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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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5篇)第一篇: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交易服务纠纷、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商业秘密纠纷,以及网络域名归属纠纷等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急剧增加。

据山东法院统计,2010年上半年,山东法院共新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234%,呈现出“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重点集中于“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网吧传播影视作品、网络侵犯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等三类纠纷。

由于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多重性、易被篡改性等特性,绝大多数网络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借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来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又称“涉网公证”,它有别于“网络公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副教授在 2004年2月24日《揭开“网络公证”的面纱》一文中指出:“涉网公证”是指公证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或环节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或者公证的对象与网络有关,它既没有突破传统公证的业务框架,也没有改变传统公证的性质和流程,仍属于传统公证的形式;而“网络公证”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要求有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网络公证”还处于研讨时期、真正投入实践有待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完善,“涉网公证”就当然成为保全网络侵权证据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涉网公证”亦处于起步阶段,“涉网公证”的制度、规范和队伍、物质建设尚不能适应网络的飞速发展,“涉网公证”存有瑕疵的现象难以避免,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因此,当律师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时,熟悉把握“涉网公证”庭审一般质证要点,对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乃至促进“涉网公证”制度、规范和队伍建设,维护网络版权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一定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保存,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向有关机关提出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真实性。

但是由于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证人可能死亡,或外地出差,也可能由于证人对当时发生的事件遗忘或记不清;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失去证明力;有些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被自然耗掉;书证可能被篡改;视听资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价值等等,证据保全公证恰恰是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况发生,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随着社会需求的发展,保全证据的内容及方式日趋多样化,保全证据公证的应用形式也日渐多元化,常见的保全证据公证有: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购买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现场保全证据公证、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保全证据公证、清点物品保全证据公证等。

(一)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当事人将与自身权益相关的网络数据等电子证据,在公证员的面前通过下载、打印等方式进行保全,并由公证机构证明其保全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方式。

1、互联网网页保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如网上域名抢注,商标权、版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等,这些侵权行为的证据很容易被毁损、删除,互联网网页保全证据公证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2、电子邮件保全电子邮箱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对电子邮箱内的邮件申办保全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电子邮箱的域名、账户的注册、使用证明等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材料。

维权之盾--证据保全公证

维权之盾--证据保全公证
生 产力 的发 展 。
证据 保 全 公证 的基 本 要求
◇证据 保 全公 证 的前提 以事实 为根据 , 以法 律为 准绳 。事实 是客 观存 在 的反 映,
公证 证 明活动 应 当将 “ 客观 事实 ” 为追 求 的最高 目标 。 为 证 明, 当努 力追 求 “ 作 作 应 法
律 真 实 ”与 “ 客观 事 实”相 一 致 。 以事 实为 根据 实 际是 指 以法律 的事 实 为根 据,
维普资讯
【 i与 法 】 经 齐
维 权 之 盾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文 /陈 宏 榕
证据 保 全公 证是 依法 固定 事 实状 态 , 规范 当事 人 的行 为 , 明证 据 的客观 性 、 证 关 联性 、 法 性的 问题 。任 何铁 的事 实必 须通 过 证据链 来 确定 。无 论是 未 雨绸缪 的 防范 合 或 是公 堂上 的讼 争 ,抑或 是 维权 的交 涉,要把握 有 效证 据 。证据 保全 公证 是协 助 审判 工 作进 行 的一 种有 效手 段 。诉讼上 的请 求权 首先必 须 有实 体法 的支 撑 ,依 据 《 民事 诉 讼 法》第 6 4条 规定 :“ 当事 人对 自己提 出的主 张 ,有 责任 提供 证 据 。 ”该 法 第 6 7条规
证据 保 全公 证 注意 的 几个 问题
l 对 主 体 资 格 的 审 查 , 查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情 况 应 视 不 同 、 审
影 响 , 公 正 无 偏 地 处 理 各 类 主 体 的 利 益 冲 突 ,严 格 履 行 法 律 规 种 类 及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事 实 ,申请 人 的 适 格 性 与 被 保 全 的 证 据 之
全 公 证属 于 书证 的一 种, 可 以在 民事诉 讼 中作 为证 据使 用 。

保全证据公证指引学习体会

保全证据公证指引学习体会

保全证据公证指引学习体会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在当事人争议发生前,依法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保全、存储和公证的活动。

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得到保全,预防证据丢失、毁损或篡改的情况出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在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下面是我的具体体会:
1.了解了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知识。

