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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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规定

盐业管理规定

盐业管理规定(2021年7月29日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市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职责。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以及本规定确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卫生健康、价格、粮食物资储备、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食盐定点生产资质)本市依法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在本市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未取得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食盐。

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食盐生产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盐产品应当包装后出厂,未经包装不得出厂。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

第六条(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本市依法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在本市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未取得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市批发食盐。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 (2)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 (3)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 (3)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 (3)第六章食盐储备动用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XX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储备、动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第三条XX市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

第四条政府食盐储备可以依托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可以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指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承储。

但确定承储前,应明确并公开承储企业的选择条件、责任义务等内容。

市经济信息委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政府储备食盐的品种、数量、分片集中储存地点、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备;实行“产销合一”的集团型盐业企业,其企业食盐储备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全市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量。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企业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月均销售量。

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实行费用包干,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企业食盐储备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第十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有利调运、覆盖全市”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承储企业确定,并纳入委托承储合同管理。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盐产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储存、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

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食盐储备管理工作,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督促其落实储备计划;统一调度食盐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对食盐储备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履行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估。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一、食盐储备管理的必要性1. 维护供应稳定。

食盐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一旦供应中断或短缺,将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建立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可以在供应紧张时及时调配库存,保障民众需求。

2. 保障价格稳定。

食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建立储备可以在价格波动大时进行市场调控,避免供需失衡导致价格暴涨。

3. 应对突发事件。

在自然灾害、人为干扰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应急物资,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 提高国家防护能力。

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之一,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

二、食盐储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储备规模。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合理的食盐储备规模。

规模大小应考虑到市场需求、生产能力、储存条件等因素。

2. 储备方式。

食盐储备可以采取集中储备、分散储备或组合储备等方式。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实际情况和政策制定者的决策。

3. 储备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机构应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

4. 储备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储备计划、储备准备、储备调配、储备监管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储备有效运转。

5. 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对食盐储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食盐储备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6. 储备使用原则。

食盐储备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应急救灾等目的,要遵守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储备,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 储备更新与调整。

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食盐储备规模和结构,以适应不同的情况。

三、食盐储备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市场化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储备管理面临市场化改革的挑战,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2. 科技创新。

食盐储备管理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盐的管理,确保食盐供应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调运、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二)坚持科学合理,优化储备布局,提高储备效益;(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盐质量安全;(四)完善储备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国家盐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盐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储备计划与布局第五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家食盐供应安全需要、食盐市场供求状况、储备能力等因素编制。

第六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分布储备盐,提高储备效益;(三)兼顾储备盐的运输成本和效率;(四)结合地方储备盐的实际情况,形成全国储备盐网络。

第七条国家盐管局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制定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方案,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储备盐的储备与调运第八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要求的仓库、设备和人员;(二)有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四)有保障食盐储备安全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合理储备食盐;(二)保证储备盐的质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三)定期对储备盐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建立健全储备盐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盐的数量准确。

第十条国家储备盐的调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规划调运路线,降低运输成本;(三)加强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备盐安全。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盐,是指经过加工、包装、销售的食用盐,包括精制盐、粉碎盐、日晒盐等。

第三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制度,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盐专营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食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保障安全、公平竞争、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食盐生产管理第五条食盐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二)具备食盐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资金和原料;(三)符合食盐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四)依法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盐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盐种类、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

第八条食盐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盐产品。

第三章食盐流通管理第九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批发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二)具备食盐批发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人员;(三)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十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盐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食盐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盐批发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盐产品。

第四章食盐零售管理第十三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零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二)具备食盐零售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人员;(三)依法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盐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食盐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盐自古以来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除了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小段时间外,历来我国执政者都对其实行国家专营的盐业管理体制。

下文是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盐业管理,保护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业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

市(地)、县(市、区)盐务管理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设盐务管理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省盐业公司负责全省盐产品的购、销管理和多品种盐的开发、经营。

第四条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制定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全省盐业生产、运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协调产销关系;(四)负责盐场技改、基建、扩建和废弃转产(以下简称废转)的审核、申报或审批;(五)负责组织盐业科学研究、科技情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科技管理工作;(六)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国家储备盐、平衡储备盐的储存、动用(借用)和资金管理;(七)负责盐业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八)归口管理盐化工生产和盐场多种经营;(九)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盐业市场管理,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省以下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内应当设立盐业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盐业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盐政检查证》。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也是生活必需品之一,因此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食盐储备体系,保障食盐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其原则包括科学合理、预防为主、保障民生、灵活应对、动态调整等。

