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解读与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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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规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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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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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二)用人单位
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是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依法成 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 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 最基本的特征:1、合法成立;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5)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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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要求
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签订劳动合同: ➢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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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主体
特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与被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 ➢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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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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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
2、若满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1)需支付双倍工资; (2)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第三十六条【监察】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行为投诉和举报的处理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于用人单位下列情况均有权进行举报或投诉:一是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包括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等是否合法。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实施条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各种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作了归纳和整理,使双方可以一目了然。

三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是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注意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以上内容范围的违法行为,并不是都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进行解决。

如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解决。

同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74、77、79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基本原则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浅析新形势下劳动监察执法的现状及解决措施

浅析新形势下劳动监察执法的现状及解决措施

浅析新形势下劳动监察执法的现状及解决措施作者:王进敦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7期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形式的快速发展和职工队伍构成的明显变化,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这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劳动监察执法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力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快速发展。

关键词:劳动监察;现状;措施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劳动监察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

近几年来,虽然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在规范劳务用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的执法环境来看,仍然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了执法难的局面,制约了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现阶段劳动监察执法现状问题分析(一)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本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不同,用人单位的目的是营利,而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用人单位。

同时,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便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

(二)建筑相关行业欠薪事件频发增大执法压力由于生产周期、产品的地域性、生产过程受气候影响等方面的基本特点,建筑行业无法像其他行业一样保留了一定劳动者,因此催生了包工制度。

建筑业有着自己独特的工资计算方法。

一种是按工序算钱,还有一种是按工程阶段算钱,在这过程中就会出现工序或者阶段的钱还没算出就要走人,或者工序或者阶段不合格要返工,扣钱就会产生更多矛盾,要不到钱就会出现讨薪的情况。

在建筑业还经常出现工程转包的情况,更容易出现卷钱走人现象。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津劳办[2003]230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7月4日津劳办[2003]230号)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此条理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不仅限于当事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本人,还包括其他人及所有单位。

只要符合投诉条件,均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案情重大、复杂是指案件情节复杂、在全市影响重大的案件。

具体包括一是案件涉及集团总公司或主管局的;二是违法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三是投诉举报处于连续状态,且通过书信、来人、电话或网上超过三次以上的;四是市级媒体关注并连续加以报道的;五是市委、市政府对群众来信批办的或市人大、政协提案涉及的;六是联名投诉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投诉涉及到的被侵权人在500人以上的;七是投诉有童工现象达五人以上的;八是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处理有难度需由市里处理的案件;九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违法用人单位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经营地跨及两区以上的;用人单位区域间连锁经营的;其他管辖分工不明确的。

三、《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关于“福利待遇”是指:一是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二是国家或本市统一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带薪休假、抚恤金、救济费、丧葬费等待遇。

《劳动监察条例》释义

《劳动监察条例》释义

条例有利于社会稳定相关官员表示,会为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记者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它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

三是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颁布的意义是什么?答: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的法律武器。

完善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制度问:条例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答: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还要给予奖励。

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规定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期限。

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问:条例的颁布会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有不利影响,您认为这种担心有必要吗?答: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条例规定对违法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为守法经营的广大用人单位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就是要对用人单位分类管理,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鼓励,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促进其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守法经营,这样只能对提高其竞争力有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4-12-31【生效日期】2005-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条例全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近几年劳动保障监察遇到的问题

近几年劳动保障监察遇到的问题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面临的问题及治理措施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形势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专项检查为推动,以日常巡视监察为基础,以劳动年度检查为保证,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为重点,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都要进行“劳动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近几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公安部、总工会也多次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2007年,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依法领取证照、劳动用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实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用工事件的发生。

通过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劳动关系问题,震慑了劳动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劳动关系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劳动关系质量改善。

总体来说,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我区已建立起区、镇(街道)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正处于硬碰硬的攻坚阶段。

