法;(2)界址清楚;(3)面积准确。

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转用、征收、征用、开发整理、置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2 准备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

8 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8  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的文件精神,在我市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的规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为推动我市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明确总登记工作程序和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一、工作范围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此次总登记对城镇居住小区用地只确认宗地外围界线。

城镇居住小区内部用地、已发布拆迁公告涉及的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内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纳入总登记范围,按日常登记程序办理。

二、工作目标按照《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市国土调查办发〔2008〕1号)要求,为提高土地确权率,逐步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土地确权率应达到90%以上,土地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

三、工作任务1.对已进行土地登记的档案进行清理和完善,并对已核发的土地证书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更正、注销和换发。

2.对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总登记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土地确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3.对不予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统计并记录在案。

4.将土地登记档案与地籍调查档案合并归档。

5.依据土地总登记最终成果,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

四、组织机构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设立登记发证推进组,负责对全市土地总登记发证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成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

五、准备(一)宣传1.宣传内容普及土地总登记的相关知识,包括土地总登记工作的政策、内容、程序、作用及意义,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各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主动地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深圳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深圳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深圳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深圳市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2021目前,我国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土地登记档案及其数据存储在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为深圳市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深圳市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后,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条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

第四条土地证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临时用地证》。

土地证的外观、尺寸和颜色由市政府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

第五条《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奖励的对象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核发对象是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庄居民、农民、华侨、港澳台同胞。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奖励的对象是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下列土地,由对象出具土地使用证:(一)跨区域的国有工程、市政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绿化带、水利工程、自然风景区、文化、体育、通信、电信等公共设施)是土地使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公有住房用地是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的。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宁国土资[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446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专题讨论活动,深刻领会细则精神。

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开发,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业务系统的运行测试和完善。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本细则在全局系统试行。

试行中所遇问题请及时与地籍管理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职能分工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第四条初始登记第五条变更登记第六条注销登记第七条其他登记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第十二条土地其它情况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书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核查与受理第四章土地登记审查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初审第十八条土地登记审核第十九条土地登记公告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批准第五章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土地归户卡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证书缮制和颁发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注册文书填写要求第六章印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印章的种类及名称第二十七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七章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单位出让土地初始登记(三)单位划拨土地初始登记(四)个人(或单位)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六)单位租赁土地初始登记(七)土地作价出资初始登记(八)土地授权经营初始登记(九)出让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划拨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一)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十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十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十四)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附件二: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附件三: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附件四: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附件五: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公告附件六:异议登记告知书及证明书附件七:预告登记证明书附件八:土地登记概念及分类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土地登记行为。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确认的过程。

对于中国农村来说,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土地利益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农村土地确权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一、确权范围和对象1.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个人土地及其他所有权形式的土地。

2.确权对象:确权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用地主体。

二、确权程序1.调查摸底: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主体情况等信息。

2.依法登记:对农村土地主体进行登记,由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登记材料并进行登记。

3.听证公告:土地权属登记的结果需要在村级、乡镇级公示一段时间,公告期过后进行听证。

4.确权认定: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依法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并向权属人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5.补偿安置:对于存在争议的农村土地,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确权政策1.保护农民权益:确权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公平合理的确权,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2.保障环境和资源:确权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对一些敏感和重要的土地资源要加强保护,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管理:通过确权,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整治农村土地问题。

4.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确权可以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产业发展。

四、确权机构1.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调查摸底、登记认定等工作。

2.相关部门:协助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农村土地管理、人口和资源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

土地登记细则全文

土地登记细则全文

土地登记细则全文土地登记细则全文是指国家颁布的一套关于土地登记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其内容包含了土地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以及土地权属的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加速,土地登记细则的权威性和实用性愈加凸显,为加强土地经营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发展及保护各方土地利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地登记细则全文对于土地登记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对于土地登记的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和城市所有者及产权所有人,而其范围则囊括了土地的权属、权利、收益等方面的登记。

这些规定无疑可以激励土地所有者积极登记土地权属,并且有利于土地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也将会更加透明高效,减少土地纠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市场化程度。