三、储备规模。

政府食盐储备的规模应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合理的储备数量。

同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食盐消费情况,合理分配储备数量,确保各地区的食盐供应充足。

四、储备周期。

政府食盐储备的周期应根据国家食盐供应的情况和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灵活应对不同的情况。

在平时应保持一定的储备量,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定期对储备食盐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储备管理。

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应加强对储备食盐的日常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六、储备使用。

政府食盐储备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分配和调配。

在突发情况下,应能够迅速启用储备食盐,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七、食盐市场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食盐的安全和卫生。

八、宣传教育。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食盐储备意识,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消费的引导和监督,促进合理消费。

九、总结。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将继续加强对食盐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食盐供应保障。

以上是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的内容,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盐业规章制度目录

盐业规章制度目录

一、总则1.1 《盐业管理条例》1.2 《食盐专营办法》1.3 《食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食盐生产管理2.1 《食盐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2 《食盐生产质量管理规定》2.3 《食盐生产技术规范》2.4 《食盐生产设备设施标准》2.5 《食盐生产环境要求》三、食盐销售管理3.1 《食盐销售许可实施细则》3.2 《食盐销售质量管理规定》3.3 《食盐销售渠道管理规范》3.4 《食盐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3.5 《食盐销售合同管理规范》四、食盐储备管理4.1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4.2 《食盐储备基地建设规范》4.3 《食盐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4.4 《食盐储备应急调度预案》4.5 《食盐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食盐质量安全管理5.1 《食盐质量安全管理条例》5.2 《食盐质量监督检验办法》5.3 《食盐质量标准》5.4 《食盐质量事故处理办法》5.5 《食盐质量追溯体系管理办法》六、食盐市场监管6.1 《食盐市场监管办法》6.2 《食盐市场监管人员行为规范》6.3 《食盐市场监管责任追究办法》6.4 《食盐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规范》6.5 《食盐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七、食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7.1 《食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7.2 《食盐行业信用评价标准》7.3 《食盐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7.4 《食盐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7.5 《食盐行业信用奖惩办法》八、食盐行业技术创新与标准化8.1 《食盐行业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发展规划》8.2 《食盐行业技术改造指南》8.3 《食盐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8.4 《食盐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8.5 《食盐行业专利管理办法》九、食盐行业人才培养与引进9.1 《食盐行业人才培养规划》9.2 《食盐行业人才引进办法》9.3 《食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9.4 《食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9.5 《食盐行业人才激励政策》十、食盐行业政策支持与扶持10.1 《食盐行业政策支持办法》10.2 《食盐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10.3 《食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10.4 《食盐行业融资担保政策》10.5 《食盐行业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十一、附则11.1 《盐业规章制度解释办法》11.2 《盐业规章制度实施日期》11.3 《盐业规章制度修订程序》11.4 《盐业规章制度废止程序》11.5 《盐业规章制度监督与检查》本目录旨在全面、系统地梳理盐业规章制度,为我国盐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食盐储备制度实施方案

食盐储备制度实施方案

食盐储备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食盐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它不仅是调味品,更是食品加工和保存的必备品。

然而,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食盐产量和供应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食盐供应安全,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

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体系,确保国家和人民在紧急情况下仍能够获得足够的食盐供应,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食盐储备库。

在各地设立食盐储备库,根据地区人口、需求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储备食盐的数量,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2. 定期储备。

每年对储备食盐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储备食盐的新鲜和有效性,及时补充和调整储备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 储备食盐使用。

储备食盐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战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确保在这些情况下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食盐调配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储备食盐,确保资源的最大利用。

4. 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国家和人民的需求。

四、意义。

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对于国家和人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保障国家在紧急情况下的食盐供应安全,也可以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五、结论。

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它不仅可以保障国家在紧急情况下的食盐供应安全,也可以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因此,建立完善的食盐储备制度,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盐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建立盐业监管机构,负责盐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盐业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盐类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盐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确保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二)建立盐类产品的供应体系,组织盐类产品的储备和调剂工作,保障市场供应;(三)开展盐业市场监管工作,打击盐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四)推动盐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盐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盐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盐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盐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添加有害物质或超出允许添加的物质,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盐类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产的规范和安全。

