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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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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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18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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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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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城市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城市河道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记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河道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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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整治、监管、执法、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制订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开展巡查监督、实施涉河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等。
河道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组织河道巡查、做好河道设施养护、落实河道保洁、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等。
第五条本市河道分为省、市、县、镇、村五级。
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为省级河道,具体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县(市)、区行政边界或与重要矸闸配套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可以划为市级河道,具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县(市)、区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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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河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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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运行管理的规范和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运行,提高河道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河道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河道维护、清淤、航道标志设置等。
第三条河道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河道运行安全稳定。
第四条河道运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对河道运行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河道维护管理第五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问题,确保河道的通畅和安全。
第六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边坡、河床等泥沙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七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坡等设施的维护,确保其完好,提高防汛防洪能力。
第八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公众的使用权益。
第九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河道信息系统,对河道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整理和更新,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第十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河道维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河道清淤管理第十一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淤积情况制定清淤计划,按期进行清淤工作。
第十二条河道清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施工、安全优先”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清淤技术和措施。
第十三条河道清淤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严禁乱倾倒、乱排泥沙。
第十四条河道清淤工作应当注意保护和维护沿岸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河道清淤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对沿岸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河道清淤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对清淤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清淤效果达到预期要求。
第四章航道标志设置管理第十七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安全要求,合理设置航道标志,标识安全通行的航道。
第十八条航道标志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航道标志的可见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河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航道标志的正常运行,确保其完好。
市河道管理办法
![市河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f66da92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74.png)
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河道管理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基础信息、水文水质信息等。
第五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沿岸环境的整治,保护河道的生态功能。
第六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河道畅通,防止河道污染。
第七条对于违法占用、变更市河道用途的行为,市河道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整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道疏浚、河道堤防修复等,确保市河道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于市河道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河道管理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河道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为了有效实施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以确保市河道得到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
首先,为了加强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保护规划和修复计划,明确河道保护和修复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应加大投入,加强对河道的监测和调研工作,掌握河道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工作,定期对河道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河道上的问题,包括河道堵塞、垃圾清理、水质监测等。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沿岸居民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参与河道管理,共同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整体状况。
宁波市河道分年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修订版
![宁波市河道分年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5f7594af55270722182ef72c.png)
宁波市河道分年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476220c551810a6f424865b.png)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增强河道爱惜治理,保障防洪排涝平安,爱惜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及其设施的计划、爱惜、建设和治理等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治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治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治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治理原那么】河道治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整体安排,全面计划,统筹兼顾,爱惜优先,综合治理,改善生态,合理利用。
本市河道治理实行水系统一治理、区域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河道爱惜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爱惜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增强河道治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河道爱惜治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市)及园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和监监工作,统一行使河道计划编制、治理标准制定、水利设施监管、涉河行政许可、水行政执法等行政治理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河道治理机构,具体承担河道治理相关职责。