其次,土地登记细则全文关于土地权属的确认、变更和注销等方面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是否确认土地权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可以有效稳定土地管理秩序。

此外,土地流转、抵押和拍卖等交易过程中,对土地权属的准确确认将有助于规范交易程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土地权属的变更和注销,同样是土地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

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了解变更和注销的操作流程能够避免有误操作,获得更好的经营体验和效果;而对于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规范土地变更和注销规程,有利于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

最后,土地登记细则全文还使用了严格的程序要求来规范土地登记的实施过程。

用户可以通过申请书和必要资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主管部门将审查视该土地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以及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合法和齐全等内容,如果审查合格,则可以进行登记。

这种规范化的流程,标志着土地登记管理进入了以法制化为基础的新时代,使土地登记的过程更加简单和便捷,更好地为土地运营和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通过实行土地登记细则全文,不仅有利于保障土地利益,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推动城市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浙土资办[2009]14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原则
1.3.1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5步骤
1.5.1准备工作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前言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12.准备工作………………………………………………………………………………………43.土地权属调查…………………………………………………………………………………54.地籍测量………………………………………………………………………………………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 (18)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35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J宗地图 (42)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拥有和集体拥有的两种性质。

有很多因使用权引起的争议,比如农村相邻村民宅基地之间有争议。

也有些情况,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比如两个集体之间土地权属有争议。

为了防止发生争议,就需要我们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那么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都有哪些呢?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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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范围 .......................................................................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6 3 术语 ....................................................................... 7 4 总则 ...................................................................... 9 4.1 目的与任务 ........................................................... 9 4.1.1 目的 ........................................................... 9 4.1.2 任务 ........................................................... 9 4.2 调查比例尺 ........................................................... 9 4.3 数学基础 ............................................................ 10 4.3.1 平面坐标系统 .................................................. 10 4.3.2 高程系统 ...................................................... 10 4.3.3 投影方式 ...................................................... 10 4.5 基本登记单位 ........................................................ 10 4.6 计量单位 ............................................................ 10 4.7 界线与控制面积的确定 ................................................ 11 4.8 调查程序 ............................................................ 11 4.9 组织实施和管理 ...................................................... 11 4.10 各级领导小组的职责 ................................................. 12 4.10.1 省级的职责 ................................................... 12 4.10.2 州(市)级的职责 ............................................. 12 4.10.3 县(市、区)级的职责 ......................................... 12 5 土地分类 .................................................................. 13 6 调查的准备工作 ............................................................ 18 6.1 资料收集 ............................................................ 18 6.1.1 政策法规文件 .................................................. 19 6.1.2 基础资料 ...................................................... 19 6.1.3 权源资料 ...................................................... 19 6.2 编写方案 ............................................................ 19 6.3 工作准备 ............................................................ 20 6.3.1 表册 .......................................................... 20 6.3.2 界标准备 ...................................................... 20 6.4 人员培训与试点 ...................................................... 21 7 权属调查 .................................................................. 21 7.1 调查内容 ............................................................ 21 7.1.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 21 7.1.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 21 7.2 调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 .............................................. 22 7.2.1 调查单元划分 .................................................. 22 7.2.2 地籍编号规则 .................................................. 22 7.3 调查工作底图 ........................................................ 24 7.4 实地调查的工作程序 .................................................. 24 7.5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 25 7.5.1 权属来源调查 .................................................. 25

《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分割实施细则》

《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分割实施细则》

《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分割实施细则》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挥土地登记在规范土地市场交易、土地资产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通知》(甘国土资籍[202x]4号)、《关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2x]142号)为依据,特制定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实施细则如下:一、范围及对象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范围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三大类。

已购公有住房指国家职工按照国家房改优惠政策一次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商品房指房屋产权人按照市场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政策性的商品住房。

主要对象是:(一)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商品住宅房(楼)参与房改出售后未上市交易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上市转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方法步骤(一)告知勘丈1、通告或通知。

此项工作开展前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也可到用地单位告知或由用地单位进行申请。

2、申核资料。

由售房单位提交有关售房资料、权属证明材料及原土地证书,报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预审。

