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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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日照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日照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一)标准中的上限数含本数。

(二)对本规定中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的其他类品种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印。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吴政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

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吴忠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3日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利通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利通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利通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红寺堡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红寺堡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红寺堡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青铜峡市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青铜峡市林(果)类补偿标准(三)青铜峡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盐池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盐池县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盐池县青苗补偿标准附件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同心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同心县林(果)类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1 -
- 2 -
说明:
1、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补偿,露天蔬菜按蔬菜作物产值补偿一季,大棚蔬菜原则上不超过露天蔬菜补偿标准的3倍,相关作物产值由各县(市、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协商或评估认证。

2、标准中的上限数含本数。

3、乔木胸径是指距根茎1.3m处的树木直径。

4、对本规定中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的其他类品种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5、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印
- 3 -。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
围墙
旧料归原主
乱 石 基 土 坯 墙 高 1.5-2m
80-130 元/m
铁艺围墙
100-160 元/m2
彩钢板围墙
80-130 元/m2
—4—
序号
名称
类别
3
门垛
铁质大门
4 厂区大门 不锈钢大门
电动大门
5
外楼梯
水泥硬化
6
地面
花砖
沥青
7
路面
水泥
砼块
砖混结构
8
畜禽舍
简易结构
9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钢、砼骨架、玻璃顶
57750-190000 元/公 顷
冠状 树种 苗圃
雪 松、黑 松、 油 松、白 皮 树高50厘米以下
松、华 山 松、
龙 柏、花 柏、 树高50-100厘米
钢 笔 柏、侧
柏、蜀 桧、圆 柏等树种苗圃
树 高 100-150 厘 米
57750-90000 元/公 顷 87000-150000 元/公 顷 160000-190000元/公顷
苗木
移 栽 费 5-10 元/株
幼龄期 (区分树种) 初果期 (区分树种) 盛果期 (区分树种)
6600-11000 元/亩 23000-40000 元/亩 38000-50000 元/亩
果 树 包 括: 苹 果、 梨、 桃、 杏、 核 桃、樱 桃、柿、枣 等树种,树归原主
衰老期 (区分树种)
15000-30000 元/亩
40-95 元/m2
40-85 元/m2
115-315 元/m2 60-160 元/m2 1000-1500 元/座 120-360 元/m2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和补偿中,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并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生产。

下面将就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棚屋、粪肥、农具、果树、蔬菜、麦秸、玉米秸、豆秸等,这些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其次,对于青苗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青苗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青苗包括小麦、玉米、大豆、蔬菜等农作物,这些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生长期、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总之,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促进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综上所述,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

全市耕地年产值统一标准:2300元/亩。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价格认证机构据实进行价格认定。

4.市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

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九、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4.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补偿标准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注:不在本表范围内的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涉及居民住宅、工矿公司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另行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2.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价格认证机构据实认定。

3.本地政府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4.上述类型中涉及到政府投资建设的不在补偿范围内。

5.国家和省拟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积极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23年11月17日印。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800-1365 元/m2 900-1575 元/m2
厂房:钢结构,彩钢夹心板 400-735元/m2
活动板房 (拆建费)
100-210 元/m2
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
150-290 元/m
乱 石 基 砖 墙 高 2-2.5m
140-260 元/m
乱 石 基 砖 墙 高 1.5-2m
120-210 元/m
附件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乱 石 基、砖 石 墙、钢 筋 混 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乱 石 基、砖 石 墙、木 结 构 斜坡瓦屋顶
乱 石 基、 砖 垛、 坯 墙、 木 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乱 石 基、土 坯 墙、木 结 构 斜坡草或瓦屋顶
600-1000 元/m2 500-700 元/m2 400-700 元/m2 400-700 元/m2
120000-140000元/公顷
140000-190000元/公顷
樱 花、柳 树、 胸径10厘米以下 槐 树、香 椿、
干径 火 炬、白 毛 胸径10-20厘米 状树 杨、紫 薇、玉
种苗圃 兰、银 杏、法 胸径20-30厘米
桐等树种
苗圃
胸 径 30-40 厘 米
三龄茶以下
57750-68000 元/公 顷 67000-110000 元/公 顷 110000-150000元/公顷 140000-190000元/公顷
按桥面面积计算
820-1200 元/m2
—5—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简易涵洞
350-700 元/m
石 盖 板 涵 跨 径 1-2m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石政办通〔2023〕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要求,现将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资金管理,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本次补偿标准未涉及的可按类型规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按市场价格给与合理补偿。

附件: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0日附件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大武口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大武口区地上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1 大武口区地上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大武口区林(果)类补偿标准表2 大武口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大武口区青苗补偿标准表3 大武口区青苗补偿标准注: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重置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490-630元/㎡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4、表中房屋为有土地权属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

5、房屋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屋顶为石棉瓦或草房的按同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6、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在相应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

