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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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池塘、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慈溪经济开发区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防旱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城区河道的建设整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区河道的保洁管理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环保、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河区和河道类别划分
第八条根据水利现状,本市划分为东河区、中河区、西河区、西北河区。
第九条东、中、西、西北河区河道水位(国家85高程基准,下同)控制标准分别为:
正常水位:1.45—1.65米、1.75—1.95米、2.25—2.45米、2.25—2.80米;
警戒水位:1.90米、2.10米、2.80米、3.10米;
枯水位:0.60米、0.90米、1.20米、1.90米。
第十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对河道水位、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并根据河道行洪排涝以及抗旱救灾等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与方案,并负责监督与实施。
当旱、涝灾害发生时,各级各部门必须服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筑堰设障,阻碍河道行水畅通。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按其功能与作用,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河道类别,其中一类河道又分为骨干一类河道和一般一类河道。
列入《慈溪市骨干河网总体规划》的河道列为骨干一类河道(详见附件1);
承担市内较大范围行洪排涝、引水调蓄功能的主要河道列为一般一类河道(详见附件2);
承担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排涝、灌溉、调蓄功能的主要河道(段),列为二类河道(详见附件3);
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他河道均为三类河道。
第三章规划和整治
第十二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
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市水利局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订一类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各自实际,制订本区域内二类河道整治计划,报市水利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河底淤积超过标准高程0.7米以上的河道应予疏浚。
骨干一类河道的河底标准高程按《慈溪市骨干河网总体规划》执行;一般一类河道疏浚的河底标准高程按东、中、西、西北河区分别确定为:-0.70米、-0.40米、0.10米、0.30米;二类河道疏浚的河底标准高程按东、中、西、西北河区分别确定为:-0.50米、-0.20米、0.30米、0.50米;三类河道河底标准高程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按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河道整治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与受益者共同负担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事权划分。
骨干一类河道整治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工程直接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并列入市级年度计划;河道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承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青苗赔偿、土方堆压与复垦等政策处理工作;政策处理经费按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市及各受益镇(街道)、开发区共同承担。
一般一类河道整治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政策处理经费及工作由所涉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
二类河道整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实施,经费及政策处理工作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自行筹措和落实。
三类河道疏浚整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村组织实施。
与邻县(市、区)或市内镇(街道、开发区)之间交界河道的整治由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村(社区)间交界河道的整治由当地镇(街道)、开发区协调解决。
第四章利用和保护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河道两岸线之间的河坡与水域(骨干一类河道的管理范围按工程建设时的实际征地边界线确定)。
一、二类河道设置河道保护范围,三类河道(或个别河段)可按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骨干一类河道的管理范围详见附件4;一般一类河道在其管理范围外,两侧各设5米的保护范围;二类河道在其管理范围外,两侧各设2米的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市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按照《慈溪市骨干河网总体规划》和市政府调整后的骨干一类河道两侧控制范围(慈政办发〔2005〕92号)的要求,对规划建设的骨干一类河道进行规划控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涉河工程建设,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方案中确定的该工程建设设施的位置和界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按照前款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参数以及防洪安全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涉河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不得缩窄排水通道;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河道护坡必须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在保证河道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生态护坡;护坡基础底高程应与河底标准高程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河道中桥梁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技术规范要求:
(一)净跨标准:跨越骨干一类河道的桥梁建设项目,其桥梁净跨原则上应与规划或已建河面保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