通过学习指引,我了解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和工作程序,并能够对其进行初步理解和掌握。

2.认识到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保全证据能够有效地防止证据材料的丢失、毁损或篡改,避免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3.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

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使我更加重视证据的保护和存储,也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了解了公证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我认识到公证工作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理解了公证工作对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总之,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让我明白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将来在个人生活和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证据保全和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比较-文档资料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比较-文档资料

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较-⽂档资料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之⽐较⽬前我国在民法⽅⾯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是⼈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诉讼保全,⼆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诉前保全,也称⾮诉讼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的⼀项传统业务,通过公证机构对那些容易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进⾏提取、收存、固定,可以有效防⽌证据的灭失,为⼈民法院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要区别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这两个概念,⾸先应该认识到两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公证证据保全”是⼀个全新的概念,它是公证机构主动依据职能和权限介⼊民事或经济活动,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实施保全。

在这⾥,它的⾓⾊定位不同于公证机构作为第三⽅对当事⼈或申请⼈的证据保全予以证明的证明职能。

这⾥我们需要明确⼀个概念,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通过解读概念,我们可以推知“证明活动”是主体以第三⽅的地位对活动进⾏证明,典型的如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证据保全为公证的事项之⼀。

从法条语义解释的⾓度,将这两条规定联系起来,⾃然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对证据保全这类特定⾏为的证明活动。

也就是说,在这⾥证据保全仅仅作为公证机构所开展的众多证明活动业务中⼀个对象或客体,⽽这种活动是当事⼈或申请⼈实施的,⽽不是公证机构。

⽽这⾥重点强调的是“公证证据保全”,也就是公证机构主动进⾏的证据保全职能,对于作为公证传统业务的对申请⼈证据保全或取证⾏为的证明,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

区分两个概念体现了公证机构的两种不同职能,更好地发挥其作⽤。

为了更加系统的阐述公证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公证的异同点,现把两者特征归纳如下:其⼀,从⾓⾊定位看,公证证据保全是公证机构依照职能主动采取的⼀种⾏为,保全对象为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涉及到争议的案件中,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和保存的行为。

保全证据公证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在证据被篡改或毁灭之前,将其原貌予以保存,防止证据被损毁或丢失,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证据被恶意破坏或篡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3.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有利于审判机关做出正确的裁决。

4.重视证据保全的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的行为,有助于大家认识和重视证据保全的意义和必要性,增强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和信任。

综上所述,保全证据公证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信仰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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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浅析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浅析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摘要: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部门做出的公证行为,都有很高的证明力,但到底有哪些异同之处,让人们经常对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产生混淆之感,本文将对此进行一定的分析,以期对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行为进行良好的辨析。

关键词: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为了防止与申请人权益有关且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的日后可能灭失而由公证机构依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而依法证明证据提存、固定、描述以及行为真实性的公证行为。

现场监督公证,是公证机构依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在组织的招标投标、拍卖、开奖、摇号、抽签、有奖评选、股东大会、有价证券销毁、商品抽样检测等各类现场活动中,委派两名及以上的公证人员亲临,依照申请人事先确定的规则、章程等,依法证明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或有事件是真实、有效的公证行为。

因为保全证据公证也是需要两名以上的公证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因此有很多人对此产生混淆,认为保全证据公证也是现场监督公证的一种。

不过,笔者认为两者其实还是具有本质区别的,本文将对此进行一定的辨析。

一、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相同点分析(1)做出的机构、人员规定、依申请不主动依职权做出相同。

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都是由公证机关派出两名以上公证员亲临现场对现场事实状态监督整个过程后做出的,都需要依申请人申请,这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

(2)做出公证行为都需要依法进行,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是需要运用证据规则、证据理论对证据加以固定,最终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3)所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高证明力。

(4)现场行为都具有时间性,不可逆转性。

无论是保全证据公证还是现场监督公证,都重在对行为的证明,证明过程非静态的,具有时间性,一旦发生无法还原逆转。

二、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不同点分析保全证据公证是一项由公证法法定的公证项目,其操作程序等在《公证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据可循,而现场监督公证非法定公证项目,仅在一些特别法中有一定的涉及。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保存在某个特定的地方,以确保其不被篡改或损毁。

这是数字时代司法证据管理的一部分,它为法庭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方式来识别、检查和验证证据。

在互联网上,电子数据以各种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文件、视频和音频等。

这些数据是极其易被篡改或删除的,因此在任何法律争议中,要保护和保存它们是非常重要的。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并证明其在特定时间点上的存在和状态。