7、其他与拆迁有关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此标准不包含土地价格。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80-490元/㎡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10-380元/㎡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240-310元/㎡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160-240元/㎡砖混结构楼房550-700元/㎡框架结构楼房700-90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80-100元/m 1、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林县县城范围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上政发〔2017〕5号)及《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经合山至南宁高速公路上林段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上政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如下补偿标准:一、本方案适用范围全县范围目前未完成征收的土地,全部纳入征收范围,适用本方案予以补偿。

二、补偿标准(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1.住房类(1)框架结构:小型砼砖墙700元/m2,红砖墙730元/m2,具主体以上结构。

(2)砖混结构:小型砼砖墙650元/㎡;红火砖墙680元/㎡,具主体以上结构。

(3)砖瓦结构:500元/㎡。

小型砼砌或火砖墙,石墙、内墙抹灰,门窗、水电齐全。

(4)其他结构:泥墙瓦面350/㎡;泥墙草面200元/㎡。

(5)房屋基础:砖、片石砌房屋基脚250元/m³;钢筋混土基脚500-550元/ m³。

2.农业生产用房类(1)砖混结构:350-450元/㎡;如房屋建一层,建筑高度达到2.8米(含2.8米)以上的按650元/㎡折算补偿。

(2)砖瓦结构:350元/㎡(3)泥瓦结构:250元/㎡(4)其它结构:150元/㎡(砖柱、钢柱、石棉瓦或有机玻璃瓦等)3.构筑物类(1)沼气池、化粪池:6立方以下每座3000元,已经不能使用的每座1500元。

6立方以上每座4000元,已经不能使用每座2000元。

(2)粪井:家用粪井每座1000元;地头粪井每座100元。

(3)红砖、水泥砖围墙:60-80元/㎡(4)泥土围墙:20-50元/㎡(5)晒坪、水泥硬化道路、地坪:水泥30-50元/㎡;三合土10-30元/㎡。

(6)挡土墙:150-200元/ m³4.水利结构类(1)水柜、水池:250元/ m³(2)水井:1300-2200元/眼5.房屋装修补偿费按评估给予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

仁化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仁化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表二: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果树类青苗补偿标准
表三: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花卉苗圃青苗补偿标准
表四: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表五: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装修补偿标准
表五: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装修补偿标准
表五: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装修补偿标准
表六: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迁坟补偿标准
表六: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迁坟补偿标准
表七: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养殖水产品补偿标准
注:L水产品(养殖类)补偿不做养殖品种区分,按统一标准补偿。

2 .水产品(养殖类)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

3 .养殖设施补偿:养殖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生产设施按实、际建设情况逐项登记造册,按地上附着物补偿;生产工具原则上只补偿搬迁费用。

4 .此补偿费如有异议,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宅基地等补偿价格表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宅基地等补偿价格表
元/棵
地植
64
金黄芒
胸径0.05-0.08米
35
元/棵
地植
注:果树搬迁补偿费包括:起挖费、运输费、种植费、成活养护费以及搬迁风险损耗。
六、青苗搬迁补偿标准
序号
种类
规格
单价
单位
备注
1
槎树
胸径0.1-0.28米
35
元/棵
地植
2
槎树
胸径0.15-0.35米
65
元/棵
地植
3
核树
胸径0.02-0.07米
20
元/棵
280
元/m3
补偿费
19
化粪池
390
元∕1∏3
补偿费
二、各类型设备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价
单位
备注
1
水泥艇、水泥船
700
元/艘
搬迁费
2
增氧机
500
元/台
搬迁费
3
木艇
500
元/艘
搬迁费
4
抽水泵
100
元/个
搬迁费
5
柴油机
1,500
元/台
搬迁费
6
塑料艇、塑料船
400
元/艘
搬迁费
7
扒水机
500
元/台
搬迁费
8
补偿费
9
晒谷场
60
元/叶
补偿费
10
室外楼梯(铁制)
110
元/M
补偿费
11
水泥地面
70
元∕m'
补偿费
12
水泥阶梯
150
元/m3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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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老期:100—150元/株(特优树种追加200元/株,限中产期和盛产期。亩栽密度最高60株为限。)
超过亩栽密度60株/亩的,最高按27000元/亩补偿。
特优树种最高按39000元/亩补偿。
柑桔树
幼龄期:3—20元/株
初产期:30—100元/株
中产期:110—200元/株
盛产期:210—300元/株
水泥平棚架
6000-8000元/亩
钢及塑钢棚架
12000-20000元/亩
连栋钢大棚
30000-50000元/亩
2.山塘水库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3.农业基础设施
机耕路、渠道、河道、其它农业基础设施等
恢复原来功能或按实补偿
农排线(产权属村)
恢复原来功能或按100元/米补偿
4.鸡棚、鸭棚、猪棚设施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白对虾、海淡鱼类按实际数量收购价计算
网箱养殖产品:商品鱼类务必上市销售,没有到商品鱼类上市销售,收入未达到养殖成本的,补足养殖成本。
浅海滩涂养殖产品
牡蛎
沿绳式:500元-3000元/100米
石柱:40元/柱
泥蚶养殖补助1000元/亩,对未达到商品泥蚶又不能销售的按养殖成本价补偿。
蛏子:1000元-2000元/亩
香樟、无患子、玉兰等
胸径:3-10cm 5-50元/株、11-20cm 60-200元/株、21-30cm210-1200元/株,31-40cm 1300-2600元/株,41cm以上基准2800元/株(每增加1cm增加200元/株)
4.其他经济作物
茶树
1-2年:3000-5000元/亩、3-5年:6000-8000元/亩、6年以上:9000-10000元/亩
附件2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标准
备 注
一、




