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1.1制订造价管理办法的目的1.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的现有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框架文件下,制定本办法。
2.编制的造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在运行过程可根据执行效果,定期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升级。
1.2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造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2.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按照国家、省市及、公司相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2章业务范围1.3业务范围1.根据公司对合约管理部与造价管理部业务分工。
2.第3章造价管理原则及目标1.4造价管理的原则1.造价管理办法应符合省市有关建设地产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管理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2.造价管理的办法应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配备。
以使形成的造价管理办法能在公司框架文件下运行。
3.工程造价管理应按建设程序多级控制,即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结算。
4.编制和审查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1.5造价管理的目标1.造价管理的总体目标:正确处理产品品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成本之间的辩证的关系,使地产开发的造价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实现造价管理的四个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信息化。
2.造价管理的限额目标:通过全过程有效控制,将本工程投资总额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投资总概算内。
3.造价管理的质量目标:通过的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真实性。
4.造价管理的进度目标:造价管理的节拍满足地产产品开发的实施进度的客观需要;保证造价控制的时效性、及时性。
1.6造价管理的权限1.根据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授权,根据项目公司的组织构架及组织分工,对审核对象进行权限管理,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安全。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管理机构)定额(、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6调整系数和指数。
.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30日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三)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及造价指标、指数测算、工程造价监测等工作;(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
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建设方应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第五条建设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第六条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应包括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等。
第三章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第七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包括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建设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构成和费用。
第九条建设方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防止不必要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
第十条建设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
第四章工程造价控制机构第十一条建设方应设立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控制机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章工程造价控制流程第十三条工程造价控制流程如下:(一)工程立项阶段,建设方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
(二)工程施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
(三)工程竣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竣工资料,编制工程决算。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方及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方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建设方将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造价管理,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中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所确定的相关费用,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一)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规则、定额和计价办法。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纪要等资料。
(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签证等资料。
(六)公司材料认价、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发展部是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管理造价咨询机构。
(二)编制招标报价方案,确定合同发包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三)负责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
(四)处理造价管理中争议问题。
(五)配合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采购供应部负责建设项目乙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
第七条分子公司负责参与、配合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编制,负责预结算审核及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章工程造价管理第九条按照陕煤化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造价中介机构库中选取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条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机构责任义务、权利,工作质量标准等。
同时应约定如因造价咨询机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其必须承担效应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价款应与中标文件一致,合同中明确计价结算、付款及争议纠纷处理方式。
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九)调整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证。
(十)提供工程造价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发和管理
工程造价方面的计算机软件。
(十一)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站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等
(二)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基价。
(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基价。
(四)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包括建设工程其他直接
费、间接费、其他间接费、独立费定额。
(五)设备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调
整系数、指数、指导价格等。
第七条 投资估算, 由建设单位(业主)根据确定
件、技术资料及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预算定额、标准、规
范及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招标工程的标底,必须经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
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艺标准、主要设
备选型、建设条件、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
上按照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信息进行编制,
并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 必须编制设计概算。设计
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
管理,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高投资
效益,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全
过程的建设费用总和。包括建设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
础上,按照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和市场信息进行编制。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技术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二)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组成及其计算规则、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要素市场价格信息;(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政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商定,特制定本办法促进有序建设。
二、工程造价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指的是国家、省、市、县级以及乡镇街道的建设计划、施工、试验验收管理相关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涵盖国家、省、市、县以及乡镇街道级别的一切市政建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一)费用核定
1、建设工程预算拟定:
由建设申报人拟定对本项目的投入费用,也可由业主本身拟定;
2、费用核定:
由当地政府核定上述随项目申报而拟定的费用规模;
3、费用监督:
项目建设期间,当地政府实行费用监督,例如审核施工合同、提交审核的相关资
料等;
(二)评定活动
1、工程预算完成情况评定:
对比实际施工进度和拟定的建设工程预算,评定施工的完成情况;
2、工程质量评定:
审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等,以确保施工质量,及时发现缺陷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试验验收活动
1、交款验收:
确认正确收取工程建设完工交割款;
2、验收审核:
对试验验收情况按照规范进行审查;
3、合格验收:
经审核,该工程获得合格验收状态,标识该工程完工;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管理的机构、职责及监督办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有序发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
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
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
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
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
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
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
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
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
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
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 10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
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
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28 个工作日确定。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
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和项目公司大中型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小型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前期筹建到项目实施、竣工投产整个建设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实施阶段,对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的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客观、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计价行为。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管理职责:(一)公司审批大中型基建项目的投资概算;(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竣工决算等归口管理工作;(三)公司工程质量部主要职责:1.负责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公司的造价管理工作。
3.对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以及对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招标、100o万元的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4.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对较大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5.检查项目公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公司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6.负责跟踪分析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公司定期进行造价分析,落实纠偏措施。
第七条项目公司管理职责:(一)落实国家、行业、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二)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投资估算,为公司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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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
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
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
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
原审批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