因此,它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法庭上、保险索赔、版权争端、商业纠纷等场合中。

保全公证是通过公证处或专业的第三方保全机构来进行的,保全机构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保存在安全的存储介质中,并在保全过程中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访问性,以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或损坏,并可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它还可以提供存证服务来提供证据支持。

保全公证的时间戳、数字签名等技术能力可以帮助判决机关追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为法庭提供更可靠和有效的证据。

保全公证的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要保全的数据:确定那些电子数据需要保存,以及相关的法律争议中可能需要用到的数据类型。

2. 选择合适的保全机构:选择一个可靠的保全机构,该机构应该有专业的技术和良好的声誉,能够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 提交保全申请:向保全机构提交保全申请,该申请应该包括要保全的数据类型、数量、时间、保全目的等信息。

保全机构会有一份保全协议和收费标准来与申请人确认。

4. 保全公证:保全机构将保全申请者的电子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将其保存在一个安全、可靠的媒介上,并为其记录时间和提供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证据,以证明保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5. 保全协议签署:保全机构会与申请人签订一份保全协议,该协议将规定保全的目的、时间、保全费用、保密性等相关条款。

6. 发放保全证书:完成公证后,保全机构会发放一份保全证书作为该电子数据的法律有效证据,并提供存证证明和保全数据的访问方式。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篡改或破坏,保证证据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发挥作用,并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保全证据公证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主体可以是诉讼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要求比较严格,这导致了很多证据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

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限制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放宽。

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问题。

现行的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公证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但是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则没有相应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固定犯罪证据,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受到公正审判。

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问题,需要进行修法完善,将其适用于刑事诉讼等其他领域。

保全证据公证的手续问题。

根据《保全证据公证办法》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需要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据,还需要申请人提供具体的保全事由和要求。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申请人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无法明确保全事由,导致申请人在申请时遇到困难。

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的手续问题,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和适度的要求,以便更好地保证公证的顺利进行。

保全证据公证的执行问题。

在公证执行环节,可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如果保全证据公证的执行需要申请拘传、强制执行等措施时,相关机关和人员可能没有足够的手段和权力来完成公证的执行工作。

对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保全证据公证,如何保护相关信息的机密性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保全证据公证的执行环节,需要加强相关机关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同时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

保全证据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对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

简述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

简述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

如果在运用证据上出现差错,那就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

在诉讼活动中怎样才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呢?证据保全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所以,不论实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只有保全证据才能使一切案件归于真实。

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变得尤为重要,它使证据变得更有说服力。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二条: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证和法院的保全证据有所不同。

公证活动属于非诉性质,公证处只能依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而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目前在强势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力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只是为辅。

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比如查封等。

但是,作为一名公证人我个人认为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那么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为补充。

保全证据公证成为这种制度的首选理由是:首先,公证属于非诉活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其次,从社会成本角度考虑,公证保全较之其他制度更为可行,成本更小;第三,从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方面来说,公证保全在时间上离事实最近,甚至有的就是在事件发生的当时,更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及时性;第四,公证介入证据保全,从立场上,更容易保持独立、客观,比起法官来说,公证员更少有其他因素的干扰,更有利于实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正在进行改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实现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统一”,基于这种观点,那么适当扩大公证介入证据保全的范围尤为重要。

如何扩大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呢?一、我个人认为应当把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修正为“诉讼之外”。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前,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难以取得而对其进行保存、保全和鉴定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是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申请人的资格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首先要注意申请人的资格。

一般来说,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证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是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机关。

对于私人的申请人,公证机关需要仔细审查其与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确保申请人是合法的、有权利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人。

二、保全证据的必要性和紧急性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需要针对被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必要性和紧急性进行认真审查。

必要性即该证据是否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价值,紧急性即保全证据的时间紧迫性,即时不保全将会导致证据灭失、毁损或难以取得。

对于必要性和紧急性不够的申请,公证机关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或者撤销的意见。

三、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对于被申请保全的证据,保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和形式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书面证据,应当加盖公证的保全印章、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公司盖章,并保留相关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物证、电子证据等其他形式的证据,也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四、保全证据的公证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对公证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公证材料是公证机关对外执照的具体表现,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对公证材料进行保存和归档。

保全证据的公证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全证据公证材料的专门归档,确保保全证据的及时和有效的保存和利用。

五、保全证据公证的结果通知和送达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公证机关应当及时将保全证据的公证结果通知当事人。

