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师答辩实务题

水利工程师答辩实务题

水利实务题1:涉水桥梁的建设应符合哪些水利规划答:涉河桥梁的建设应符合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2:桥梁防洪标准如何确定答:桥梁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3:跨越三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桥梁的阻水面积百分比有何规定答:跨越III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桥梁的阻水面积百分比不宜大于6%,不得超过8%;2.绍兴平原河网密布.....1: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对调整水域有何规定需要调整水域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经过科学论证,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对重要水域的占用有何规定答: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3: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水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哪些措施答: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水域的,或者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未恢复水域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恢复水域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水域原状,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3、我国是世界13个贫水国之一,人均.......1:地下水是否属于水资源为什么答:是的;地下水资源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能提供给人类使用的,且能逐年得到恢复的地下淡水量.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2:绍兴市汤浦水库是一座以供水为主的水库,是否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为什么答: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款,第七条国家对依法实行和有偿使用制度.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3:对底下水已超采和严重超采的地区,如何处置答:1、牢固树立水资源短缺的忧患意识;2、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3、建立地下水超采预警制度;4、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5、确立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4、绍兴地处浙东沿海,汛期易遭受台风暴雨袭击.....1:防汛工作的方针是什么答: "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2:防汛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3:绍兴平原湖泊多、河网密布,可否实施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为什么答:不可以;因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0条:规定禁止围垦河道;第二,围垦造地,会导致汛期排水不畅,造成内涝.5、根据气象预报,23号强台风“菲特”将在浙江省象山登陆,绍兴将遭受严重影响.....1建设工地项目部应提前做好哪些工作答:制定现场防台应急预案,建立现场应急小组;台风来前,对现场进行安全排查消除隐患;对工棚板房进行有效加固措施;6级以上大风停止高空作业,对脚手架、塔吊进行有效加固,对有安全隐患的进行拆除,排除高空搁置物,悬挂物体进行加固措施;现场看守人员高度重视, 加强值班保证信息畅通,台风过后及时排水排涝排除隐患把损失降到最低.2市民应做好哪些防范工作答:尽量不要出门,在室内关好门窗.密切关注台风的强度和实时动向.如果是住在危房或台风可能登陆的海岸附近,应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区.如果在室外,应找个安全地方避风,注意不要在树或广告牌旁边停留.3:台风经常给社会和人类带来较大灾害,但它也会给人类带来一些益处,益处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一、带来丰沛淡水,二、驱散炎热,三、保持地球的热平衡,四、增加捕鱼产量;6、由于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某县在没有规划情况下........1该水库是否符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条件若不符合,需开展什么工作答:不符合,前期阶段应进行1、项目建议书阶段,2可行性研究阶段,3初步设计阶段;以上三个阶段后才能进入建设实施阶段.2在具备什么条件下,可以开展初步设计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7、绍兴市3月11日在汛前大检查中,发现曹娥江上游某处干流堤防发生局部坍塌.......1目前绍兴市招标方式有哪几种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本项目可采用何种方式招标为什么答:可以邀请招标、也可以不招标.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定,抢险救灾时间紧急的而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3本项目招标人向两个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否为什么答:不对,邀请招标至少三个投标人以上.8、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监理单位已确定,施工图........1投标文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答: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不予受理.2投标文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可按废标处理答:1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2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不一致,且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投标协议的;8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3投标人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答:不可以,因为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9、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公开招标投标,由某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中标.1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可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