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船舶油污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油污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油污管理,预防和控制船舶油污事故,保护我国海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船舶的油污管理,包括船舶燃油、润滑油、机油等油品的储存、运输、加注、排放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油污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油污事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油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油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和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对船舶油污事故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二、船舶油污管理要求第六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油污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船舶应当制定油污应急计划,明确油污事故的预防、处置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八条船舶应当建立油污记录簿,详细记录燃油消耗、油品转移、排放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船舶加注燃油时,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供应单位,并确保燃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船舶排放油污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沉积物、残油、废油等污染物。
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油污应急计划,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三、船舶油污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船舶油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污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污记录簿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燃油供应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燃油供应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证照等。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是指船舶在使用燃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油、废润滑油和废油渣。
为了合理管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制定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管理工作,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包括国内船舶和外籍船舶。
第三条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循序渐进,分步实施;3. 科学合理,技术先进;4. 全员参与,责任明确;5. 监管有力,执法严格;第四条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依法履行申报、备案、审批和监督检查等手续。
第二章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收集和储存第五条船舶在操控残余油类物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泄漏到水体中。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定期对废油、废润滑油进行收集,并储存于符合环保要求的容器中,确保容器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废油、废润滑油的储存区域应具备防滑、防漏、防爆等安全措施,设有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防火设施。
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环境整洁和安全。
第八条船舶需要进行长途航行时,应提前计划好废油、废润滑油的储存量,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因容器饱和而泄漏。
第三章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和运输第九条船舶在靠港或停泊时,应将收集到的废油、废润滑油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港口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船舶应主动协助港口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废油、废润滑油转交给该单位。
第十条船舶在装卸过程中,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和工艺,确保废油、废润滑油的安全装卸。
第十一条船舶将废油、废润滑油运输至处理单位时,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和溢出。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是为了规范船舶在处理残余油类物质时的作业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1. 定义与范围:
- 定义残余油类物质的类别以及包括的物质范围。
- 说明适用的船舶类型和相关作业场所。
2. 资质要求:
- 规定船舶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 制定船舶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审查和认证程序。
3. 作业规范:
- 明确船舶在处理残余油类物质时应遵守的操作规程。
- 确定作业所需的各种设备和工具等。
4. 环境保护要求:
- 确定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时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 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环境检测要求。
5. 废物处置要求:
- 制定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产生的废物的处置措施。
- 规定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6. 监督与处罚:
- 规定船舶主管部门对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要求。
- 制定依法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船舶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措施。
7. 附则:
- 解释本办法中的一些术语和名词。
- 说明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修订程序。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和减少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提高船舶的作业效率和安全性。
这些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579-78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方法一、引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本文将从分类管理、储存及使用、处置等方面提出一套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方法,以帮忙相关从业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分类管理船舶残余油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油、润滑油等,属于含有机化合物的废油;另一类则是废涂料、废树脂、废油漆等,属于有机废化学品。
因此,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管理中,需要严格进行分类,实行不同的处理措施。
三、储存及使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在储存和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储存(1)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如储罐等,确保其密闭性能良好,防止泄漏污染环境;(2)储存时应依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在设备上做好标识,并严格执行分类管理;(3)储存设施要摆放平稳,并要阔别火源、易燃品和可燃品等,保持通风良好;(4)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的密闭性能和安全性能,确保运转正常。
(1)在进行使用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使用说明,了解每种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化学性质,避开使用不当、误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等;(2)在使用时需进行严格安全措施,保证操作安全;(3)使用过程中,应保证室内外通风良好,并注意防火措施;(4)使用后要适时清理残余物质,分类存放,并立刻妥当处理相关清洗工具。
四、处置1. 废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废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应遵从“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化”的原则,即在处理中应尽可能削减废油的产生和削减环境污染;在充分利用这些废油中的资源的同时,力争最大限度地削减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 废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方法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
物理方法重要包括油水分别、筛分、吸附等;化学方法包括化学反应、氧化、还原等;生物方法重要指生物降解。
应依据实在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4. 在废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证处理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稳定性;(2)正确选择和使用处理方法和设备,保证其处理效果和效率;(3)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监测和掌控废油的产生、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的排放,确保环境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本条例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利用船舶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他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预警和监测、监视体系,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安全管理规定
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船舶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个关于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安全管理规定的简要说明: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工作的安全与有效进行,适用于任何海上船舶。
二、定义1. 油渣:指与燃油相关的残余油污,包括但不限于油渍、油污、油垢等。
2. 舱内废物:指舱室或舱舶内的各种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危险废物等。
三、责任和义务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负有确保船舶清洁和安全的责任。
2. 船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工作,并确保其安全性。
四、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的程序1. 制定清除计划:在每次航行前,应制定清除计划,明确清除的目标、方法、时间和责任人等。
2. 按计划进行清除:按照清除计划,使用合适的清洁设备和工具清除油渣和舱内废物,并及时处理废弃物。
3. 监督和检查:船舶管理人员应对清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要求进行。
4. 记录与汇报:清除工作完成后,应详细记录清除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船舶管理人员进行汇报。
五、清除设备和工具的选用和使用1. 清洁设备和工具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使用前应经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清洁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清洁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理解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安全防范措施1. 所有清除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手套、护目镜和防护服等。
