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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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 工验收与备案简介
2020/11/22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一、依据
Ø 《建筑法》(1997):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 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 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 规定》建建[2000]142号
Ø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
Ø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及验收备 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Ø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 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Ø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 【2007】28号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2.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 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 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 改完毕。
Ø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Ø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 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Ø 6.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号(2000)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 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 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
Ø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 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 修责任等。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 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Ø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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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 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Ø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 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 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020/11/22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一、依据
Ø 《建筑法》(1997):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 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 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 规定》建建[2000]142号
Ø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
Ø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及验收备 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Ø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 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Ø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 【2007】28号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2.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 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 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 改完毕。
Ø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Ø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 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Ø 6.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号(2000)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 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 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
Ø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 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 修责任等。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 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Ø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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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 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Ø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 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 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