请问这两部分可否修改答:通用合同条款不能修改,专用合同条款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可以修改.2合同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答:合同的组成: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中标通知书由谁发答:一般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公司发出.10、绍兴市某水库集雨面积4.3km2,库区集雨面积大部分处在甲县行政区域....1甲县认为,水库库区集雨面积大部分处于其行政区域,所以,水库水应当归其所有,这种观点对吗为什么答:不对.2你认为在处理该用水纠纷时,该遵循什么原则答:1、属地管理原则;2、分级负责原则;2、自愿公平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合法合规合乎习惯原则;5、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6、有利于经营管理原则;7、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原则.3依据现有水法规的规定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应该如何解决好该纠纷答:11、绍兴市某小型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6.5km2,总库容30万m3,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需进行除险加固.经公开招投标,由某施工单位中标.其中某单位工程施工已完成,需进行单位工程验收.1单位工程验收由谁主持答:由项目法人主持.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由哪些单位组成答: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3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答: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验收通过,未处理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不影响其它工程正常施工;5.已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12、绍兴市某中型水闸,经安全鉴定为三类闸,需进行除险加固....1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有哪些答: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程序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3单位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是什么答:验收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13、长乐江是绍兴市东南地区的一条河流,根据规划拟建亿小型水电站....1某设计单位给出的施工导流方案采用纵向围堰,分期修建土坝,采用明渠导流等.你认为次方案是否合理答:不合理. 土坝建于深厚的覆盖层上,不宜修建纵向围堰;且河床宽度不大,若分期修建土坝,易形成接头薄弱面,加之坝体方量大,保持其持续均衡生产十分重要,所以采用全断围堰法导流方案较为合理.坝址附近山坡陡峻,不适于采用明渠导流,本案由于两岸山岩为坚硬玄武岩,可采用遂洞方案导流,导流洞将来还可作泄洪洞.2在该土石坝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筑坝材料碾压试验等试验项目.碾压试验的目的是什么答:1、核查土料压实后是否能够达到设计压实干密度值2、检查压实机具的性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3、选定合理的施工压实参数,铺土厚度,土块限制直径,含水量的适宜范围,压实方法和压实遍数.4、确定有关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3除碾压试验外,施工单位还应进行哪些施工试验答:除碾压试验外,其他施工试验项目包括:调整土料含水率、调整土料级配工艺等.14、某项目部承接一项土石坝工程施工任务......1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包括下面哪些步骤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步骤是:A研究设计资料和施工条件,C计算工程量和工作持续时间,D选择施工方法并确定施工顺序.2该坝面作业,各项工作正确的工艺逻辑关系是下面哪些答:A C D , 先铺料、后整平、再压实.3各施工队在三个施工段上的施工安排属于哪种逻辑关系答:A组织关系;15、某堤防工程,业主与总承包商.......1总承包商于2013年9月26日进场,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原定2013年10月1日开工,因业主办理伐木手续而延误至2013年10月10日才开工,总承包商要求工期顺延9天.此项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答:成立,因为这是业主单位的责任,造成工期延期.2土方公司在基础开挖中遇有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为此,总承包商请土方公司向业主要求索赔.对否为什么答:建设单位承担风险费用.可以索赔.3在基础回填过程中,总承包商已按规定取土样,试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填土质量表示异议,责成总承包商再次取样复验,结果合格.总承包商要求建立单位支付试验费,对否为什么答:不对.应该有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试验费.因为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承担委托责任.16、某水工程,业主与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1总承包商对混凝土搅拌设备的加水计量器进行改进研究,在本公司实验室内进行实验,改进成功用于本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求此项试验费用由业主支付.监理工程师是否批准为什么答:不批准,因为这是总承包单位自己的设备费用,已经包括在工程造价内.2结构施工期间,总承包商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更换了原项目经理,组织管理一度失调,导致封顶时间延误10天.总承包商以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由,要求给予适当工期补偿.你认为是否可以得到为什么答:不可以.因为这是总承包商内部原因引起的.3监理工程师检查防渗工程,发现止水安装不符合要求,记录并要求防渗公司整改.防渗公司整改后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口头汇报,监理工程师即鉴定认可.事后发现仍有部分有误,需进行返工.问返工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监理工程师有什么不妥之处答:返修的经济损失由防渗公司承担.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1不能凭口头汇报签证认可应到现场复验.2不能直接要求防渗公司整改,应要求总承包商整改.3不能根据分包单位的要求进行签证,应根据总包单位的申请进行复验、签证.17、某堤防项目工程建设,由某水利水电建筑公司承接.