2. 在清除过程中,应注意船舶稳定,防止滑倒和坠落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3. 清除涉及到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处理和运输,以防止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七、船舶管理人员的角色和责任1. 船舶管理人员应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2. 船舶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和检查清除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对清除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1983)202号文发布 1983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检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加强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况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为保证油船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船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船载重量的1/4。
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船,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垃圾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计划规定。
第二条本计划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等。
第三条船舶垃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公众参与;(四)统一监管,分类处理。
第二章船舶垃圾的分类第四条船舶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生活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二)船舶操作垃圾:包括油桶、油漆桶、机油、滤油棉、金属屑、缆绳、锚链等;(三)船舶备品备件:包括轮胎、电池、油漆、涂料等;(四)船舶废弃物:包括船体、船用设备、备件等。
第五条船舶垃圾处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确保分类准确。
第三章船舶垃圾的收集与储存第六条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船舶垃圾的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
第七条船舶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足够的容量,能够满足船舶垃圾的收集需求;(二)具有明显的分类标识,便于识别和分类;(三)易于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
第八条船舶垃圾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设施应密封,防止垃圾渗漏;(二)储存场所应远离生活区,避免影响船员健康;(三)储存场所应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
第四章船舶垃圾的处理第九条船舶垃圾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二)鼓励资源化利用;(三)禁止随意排放。
第十条船舶垃圾处理方式包括:(一)焚烧:适用于有机垃圾,如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等;(二)填埋:适用于无机垃圾,如塑料、玻璃、金属等;(三)回收利用:适用于可回收的废弃物,如轮胎、电池等;(四)焚烧与填埋结合:适用于有机和无机垃圾混合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船舶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二)具有足够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船舶垃圾的处理需求;(三)具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处理效果。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1. 前言船舶运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会产生一些废物或废液,例如船舶运输过程中的残余油。
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管理,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船员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船舶残余油指油轮装运和船舶运营産生的废油,包括和能船与散货船的渣油、柴油脱硫后废燃料油、甲板上集水汇集的泄漏油污等。
3.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3.1 作业管理人员责任1.船长应指定专人负责船舶的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并定期对本办法进行检查、评估和更新。
2.负责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和应急处置知识。
3.负责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的人员应当确保残余油类物质处理工作符合相关法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4.负责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的人员应当落实库存、适宜性和消耗数据记录,并及时对船上残余油类物质的形态和储存位置进行记录。
3.2 作业安全规定1.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人员须事先制定作业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作业。
2.在每次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手套等。
3.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期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4.作业地点周围必须进行隔离,禁止有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3.3 环保行动规程1.环境保护必须放在首位,作业期间必须注意保护环境。
2.残余油类物质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废液必须严格分类、包装并妥善处理。
3.严格防止残余油类物质溢漏,一旦发生溢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严格禁止将残余油类物质倾倒入海,必须将废液妥善存放后在港口进行处理或投入油轮进行转运。
4. 总结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对船舶运营中残余油类物质的管理,这不仅可以保护海洋环境,更能保障船员安全。
因此,船长及船上管理人员应牢记相关管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作业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制度
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工作,保护海洋环境,依法治理船舶油污污染,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我国港口和在我国领海、领土和专属经济区内从事营运活动的船舶,以及为这些船舶的运输和供应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垃圾管理规定》三、船舶油污回收管理的主要内容1. 油污治理设施船舶应当配备油污治理设施,确保在发生意外泄漏油污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油污汇报和处置船舶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泄漏油污情况,应当立即报告船舶管理者和港口管理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治理。
船舶管理者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 油污收集和处理船舶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油污应当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并交由合法的油污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不得将油污直接排放到海洋或其他公共水域中。
4. 油污数据记录和报告船舶管理者应当建立油污排放和处理的数据记录系统,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5. 油污污染应急演练船舶管理者应当组织油污污染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船舶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油污回收和处置工作。
四、责任和监督1. 船舶管理者应当对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确保船舶在停靠港口和进行营运活动时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3. 受到船舶油污污染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船舶管理者进行赔偿,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制度的船舶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对存在安全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
第七条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行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
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第八条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认真清理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
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
作业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残余油类物质种类、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1. 引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所剩余的燃油和润滑油,在船舶停靠港口进行卸载作业时,需要进行相关的管理和作业监管。
本文将介绍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2.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有关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进出港环境规定》•《船舶油污染应急处理预案》•《船舶油污染责任与赔偿条例》在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管理办法3.1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作业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作业流程、作业人员、作业设备、作业时间、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2.设立作业区域,制定路线图,指定作业区域,明确停车位置和方向;3.定期维护和检查作业设备,确保设备完好;4.对作业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3.2 作业过程中的管理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需要进行以下管理:1.作业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要求作业中设备运行平稳、工作效率高,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2.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3.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包括现场围栏、人员护栏、安全警示标识等。
3.3 作业后的处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完成后,需要进行以下处理:1.对卸油区域进行清理,包括残余油类物质的收集和处理;2.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安全;3.按要求填写相关报表,并存档备查。
4. 作业注意事项1.作业现场必须设立防暴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2.禁止吸烟、明火等火源在作业现场附近;3.确保作业设备的运转稳定,防止设备故障造成事故;4.严格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作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总结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对于保障作业的安全、有效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作业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确保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安全与顺利。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船舶数量的增加以及船舶运输的发展,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管理成为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避免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我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定义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是指船舶在油舱、油箱、漏油槽等部位存放的未使用完毕的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油类物质。