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

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

区域治理调查与发现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王姣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101摘要:随着电子证据的普及,保全证据公证需求暴增。

我们该如何当好“法官的眼睛”呢?笔者将从证据属性出发,就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审查中的问题简单地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属性;证据;审查;合法一、证据属性与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属性,学界主要有三性说、两性说。

三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两性说多否认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客观性。

笔者是支持三性说的,本文且以三性说来分析相关问题。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狭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保全证据的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

广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还包括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所为的取证行为。

考虑到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立场以及公证实务,本文所述的保全证据公证指前述狭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

基于上述分析,保全证据公证证明的客体是申请人保全证据的行为,而不是证据本身。

二、客观性审查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笔者认为,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证据的客观性审查是必要的。

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要求我们受理当事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前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待保全的证据的情况,全面了解取证方案并对针对当事人的取证方案进行客观性考查并考虑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

经咨询技术人员,笔者了解到QQ、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修改的时候。

不过在诉讼中,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愿意仅出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是诉讼对抗性的必然结果,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都无法保证最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客观真实,公证机构更无法保证。

我们需要做的是告知当事人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如果不能保证,在庭审质证环节将会暴露,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

客观性于保全证据公证实务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取证过程中如何保证保全证据行为的客观性不受到质疑。

浅谈保全证据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浅谈保全证据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浅谈保全证据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谷 文 波
( 龙 江 省庆 安 县 公 证 处 , 安 1 20 黑 庆 5 4 0)
【 关键词】 保全证据公证 : 生活 ; 现实 作用
保 全 证 据 公 证 是 指 国家 机 构 . 根 据
公 证 法 人 的 申请 , 在论 讼 发 生 之 前 , 法 依 对 日后 可 能 灭 失 或 难 以提 取 的 证据 加 以 验 证 提 取 . 存 和 固定 的活 动 收 随 着 社 会 进 步 与 发 展 .人 们对 法 律
() 3 申请 人 是 公 民 的 . 提 交 本 人 户 应 口、 份证。 身 ( ) 申请 人 与需 要保 全 的 证 据 有 利 4 害关 系 的证 件 及 证 明 材 料 。
的合 法 权 益 相 关 。 七 、 保全 证 据 公 证 审 批 与 出证 对 经 过 公 证 员 审 查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保 全 证 据 公 证 , 将 拟 写公 证 书稿 . 应 连 同本 证 卷 宗 及 时 进 行 送 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予批 准 。 应 ( ) 事人 主体 资 格 符 合 法律 规 定 。 1当 () 2 当事 人 提 交 的证 件 、 明 材 料 真 证 实 、 效 、 全。 有 齐
根 据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定 , 主 民 规 谁
张 , 举证原则 , 谁 民事 活 动 中 申请 人 自身
( ) 请 保 全 的证 据 的 各 类 、 称 、 2申 名
地点和现存状况。 () 3 申请 保 要 ,在 我 们 日常 生 活 中往 往 遇 到 就 因 举 证 不 成 或 举 证 不 充 分 常 常 给 申请 人造 成 败 诉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证 法 》 司 和 法 部 《 证 程 序 规 则 》 有 关 规 定 , 与 公 等 现 本 公证 事项 有 关 的法 律 事 宜 告 知 如 下 : () 1 申请 保 全 的证 据 必须 是 真 实 的 , 且 与 申请 人 有 法 律 上 的利 害 关 系 。 ( )证 据保 全 的 方 式 由 申请 人 自 己 2 确 定 的 方式 提供 相 关 公 证 服 务 。 ( ) 申请 对 行 为 过 程 进 行 保 全 的 申 3 请 人 必 须 有 能 力 控 制 证 据 保 全 现 场 的局 面 , 止矛盾 激化 . 场 局面一 旦失控 。 防 现 公 证 处 有权 中 止 保 全 程 序 ,待 恢 复 正 常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 引言1.1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必须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在司法领域,证据的保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如果证据没有得到妥善保全,那么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甚至会影响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

在公证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证据的种类。

不同类型的证据需要采用不同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还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要求。

这包括对证据的取证、封存、保管等环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时,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事项。

比如在证据封存过程中要保持完整性,避免证据的破损或丢失;在证据保管中要注意安全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等等。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喳。

只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实务操作,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2. 正文2.1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在司法实务中,保全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删除、篡改或伪造证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保全证据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

有些证据可能涉及到实物或电子记录,如果没有及时保全,可能会因为丢失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这些重要的证据不会丢失或损坏。

