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司发通[1992]098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正文:----------------------------------------------------------------------------------------------------------------------------------------------------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年10月9日司法部司发通(1992)098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公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第29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政府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办理指南!
公证云https:// 政府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因政府政策所需,征用土地用于建设公用设施是城市发展中常见的一种行为,那么,政府拆迁如何申办保全证明公证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2、政府拆迁公告及政府相关拆迁文件;
3、如涉及政府强拆,还需提供强拆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及相关的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如涉及需另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事项进行评估、测绘、检测、勘验、技术鉴定的,需提供该专业机构或相关技术人员的如下资料:
1、专业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该专业机构具备专业技术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如该资质证明可通过网络核验可提供复印件);
3、该专业机构给其指派的工作人员的委托书原件;
4、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件原件。
拆迁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规则
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律师介绍:拆迁行政诉讼中的依据保全,是指在拆迁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依据也许不见或以后难以获得时,诉讼参与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依据,人民法院也可自动选用保全办法。
据北京拆迁律师的总结,保全办法首要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仿制、判定、勘验、制造笔录等。
一、依据保全的条件
首要,有必要存在依据也许灭失或日后难以获得的状况。
如作为证人的自然人有也许逝世或立刻要出国,作为依据的物品行将腐烂、变质等。
其次,所保全的依据与案子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假如跟案子没有任何联络的,不得对之采纳保全办法。
最终,请求依据保全有时间约束,即通常应当是诉讼开端以后法庭调查程序开端之前。
二、发动依据保全的方法
依据保全通常由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亦可依职权采纳保全办法。
三、依据保全的统辖
依据保全请求应当向该依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紧迫状况下,也可向应询问人或文书持有人的住所地或勘验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律师
原文来自:北京拆迁律师。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正文:----------------------------------------------------------------------------------------------------------------------------------------------------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一、公证主体1.公证主体应当是市级以上公证机关,具有合法资质和权威性,能够对房屋拆迁证据进行保全。
2.公证主体应当在开展房屋拆迁证据保全业务时,保证公正、独立、客观、中立原则,为拆迁双方提供公正的服务。
二、拆迁证据保全流程1.申请阶段:a.拆迁方或被拆迁方应当向公证主体申请拆迁证据保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照片等。
b.公证主体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登记阶段:a.公证主体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证据材料进行登记,并生成相关的拆迁证据保全登记表。
b.拆迁证据保全登记表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拆迁房屋信息、证据材料清单等。
3.证据保全阶段:a.公证主体应当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制作证据保全告知书,并送达被拆方。
b.被拆方收到证据保全告知书后,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协助,确保被保全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
c.公证主体应当对被保全的证据材料进行拍照、拍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保全,并存储备查。
4.证据保全结果:a.公证主体应当在完成证据保全后,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制作证据保全结论书。
b.证据保全结论书应当包括拆迁房屋信息、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过程记录等。
c.公证主体应当将证据保全结论书送达申请人和被拆方,确保双方对证据保全结果的知情权。
5.证据保全期限:a.拆迁证据保全应当在拆迁程序开始前进行,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b.证据保全期限一般为拆迁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具体时间由公证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附则1.公证机关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公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证据保全过程中,如发现伪造证据、假冒他人名义等行为,公证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保全,并报告有关机关处理。
3.如出现证据材料丢失、损坏等情况,公证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事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或修复。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来源:中国公证协会作者:2009-03-17(2004 年8 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 1 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 2 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 3 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1)对书证的保全;(2)对物证的保全;(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 4 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 5 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 6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1)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3)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公协字[2004]023号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保全证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保全据公证的规则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依法、客观、公证的原则。
二、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一,公证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二,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处依法享有管辖权。
三、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一,对书证、物证的保全,,二,对视听资料的保全,,三,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的保全,,四,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四、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管辖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保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五、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受理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主体资格证明,,二,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表明该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申请人与证据有权益关系的材料,,三,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者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有厉害关系的其他证明,,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保全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需要保全的事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厉害关系。
