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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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办理指南

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办理指南

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办理指南一、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九条);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令);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2.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原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原件);4.工程竣工报告(原件);5.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原件);6.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原件);7.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原件);8.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9.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原件);10.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仅住宅工程提交,原件);12、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件);13.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须原件扫描录入系统,原件随工程资料存入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资料复印件须有城建档案馆的盖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网上备案流程网上申报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流程如下:系统登录→在线填报→扫描上传→持原件至窗口领表1.系统登录:建设单位登录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门户网站(http://58.213.147.230:8089/Jsjzyxyglpt/faces/public/default.jsp),在业务系统栏目下点击“竣工验收备案”即可进入到竣工验收备案子系统登录页面,建设单位输入自己的用户名(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即可登录竣工验收备案主界面。

2.网上申请: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流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流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方式:网上备案备案范围: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申报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管辖分工:1.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5)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6)其他有必要由市消防局进行备案抽查的重要工程。

※特别提示※属于市消防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备案时,请在“工程地址”栏选择“北京市”→“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验收办/重点一处/重点二处”→详细地址;2.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按照行政区划和监督管辖,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重要提示:填写备案表时,“工程地址”后面的四个空格须填写齐全,否则将生成无效备案信息。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与操作指南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与操作指南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与操作指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以及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关键要素和操作指南。

一、关键要素(一)主管部门和法律依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法律依据。

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确保建筑工程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程序包括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申请、颁发备案证书等环节。

要求涵盖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验收标准的符合性、竣工验收证书的真实性等。

(三)备案证书和档案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的核心是备案证书的颁发和档案管理。

备案证书是建筑工程合格性的凭证,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竣工验收日期等重要信息。

备案证书的管理要求包括编号、归档存储、定期更新等。

(四)数据共享和查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数据共享和查询是该制度的一项关键要素。

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确保建筑工程的备案证书能够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同时,建立便捷的查询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

二、操作指南(一)建设单位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包括建设单位基本信息、竣工验收材料、竣工验收证书等。

申请提交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实施细则进行备案。

(二)备案证书颁发与管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颁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证书给建设单位。

备案证书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编号和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备案证书,并按要求定期更新。

(三)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能够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秦、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走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走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走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使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我们来看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主要流程。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我们再来看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主要要求。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完成,确保工程质量;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三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以便日后查阅;四是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工程管理手段,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使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未来,我们期待看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更多的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为我们的工程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同时,我们也期待看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合格的建筑项目进行备案并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并同时为日后的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备案原则、备案程序、备案要求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备案原则1.合法性原则:备案机构应合法设立,依法行使备案权限,确保备案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公开透明原则:备案机构应对备案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客观公正原则:备案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备案评审;4.及时性原则:备案机构应及时处理备案事项,确保备案的及时性;5.便利性原则:备案机构应积极做好备案服务工作,提供便利的备案流程和条件;6.责任追究原则:备案机构应对备案负有责任,并对备案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完毕后,按照备案要求,向备案机构提交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2.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竣工验收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3.备案结果通知:备案机构根据备案审查结果,向建设单位发出备案通知书,通知其竣工验收备案的结果;4.备案保存: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存,以备查阅和管理。

三、备案要求1.建设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应具备合法的建设资质,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等;2.竣工验收合格要求:建筑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达到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3.备案申请资料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备案机构的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备案申请资料;4.备案审查评估要求:备案机构应对竣工验收的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备案结果;5.备案通知要求:备案结果通知书应明确竣工验收备案的结果,如合格备案、不合格备案等;6.备案保存要求:备案机构应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存,确保备案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办理窗口:天府新区政府服务中心038窗口(成都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2、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3、承诺时限:当场办结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窗口电话:683810316、投诉电话:68381919二、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成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三、申请条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

四、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审核完毕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还资料,并书面说明原因。

五、申请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原件)。

2、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4、电梯扶梯工程验收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5、工程结算书封面(原件)(封面有甲乙双方公章和造价师资质章)。

6、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或(通知书)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7、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备注1、所有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后收一份存档。

复印件上应加盖报送单位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2、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所填建筑面积应与《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中建筑面积一致(提供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查验)。

3、备案表中所填结构类型应与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或(通知书)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中结构类型一致。

4、一个质量监督编号对应一套备案资料。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精)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青建质字【2000】280号第九条;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4号;5.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备案网上核查;7.建设工程规划单体验收意见书(纯单体工程需提交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排水工程验收意见;1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3.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处置报告表;14.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已缴纳证明;15.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16.住宅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1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18.有卫生防疫、环保要求的需提供其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流程受理并审核—批准—办结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城乡建设委窗口联系电话8591655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备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备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4)竣工图;(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2、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

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7、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1)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2)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3)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4)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备案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为后续的使用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让我们了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流程。

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需要对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设备安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我们重点探讨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内容。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了验收过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环保验收文件: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

4. 安全生产证明:包括消防、劳动安全等方面的验收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在备案过程中,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准确。

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将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通过这样的严格把关,可以有效地提升工程质量,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还强调了责任主体的明确。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主体责任人,必须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一旦发生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例如,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备案、电子化管理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公众监督提供了便利。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改革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贯彻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这期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相关单位对《办法》和(指南)执行较好。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少数建设单位)对《办法》和(指南)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执行不规范。