第九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追踪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盐类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盐业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盐类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储存和保管,防止产品发生变质和污染。

第十二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的销售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盐类产品的进出口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盐类产品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资质和备案登记,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的进出口活动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确保盐业管理的有效实施。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的规定,为了防备战争、灾荒和在市场出现特殊情况下调济民食急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食盐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轻工业部是国家储备食盐(支下简称储备盐)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办理。

各地的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盐业的厅、局(社)、盐业公司(盐务局)或兼营公司及所属的保管单位逐级负责。

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储备盐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切实管好。

第二章计划安排和动用第三条储备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申请计划(格式见附表1),经轻工业部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并下达(格式见附表2)。

储备盐的布局,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枢纽、符合食盐合理流向、有仓储条件、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储存地点表格式见附表3)。

第四条储备盐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属于国家(中央),由地方负责储存保管。

储备盐的动用,除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轻工业部备案外,平时属计划内动用的应纳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动用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动用报告,说明动用理由、地点及数量并按规定格式填具动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轻工业部审批,未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或借用。

企业食盐贮存管理制度

企业食盐贮存管理制度

企业食盐贮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对食盐的贮存管理工作,确保食盐贮存安全、稳定、有效,保障企业生产运营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企业高层领导对食盐贮存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食盐贮存管理方针和政策。

2.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的食盐贮存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盐贮存管理工作。

3.质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盐的贮存情况,定期对食盐的贮存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4.员工应严格遵守食盐贮存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三、食盐贮存场所1.食盐贮存场所应选址在通风、干燥、阴凉的地方,远离火源、酸碱物质。

2.食盐贮存场所应有防潮、防尘、防虫设施,确保食盐保持干燥、清洁。

3.食盐贮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保持整洁,避免污染。

四、食盐贮存管理1.食盐应按照产品规定储存,避免超期储存造成食盐变质。

2.食盐包装容易破损的,应该立即更换包装,避免食盐受潮、受污染。

3.食盐应当分类储存,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食盐应分开贮存,避免混淆。

4.食盐贮存时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食盐的新鲜度。

五、食盐贮存检查1.生产部门应定期对食盐贮存场所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质管部门应定期对食盐进行抽检,检测食盐的贮存环境和质量。

3.员工应定期接受食盐贮存管理知识的培训,掌握食盐贮存技巧。

4.对于食盐贮存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采取措施解决。

六、食盐贮存记录1.生产部门应每天对食盐贮存场所进行记录,包括温度、湿度等监测数据。

2.质管部门应定期制作贮存台账,记录食盐的贮存情况和检测结果。

3.员工应当认真填写食盐贮存记录表,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食盐贮存应急措施1.一旦发生食盐贮存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对于食盐贮存环境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食盐贮存的安全。

3.每年应进行一次食盐贮存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的能力。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企业食盐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食盐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食盐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食盐仓库管理工作,保障食盐质量和食盐供应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食盐仓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的食盐仓库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把好质量关、安全关、服务关。

第四条食盐仓库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五条食盐仓库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盐仓库管理应加强与生产一线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生产情况,保证食盐仓库的供应。

第二章食盐仓库的布局第七条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盐仓库。

第八条食盐仓库应按照货物分区制度合理划分储存区域。

第九条食盐仓库应设置专门的储存设施和设备,保障食盐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食盐仓库应设置专门的通风系统和除湿设备,保障食盐的质量。

第十一条食盐仓库应设置专门的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食盐仓库应定期清理卫生。

第十三条食盐仓库应做好防鼠、防虫、防尘等工作。

第十四条食盐仓库应定期进行整体消毒。

第十五条食盐仓库应设置防盗设备,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食盐仓库管理人员第十六条食盐仓库应配备专业化、稳定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食盐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食盐的储存及管理知识,掌握食盐的储存及管理技能。

第十八条食盐仓库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并定期进行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食盐仓库管理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食盐仓库管理人员应遵守食盐仓库管理制度,保障食盐质量和食盐供应安全。

第二十一条食盐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章食盐仓库的货物管理第二十二条入库食盐应检查验收,确保食盐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食盐的储存应按照品种、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分类存放,保障食盐质量和食盐供应安全。

第二十四条食盐的储存应按照先进的储存技术和方法进行管理,确保食盐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食盐的储存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保障食盐质量。