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什么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相关的证据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由赢了网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房屋拆迁纠纷证据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责任来源:(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cq/467091.html)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单位集资房拆迁怎么赔偿/cq/663964.html∙房子遭遇非法强拆的维权方式和技巧/cq/663963.html∙司法强拆需要哪些文件/cq/663962.html∙商铺拆迁时经营户有赔偿吗/cq/663961.html∙山东村民被强拆致死真相如何/cq/663960.html∙农村开荒地土地怎么确权/cq/663959.html∙房屋土地使用证丟失怎么补办/cq/663958.html∙征地拆迁中提高赔偿的方法/cq/663957.html∙土地租赁合同模板 /cq/663956.html∙荒山承包有哪些相关政策/cq/663955.html∙非法拆迁起诉书范文 /cq/663954.html ∙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了可以反悔吗/cq/663953.html∙国家征地赔偿一亩地是多少钱/cq/663952.html∙拆迁赔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一样吗/cq/663951.html∙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以及有哪些方式/cq/663950.html∙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详细介绍/cq/663949.html∙划拨土地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2018年)是什么/cq/663948.html∙政府违法征地将会受到哪些处罚/cq/663947.html∙门面拆迁赔偿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cq/663946.html∙叶祖新土地被强征看明星怎么面对强征/cq/663945.html∙非法拆迁是什么行为 /cq/663944.html∙中国的私人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cq/663943.html∙土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cq/663942.html∙自留地转让协议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cq/663941.html∙政府强征土地怎么办 /cq/663940.html ∙已经被冻结的拆迁房还可以购买吗/cq/663939.html∙买拆迁房如何签协议 /cq/663938.html ∙政府强行霸占土地怎么办/cq/663937.html∙开荒地征收赔偿标准(2018年)/cq/663936.html∙关于拆迁相关规定(2018)是什么样子的/cq/663935.html∙土地使用年限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计算/cq/663934.html∙土地使用权侵权争议的前提是什么/cq/663933.html∙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处理原则是什么/cq/663932.html∙户口已迁出可否分得拆迁安置房/cq/663931.html∙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 /cq/663930.html ∙工厂拆迁机器设备怎么赔偿/cq/663929.html∙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转让与抵押有哪些区别/cq/663928.html∙邯郸开发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927.html∙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用来买卖吗/cq/663926.html∙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cq/663925.html∙青苗赔偿价格表 /cq/663924.html∙新农村建设宅基地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cq/663923.html∙与拆迁方谈判时要注意些什么/cq/663922.html∙国有土地使用分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cq/663921.html∙政府违法征地的证据怎么收集/cq/663920.html∙土地使用期限能否从实际使用之日开始计算/cq/663919.html∙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何计算/cq/663918.html∙可以委托别人签订拆迁协议吗/cq/663917.html∙货币赔偿基准价 /cq/663916.html ∙农村土地入股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书写格式2018 /cq/663915.html∙盐亭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拆迁安置办法/cq/663914.html∙国家修路征地迁坟赔偿标准(2018年)/cq/663913.html∙拆迁征地律师收费标准(2018年)/cq/663912.html∙电线杆占地赔偿协议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cq/663911.html∙上海厂房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cq/663910.html∙农村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中的其它税费具体指的是什么/cq/663909.html∙国有土地上自有产权的企业拆迁如何赔偿/cq/663908.html∙农村国家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cq/663907.html∙土地使用权的售让特点是什么/cq/663906.html∙企业拆迁员工安置赔偿是什么样子的/cq/663905.html∙土地互换后可以要回来吗/cq/663904.html∙景点、土地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cq/663903.html∙从电视剧(安居)看棚户区改造拆迁/cq/663902.html∙农村机动地承包合同范文/cq/663901.html∙房改房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cq/663900.html∙拆迁分房政策的相关规定(2018)/cq/663899.html∙农村土地互换合同书 /cq/663898.html ∙政府违法征地谁来管 /cq/663897.html∙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合同范本/cq/663896.html∙国家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cq/663895.html∙商铺拆迁赔偿的标准(2018年)是什么呢/cq/663894.html∙农民依法承包取得经营权的土地能否依法强制执行/cq/663893.html∙江苏省征地赔偿新标准(2018年)/cq/663892.html∙省级公路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91.html∙房屋被强拆后还能要到赔偿吗/cq/663890.html∙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cq/663889.html∙拆迁公司和拆除公司有什么不同/cq/663888.html∙公租房拆迁如何赔偿 /cq/663887.html ∙承包开荒地种果树归谁/cq/663886.html∙政府征地的程序 /cq/663885.html∙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和农用地征收如何进行赔偿/cq/663884.html∙房屋拆迁协议可以改名吗/cq/663883.html∙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cq/663882.html∙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营业税吗/cq/663881.html∙农村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纠纷要如何调解/cq/663880.html∙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如何处理/cq/663879.html∙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cq/663878.html∙房子被偷拆后该怎么办/cq/663877.html∙重庆市江北区农村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876.html∙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赔偿纠纷/cq/663875.html∙云平高速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874.html∙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有哪些依据/cq/663873.html∙强拆就是违法 /cq/663872.html∙政府违法征地哪个部门监管/cq/663871.html∙农村土地怎样流转 /cq/663870.html ∙对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的审批程序/cq/663869.html∙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书写格式2018/cq/663868.html∙现在拆迁可不可以强拆/cq/663867.html∙遇到非法拆迁怎么办 /cq/663866.html ∙房屋征收程序 /cq/663865.html。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第29号令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正文:----------------------------------------------------------------------------------------------------------------------------------------------------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第29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方案
