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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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财务管理职责
(一)本部财务管理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分管,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管副部长和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搞好机关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勤俭持“家”,科学理财,确保本部机关各项工作顺畅运转。如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要逐级追究责任。
(二)本部设兼职会计员、出纳员各一名。出纳员由办公室指定人兼任,会计员可从其他科室指定人兼任。会计员、出纳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心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洁身自好,不贪不占。
(三)设立行政经费、党费及其他临时专项经费账户。除党费外,其余经费包括公选竞岗经费、考评、考核经费、远程办经费等临时专项经费,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四)会计员、出纳员管理财务应做到专账、专款、专用,账目、现金分开管理,日清月结。当月发生的开支,应在次月5日前办理报账手续。每月的收支情况,应制成报表于次月10日前送经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审核,再送其他部领导阅知。每年1月20日前,由办公室主任将上年财务收支情况在部务会议上进行通报。
二、经费开支和范围
(一)旅差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途中或外勤补助以及其他旅途支出。
干部公差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等交通工具,凭车票等报销凭证报销;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本部人员乘坐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须经部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科级以下干部出差到市外的住宿费每天一般不超过80元,市内的不超过60元。副处以上干部出差到市外的住宿费每天一般不超过100元,市内的不超过70元,其随同人员住宿费凭发票同报。有特殊原因需增加住宿费的,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出差至县区的没有发票和对方单位已接待的,不得再报销旅差费。
途中就餐原则上不予报销。
途中补助、外勤补贴以及司机出差补助等,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但因特殊情况报销途中就餐费的,不再享受途中补助。
(二)办公用品(具)开支。办公用品(具)的购买、维修、更换、更新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凡一次开支在1万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请示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后置办;超过1万元的,由分管副部长提出意见报部长同意后置办。购
置办公用具一般应有2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出纳)共同承办。
(三)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车辆的燃料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对号加油卡,原则上不再报销加油票据。经部领导同意私车公用的,实报过桥过路费,出差到龙川、和平、紫金、连平等地报销油费200元。车辆保养、维修应在市区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出差途中除外)。保养、维修及购置零配件所需经费一次超过500元的,应事先请示办公室主任;超过1000元的,应事先请示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在维修点维修的费用由财务人员每月到维修点结帐付款。每辆车的修理费、保养费、汽油费均需列出细目,单列统计,并制成表格按月向部领导通报。
(四)通讯费、印刷费等常规开支。每月办公电话费、邮费、印刷费等由办公室统一交付,凭单据交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审批。
(五)报刊资料费。部领导和各科室的报刊资料,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各种与业务工作有关确需临时订购的报刊资料,要经分管副部长审批后才能订购,并按程序报销。
(六)加班用餐开支。本部干部因完成紧急任务加班需用餐时,应事先告知办公室主任,用餐标准一般掌握在每人50元以内。
(七)业务联系费和慰问费。科室联系业务一般情况下不报销经费,因特殊情况需开支经费的,应事先请示分管财
务的副部长同意后方可开支,一次超过2000元的要报部长同意。慰问干部费用按《市委组织部探望慰问干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八)临时专项经费。临时专项经费纳入行政经费帐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业务科室开支专项经费事先必须作好预算报告,经办公室初核后报业务分管副部长审批;所有临时专项活动的经费使用(如办公用品经费、场租费、奖品、印刷费、接待经费等)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本部财务人员统一结算付款,经办公室主任据实审核,报业务分管副部长阅知后由分管财务副部长审批。如经费超支须重新报批。
(九)接待费。按《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规定的内容、要求和审批手续办理。
以上各项费用的开支应出具正式发票。
三、审批权限
500元以下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签批;500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部长签批;超过5万元的开支,需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四、其他
(一)党费管理。党费由组织科设专户管理,设兼职会计、出纳各一名。开支在1万元以内的,由组织科长初审,报分管组织科的副部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开支,由分管副部长初审后报部长审批。
(二)借款管理。本部干部因事借公款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审批。借款应在一个月之内归还,因故超过一个月暂不能归还的,应向批准借款的领导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借。
(三)票据及账簿管理。未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本部会计员、出纳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发票、收据和账簿。
(四)经费的申请和募捐管理。本部及各科室向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各类专项经费,申请报告须经办公室初核后报部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做好协调落实。未经部长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均不得争取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赞助。
其他经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