在提防土方围填过程中......1承包人以6天后才收到监理机构同意暂停施工答复为理由,要求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你认为合理吗答:不合理,监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先行停工.2监理机构发出复工通知指定时间复工,承包人又拖延5天才复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费责任由谁承担答:由承包人承担.3总监可否向承包人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答:总监有权口下达暂停施工指令,但在规定时间内应书面确认.18、某河道砌坎工程在汛期施工,采用分段围堰法导流......1施工导流的基本方法可分为哪两类答:一类:全段围堰法导流,二类:分段围堰法导流.2分析漏洞产生原因提出抢护方法答:漏洞产生原因:围堰堰身填土质量不好,有架空结构,在高水位作用下,土块间部分细料流失;堰身中夹有砂层,在高水位作用下,砂粒流失.漏洞抢护方法:1、塞堵法;2、盖堵法;3、戗提法3若洪水再上涨,可能发生漫溢时,应采取哪些措施答:漫溢措施:在堰顶上加筑子堤.19、某混凝土重力坝工程包括左右岸非溢流坝段、溢流坝段......1为防止混凝土坝出现裂缝,可采取哪些温控措施答:大体积砼温控措施:减少砼的发热量、降低砼的入仓温度、加速砼的散热等2混凝土浇筑的施工过程包括哪些答:准备作业,入仓铺料,平仓振捣浇筑,养护.3大坝水工混凝土浇筑的运输方案有哪些答:大坝砼运输方案有:门、塔机运输方案,缆机运输方案,辅助运输浇筑方案.20、某水库枢纽工程主要有大坝及泄洪闸等组成....1在A、羊角碾;B、振动平碾;C气胎碾;D夯板;E振动羊角碾等机械中,适用于大坝填筑作业的压实机械有哪些答:该大坝涂料为壤土,粘粒含量较高,故应选择适用于黏土的压实机械, A羊角碾、 C 气胎碾;2该大坝填筑压实标准应采用什么控制填筑压实参数主要包括哪些答:压实标准有干密度控制.压实参数包括:碾压机具重量、含水量、碾压遍数、铺土厚度等. 3料场含水量偏高,为满足上坝要求,此时可采取哪些措施答:考虑土质好、储量足、清理工作量小、运距短、高程较高、运输方便的料场.若土料的含水量偏高,一方面改善料场的排水条件、防雨措施,再进行翻晒处理,轮换掌子面,使含水量降低.不能满足时,可采用机械烘干.21、某水库建设工地,施工单位B在重力坝浇筑过程中,管理人员只在作业现场的危险区悬挂了警示牌,夜间施工时,即发生了高空坠落工人死的事故.工程建设期间,还时常发生当地群众到建设管理单位及施工工地大量聚集事件.当工程某一道工序施工.....1B施工单位安全考核能否通过为什么答:不能通过,因为虽然悬挂警示牌,但还需安装夜间照明警示灯,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没完全到位,造成安全事故.2B施工单位在完成隐蔽工程后,在未通知监理人员到场情况下,能否将隐蔽部位进行覆盖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为什么答:不能,违反了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3施工单位遇到大量群众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事件时,应如何处理答:一、做好群众工作,避免进一步恶化;二、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反应情况,做好记录保护自己利益;三、积极配合业主、政府做好群众安抚工作.22、施工单位A分别在某城市远郊和城区承接了两个标段的提防工程施工项目......1加强施工环境管理,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答:1 .加强施工环境规划和布置;建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改进.具体措施:远郊施工合理规划进场运输线路,保持道路平整,没法保证道路通畅. 对进出场土路应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行过程中引起大量扬尘对环境的污染. 安排专人调度和管理现场,指挥进场施工车辆卸料及停放,并及时清理施工剩余料或闲置机器,保持现场料具存放整洁. 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保证安全的施工和生活环境.2城区施工环境布置应如何考虑答:城区施工现场较小,现场布置主要考虑合理规定进场车辆的运输线路,高潮保证其通畅. 安排专人管理卸料及其堆放,及时清理施工剩余料或闲置机具,保持现场料具存放整洁. 施工场地出口应设洗车池清洁车辆,以防止泥土污染城区. 运输土料、草皮等进入城市,还应对运输设备和装载量进行选择确定,防止土料、草皮在运输过程中散落对城市形成环境污染. 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保证安全的施工和生活环境.3分析本案例施工期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答:1、插打钢板桩施工时的噪声大,夜间施工影响市民休息,因此,在城区标段应尽量将插打钢板桩从夜间施工调整到白天施工,即便是为抢进度,确需夜间施工时,一般也应在夜晚 10 时前停止该项施工.2、现场材料、机具存放不合理,应设置专人负责场地环境,对施工现场料具、设备等进行集中堆放,并保持整洁.3、施工运输车辆出工地没有进行清洗措施,应在施工场地出口设洗车池清洁车辆,以防泥土污染城区. 运土料车辆超载,应合理选择运输车辆,防止超载和土料运输溃洒.23、某水闸建设工程,建设业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1这类质量事故属于哪一类事故为什么答:一般事故.因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属于一般事故,1000万~5000万较大事故,5000万~1亿重大事故,1亿以上特大事故.2按照事故处理的程序,怎样处理该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答: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程序:一、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上报事故;二、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三、事故调查,做到四不放过原则;3常用的事故处理的方法有哪几种答:常用质量事故处理方法:加固处理,返工处理,修补处理,不作处理. 24、某水利枢纽工程,2009年4月进行引水隧洞施工开挖时,隧洞处于高地应力区的脆硬完整岩体中.....1阐述专职安全员的责任是什么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止.2阐述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所负的责任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行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试述施工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答: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了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5、某水闸建在砂质壤土地基上,水闸每孔净宽12m,共3孔,采用平板闸门......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一、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二、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三、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四、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浙江规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浙江规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规费征收标准及依据来源:时间:2003-12-26 0:00:00 阅读 1125 次(一)水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甬价管[2003]210号文件精神予以征收。