进展和改革、城乡计划、环境爱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城市治理)、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河道治理机构和治理人员,依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清淤疏浚、保洁、养护、巡查等日常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河长制职责】本市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指导、监督、和谐河道建设、治理、爱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河道水资源爱惜、水域岸线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保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平安,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关于印发慈溪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慈溪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c32c0b3186bceb19e8bbe1.png)
关于印发《慈溪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慈党办〔2011〕31号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11日慈溪市河长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宁波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文件精神,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全市河道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河道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决定在全市建立河道“河长”责任制,对市级6条主河道全面实施“河长制”管理。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河段及涉及区域对市级淞浦、东部三塘横江、浒山江(周家路江、向天庵江)、水云浦、周家路江(建塘江)、陆中湾(漾山路江)等6条主河道两侧100米范围,主河两侧支流入河口200米(另有规定除外),实施整治。
具体起讫地址如下:(一)淞浦,起讫地址为竺山江至出海闸,全长15.8公里,涉及镇为掌起镇、龙山镇。
(二)东部三塘横江,起讫地址为镇龙浦至蛟门浦,全长19公里,涉及镇为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
(三)浒山江(周家路江、向天庵江),起讫地址为东横河至七塘横江,全长15.2公里,涉及镇(街道)为横河镇、浒山街道、古塘街道、坎墩街道、崇寿镇。
(四)水云浦,起讫地址为东横河至出海闸,全长21.8公里,涉及镇(街道)为匡堰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
(五)周家路江(建塘江),起讫地址为余姚界至出海闸,全长14.5公里,涉及镇为周巷镇。
(六)陆中湾(漾山路江),起讫地址为余姚界至五塘横江,全长10公里,涉及街道为宗汉街道、坎墩街道。
二、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整治和加强监管,切实改善河道水质及周边生态环境,力争通过几年努力,河道断面水质有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三、职责分工按照“一河一长、条块结合、分片包干”的管理责任体系,对市级6条主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由6位市领导分别担任河道河长,对相应河道的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负领导责任,牵头组织河道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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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池塘、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慈溪经济开发区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防旱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城区河道的建设整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区河道的保洁管理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环保、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河区和河道类别划分第八条根据水利现状,本市划分为东河区、中河区、西河区、西北河区。
第九条东、中、西、西北河区河道水位(国家85高程基准,下同)控制标准分别为:正常水位:1.45—1.65米、1.75—1.95米、2.25—2.45米、2.25—2.80米;警戒水位:1.90米、2.10米、2.80米、3.10米;枯水位:0.60米、0.90米、1.20米、1.90米。
第十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对河道水位、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并根据河道行洪排涝以及抗旱救灾等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与方案,并负责监督与实施。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https://img.taocdn.com/s3/m/f32ac27fc5da50e2524d7fdb.png)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75c6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e6.png)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
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96f544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8b.png)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甬城管[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甬城管〔2009〕15号)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城管局,国家高新区建管局,市内河管理处:为加强城区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与质量,加大行业监督考核力度,使我市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2、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二○○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与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内河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内河养管工作及市城区内河主管部门对各区内河养管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为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受其委托,市城区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内河处)具体负责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城区内河养管范围为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其中江北片区扩展至江北区行政区域边界,即东至宁波大学东侧。
各区负责上述范围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区管河道的养管工作。
第五条城区内河养管工作包括水面保洁、水体绿化(含垂直绿化)养护、设施养管、河政管理、水质管理、行政执法及其相应的组织制度建设等。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各区应设立相应的城区内河管理机构,落实管理、执法人员及管理经费,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区内河的日常养管工作。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ac245fdaaef8941ea76e0540.png)
【法规标题】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241号【适用区域】宁波市【发布时间】2018-01-12【生效时间】2018-03-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宁《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1号)市政府令241号《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aa7ead7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9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
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为省级河段,省级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市级、县级河段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各级河段的管理分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城市内已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城建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八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bda2d1b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e5.png)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0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控制第三章生态治理第四章保护利用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保护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的规划控制、生态治理、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对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682a2e7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d2.png)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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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池塘、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慈溪经济开发区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防旱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城区河道的建设整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区河道的保洁管理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环保、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河区和河道类别划分第八条根据水利现状,本市划分为东河区、中河区、西河区、西北河区。
第九条东、中、西、西北河区河道水位(国家85高程基准,下同)控制标准分别为:正常水位:1.45—1.65米、1.75—1.95米、2.25—2.45米、2.25—2.80米;警戒水位:1.90米、2.10米、2.80米、3.10米;枯水位:0.60米、0.90米、1.20米、1.90米。