1.单年生经济作物
3000-3500元/亩
草莓:12000-18000元元/株
初产期:40—180元/株
中产期:190—380元/株
盛产期:390—600元/株
衰老期:200—300元/株(特优树种追加200元/株,限中产期和盛产期。亩栽密度最高50株为限。)
衰老期:100—150元/株
(特优树种按普通树种1-2倍标准补偿。亩栽密度最高150株为限。)
超过亩栽密度150株/亩的,最高按45000元/亩补偿。
特优树种最高按90000元/亩补偿
葡萄
幼龄期:10—30元/株
初产期:40—80元/株
盛产期:90—120元/株
衰老期:50—70元/株
(亩栽密度最高160株为限)
5.特殊名贵树种由专家评估,按实际评估定价的20%-30%进行迁移费补偿。评估定价按《象山县征迁苗木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二、




1.大棚设施(按实际棚体面积计价补偿、钢及塑钢棚架按10年折旧计算、竹木棚架按5年折旧计算、青苗补偿除外)
简易竹棚
1500-2000元/亩
竹木棚架
8000-10000元/亩
粗养涂:1000元/亩
蛏子
精养涂:1500元/亩
粗养涂:1000元/亩
苗涂:1000元/亩
低坝高网:3000元/亩;其它养殖涂按上述标准视情而定
2.养殖产品(所有养殖产品补偿标准都以已起捕后仅留塘的养殖产品)
池塘养殖产品
单一养殖:1000元/亩
虾蟹混养:1500元/亩
贝壳类:1500元-2500元/亩
5.广电、电信、供电、移动、联通杆线迁移
按成本确定补偿价格,由管线单位提供迁移工程预算,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协商后实施,如提高迁移建设标准,增加费用由管线单位自负
6.广告牌迁移
未经批准擅自竖立和已经批准但已到期
一律无偿拆除
经规划、城管、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批准证明)
按评估价补偿
7.坟墓迁移
按县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乡镇负责实施,所需资金补偿到乡镇
三、




1.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补偿标准为新建价格,所有设施实行按年份折旧)
养殖池塘建塘费及塘内设施
1-5亩:3500元/亩
5-10亩:3000元/亩
10-15亩:2500元/亩
15亩以上:2000元/亩
以上通过标准化池塘改造,为水泥护坝的追加1000元/亩;地薄护坝设施的追加700元/亩;
超过亩栽密度50株/亩的,最高按30000元/亩补偿。
特优树种最高按40000元/亩补偿。
枇杷树
幼龄期:15—50元/株
初产期:红肉种60—80元/株、
白肉种90—120元/株
中产期:红肉种130—200元/株、
白肉种150—250元/株
盛产期:红肉种250—300元/株、
白肉种300—450元/株
3.畜禽养殖
由县农林局专家按出售或迁移两类进行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
建筑物拆迁补偿
1.村民住宅用房拆补偿迁方案另行明确
2.其他建筑物
手续齐全的按评估价补偿
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的70%补偿
毛蚶及其他品种养殖根据养殖程度,产品不同价格视情补偿;特殊养殖产品按专家评估后进行补偿
其它补偿:因工程建设需要,急需征用来不及起捕养殖产品的,按养精度和产品不同价格通过专家评估进行补助;涉及海淡水养殖面积承包的,当年度承包款已全额付清的,且未到期的按承包款合同租费的50%补偿。(如承包多年并提前一次性付清承包款的,另行补偿)
超过亩栽密度160株/亩的,最高按19000元/亩补偿。
其他果树参照柑桔标准补偿。
3.



经营性苗圃及苗木
按实际评估定价的20%-30%进行迁移费补偿。评估定价按《象山县征迁苗木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竹林
3000—4500元/亩
树林
2000—3000元/亩
灌木林
1000—1500元/亩(裸岩不作补偿)
单闸门追加2500元,双闸门追加5000元
大棚设施
参照地上大棚设施补偿标准执行,特殊大棚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网箱设施(含水下设施补偿)
3×3米网箱:2500元/只
4×4米网箱:3500元/只
6×6米网箱:5500元/只
浅海滩涂设施
牡蛎
沿绳式:2500元/100米(根)
石柱:20元/根
泥蚶
精养涂:2500元/亩
零星毛竹
15—35元/株
雷竹等栽培小竹
15元/m2



枫树、杉木、楝树等
胸径:3-10cm 15元/株、11-20cm 20-60元/株 、21-30cm 70-100元/株、31-40cm 120-200元/株、41-50cm 210-360元/株、51cm以上基准 400元/株(每增1cm增加100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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