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方案一、背景简介在房地产领域,房屋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房屋证据的保全公证方案旨在确保房屋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将介绍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和步骤,并提供一个完整的方案供参考。
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1.证明权属:房屋证据的保全公证可以确保房屋的真实权属得到证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2.保护权益:房屋证据的保全公证可以保护房屋相关文件的完整性,确保房屋所有权和权益的合法性不受侵犯。
3.提供法律依据:房屋证据的保全公证可以为相关法律程序提供必要的证据,有助于当事人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4.保障交易安全:房屋证据的保全公证可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性,避免交易中的非法操作和欺诈行为。
三、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步骤1.准备文件:整理房屋相关文件,包括房产证、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
确保所有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按照要求进行编号和归档。
2.选择公证机构:选择有信誉和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房屋证据的保全公证。
可以参考当地政府部门的公证机构名录或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3.申请公证:将准备好的文件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公证机构,申请房屋证据的保全公证。
需要填写公证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4.公证过程:公证机构将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与当事人核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证人在公证场所对文件进行签章和备案,并制作公证书。
5.领取公证书:当房屋证据的保全公证完成后,当事人可以到公证机构领取相应的公证书。
公证书是房屋证据保全的有力证明,需要妥善保管。
四、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方案示例1.公证材料准备–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买卖交易记录原件及复印件2.选择公证机构–在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人士的建议下选择信誉和资质良好的公证机构3.申请公证–准备公证申请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将准备好的文件和申请书提交给公证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费用4.公证过程–公证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与当事人核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证人在公证场所对文件进行签章和备案–制作公证书,包括所有公证材料的摘要和公证人的签署5.领取公证书–公证完成后,当事人可以到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妥善保管公证书,以备将来需要使用或验证证明五、总结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强制拆迁中应当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中应当进⾏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七条规定,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上述三种情况之所以要办理证据保全,是因为要么被拆迁⼈不能直接参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为签订(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所有⼈);要么被拆迁⼈对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决定书存有很⼤争议⽽不愿搬迁(如第⼗七条所述的被拆迁⼈);要么被拆迁⼈不明确(如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这三种情况都可能在⽇后引发争议⽽进⼊复议或诉讼程序,为了便于被拆迁⼈、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案可查,也为了证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县、市⼈民政府在拆迁时⾏政⾏为的合法、合理性,对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是⾮常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三种情况下,只能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向司法机关、其他⾏政机关办理证据保全都是⽆效的。
房产拆除公证保全(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房产拆除已成为城市改造、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房产拆除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补偿纠纷、权属争议等,可能导致房产拆除过程中产生纠纷。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房产拆除公证保全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房产拆除公证保全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二、房产拆除公证保全的定义房产拆除公证保全,是指在房产拆除过程中,由公证机构对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的房产及相关权益进行公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三、房产拆除公证保全的意义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房产拆除公证保全有助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防止拆除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防范纠纷:通过公证保全,可以提前发现并解决房产拆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避免纠纷升级,降低社会成本。
3. 维护社会稳定:房产拆除公证保全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防止因拆除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4. 提高拆除效率:公证保全有助于明确拆除程序,简化拆除手续,提高拆除效率。
四、房产拆除公证保全的范围1. 房产权属证明:公证机构对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进行公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拆除方案公证:公证机构对拆除方案进行公证,包括拆除时间、范围、补偿标准等,确保拆除过程的合法、合理。
3. 拆除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公证机构对拆除过程中的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进行公证,以备日后维权之用。
4. 拆除后的补偿安置公证:公证机构对拆除后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公证,确保当事人的补偿权益得到保障。
1. 当事人申请:房产拆除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 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房产权属、拆除方案等进行调查核实。
4. 公证保全:公证机构对房产及相关权益进行公证保全。
5. 公证文书送达:公证机构将公证文书送达当事人。
六、房产拆除公证保全的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伪造。
房屋拆迁一般需要办理哪些公证
一、房屋拆迁一般需要办理哪些公证(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如遇违法拆迁、强制拆迁等情况,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公证,即当事人自愿办理。
另一种是强制公证,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二)委托公证父母房子拆迁,他们不在本地想委托子女办理或是委托朋友办理房产拆迁安置等等。
又或是当你事务繁忙无法分身、当你身在外地暂时无法回来时,委托公证可以为你解决这个麻烦。
(三)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拆迁协议进行公证,无疑是一个维护拆迁住户利益的有效途径。
房屋拆迁一般需要办理哪些公证协议公证所需材料:1、协议各方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若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居住证;若申请人是外国国籍的,提供护照、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
2、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若合同或协议涉及财产处分的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主体有处分权的相关证明;3、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4、提供合同若所涉及上位合同、主合同、从合同;5、协议(四)继承公证房产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归子女所有,当产权人已过世,继承人却未办理过户等情况下,就需要办理办继承公证,确保产权归属无争议。
