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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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三局有限公司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使干部交流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交流,是指公司对交流范围内的干部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期调换岗位。干部交流分为短期交流和长期交流两种形式。
一、短期交流:时间为一年以内。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交流期限。
二、长期交流:时间为一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交流期限。
第三条开展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公司加强总部与二级单位之间、各二级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干部交流的原则
一、服从、服务于公司战略发展的原则;
二、培养干部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司安排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推动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五、干部交流与干部回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对象、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对象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各部门、项目领导班子及各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各级后备干部;
三、有专长的业务骨干。
四、其他经公司研究认为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六条干部交流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
二、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的工作压力;
四、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五、距离退休年限五年以上。
第七条干部交流的范围
一、公司总部与二级单位或项目之间交流;
二、二级单位与二级单位或项目之间交流;
三、公司总部部门之间交流;
四、其他交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干部交流实行分级组织实施:
一、以下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交流人选,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一)由二级单位或项目交流到公司总部担任部门处长及以上职务的;
(二)公司总部处长及以上职务交流到二级单位或项目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
(三)公司总部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
(四)二级单位之间处长级以上人员交流的;
(五)项目之间班子成员交流的。
二、二级单位之间、二级单位与项目之间主管级及以下人员交流的,由二级单位拟定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交流干部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干部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流干部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短期交流干部,原则上不办理调动手续;长期交流干部,需办理人事、工资、社保关系等全部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建立交流干部临时档案,并对交流干部实行跟踪考察。交流干部交流结束前,交流所在部门应对其进行考核鉴定。交流干部的任职文件、考察材料及鉴定要存入交流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因各种原因需要提前结束交流的干部,处长级及以上人员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处长级以下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交流干部的待遇
一、短期交流干部的待遇
(一)短期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
(二)短期交流干部的工资、奖金、社保及相关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按原职务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原单位、交流所在单位及本人意见,按交流所在单位现任职务标准执行。
二、长期交流干部的待遇
(一)长期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享受交流所在单位同级干部的一切待遇。
(二)长期交流干部的工资、奖金、社保及有关福利待遇等,由交流所在单位负责,享受交流所在单位同级干部的工资、奖金、社保和相关福利和待遇;
三、异地交流干部,由交流所在单位负责提供临时住房或发放住房补贴。
第五章干部交流的纪律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要认真做好干部交流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执行公司决定的干部交流。
第十五条交流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监察部门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交流干部交流结束后,短期交流干部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根据本人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由公司协商原单位重新确定岗位职务。
第十八条长期交流干部由公司统筹安排确定岗位职务。
第十九条干部交流期间的表现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