四是劳动者对依法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

近几年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不断上升。

劳动者对侵犯自己合法问题的举报投诉的维权行为正在逐年递增。

1、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直接 , 更 权威 性 。 抗拒 、 阻挠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 门依 照本 条例 的规 定实施 劳动保 障监
动 保 障法 律法 规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 发 现和 纠 正违 法行 为 , 并 对 违 法行 为 依法 进行 行政 处 理或 行政 处 罚 的行政 执 法 活动 。劳 动保 障监察 是 国家对 劳动 关系进 行法 律调 整与 干预 的重要 手段 ,
( 一) 《 劳动 保 障监 察 条 例》 存在 的问题
的颁 布实 施 标志 着我 国的劳 动保 障监 察 工作 进入 一 个历 史 发展 施 。劳动监 察部 门在 执法 时主 要可 以运 用警 告 、 责令 改正 、 罚款
的新进 展 。 与之相 配套 , 我 国相 继 出台一 系列 法规 、 规章 以及 规 等手 段 。依 据 《 劳动 保 障监察 条例 》 以及 《 劳动 合 同法 》 的相关 规 范性文 件 , 主要包 括 《 劳动监 察员 管理 办法》 、 《 关 于加 强劳动 监察 定 , 劳动监 察执 法机 关都 可 以要求用 人 单位 “ 责令 改正” 。 即劳动
《 劳动保 障监 察条例》 属于 国务 院制 定 的行政法规 , 其效 力位 阶低 于宪 法 、 法律。 《 劳 动保 障监 察条 例》 中有些 内容制 约 了劳动
是政府 提供 公共 监管 服务 的重要 内容 , 其作 为维 护劳动 者权 益 的 保 障监察 制度 作用 的发 挥 。 重 要 手段 , 为世 界 各 国广泛 采纳 。2 0 0 4年 《 劳 动保 障监 察 条例》 其一 , 《 条例》 中有关监 察处 理决 定的执行 缺乏有 效的保 障措
“ 无 救济 即无权 利 ” 。健 全 合理 的法 律 救济 机 制是 劳动 者合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解决策略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解决策略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解决策略作者:赵凤雷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6期摘要:劳动监察的本质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等强制性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进行惩处的活动。

完善的劳动监察制度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必须积极应对,探求妥善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劳动监察;监察制度;应对措施1.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不足1.1定位模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劳动合同订立;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工时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执行等九项内容。

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将其列入劳动監察,这直接导致劳动监察制度定位模糊。

特别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出台的背景下,上述规定更显尴尬。

从理论上讲,劳动监察范围可有三种选择:第一,包括全部劳动法规范;第二,包括强制性规范;第三,只涉及劳动基准法。

然而从实际来看,我国选择的范围过宽已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的程序办理。

1.2属地化管理弊端重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在实际运行中流弊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同地区之间劳动监察水平参差不齐。

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平衡远胜于不发达。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的地区在劳动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设备的配置上,必然产生较大差距,而这势必会导致上述地区的劳动监察水平存在不合理的差距。

第二,不同地区之间的执法尺度宽严不一。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依据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力,采用行政干预的手段对社会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独立于司法体系的一项行政制度。

这项制度已经被社会主义实践证明了是可行的、有效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然在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这也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本文主要立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常见的、新发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关系;对策文章编号:1004-7026(2015)03-0102-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志码:A□汤辉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显现出主体多元化及劳动模式多元化的特征。

个别企业主或者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在明知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采取各种违法行为,侵犯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劳动者固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等形式促进问题的解决,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方便。

1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现在已经过去了20个年头,与劳动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等也均已颁布实施多年,但是在现实中,仍存在大量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手不足,没有足够的精力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进行逐一排查通常情况下,在一个行政辖区内,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可能有千万家,涉及的劳动者可能有几万人乃至几十万人,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到人员编制的限制,无法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进行逐一的排查,去发现可能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1.2我国劳动法中的违法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企业主或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较低目前来看,我国整体的法律执行的情况都还处于较差的阶段,我国的违法惩罚机制也不够严厉。

比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罚措施,但该处罚的标准仅为责令改正,以及按每人1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劳动用工十大风险与应对方略新范文

劳动用工十大风险与应对方略新范文

劳动用工十大风险与应对方略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权威解析●第一部分劳动用工十大风险与应对技巧风险一:招聘风险风险二:事实关系存续风险风险三: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风险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风险风险五:规章制度无效风险:风险六:劳动合同变更风险风险七:工资支付风险风险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不当风险风险九:员工流动自由风险风险十:经济补偿金支付风险●风险一:招聘风险◇将合格、优秀、敬业的员工收入麾下,将表现差强人意的员工“驱逐出局”,一直是企业的“用工理想”。

要做到这一点,用人单位关键要把好招聘关。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一套系统完整的招聘体系或制度的建立,尤其是招聘广告、录用条件的设计,才是企业将差强人意的员工“驱逐出局”的最有效手段。

●一、招聘广告隐含什么风险,如何规避?※招聘广告设计的注意事项●招聘广告是单位招聘新员工的第一份工具,也是对招聘的一种宣手段,但它不仅仅是一纸广告,如果忽视了它的法律意义,企业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风险。