(五)遗嘱公证拆迁,意味着该房产的变更,那么之前立的遗嘱中的房子已经不存在了。
不论是为了变更遗嘱,亦或是给子女做好家庭财产分配,遗嘱公证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以避免因拆迁导致遗嘱标的变更而出现的一些问题。
二、房屋拆迁的具体流程1、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证程序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证程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苏司办[2005]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证程序的意见(苏司办[2005]84号)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参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活动,依法通过实施现场监督,办理相关的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的重要职责。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证质量和效能,现根据有关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拆迁公证”)业务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业务性质强制拆迁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依法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包括对强制拆迁行为进行现场监督以及对强制拆迁过程中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进行保全。
办理强制拆迁公证,应当坚持真实、合法、独立办证的原则,严格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对强制拆迁行为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公证文书的公信力。
二、关于申请程序强制拆迁公证的申请人是拆迁人,也可以是市、县人民政府指定(责成)的强制拆迁部门。
上述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强制拆迁公证,一般应在根据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强制拆迁文件或人民法院有关强制拆迁的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实施强制拆迁当日的前五日,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
拆迁房证据保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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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7.07•【文号】司办通[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2005年7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保全证据公证业务逐年增长,公证机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办证,对于固定证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诉讼证据规则的逐步完善,保全证据公证日趋复杂,对受理、审查、出证等各环节的要求更加严格。
而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出现一些违规办证现象,如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公证处对申请人撬门破锁取得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等,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
经部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审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为此,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1)申请人与保全证据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2)申请人之间对保全证据事项存在争议的;(3)申请的保全证据事项超越公证业务范围或违反公证管辖规定的;(4)被保全证据及其取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前提的;(5)其他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的情形。
二、司法部拟抓紧制定和修订相关公证规则,对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办证程序等进行规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加强对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推行要素式公证书,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管,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结合正在开展的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各地公证机构对保全证据公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公证事项,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规程,消除质量隐患。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日期:[填写日期]公证机关:[填写公证机关名称]一、前言本公证细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公证程序,确保公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公证主体1.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人姓名]2.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3.公证申请人联系方式:[填写公证申请人联系方式]三、公证材料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填写协议编号]2.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证申请人住址证明:[提供公证申请人住址证明,如居民户口簿、水电费单等]四、公证程序1.公证申请人提交公证申请材料给公证机关,并缴纳相应公证费用。
2.公证机关收到申请后,核对材料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向公证申请人出具公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操作并录音、录像,在公证过程中保证公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质询权。
4.公证机关根据公证操作的结果,出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五、公证效力1.本公证书依法具有公证证明事实的效力。
2.公证申请人可凭借本公证书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方面申请执行相关权益。
3.其他公证申请人经公证申请人授权并经公证机关认可后,亦可凭借本公证书向相关权利人或义务人申请执行相关权益。
六、附则1.公证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证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查,如发现虚假材料或其他违法行为,将中止公证程序,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3.公证机关应对公证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
本公证细则自公正机关公告之日起生效。
公正机关对本公证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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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发文日期 1994-02-01
发文部门司法部
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的证据保全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安置,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让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证据促使的目的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符合证据保全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与整体证据保全活动。
第十条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准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第十二条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
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第十三条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
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的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第十四条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请战同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能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第十五条公证员对房屋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四十八条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之二)制作。
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