盐仓存储管理制度

盐仓存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盐仓存储管理工作,保障盐品质量和安全,提高盐仓存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盐仓的存储管理工作,包括盐品的接收、装卸、存储、保管、出库等全过程。

三、管理要求1. 盐仓存储管理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盐品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

2. 盐仓存储管理工作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盐品质量和安全。

3. 盐仓存储管理工作要注重保护环境,严禁乱倒废料、乱丢垃圾等行为。

四、盐品接收管理1. 所有到货盐品必须接受验收,验收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盐品要及时退回。

2. 验收过程中,应做好验收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以备将来查验。

3. 接收盐品的仓库必须具备防潮、防晒等条件,保证盐品安全保管。

五、盐品装卸管理1. 盐品装卸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操作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保证作业安全和操作规范。

2. 盐品装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避免造成盐品包装破损或盐品混合等情况。

3. 盐品装卸后要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作业区域卫生。

六、盐品存储管理1. 盐品存储前必须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存放,避免混淆。

2. 盐品存储区域要做好通风、防潮、防晒等条件,保证盐品质量。

3. 盐品存储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超期的盐品必须及时处理或报废,不得继续存储或销售。

1. 盐品保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进行保管,保证盐品的质量和安全。

2. 盐品保管区域要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干燥和清洁。

3. 盐品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盐品的质量和包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八、盐品出库管理1. 盐品出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出库手续,避免盐品遗漏或混淆。

2. 出库盐品必须经过验收并进行记录,确保出库盐品的质量和数量。

3. 出库盐品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式进行运输,避免盐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污染。

九、盐仓安全管理1. 盐仓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盐仓的监控和巡查,确保盐仓的安全。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在制度范本中,首先明确的是储备目的。

盐业公司需确保食盐的稳定供应,防止因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食盐短缺。

通过合理的储备管理,还能确保食盐的品质和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

储备规模方面,制度规定盐业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储存能力和经济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合理的储备量。

一般而言,储备量应能满足紧急情况下一定时期内的市场需求。

同时,对于储备食盐的种类也应当有所规划,包括但不限于食用盐、工业用盐等不同用途的盐产品。

在储备地点的选择上,制度要求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储存的相关标准,具备防潮、防虫害等功能,并便于物流运输。

仓库的位置选择要兼顾交通便利性和安全性,避免位于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

储备管理流程也是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盐业公司需建立严格的入库检验、储存保管、出库配送等一系列操作规程。

所有进入储备的食盐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在储存期间,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出库时同样需要严格检查,保证供应市场的食盐安全无虞。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制度还规定了详尽的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食盐供应短缺或其他紧急状况,盐业公司应迅速启动预案,合理调配储备资源,确保市场供应。

财务与资金管理也是储备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

制度要求盐业公司应设立专项储备基金,用于食盐采购、储备设施维护等费用支出。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储备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为了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制度范本还提出了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盐业公司应定期对储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储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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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25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慈政发〔2017〕6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应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包括编制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编制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费用补贴清算;牵头协调政府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因我市腌制用盐消费量较大且季节性明显,将我市政府食盐储备分为日常储备和季节性储备两种模式。

日常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剔除蔬菜腌制季节的腌制用盐);季节性储备指蔬菜腌制季节的腌制用盐储备,根据历年消费情况,储备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春(3月、4月)秋(11月)两季,在每季前一个月月底之前完成储备。

储备规模为全市前三年蔬菜腌制季节平均消费总量的二分之一(春秋两季单独计算)。

腌制用盐储备时间和规模可根据当年蔬菜种植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其中在蔬菜腌制季节,政府食盐承储单位自行储备的腌制用盐应参照政府季节性储备执行。

具体由盐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市财政对承担我市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同期年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

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方式。

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予以预拨。

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食盐储备的储存
第九条政府食盐储备由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承担,市经信局负责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

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第十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选定,并报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二条食盐储备应采取滚动储备,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

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同时,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章食盐储备的动用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动用政府食盐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食盐的其它情形。

政府食盐储备动用由市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季节性储备的腌制用盐必须在蔬菜腌制季节及时投放供应,由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兜底销售。

第十五条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食盐储备动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当期蔬菜腌制季节及时投放供应的腌制用盐原则上不再补库),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经信局负责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慈政办发〔20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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