第一、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如何确定。

在法律上,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表达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设计招聘广告。

建议:用人单位在制作招聘广告时,应当对每个岗位所要求的劳动者应具备的学历、经验、能力、特殊技能或应当持有证书等录用条件具体明确地加以表达。

●二、如何防止员工求职欺诈?◆在招聘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核实信息时,如果劳动者认为是隐私就应该明确拒绝回答;但如果劳动者不拒绝回答,而是告诉了用人单位虚假的信息,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欺诈!◆如何防止求职者的欺诈行为,作为用人单位主要要行使好知情权!◆书面形式、《员工登记表》◆本人郑重承诺:以上所填个人信息完全属实,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完全由本人自行承担!●二、如何防止员工求职欺诈?首先,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的招聘条件中应该注明所招人员都必须是“诚实守信的”。

劳务派遣、劳保监察条例、社会保险与工伤、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调岗调薪与裁员违纪员工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务派遣、劳保监察条例、社会保险与工伤、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调岗调薪与裁员违纪员工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亮点和热点都直指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规定对员工罚款的内容,否则会受到严重行政处罚,今后,违规违纪问题员工的管理,将令企业管理者更为头痛;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案,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实施,并且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范围,这令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感到从未有过的经营压力和用工压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等争议性问题。

这些最新规定对企业用工管理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如何合法有效应对,以期减少用工风险和用工成1、理解和掌握员工手册的基本知识、制订的基本方法、原则与技巧;2、理解和掌握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知识、制订的基本方法、原则与技巧;3、学会如何应用相关法规避免陷入各类误区,规避用工风险,加强对违纪员工的管理及提高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的能力;4、帮助企业管理者有效运用法律政策,完善管理手段,极大限度减少法律风险和用工成本.一、员工手册与规章制度的制订、审查、修订和执行1、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规章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2、企业规章制度的现状和制度建设的常见问题3、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和适用关系4、2012年《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出台后,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如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如何有效公示企业的规章制度?5、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关于“企业(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乙方)的能力和表现,合理调整员工(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 的规定或约定是否有效?6、如何有效运用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加强管理? 特别是对问题员工和高层员工、关键岗位员工的管理?7、企业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败诉原因分析8、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9、绩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0、薪酬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1、招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3、工时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4、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5、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6、员工手册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7、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后续审查和修订的必要性、修订原则和注意事项18、规章制度执行的重点和难点、影响规章制度执行的因素及不良因素的排除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技巧1、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而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2、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5、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6、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区别,能否把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7、什么时候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间?8、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等于难以解雇员工?9、不签劳动合同,是否等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10、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11、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1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聘用的,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其他协议?13、劳动合同的关键核心条款及操作技巧扣扣贰叁壹贰贰贰陆伍伍叁(1)企业安排员工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以外的任务,属于单方违约,该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化解违约带来的法律风险?(2)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以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及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3)如何约定劳动报酬,以避免约定不明确带来的风险?(4)如何约定工资总额,以合法降低经济补偿的基数?(5)如何约定薪酬结构,以利于企业灵活地调整工资?(6)《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应如何设计?(7)《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应如何设计?三、如何有效调岗调薪1、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案件败诉?2、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该如何预防?3、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4、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防范?5、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不确认,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6、员工认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于不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案件中还是败诉,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管理中怎样做,才能避免败诉风险?7、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管理中怎样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败诉?扣扣贰叁壹贰贰贰陆伍伍叁8、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否调整其岗位,调岗后能否单方降低其薪酬?如何操作,才能调岗降薪?9、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动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结果可能是4800元;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10、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该如何做,才能化解败诉的风险?四、如何有效解雇辞退1、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败诉?3、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性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4、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能避免案件败诉?5、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6、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7、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8、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10、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五、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与旧法规定的异同及亮点分析1、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2、个人跨地区就业可以随个人转移,又是如何领取的?3、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4、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5、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6、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7、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8、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六、企业社会保险筹划策略1、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费征缴有哪些变化2、社会保险基金剖析3、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实操经办社会保险有哪些变化4、社会保险监督解读与企业主意事项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参加社保的,如何享受社保待遇?6、社会保险法颁布对企业规章制度建立的影响7、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下如何节约社保成本与企业用工成本?七、工伤保险与企业不缴、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新风险1、员工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并且能够提供证明,企业还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2、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3、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4、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5、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6、“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7、哪些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8、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9、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10、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11、发生工伤后,企业能否与伤者私了?12、员工使用假身份证,社保拒赔,企业应怎样担责?13、对工伤员工出院后“泡工伤”,企业该怎样处理?14、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本人工资"是如何确定的?15、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受伤是否工伤?企业可否对其予以处罚?16、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否不再购买工伤保险?八、如何有效处理违纪违规员工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规定对员工罚款的内容后,企业如何有效管理违规违纪的问题员工?2、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3、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管理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4、对于恶意违纪违规的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5、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管理细节问题?6、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7、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8、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9、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那么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10、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11、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12、违纪违规员工处理的依据、原则、方法和技巧.九、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重点内容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6、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7、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8、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被迫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9、哪些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10、外国人、无国籍人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或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扣扣贰叁壹贰贰贰陆伍伍叁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1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作了哪些修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许可?12、《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何新规定?新的规定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哪些影响?1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有何强制性规定?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14.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有何法律风险?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

