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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过户从而获得收益,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国家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过户从而获得收益,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国家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因此,在划拨土地的估价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应对出让金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加以重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在估价报告中对其加以披露。

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有关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有依据的向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问功能。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

If we really want to know our state of mind, we should first look at our 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导读: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包含了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地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七十八条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要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六)、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该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

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

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保障土地交易安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实现其债权的行为。

2. 特征(1)抵押物特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具有特定性。

(2)抵押权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需依法进行登记,具有公示性。

(3)抵押权实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需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程序,具有优先受偿性。

(4)抵押权转移: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等,具有可转让性。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第五章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权。

”2. 抵押权设立(1)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抵押物: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需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4)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3. 抵押权实现(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方式:抵押权人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

(3)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抵押权消灭(1)债务履行: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消灭。

土地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抵押登记是指土地抵押权人将抵押合同及其相关文件报送土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确认抵押权人对于抵押土地的抵押权的法律行为。

土地抵押登记是土地抵押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土地抵押登记的概念、法律规定、登记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土地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土地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

2. 登记主体土地抵押登记的主体包括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享有抵押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人是指将土地作为抵押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登记范围土地抵押登记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1)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土地抵押登记;(2)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抵押的,应当同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3)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土地抵押登记;(4)以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4. 登记程序(1)申请: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②抵押合同;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④抵押土地的权属证明;⑤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土地登记机关收到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通过后,对抵押土地进行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公告。

5. 登记期限土地抵押登记的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6. 法律效力(1)土地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土地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对于抵押土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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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

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变。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与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

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杭州地产市场(以下简称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承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五条通过依法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但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第六条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抵押当事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抵押。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必须先征用国有土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抵押。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如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并同时按有关规定相应办理建筑物、附着物抵押手续,抵押方可成立。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应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抵押方可成立。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杭土资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杭土资发〔2010〕21号)各分局(不含萧山、余杭),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9〕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无地上定着物和在建房屋形象进度未超过±0.0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地上有定着物但不能办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在征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并由抵押双方明确抵押权实现时地上定着物的处置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标的不包括地上建筑物)。

尚未竣工的单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在征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二章抵押申请第四条下列土地使用权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一)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其中出让给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用于教育、医疗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除外;(二)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三)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规定(3篇)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抵押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抵押权的实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抵押登记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开原则;(四)便民原则。

第四条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土地抵押登记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土地抵押登记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土地抵押登记的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抵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三)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

第六条土地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抵押物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土地权利;(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抵押合同;(四)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抵押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抵押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土地抵押登记的程序第八条土地抵押登记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抵押人提交登记申请;(二)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三)登记机关审核申请;(四)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五)抵押人领取登记证明。

第九条登记机关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抵押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的,应当在登记决定书送达抵押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抵押人颁发土地抵押登记证明。

第四章土地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和终止第十二条土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变更登记决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柳国土字〔2008〕31号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为加强土地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一)土地所有权;(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五)依法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六)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且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八)改变土地用途未交纳土地收益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九)抵押权终止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十)未经依法处理的闲置土地;(十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或土地登记被注销的土地;(十二)地面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十三)已预售的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十四)以公共绿地或公共设施配套用地单独抵押的;(十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土地使用证;2.抵押双方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为个人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主债权合同、抵押物清单;4.抵押人用抵押标的物为第三人作担保的,需提交“抵押担保函”及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5.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需提交双方确认的分割界线宗地图,并分别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或有测绘资质单位测量的反映现状的分割范围图,面积测算表;6.划拨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及备案表(复印件);出让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备案表(复印件)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抵押额的确认证明(原件);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8.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出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票据(复印件);9.抵押宗地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土地所在辖区国土分局出具的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10.如宗地已被查封的,应提交查封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11.宗地已经出租的,应提交承租方知悉抵押的证明材料;12.声明书(由市国土局提供,申请人填写)、承诺书。

土地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土地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抵押权法律关系,保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实现和消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土地抵押权法律关系。

第二章土地抵押权的设立第六条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人拥有土地使用权;(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抵押合同;(三)抵押合同内容合法、明确;(四)抵押物为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三)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抵押登记费;(四)抵押人应当将抵押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抵押登记机关。

第八条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抵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三章土地抵押权的变更第九条土地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权人变更、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和抵押担保范围变更。

第十条土地抵押权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物或者抵押担保范围发生变更;(二)变更后的抵押权、抵押人、抵押物或者抵押担保范围仍然符合法律规定;(三)变更后的抵押权、抵押人、抵押物或者抵押担保范围不损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土地抵押权的变更,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物或者抵押担保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合同;(二)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物或者抵押担保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三)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抵押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登记。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_办法_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_办法_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县农委长丰科源村镇银行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经2000年6⽉13⽇汕头市⼈民政府第⼗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发布之⽇起施⾏。

⼆000年七⽉六⽇第⼀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以特区范围内依法可以抵押的⼟地房产进⾏抵押登记的,均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将其合法的⼟地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式提供给抵押权⼈,作为本⼈或第三⼈履⾏债务担保的⾃然⼈、法⼈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必须遵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的原则,依法进⾏。

第五条市国⼟房产⾏政主管部门是特区⼟地房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抵押的⼟地房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并依法限制抵押期限内⼟地房产权属的转移。

第六条下列⼟地房地产可以抵押:(⼀)以出让⽅式取得使⽤权且付清地价款的国有⼟地;(⼆)以划拨⽅式取得使⽤权且经国⼟房产⾏政主管部门核定处分时应补交地价款数额的国有⼟地;(三)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屋及其占⽤的国有⼟地;(四)依法可以抵押的承包的集体荒⼭、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五)已登记的村镇企业的⼚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的集体⼟地。