第十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对河道水位、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并根据河道行洪排涝以及抗旱救灾等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与方案,并负责监督与实施。
当旱、涝灾害发生时,各级各部门必须服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筑堰设障,阻碍河道行水畅通。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按其功能与作用,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河道类别,其中一类河道又分为骨干一类河道和一般一类河道。
列入《慈溪市骨干河网总体规划》的河道列为骨干一类河道(详见附件1);承担市内较大范围行洪排涝、引水调蓄功能的主要河道列为一般一类河道(详见附件2);承担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排涝、灌溉、调蓄功能的主要河道(段),列为二类河道(详见附件3);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他河道均为三类河道。
第三章规划和整治第十二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市水利局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订一类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各自实际,制订本区域内二类河道整治计划,报市水利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河底淤积超过标准高程0.7米以上的河道应予疏浚。
骨干一类河道的河底标准高程按《慈溪市骨干河网总体规划》执行;一般一类河道疏浚的河底标准高程按东、中、西、西北河区分别确定为:-0.70米、-0.40米、0.10米、0.30米;二类河道疏浚的河底标准高程按东、中、西、西北河区分别确定为:-0.50米、-0.20米、0.30米、0.50米;三类河道河底标准高程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按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河道整治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与受益者共同负担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事权划分。
骨干一类河道整治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工程直接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并列入市级年度计划;河道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承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青苗赔偿、土方堆压与复垦等政策处理工作;政策处理经费按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市及各受益镇(街道)、开发区共同承担。
一般一类河道整治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政策处理经费及工作由所涉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
二类河道整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实施,经费及政策处理工作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自行筹措和落实。
三类河道疏浚整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村组织实施。
与邻县(市、区)或市内镇(街道、开发区)之间交界河道的整治由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村(社区)间交界河道的整治由当地镇(街道)、开发区协调解决。
第四章利用和保护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河道两岸线之间的河坡与水域(骨干一类河道的管理范围按工程建设时的实际征地边界线确定)。
一、二类河道设置河道保护范围,三类河道(或个别河段)可按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
骨干一类河道的管理范围详见附件4;一般一类河道在其管理范围外,两侧各设5米的保护范围;二类河道在其管理范围外,两侧各设2米的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市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按照《慈溪市骨干河网总体规划》和市政府调整后的骨干一类河道两侧控制范围(慈政办发〔2005〕92号)的要求,对规划建设的骨干一类河道进行规划控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涉河工程建设,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方案中确定的该工程建设设施的位置和界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按照前款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参数以及防洪安全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涉河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不得缩窄排水通道;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河道护坡必须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在保证河道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生态护坡;护坡基础底高程应与河底标准高程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河道中桥梁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技术规范要求:(一)净跨标准:跨越骨干一类河道的桥梁建设项目,其桥梁净跨原则上应与规划或已建河面保持同宽;当骨干一类河道规划或已建河面宽度大于100米时,其桥梁净跨由市水利局商有关部门后具体确定。
跨越一般一类河道和二、三类河道的桥梁净跨应分别保持在规划河面宽度的80%、70%、70%以上。
(二)桥梁梁底高程标准:在骨干一类河道建设跨河桥梁的梁底高程按东、中、西、西北河区分别确定为3.90米、4.00米、4.50米、4.60米以上;在一般一类河道和二类河道建设跨河桥梁的梁底高程,按不同河区分别确定为3.30米、3.40米、3.90米、4.10米以上;在三类河道建设跨河桥梁的梁底高程,按不同河区分别确定为3.00米、3.10米、3.70米、4.00米;涉及到航道的,商航道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填堵、覆盖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覆盖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或者废除防洪围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在确保行洪排涝和河网水面率的前提下,由市水利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批准。
经批准,建设单位在填堵、覆盖河道沟汊、贮水湖塘以前,应就近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替代工程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需要实施河道改道的,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在不危害防洪安全、不影响河势稳定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面、滩地的,应报经市水利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搭建与引洪排涝无关的房屋、棚舍或构筑物;(二)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沉船及拼装船舶建造水上房屋;(三)倾倒工业、农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和垃圾等;(四)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五)在一线海塘塘河进行取土、养殖等危及海塘安全的活动;(六)其他影响河势稳定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者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行政规费,服从防汛部门的指挥,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由于施工、占用等原因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应当向市水利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五章保洁和清障第二十六条本市对所有河道实行保洁管理,河道保洁的目标为河面无杂草(漂浮物)、河中无障碍、河岸无垃圾。
第二十七条本市对河道保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市水利局负责骨干一类河道(已建成移交的)和出海排涝河道中备塘至出海闸段河道的保洁工作,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所辖区域内一般一类河道(包括未建成的骨干一类河道)和二、三类河道的保洁工作。
本市对河道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但出海排涝河道中备塘至出海闸段河道的清障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河道保洁管理的范围一般包括河道水面以及两侧岸坡,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划整治的骨干一类河道建成且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工程设施及时移交市级有关部门和河道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
第二十九条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按照河道保洁目标,落实河道保洁任务。
第三十条在河道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水工程安全。
捕捞设施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市水利局有权采取清除措施。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行洪的障碍物。
对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障碍物,由市水利局责令设障者或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水利局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或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围堰等临时设施,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后恢复河道原状。
逾期不恢复的,由市水利局组织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市水利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应配备水政监督人员,强化水政监督网络建设,加强河道日常管理,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第三十四条水政监督人员由市水利局统一考核。
水政监督人员应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水法规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水政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