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

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

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3、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条例的立法目的(一)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更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以规范劳动关系为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通过行政监督,规范劳动法律制度,推进劳动标准的实施。

《条例》所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方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发布实施对调整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劳动社保就业】劳动监察条例篇一: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精选试题1.位于甲省乙市丙县某建材公司是乙市所属企业,正在进行项目改造,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

A.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B.甲省安全监管部门C.乙市安全监管部门D.丙县安全监管部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由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2.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用人单位应当每隔两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则、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B.对可能省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劳动监察条例篇二: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解读(精)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解读(精)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与预防(自 2013年 5月 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一职工名册。

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

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

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解读:新条例将原本分散在其它规定中关于用工管理台帐集中规定。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相辅相成,如果员工因劳动纠纷离职后提起仲裁,并申请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公开相关的资料,如劳动关系资料、工资考勤资料,倘若用人单位在保管期内无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则很可能就推定员工的主张成立,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建立好全方位用工管理台帐,安排专人负责用工管理台帐,特别是做好劳动者的信息资料核实工作,确保该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帐,或者伪造相关台帐的,将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劳工权益保障的法规解读与政策解析

劳工权益保障的法规解读与政策解析
普及法律知识
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劳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举办 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劳工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技 巧。
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用人 单位执行劳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
加大执法力度
对违反劳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 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 责任。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的衔接,形成打击侵害劳工权益行 为的合力。
政府加大对劳动者技能提升的投入,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普及化、常 态化,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劳动保护政策
政府加强劳动保护监察,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监督检查情况
1 2 3
执法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安全和有效运行。
福利待遇政策
01 02
福利待遇的种类
福利待遇包括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
福利待遇的标准
福利待遇的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3
福利待遇的调整
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舆论作用
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 为,及时向社会曝光并督促整改。
发挥舆论作用
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强对侵害劳工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同时,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 良好的社会氛围。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2019年末,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的出台给劳资各界造成巨大影响,有关“广东省企业将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新闻频频报道,引发热议。

新条例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条例着重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施必将对广东省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在此,我们对新条例中产生的新变化、新亮点进行研议,以期能够帮助广大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新条例的实施。

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相较于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个条文,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变化包括:一、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及招收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并将这一新规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的重要举措之一。

按照新条例规定,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应当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实习、见习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名册、时间台账、报酬台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已自行建立了相关用工管理台账,但用人单位自行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大多存在着记录不全、记录不真实、形式不完备、未妥善保存等问题。

对此,为有效监控用人单位用工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

违反者,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外,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的,仍可能面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法律风险。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点与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点与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点与对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

它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问题,一些问题甚至还相当突出并带有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点(一)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是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究其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缺乏社会广泛认同。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本质是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我国现实实际中企业与劳动者利益是不同的,企业的目的是营利而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企业。

与此同时,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矛盾也是十分突出,因此,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便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

这样,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就产生了矛盾,不论是各级政府还是社会群众,从心理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将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要地位,而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放在次要地位。