导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参验人员职称级别、专业验收组人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符合要求,验收上报备案资料不齐等时有发生.在此,笔者就建设单位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怎样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浅谈《办法》和(指南)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应用。

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的工作:1。

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的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

1。

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的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1。

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1.3。

1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担任。

1。

3。

2设付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该职务由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该工程的总监担任为宜.1.3。

3笔者认为还应设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和各种文件签字的传递和收集工作.1。

3.4验收委员会不应少于6人,分别由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被委托人担任.1.3。

5根据所验工程的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

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二、行政审批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已获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3.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4.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5.工程验收过程合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禁止性要求:无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九、申请材料(一)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工程预验收申请单位应填写《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3份,并提交以下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的材料: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2.监理文件。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3.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4.竣工验收文件;5.建设工程档案。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施工图报审单及建筑面积审定单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包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业主);5.工程竣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施工企业);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监理单位);7.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8.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设计单位);9.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0.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11.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12.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13.工程质量保修书;14.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含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节能使用说明);1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定的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6.提供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材料。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备案受理1、属于公安部第106号令规定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的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并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经网上备案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确定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对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备案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和规定的检查材料到工程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检查。

二、经网上备案且列为备案抽查的工程,需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窗口领取);(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具被授权委托人为建设单位一定责任人及职位的相关证明文件)(窗口领取);(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窗口领取);(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5)、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验证清单,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核查记录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等);(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7)、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验报告(建设单位与检查机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9)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10)、云南省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验证清单;(11)、工程情况介绍,消防设施设备情况介绍,工程竣工图(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立)面竣工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系统竣工图)各消防设施工作原理说明,维护保养说明,自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隐蔽工程记录(图纸上需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蓝图附电子文档);(1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发的建(构)筑消防员证。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备案工作。

三、验收备案的目的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是为了确认工程建设的合格程度和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够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验收备案的主体1.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备案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 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质量和进度等相关资料,全力配合验收备案工作。

3.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并配合验收备案工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五、验收备案的内容1. 工程的验收要求: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 工程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3. 工程的验收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确保程序的完整和操作的规范。

4. 验收备案资料:应准备齐全的验收备案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过程记录、施工完成验收报告等。

六、验收备案的程序1. 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应邀请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 验收备案申请:项目业主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验收备案申请。

3. 验收备案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验收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进行审批。

4. 工程验收备案:验收备案工作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七、验收备案的管理1. 项目业主应组织建筑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规定要求。

2. 项目业主应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整改,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5. 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规范。

八、验收备案的监督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完成验收后提交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期限自工程完工日起保存10年。

第二章备案情况第四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为主要内容,备案登记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完成并提交,同时包括以下内容体系:(一)工程概况;(二)施工资源;(三)成果合格证书、质量证书及其报告;(五)其他有关文档及证件;(六)工程成果展示照片;(七)验收作业报告;(八)其他补充资料。

第五条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内容应详实明确,不得缺少、粗疏或虚假报告任何报告内容。

第六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保证备案档案内容的安全性,并在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市建设局报批前提交报局审核,报局认可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流程如下:(一)申报方:建设单位、用户单位和责任单位交验单位,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材料;(二)交验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材料;(三)市建设局:核实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发出备案书;(四)建设单位、用户单位和责任单位:收到备案书,按要求确认后发出备案通知书;(五)市建设局:对备案档案的内容进行汇总,编制《备案登记表》,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章其他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内容应当与施工和检测的相关记录保持一致,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其他-02591-0000 标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它建设工程;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受理机构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

五、决定机构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申请人身份证(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进行备案,并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

三、备案要求1、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备案申请,填写竣工备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查验,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3)经查验合格后,主管部门应出具竣工备案证书,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2、备案内容竣工备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用途、建筑面积等。

(3)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验收时间、验收部门、验收结论等。

(4)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结构鉴定报告、保修期等。

(5)其他需要报备的信息。

四、备案管理1、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应设立竣工备案登记处,对备案申请进行登记,并保留备案资料。

2、备案查询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主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平台查询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情况,并提出异议。

3、备案审查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违规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备案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主管部门。

3、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制度的内容,为了落实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求,建议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精)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精)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为服务指导广大企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本指南。

具体如下:一、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服务内容(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证明。

(二环保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自来水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水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五供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六燃气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燃气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七供电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供电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八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垃圾用房 (箱、绿化、挡土墙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有线电视网络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电信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一邮政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信报箱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已经连接市政道路的红线内道路 (含市政道路 ,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三教育主管部门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幼儿园, 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四民政主管部门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社区管理用房,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五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公司1、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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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服务指南之六
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010年3月修订)
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中包含的配套专业工程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壹、申办条件
(壹)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二、办理程序
第壹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或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且加盖单位公章,且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且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壹)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规划、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壹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相关表格
(壹)《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六)《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
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

八、违法后果
(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壹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之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壹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处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重要提示
(壹)竣工验收备案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申请,且共同委托专人办理。

(二)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核对专用章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除须提供本指南第
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外,仍需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十、效力
告知性备案。

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正,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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