(二)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根据甬价费[1993]111号、甬财农[1993]569号文精神,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造成水量损失的还应增加水量损失补偿费。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注:1、占用水域补偿费在批准时一次性收取。

2、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3、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单位:元/月·平方米注:1、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根据甬价费[1997]309号、甬财政综[1997]523号文精神予以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1)对草地、林木等植被设施,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手征收1~2元;(2)对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试验场地、谷场、塘坝、护坡、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1)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防治的项目按防治措施投资预算加10%管理费征收;(2)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其排弃的弃物每立方米3~5元征收。

(3)挖砂等乡镇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等生产、建设可根据产品产量按下表征收。

上表未包含者,按产品销售收入0.5~1.0%征收。

(四)占用水域建设保证金收费标准根据甬价费[1993]111号、甬财农[1993]569号文精神,经批准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占用水域建设保证金。

重点工程主要收费政策汇总表

重点工程主要收费政策汇总表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100/千伏:用户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90元/千伏安
浙价商[2004]138号
4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浙价工[1995]300号、浙价电[2008]29号
四、其它: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
1
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收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7倍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50%补偿;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浙政发〔1988〕83号、浙价房〔1995〕384号(财综[1995]140号)、浙价房〔1996〕431号(财综[1996]165号)
减免范围: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的免收征地管理费,实行统一征地的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浙价费[2008]295号
3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按不高于当地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由各市、县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省人大(97)72号令、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浙价费[2008]206号
4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详见文件
省政府1995年第64号令、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0]32号)
5
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不超过2元/平方米,农民建房不得收取白蚁预防费,白蚁预防费具体标准及白蚁防治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浙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一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海域租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机关。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请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函》(浙水河〔2011〕27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收费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见附件2。

各地按对应的地区分类档次(见附件3)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收费主体。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2.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3.全省县、市、区分类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十月九日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备注:1、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2、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浙价资〔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促进我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见下表。

注: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二、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办法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省水利占用费收费标准

各省水利占用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二、收费标准。

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

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占用河道影响程度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市和所辖各县(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山东省二、水工程占用分临时占用和长期占用,占用期在三年(含三年)以下的为临时占用、三年(不含三年)以上为长期占用,执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三、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临时性占用:(1)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坝坡和马道)、灌排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2元。

(2)占用滩地、护提地、库区地等,每平方米每月6元;占用水域,每平方米每月10元。

2、长期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年10元。

3、管线占用,每米每年50元。

安徽省(一)经营性项目临时占用1.占用河道滩地堆放砂石、物料等,每月每平米2元;2.占用河道滩地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等每年每亩150元;3.其它经营性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1.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工程施工、考古挖掘,每月每平米2元,不足一个月按每日每平方米0.1元收取;2.占用河道滩地布设管线,每月每米4元;3.占用河道滩地勘察钻探施工,每米20元收取;4.其它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三)占用河道岸线,每月每米40元。

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不得两项同时收取。

江苏省第六条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海渔管[2002]9号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海渔管[2002]9号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海渔管[2002]9号2002年3月11日)第一条为实施《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发〔20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面积,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综合考虑实际排他性使用面积的项目设计要求和业主申请面积界定。

海域使用金计征面积按照最终批准确权的面积征收。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第四条收取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不得用其它票据代替。

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至各市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领用、发放、结报和核销。

第五条专用票掘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第二联为收据,给缴款人;第三联记帐凭证,作票据领用单位会计记帐用;第四联财政核销,由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包括作废票据第四联),交当地财政部门据以记帐、核销。

第六条“浙江省海域使用金缴讫证”(以下简称“缴讫证”)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分别套印“浙江省海域使用金代征专用章”。