这种缺乏社会广泛认同的观点,必然影响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大。

目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只顾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国家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置若罔闻,存在短期行为,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放在第一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劳动保障监察对象普遍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强烈,往往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或置之不理,或到处找关系托人说情,或威胁撤资停办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予积极配合,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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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还涉及的主体: 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没
有办理,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的单位有劳动用工的行 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新条例对适用的主体作出 了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扩 大了主体的范围,扫除了一些 领域的监察空白点。
变化二
员工管理台账 的精细化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 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必须得掌握人力资源管理 的技术手段。“工欲善其事,必 先利其器”,没有接地气的可行 的管理技术,一切美好的理想都 是空想,一切大胆的设想都是妄 想。
谢 谢!
第二部分
从企业管理的 视角看应对措
施的建立
措施一
建立和完善员工 管理台账
职工名册 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 被派遣劳动者的: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联系方式、
用工形式、 用工起止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职工名册》的 模板
工资台账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 资、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解读与应对措施
从企业用工视角看新条例的变化 从企业管理视角看应对措施建立 新条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
第一部分
从企业用工视 角看新条例的来自变化变化一监察对象 的扩大化
1995年 劳动法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1996年 广东 省劳动监察
条例
根据劳动法 制定本条例
珠海乐其2培0训0学8校年 劳动合同法
2012年 广东省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
企业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 基金民会办、非会企计业师单事位务P、ic所tu、re
民办非企业等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h;ere
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变化三
企业违法行为 处罚的多样化
多样化的表现: 1、建立用人单位用工诚信档案制度及
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2、重点监控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
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三年内曾发生劳动保障违
法行为的,将影响其承接投资和参 加政府采购 4、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录入人民银行 企业信用信Pi息ctu数re据h库ere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七 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 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 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 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与大家的共勉
首先,必须得改变原有的员工关 系管理传统的意识,减少行政 化管理的色彩,建立市场经济前 提下,利益协调型员工关系管 理理念和思想。
其次,必须得高度重视人力资源 管理。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让灰 色的空间越来越小,违法的成本 越来越高,我们已经面临着越来 越规范和严格的大用工环境,因 此要把思路和眼光转向练管理的 内功上。
三、决定劳动者薪资报酬及用工考核上的 权利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 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 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 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措施三
建立实用和适用 的绩效体系
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如何评判绩效体系的好与坏?
第三部分
新条例对企业 的影响和意义

新条例的背景和 思想基础
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在地方实施时的细则规定
广东区域内劳动关系呈现
在条例 本身和理念 上有一定的 创新。
出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导致对 劳动行政法规和执法部门的要 求提高
条例制 定的思想基 础还是以调 和当前紧张 的劳动关系 为着眼点的
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 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 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 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 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 容。
《工资台账》的 模板
工时台账
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 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工时台账》的 模板
员工入离职台账
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 件复印件等
本规定的内容是新条例修改过程中最 有争议的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行政 权力是争议的焦点,本规定的出台意味至 少是广东省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劳动争议 仲裁委不认为用人单位具有对员工进行罚 款处罚的权限的。
这个观点颠覆了自计划经济时期以来, 用人具有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权限的管理 意识,打破了传统的用人管人的管理理念。
一、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相关 款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
代扣下列款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 代扣的其他款项。”
二、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错损害赔偿的权利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因劳 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 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 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主P要ictu责re任h人er)e 姓名、基本 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 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 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 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 当将用人单位Pi三ctu年re内h是er否e 存在劳动 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内容: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
额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
关规定的情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
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内容: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 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 况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 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内容
新劳动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 用人单位
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
各种用工信息:
《职工名册》、《录用登记》、 《工时台账》、《工资台账》、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台账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 立、 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 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工入离职台账》的 模板
台账保存的期限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 动者离职后两年。
实习、见习人员台账
包括:《人员名册》、《实习时间 台账》、《报酬台账》、《意外伤 害保险台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 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措施二
修改员工手册和 相关管理制度
内容: 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
督检查事项

原监察条例第 19条规定
自立案之日起 30天内结案 特殊情况延长 不得超过30天

新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33条、42规定
自发现可能违法时5天 内立案
自立案之日起45天内 结案,延长不超过30 天
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 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内容: 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变化五
用人单位罚款 处罚的禁止化
内容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 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 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
实用、适用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 中拟定“绩效工资”、“考核奖金”及 “年功奖”等薪资科目,范围可涵盖出 勤、安全、产量、质量、劳动纪律、工作 态度等诸多方面,用于规范和激励员工的 绩效。如果劳动者达到了考核要求,就可 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享受或不能 享受奖励。
《员工绩效考核表》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 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 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 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 Picture here
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 为处理方式上的多样化,真正意义在 于通过地方法规的规定,实现了不同 部门、不同渠道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违法行为的联动处罚和制约。
在其他经营领域里增加了用人单 位的违法成本,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 约束力。 Picture here
变化四
监察事项和时效 的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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