保全证据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其他方的干扰或压力,为了确保证据的安全,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务中,公证保全证据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应用。

2.2 保全证据的种类保全证据的种类分为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浅谈保全证据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浅谈保全证据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浅谈保全证据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作者:谷文波来源:《活力》2010年第04期[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现实生活;作用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国家机构,根据公证法人的申请,在论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证据在人们处理各种事物过程中越来越显著,特别是在我国民事活动中出现频繁,民事主体之间因各种各样矛盾和利益发生冲突而产生纠纷也日益增多。

虽然一部分纠纷通过协商、调解得到解决,但也有一部分纠纷不得而为之走上诉讼之路,申请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动机非常明显,往往出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发,以争诉为目的,避免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活动中申请人自身的举证责任尤其重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往往遇到就因举证不成或举证不充分常常给申请人造成败诉。

一、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遵循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一切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在什么条件下受理证据保全公证(1)保全证据公证属本公证处服务区域。

(2)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需要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害关系。

(4)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各类(1)对书证、物证的保全。

书证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文字资料。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客观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

(2)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视听资料是用录音、录像磁带或者其他科学方法反映的形象和声音以及电脑中存储的资料等。

来证明案中事实的一种证明。

(3)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的保全。

四、保全公证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浅谈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

浅谈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

浅谈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当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防患于未然。

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问题,它是查明案情的惟⼀⼿段、推进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是当事⼈论证⾃⼰主张和要求的重要依据。

因此⽤⼀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加以提取、妥善保管是收集证据不可分割的⼀部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常见的业务之⼀,尤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它对于预防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证据、证据保全与公证的基本概念和内在联系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

证据保全是指当事⼈基于民事权利,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主选择在⼀定时机,向特定机构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证其证明⼒的活动。

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证据保全作为⼀种制度创于寺院法,后继受德国普通法并沿传⾄今,为许多国家⽴法所采⽤。

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纳证据保全制度,但是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般也⽀持这种制度。

以上证据、证据保全与公证三者之间具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当能够证明⼀事实或⾏为存在的证据⾯临即将灭失或在今后确难以得到的情形下,作为当事⼈向特定机构(即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证据保全公证的地位和作⽤更是⽏庸质疑的。

究其原因:⾸先,公证是⼀项重要的信⽤制度,从本⾝所具有的内在机制及外在社会对其评价上得以认可和肯定的,从公证的法律地位上看,公证是⾏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项法律制度,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全民素质的提⾼,⼈们会更多的⾃觉求助于公证法律服务,当然地社会也就对公证的期望⼤⼤提⾼。

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有哪些

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有哪些

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有哪些当⼈们⾃⾝的权益受到了别⼈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般诉讼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可以进⾏保全,⽽且可以证据保全公证。

那么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有哪些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之前,依法对⽇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包括证⼈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的申请,对与申请⼈的权益有关的、⽇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定的措施,先⾏予以收集、固定并进⾏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的活动。

我处迄今为⽌已受理过多起该类公证。

该公证不仅能让当事⼈解除后顾之忧,⽽且为进⾏诉讼提供了有⼒的证据。

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的户籍所在地或法⼈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应在诉讼发⽣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份证明。

法⼈单位须提交法⼈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份证、户⼝簿等,代理⼈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的和⽤途,以及申请⼈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证⾔,证⼈应亲⾃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到场。

证⼈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

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包括证⼈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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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公证内容摘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证据保全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于预防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的涵盖更有利于保持证据的客观性,及时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更好维护法院的消极中立地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证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公证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例如,房屋装修到期没按时交工,网上看到未经自己许可而刊登的自己的照片等等,这些时常发生在生活中的事不仅让人烦心不已,而且人们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证据,而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而证据即为诉讼的灵魂。

其实生活中到处都是证据,但如何才能成为合法有效而被采纳的证据才是关键。

这就涉及到证据保全的问题。

证据保全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无疑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证据保全公证概述(一)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二)概念证据保全就是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讼活动。

{1}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三)范围以诉讼为界定标尺,证据保全公证既包括诉前证据保全也应包括诉讼证据保全。

此方面的问题在下面的论述中有较详细的阐述。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一、引言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对涉案证据进行公证的行为。

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本文旨在提供一些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项服务。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保全证据公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需要保全的各类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和方法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向保全证据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需要保全的证据种类和数量、保全的期限等内容。

同时,当事人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证据真实性和重要性的有效证据。

2. 受理审查: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若申请符合条件,则会受理并开展后续工作。