(六)经⼟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交易确认的预购房地产。

以本条第(四)、(五)项规定的集体⼟地使⽤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集体所有的⼟地⽤途。

以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房地产抵押的,只限于购房⼈为取得该预购房地产的购房资⾦⽽向银⾏申请的抵押贷款。

第七条下列⼟地房产不得设事实上抵押权:(⼀)权属来源不合法、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地房产;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篇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若干规定土地抵押登记相关问题解答一哪些土地允许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答:土地抵押是指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用土地抵押进行融资的现象越来越多。

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首先总体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土地抵押的标的是土地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二是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权利。

我国法律对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土地权利,也相应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三是进行的抵押土地权利必须已经登记发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的土地必须享有权利。

另外,权利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至于具体哪些土地权利能够进行抵押?哪些土地权利禁止抵押?哪些土地权利抵押应当受到限制?笔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如下意见:一、关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得交易,不具有流转性,因此不论是国家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都不得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均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因此,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所有权的抵押登记。

二、关于土地用益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物权法?、?农村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都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作出规定。

天津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文件共十章39条,分总则、交易平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申请、抵押物价值评估、放款和登记、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土地经营权收储管理、附则。

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流程、风险分担、抵押物处置等进行了明确。

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设立抵押申请贷款。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抵押权人认可的蔬菜种植、粮食生产、畜牧养殖、特色果茶、种苗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田园综合体等新业态。

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设立沂南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比例对不良抵押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并明确了具体流程。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也可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收储公司,按挂牌流转、协商流转、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的顺序处置。

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抵押证明要有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抵押证明要有哪些内容

Those you hate work harder than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抵押证明要有哪些内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当中规定的抵押证明要写清楚的内容包括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人的名称,地址,抵押宗地的座落、图号、地号,抵押面积,抵押金额和期限,其他约定的条件以及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等。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是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抵押证明要有哪些内容?(《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2、抵押人名称、地址;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4、抵押面积;5、抵押金额、期限;6、宗地标定价;7、其他约定条件;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

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8、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9、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

无论是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还是其他任何物品的抵押,抵押登记证明书当中包括的这些内容都是大同小异的,而且现在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管理办法当中也一再强调一定要办理土地使用权他项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初稿)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初稿)

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向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与建立信贷关系的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凡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贷款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二)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三)抵押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四)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五)抵押人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公证;(六)抵押权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以下简称《抵押证明书》),此证明书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制发。

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须明确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和时间,抵押人有拖欠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行为的,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予以授理其借款申请。

第五条《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确定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不高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期限。

第六条抵押借款额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确定。

最高抵押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价值的50%。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1. 引言抵押权登记是指债权人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便在抵押标的物被处置或转让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了规范抵押权登记的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制定了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2. 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登记机关是指依法负责抵押权登记的机关。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确认抵押权人的权益;- 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清除;- 维护抵押物的登记档案。

登记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 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并核发登记证明;- 驳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 就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抵押合同成立,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的抵押协议;- 抵押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抵押标的物的权利归属清楚明确;- 抵押权的设立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 抵押权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程序抵押权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程序如下:1. 债权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材料审查;3. 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4. 抵押权登记成立,并将登记信息记录在抵押登记档案中;5. 债权人可根据抵押权登记证明行使相应的权益。

5. 抵押权的变更和清除抵押权的变更和清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变更或清除抵押权的申请须由债权人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 登记机关对变更或清除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登记机关发出变更或清除的登记证明。

6. 登记档案的管理登记机关负责抵押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清除相关的文件;- 抵押权人的登记证明;- 抵押标的物的证明文件。

7. 法律责任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行为,登记机关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机关对登记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If you are really willing to work hard for your dreams, the worst result will be a late bloom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必须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取得金融许可证的相关金融机构或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允许成立的小额贷款的公司等,才能作为放贷款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在我们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尤其重要。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应该严格根据合法的土地权利的来源材料,根据物权法合理进行土地登记。

那么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规范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13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严格确定并划分宗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

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登记,宗地边界不得随意调整。

因道路规划等原因导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由县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县规划部门批准文书、调整后的宗地四至及拐点坐标等材料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县国土部门应依据县规划部门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二级类填写。

土地抵押管理办法

土地抵押管理办法

土地抵押管理办法篇一:抵押登记行政管理办法唐山市农村土地张家口市经营权贷款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依据中共田喜荣农村工作委员会、唐山市金融组织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市农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建言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唐农工(2021)5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是指受让方依据《唐山市农村土地芒翁许可权流转证管理细则配套措施》取得《唐山市农村土地芒翁许可权流转证》后,证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向担保机构需要进行反担保,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按揭或向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登记实行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重复抵押。

第四条农村土地抵押经营权借款登记机构为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林权经营权抵押抵押贷款贷款登记流程:(一)借款人持《邢台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二)借款人如实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表》,经登记专业机构初审盖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审查。

(三)金融机构或借款机构同意抵押后,在《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上盖章确认,并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抵押担保手续。

(四)借款人抵押贷款手续办结3日内,将抵押手续及《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担保贷款登记表》交予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县级正式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第七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间,抵押贷款贷款重置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与抵押权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申请办理拥有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

第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注册贷款变更登记流程:(一)登记向登记机构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借款人申请,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并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抵押权人赞成变更的证明、《唐山市农村土地特许权经营权流转证》、土地流转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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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land mortgage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m 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初始登记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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