缴讫证由省海洋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第七条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凭“浙江省海域使用金缴讫证领销登记簿”领用和核销。

该登记簿一式两本,分别由领用单位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保管使用。

第八条缴讫证每年更新印制,并以年份标记和图案加以区别。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评介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评介
评介 。
制。
( )占用 水域补 偿 费的标 准 低 。《 江省 实施 < 4 浙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水法 >办法 》 规定 , 批 准使 用 水 域 经
进行建设 的 , 建设单 位必 须按规 定采 取 补救措施 或 支
1 立 法背 景
浙 江省 的江河 湖 库在 防洪 、 排涝 、 溉 、 水 、 灌 供 发 电、 运 、 航 生态 景 观 等 方 面发 挥 了 巨大 的综 合 功 能 。 但 自2 0世 纪 9 0年 代 以来 , 着城市 化 、 随 工业 化 的不
域不复 存在 , 已影 响到 水 域 综 合 功 能 的 发挥 。浙 江 省 的水 域管 理 和保 护 面临许 多新 问题 、 情况 , 新 主要
表现在 : ( )占用 水 域 从 零 星 向成 片 逐 年 发 展 。2 1 0世
纪9 0年代 以前 , 占用水 域 以居 民建 房 占用小 面积 水
其 中的“ 类管理 、 分 占补 平 衡 ” 项 制度 进 行 了评 介 。 两 关 键 词 : 设 项 目; 域 管理 ; 理 办法 ; 法 ; 介 建 水 管 立 评 中 图 分 类 号 : V5 T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江省 建设 项 目占用 水 域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浙 ( 称《 办法》 已于 2 0 ) 0 6年 5月 1日实施 , 本文 着重 就 《 办法 》 的立法 背 景 、 法 思 路 和 制 度创 新 进 行 扼 要 立
监管、 执法 等重 要 事 项 。要 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高 度 出

7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9月
水 利 水 电 快 报 E WR HI
第2 7卷第 1 7期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水河[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07]1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二OO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七年六月)前言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收费依据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4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第七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农业区域规划、滩涂围垦规划、水产养殖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

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备注:1、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2、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3、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临时占用水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附件2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范围的确定(一)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水塘,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计收.(二)对于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水塘,按以下规定界定建设项目收费的地域范围:1、水库(山塘):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范围;大坝等建筑物的范围;2、湖泊、运河:堤防(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外边脚线或湖(河)岸外边线及其包围的范围;3、渠道:填方渠道外坡脚线之内的范围;挖方渠道压顶外边线之内的范围;4、水塘(池塘):塘岸及其包围的范围;5、河道:①有堤防(河岸):堤防外边脚线(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或河岸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②无堤防(河岸):已有规划堤线的按规划堤防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规划或规划不建堤的河段,以相邻的上下游河段堤防为参照,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本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指计算水位下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

计算水位按《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报告编制导则》的规定确定(浙水河〔2007〕17号)。

(二)涉河建筑物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1、涉河桥梁:按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桥墩、承台)占用水域的面积计算,不包括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

如承台埋置在河床下,不计算其占用的水域面积。

2、码头:包括栈桥、码头平台、堆场的水平投影面积。

3、穿河管线:从堤身穿越的管线应计算其占用堤身的面积及两堤之间河道的面积。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区征收(收回)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区征收(收回)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区征收(收回)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湖政办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区征收(收回)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州市区范围内建设征收(收回)渔业水域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州市区实际,现将征收(收回)渔业水域的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征收集体所有渔业水域的补偿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渔业水域(包括养殖内塘),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3〕1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二、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补偿收回国有渔业水域,应对原使用水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

其补偿标准为:(一)安置补助费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渔业人口数计算。

湖州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每一个被安置渔民补助安置费38000元;非规划区内,每一个被安置渔民补助安置费28000元。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湖政发〔2003〕1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其补偿范围为渔业村或个人养殖的渔业水域,未经渔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养殖水域不作补偿。

(三)附着物(渔业生产构筑物设施)补偿费1.网簖每条(只)补偿3000元,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2.渔民座家船搬迁补偿标准为每艘5000元,每户补偿1艘,具体搬迁事宜由船主自行负责。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2.06.07•【字号】〔1992〕浙价费联51号•【施行日期】199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浙价费联51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电)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关于发布管理的水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全省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核处理,现将审查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达后,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今后各地需增设行政事业笥收费项目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除国家、省一级授权的外,必须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国家或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二、各地区“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的具体收费办法,要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由市(地)水利(水电)局、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试行并报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水资源费”、“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在省未统一制定前,各地的收费暂行标准,都必须经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试行。