这些物质往往含有一定的危险成分,如果随意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在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各项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2. 环境保护原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属于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管理。
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残余油类物质泄漏或外溢,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 法律合规原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政策及标准的实施。
四、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管理要求1.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收集和储存(1)船舶在作业前应对残余油类物质进行收集和储存,必须使用合适的容器,并确保容器的密封性和稳定性。
(2)收集到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应被严格分类和标记,以防止混淆或误用。
2.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和处置(1)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和处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包括污水处理、油类物质回收利用等。
(2)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过程中必须防止污染和泄漏发生,如果有泄漏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
3.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岗位职责、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资质要求,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是指在船舶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废油、废渣等物质。
为了有效管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保护海洋环境,制定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确定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所有进行船舶作业的船舶和相关机构。
2. 定义和分类:明确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包括废油、废水、废渣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制定不同的管理要求。
3. 作业管理要求:明确船舶作业过程中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管理要求,包括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
要求船舶和相关机构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不造成海洋污染。
4. 油水分离设备和处理设施:规定船舶需要配备油水分离设备和合适的废物处理设施,确保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可以有效分离和处理。
5. 排放和处理标准:制定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渣处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6. 监测和检查:规定船舶和相关机构需要定期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监测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合规性。
7. 处理违规行为:对于不遵守管理办法的船舶和相关机构,明确处理措施和违规行为处罚细则,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与相关部门、船舶和相关机构密切合作,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此外,还需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更新和管理办法的修订,与时俱进,保持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是指在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油类物质,包括油水混合物、船舶废油、废油渣和船舶油污等。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航运安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和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需要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体制。
船东或船舶管理者应制定明确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处理和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职责,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位。
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管理制度。
这包括制定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工艺和方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操作记录等。
此外,还需要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建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收集和储存系统。
船舶应配备专门的残余油类物质收集设备,如油水分离器、油类物质储存罐等。
在船舶停靠港口时,应及时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收集并储存,避免对海洋环境产生污染。
第四,注重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和利用。
船舶管理者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寻找专业的残余油类物质处理服务提供商或开展自我利用。
对于可回收利用的残余油类物质,可以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第五,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监测和检查。
船舶管理者应定期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监测和检查,确保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的达标。
同时,要加强对外部署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处理过程中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六,强化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和管理需要船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船舶管理者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
最后,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管理的宣传和引导。
船舶管理者应加强对船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也要加强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管理的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重视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航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引言船舶是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重要交通工具,在全球贸易和旅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船舶数量的增加,船舶垃圾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船舶垃圾的随意排放不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还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规定来管理和防治船舶垃圾污染。
本文旨在总结和介绍船舶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期促进全球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船舶垃圾分类与处理船舶垃圾主要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油脂类垃圾、船舶产生的渣土以及船舶排污等。
为了便于管理和处理,船舶垃圾一般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
具体分类请参照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指南,如《船舶垃圾管理手册》。
根据不同类型的垃圾,船上应设置相应的容器,并遵守相应的处理方法和规定。
三、船舶垃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为了有效防治船舶垃圾污染,船上应配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船舶应当配备垃圾储存设施,并设置防液漏、防异物入侵的措施。
其次,船舶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垃圾处理设备。
最后,船舶还应当设置与垃圾管理相关的告示牌和标识,以提醒船员注意垃圾处理以及保护环境。
四、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的有效实施,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船舶应当配备垃圾记录簿,记录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并随时向港口或相关当局提供。
其次,船舶应当遵守国际规定的进入港口的时间限制,并与港口当局进行垃圾处理的协商。
最后,各港口当局应当制定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措施,对违反垃圾处理规定的船舶予以惩罚,并保障相关法律的有效运行。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国际海事组织是推动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重要平台。
各国可以通过该组织共同研究和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规定,并分享经验和技术。
此外,各国还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开展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以促进全球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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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对存在安全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
第七条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行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
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第八条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认真清理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
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
作业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残余油类物质种类、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船方应按规定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
第十二条作业完毕,船方申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以及由作业单位出具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
主管机关核查后,应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单位及人员,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系指由作业单位清洗船舶油舱,清除残油、油泥(油渣)及含油污水等有关作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宁波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