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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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验收与竣工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验收与竣工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验收与竣工备案工程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相关单位按照合同和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的过程。

而竣工备案则是指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相关单位将竣工验收结果备案报送有关部门的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验收与竣工备案的相关内容。

1. 工程验收的意义工程验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验收过程能够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工程验收还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结算工程款项的依据,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2. 工程验收的程序工程验收的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验收现场勘查、工程资料审查、设备材料验收、实物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验收评定等环节。

(1)前期准备:建设单位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工程资料和文件,确定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2)验收现场勘查:验收小组按照计划进行验收现场勘查,评估工程的整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测。

(3)工程资料审查: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完整、规范。

(4)设备材料验收:验收小组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5)实物工程质量验收:对施工完成的工程实物进行验收,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6)竣工验收:验收小组对整体工程进行全面评估,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

(7)验收评定:根据实际情况,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评定,判定验收合格或者需要整改。

3. 竣工备案的程序竣工备案的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备案资料、备案报送、备案审查、备案结果通知等环节。

(1)编制备案资料: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包括工程资料、验收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等。

(2)备案报送: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竣工备案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监部门等。

(3)备案审查:相关部门对报送的竣工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备案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备案是否通过,并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武城建〔2018〕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武城建〔2018〕97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有关站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不再另行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关手续。

样式见附件1。

二、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了优化。

样式见附件2。

三、市城建委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已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本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详细说明。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完成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将相应的文件备案登记。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分为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和大型工程,验收备案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小型工程的验收备案程序相对简单,通常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如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测报告等。

相关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无任何问题,即可备案。

中型和大型工程的验收备案程序较为复杂。

首先,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委托方需提交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

随后,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会对建筑结构、材料、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

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备案登记。

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设单位或委托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和资料。

其次,验收备案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执法单位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备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最后,建设单位或委托方在接受备案结果后,应妥善保管备案文件,以备后续需要。

总之,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建筑安全的重要环节。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备案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为后续的使用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让我们了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流程。

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需要对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设备安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我们重点探讨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内容。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了验收过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环保验收文件: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

4. 安全生产证明:包括消防、劳动安全等方面的验收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在备案过程中,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准确。

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将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通过这样的严格把关,可以有效地提升工程质量,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还强调了责任主体的明确。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主体责任人,必须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一旦发生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例如,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备案、电子化管理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公众监督提供了便利。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第一篇: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办理内容: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二、办理单位: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申报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四、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科;2、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并发收件回执单;3、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4、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单位将备案资料补正后报备案科复审;5、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6、科长对签署意见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

7、备案科工作人员将备案工程信息进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项目上报系统”微机登录;8、备案科工作人员打印备案证、加盖备案专用章;9、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颁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10、备案工作完成;11、备案资料归档。

武汉市工程合同备案手续

武汉市工程合同备案手续

武汉市工程合同备案手续
一、合同备案的基本要求
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过程。

这一过程有助于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备案所需材料
1. 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7. 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

三、备案流程
1. 合同双方应首先确保所有备案所需材料齐全有效;
2. 登录武汉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电子版材料;
3. 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出带有条形码的备案申请表;
4. 携带纸质材料及备案申请表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5. 核验无误后,领取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四、注意事项
1. 所有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备案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因材料不全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备案失败,需重新排队办理。

五、后续监管
完成备案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如发现违反合同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结语
武汉市工程合同备案手续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备案要求,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市建委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原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

修订后的《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条件、内容、程序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尤其是质量监督人员和备案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办法》,为继续做好本地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要抓好贯彻落实。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重要环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作用,把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要保证工作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有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条件、程序在《办法》中已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以对历史、对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条件或简化工作程序,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同时,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管理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公开相应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要强化制约手段。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坚决执行“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之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权威性,逐步提高备案率。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简介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简介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 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 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5.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 组织形式、验收程序、 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 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 令改正, 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 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 规定》建建[2000]142号 规定》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 2000)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及验收备 市建委关于印发《 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 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关于印发《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 【2007】28号 2007】28号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 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 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始7个工作日前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始7 将验收的时间、 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 工程的监督机构。 工程的监督机构。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市建委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原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

修订后的《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条件、内容、程序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尤其是质量监督人员和备案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办法》,为继续做好本地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要抓好贯彻落实。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重要环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作用,把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要保证工作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有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条件、程序在《办法》中已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以对历史、对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条件或简化工作程序,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同时,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管理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公开相应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要强化制约手段。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坚决执行“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之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权威性,逐步提高备案率。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流程 (武汉市)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流程 (武汉市)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流程(含商品混凝土、墙改及建筑节能、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发布时间:2011-04-13 来源:建设管理局阅读次数:1531 【字体:大中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站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流程一、申请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由项目参建双方到东湖高新区建筑市场管理站、高新区质量监督站办理。

二、基本流程:1、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管站提交《综合竣工验收申请表》,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一式五份)。

2、建管站批复申请后,下发验收通知,确定验收时间及验收成员。

3、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会议,建管站验收小组对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并一次性告知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要求及需要报送的资料。

4、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建设、施工单位,将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后报送建管站,建管站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

5、验收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项目,验收小组自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收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建工程竣工验收整改一次性告知书》,参建单位应抓紧整改,并提供整改书面情况,补充竣工资料。

6、整改资料符合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需提交的资料:(一)商品混凝土使用验收需提交:1、《商品混凝土核准单》;2、买卖合同3、使用商品砂浆的买卖合同及发票。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理。

联系人:王万连办公电话:67880752 手机:139********(二)墙改、节能验收备案程序:1、使用新墙材验收程序:(1)墙体隐蔽和粉刷之前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武汉市墙体验收单》(一式三份);(2)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约定验收时间并回告建设单位;(3)监督员现场检查禁止使用红砖情况;(4)监督员现场核查新墙材使用情况并取证;(5)符合按省政府281号令、《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墙改办字[2001]5号文件规定者,现场填写墙改验收单;(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武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武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武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一、背景及意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武汉市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文本提交给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法律法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备案流程1.网上申报:合同双方登录武汉市政务服务网,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双方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双方提交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分为勘察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和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等几种类型。

具体包括:1.勘察合同备案:(1)勘察合同原件3份;(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2.设计合同备案:(1)设计合同原件3份;(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五、注意事项1.合同双方应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合同双方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携带齐全的资料,确保备案顺利进行。

4.合同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备案表,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湖北省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原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

修订后的《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条件、内容、程序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尤其是质量监督人员和备案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办法》,为继续做好本地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要抓好贯彻落实。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重要环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作用,把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要保证工作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有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条件、程序在《办法》中已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以对历史、对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条件或简化工作程序,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同时,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管理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公开相应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要强化制约手段。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坚决执行“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之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权威性,逐步提高备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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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 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Ø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 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 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Ø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 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 修责任等。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 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 规定》建建[2000]142号
Ø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
Ø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及验收备 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号(2000)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Ø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Ø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Ø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 【200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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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2.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 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 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 改完毕。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 工验收与备案简介
2020/11/22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一、依据
Ø 《建筑法》(1997):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 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Ø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Ø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 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Ø 6.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Ø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 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简介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 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 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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