3. 证据保全:在受理申请后,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需要保全的证据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封存、复制、加密等。

保全的措施应根据具体的证据类型和特点而定。

4. 公证证明:经过保全措施的执行后,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将出具公证证明书。

公证证明书是对保全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凭借公证证明书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四、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及注意事项1. 公证证明书的效力:公证证明书是对保全行为的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将会对公证证明书的内容予以重视,并据此进行判决。

2. 保全证据的保密性: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保全证据公证机关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证据保密。

当事人应配合保全证据公证机关的工作,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3. 合理利用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在使用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提交申请时,应明确表明证据的重要性和紧急性,以便保全证据公证机关能够及时作出决定。

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的典型意义
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主要意义在于对某一事实进
行证明和保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它是法律程序中非常重
要的步骤,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全证据公证有助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在进行法律诉讼时,有时需要证明某些事实的真实性。

这时,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来获
取证据,可以更有效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第二,保全证据公证有助于维护证据的完整性。

在一些法律诉讼
案件中,有可能会存在证据被篡改或者被破坏的情况。

通过保全证据
公证,可以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保全证据公证有助于加速法律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证据
的获取和保存时间可能会很长,这会导致法律程序的拖延。

通过保全
证据公证,可以更快地获取和保全证据,有助于加速法律程序的进行。

综上所述,保全证据公证在法律程序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典
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免因证据问题影响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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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

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

证据保全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

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

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

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环境起到较好的作用。

如我市一家运输公司将其属下二间铺间出租给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缴租金,而后又去向不明,为减少损失,该公司决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同时为防止日后因房内物品不明而发生纠纷,特向我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我处公证员接到申请后,立即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通知》和文件之规定,会同出租方代表及摄影师到现场全程监督对物品的拍照、清点、记录、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了要素式证据保全公(2)
证书。

这样,既帮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铺间,又保全了滞留证据,一旦提起诉讼,证据早已在握。

该运输公司郑经理收到公证书后,高兴地说:“证据保全公证帮助我们解决了一大难题!”又如我处应农行潮阳支行、工行潮阳支行、建行潮阳支行的申请,为银行办理了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债务人签收、债务人拒绝签收、债务人亲属签收、债务人亲属拒绝签收、邮寄送达、无法送达、超过诉讼时效的送达等七种形式的证据保全公证,为银行解决了债务人钻诉讼时效的法律空子来逃避债务及法律制裁的问题,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潜力及业务开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也日益增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租房、贷款、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电子数据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据可考,权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机关、银行、房管、等单位及个人,覆盖面将更广,保全对象将更多,这不单表现在对书证、物证保全方面,表现在对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方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方面,也表现在对行为过程的保全方面。

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也可以说,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空间、发展潜力很大。

处于市场经济社会,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服务也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如何根据市场的要求,因势利导,开拓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就成了摆在公证员面(3)
前的一道课题,本人以为:1、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络等新闻媒体加以推广,广而告之,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推波助澜;
2、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房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争取批量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与律师事务所,是因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有“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的限制,如果律师公证联手,公证书作为证据的公定力、公信力、中立性就更易为法院及当事人接受;
3、争取得到法院的支持,尽快采纳经公证的证据。

四、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须有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依据;
2、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不能主动办理;
3、须有2名或2名以上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办理;
4、具体操作上应当严密谨慎,一丝不苟,记录应详尽具体,在场人员要签名予以确认,最好以声像形式辅助记录,有条件的公证处应对全过程进行现场录像;
5、在证词上遣词造句必须严密,只能是对具体事实给与固定保存,不宜对有关侵权事实作出认定及判断。

五、有待商榷的问题:保全时间是否只限于诉前,保全对象是否只限于非诉事项
证据保全公证,目前业内人士大都认为只限于在诉前、只限于非涉讼的事项才能办理,但也有一部分人士指出:证据保全公证不论是在诉前、诉中、还是诉后,不论是否涉讼都应与办理。

窃以为后一种观点更能体现公证“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4)
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立法精神,而且《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办理已涉讼的证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是在诉前办理,只要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都应予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再退一步说,即使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只要查明该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要是为了当事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也应当出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坚持加强法制建设中有关违法必究的规定,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不辜负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证明权力。

据此认为,证据保全公证时间上不应只限于诉前,诉中甚至是执行阶段都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对象上不应只限于非诉事项,诉讼事项也可以办理。

这样既拓宽了公证服务领域,也更好的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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