3、实地勘丈。

在用地单位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和四邻无争议的情况下,现场勘丈绘制草图,进行分割登记。

(二)确定住房用地范围住房用地范围的确定,采用单独或先分割后分摊的办法进行。

(1)综合宗地的分割。

单位住宅区用地与办公等其他用地为一宗地时,应将住宅区用地分割单独划宗。

(2)宗地的设立。

①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无论平房或楼房凡能划分出每个购房者各自使用土地界线的均单独划宗;②不能为购房者单独划宗的,则以整栋房用地或连片房屋用地设为共用宗地;③共用宗地无论是按栋划宗还是连片划宗,其共用宗地的用地面积,除包括房屋本身占地外,还应包括宅间小路、宅间绿化、煤房等附属用地在内;④住宅区内市政设施、交通道路用地、广场、大面积的公共绿化用地单独划宗,不进行面积分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沪规土资籍[2012]809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2〕809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做好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登记范围)本市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但“撤村建居”后原集体土地未征收的除外。

第三条(登记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作为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发证主体,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的日常管理。

区县规划土地局所属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受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委托,具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事务。

区县规划土地局协助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区县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三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三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进行明确、确权、登记的过程。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一些具体细则,详细说明了土地确权的程序、要求和政策等方面。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程序和要求1. 信息收集:政府部门需要收集农村土地相关的基础信息,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用途、面积、位置等。

可以通过农户调查、土地调查和现场勘查等方式获取信息。

2. 权益确认:政府部门需要确认土地权益人,并与农户进行确认。

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土地合同、土地流转协议、土地继承或转让协议等。

确认土地权益人可以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进行。

3. 审核验证: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的权属和权益进行审核和验证。

这包括对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书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有效。

4. 登记备案: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的确权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

5. 公示公告: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的确权信息进行公示和公告。

公示公告的目的是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的透明和公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权属调整:如果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发现土地权益存在争议或矛盾,政府部门需要进行调解和协调,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

7. 证书颁发:政府部门需要向土地权益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证书是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可以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和权属转让。

二、农村土地确权的政策和措施1. 完善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益的保护和流转规定。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权益的明晰和合法。

2. 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和机构。

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科学、高效和公正,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3. 加大对农村土地确权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政策和程序的了解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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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办〔2009〕143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被监护人土地权利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等);(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五)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或依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

如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供相邻双方签字确认的权属界线范围以及下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土地房产所有证等);(2)实施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3)其他可依法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土地权源依据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具结保证书,并经乡镇、村两级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申请土地登记,可以委托经注册的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地籍调查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调查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规范和数据建库要求。

第十四条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

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由土地权利人单方申请;(一)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和初始登记;(二)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三)依据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单套房屋交付过户的土地变更登记;(五)名称、地址、用途或其他土地登记内容变更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变更登记;(六)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七)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换发;(八)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五条土地权利人死亡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遗产继承证明等材料。

原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前死亡的,其合法的继承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遗产继承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土地登记机构应予以查验,并根据需要就有关登记事项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

需要询问的应做好询问记录。

询问记录表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时,询问记录表由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登记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在土地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土地登记机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权属审核。

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土地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的,应当制作查看记录。

第十九条办理下列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在土地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上予以公告:(一)土地总登记;(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三)依职权进行的土地注销登记;(四)更正登记;(五)补证登记;(六)土地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其他登记。

公告期限为15 天。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土地登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土地登记机构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复查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复查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经审核符合土地登记要求,土地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需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注册登记。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后,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凭证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对共同共有的,在土地证书“权利人”栏应填写全部共有权人(或用等表示,并备注说明),在记事栏中注明“共同共有”和“持证人名称”。

第二十二条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更正登记等,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而无法收回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公告废止,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三)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四)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六)土地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利初始、变更登记申请的;(七)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建立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其中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应当在15 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土地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 日。

但需要公告的,公告期限除外。

第三章土地登记类型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依法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租赁)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转为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的,当事人应当分别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有关税费缴纳凭证,或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批准文件以及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需要登记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持批准的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有关批准文件等权源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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