四、水利系统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其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1991)48号、(1991)财综118号《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面是赠送的中秋节演讲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20 —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老师们,同学们: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

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21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

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论什么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国人特别讲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

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

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

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许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

中秋最美是亲情。

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讲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22 —中秋最美是思念。

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

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一、活动主题:游名校、赏名花,促交流,增感情二、活动背景:又到了阳春三月,阳光明媚,微风吹拂,正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

借春天万物复苏之际,我们全班聚集在一起,彼此多一点接触,多一点沟通,共话美好未来,与此同时,也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学习压力。

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计算方法探讨

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计算方法探讨
利用南方 C A S S软 件 进 行 土 方计 算 法 、 利 用 A r c G i s 软件进行 体积分析 法等。在编制《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影 响 评 价 报告》 时 ,应 该 严格 遵循 导 则 的要 求 ,选择 合 适 的计 算 方 法 ,从 而得 到 水 域 占补 平 衡 计 算 结 果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几何 公式 计算 体积 的 ,可 以使 用整 体平 均高 程法 。 此 时 ,可 以先 在 C A D 中 提 取 建 设 项 目占用 范
1 工 程 量 计 算 方 法 介 绍
收 稿 日期 :2 O l 6 - 0 7 — 2 0
水域 占补平 衡 主要体 现在 计算 水 位下 被 占用 水
用水 域管 理办 法》 对 外 发 布 ,明确 了 非基 础 设 施
建设 项 目不得 占用重 要水 域 ,基础 设 施建 设 项 目一 般也 不得 占用 重要 水域 ,确需 占用 的应该 按 照规 定
办理 审批 手 续 。 目前 ,浙 江 依 然按 照 《 浙 江 省建 设 项 目占用 水 域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导 则 ( 2 0 0 7年 试

作者 简 介 :汤 沂 园 ( 1 9 8 5年 一 ) ,女 ,工 程 师 。
2 0 1 7 年第 2 期
DOI: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2 — 2 4 6 9 . 2 01 7 . 0 2 . 0 1 6
水利规划与设计
水 文 水 资 源
建 设 项 目水 域 占补 平 衡 计 算 方 法探 讨
汤沂 园 ,张君 阳
数据测 点 间隔 均匀 、水下 地形 起伏 不 大 ,可 以采 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11〕331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请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函》(浙水河〔2011〕27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见附件2。

各地按对应的地区分类档次(见附件3)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收费主体。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
2.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
3.全省县、市、区分类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备注:
1、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2、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3、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临时占用水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范围的确定
(一)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水塘,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计收。

(二)对于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水塘,按以下规定界定建设项目收费的地域范围:
1、水库(山塘):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范围;大坝等建筑物的范围;
2、湖泊、运河:堤防(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外边脚线或湖(河)岸外边线及其包围的范围;
3、渠道:填方渠道外坡脚线之内的范围;挖方渠道压顶外边线之内的范围;
4、水塘(池塘):塘岸及其包围的范围;
5、河道:
①有堤防(河岸):堤防外边脚线(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或河岸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
②无堤防(河岸):已有规划堤线的按规划堤防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规划或规划不建堤的河段,以相邻的上下游河段堤防为参照,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本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指计算水位下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

计算水位按《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报告编制导则》的规定确定(浙水河〔2007〕17号)。

(二)涉河建筑物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
1、涉河桥梁:按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桥墩、承台)占用水域的面积计算,不包括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

如承台埋置在河床下,不计算其占用的水域面积。

2、码头:包括栈桥、码头平台、堆场的水平投影面积。

3、穿河管线:从堤身穿越的管线应计算其占用堤身的面积及两堤之间河道的面积。

从河床底部穿越的管线不计算其占用河床的水域面积。

全省县、市、区分类表
一类地区:淳安县、宁海县、安吉县、苍南县、长兴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衢州衢江区
二类地区:富阳市、桐庐县、临安市、奉化市、象山县、建德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瑞安市、乐清市、平阳县、永康市、东阳市、兰溪市、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慈溪市、余姚市、丽水莲都区、衢州柯城区、金华金东区、婺城区,舟山定海区、普陀区
三类地区:义乌市、杭州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宁波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温州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嘉兴南湖区、秀洲区,绍兴越城区,台州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湖州南浔区、吴兴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