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日照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日照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一)标准中的上限数含本数。
(二)对本规定中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的其他类品种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印。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1 -
- 2 -
说明:
1、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补偿,露天蔬菜按蔬菜作物产值补偿一季,大棚蔬菜原则上不超过露天蔬菜补偿标准的3倍,相关作物产值由各县(市、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协商或评估认证。
2、标准中的上限数含本数。
3、乔木胸径是指距根茎1.3m处的树木直径。
4、对本规定中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的其他类品种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5、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印
- 3 -。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
围墙
旧料归原主
乱 石 基 土 坯 墙 高 1.5-2m
80-130 元/m
铁艺围墙
100-160 元/m2
彩钢板围墙
80-130 元/m2
—4—
序号
名称
类别
3
门垛
铁质大门
4 厂区大门 不锈钢大门
电动大门
5
外楼梯
水泥硬化
6
地面
花砖
沥青
7
路面
水泥
砼块
砖混结构
8
畜禽舍
简易结构
9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钢、砼骨架、玻璃顶
57750-190000 元/公 顷
冠状 树种 苗圃
雪 松、黑 松、 油 松、白 皮 树高50厘米以下
松、华 山 松、
龙 柏、花 柏、 树高50-100厘米
钢 笔 柏、侧
柏、蜀 桧、圆 柏等树种苗圃
树 高 100-150 厘 米
57750-90000 元/公 顷 87000-150000 元/公 顷 160000-190000元/公顷
苗木
移 栽 费 5-10 元/株
幼龄期 (区分树种) 初果期 (区分树种) 盛果期 (区分树种)
6600-11000 元/亩 23000-40000 元/亩 38000-50000 元/亩
果 树 包 括: 苹 果、 梨、 桃、 杏、 核 桃、樱 桃、柿、枣 等树种,树归原主
衰老期 (区分树种)
15000-30000 元/亩
40-95 元/m2
40-85 元/m2
115-315 元/m2 60-160 元/m2 1000-1500 元/座 120-360 元/m2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和补偿中,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并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生产。
下面将就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棚屋、粪肥、农具、果树、蔬菜、麦秸、玉米秸、豆秸等,这些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其次,对于青苗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青苗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青苗包括小麦、玉米、大豆、蔬菜等农作物,这些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生长期、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总之,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促进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综上所述,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800-1365 元/m2 900-1575 元/m2
厂房:钢结构,彩钢夹心板 400-735元/m2
活动板房 (拆建费)
100-210 元/m2
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
150-290 元/m
乱 石 基 砖 墙 高 2-2.5m
140-260 元/m
乱 石 基 砖 墙 高 1.5-2m
120-210 元/m
附件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乱 石 基、砖 石 墙、钢 筋 混 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乱 石 基、砖 石 墙、木 结 构 斜坡瓦屋顶
乱 石 基、 砖 垛、 坯 墙、 木 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乱 石 基、土 坯 墙、木 结 构 斜坡草或瓦屋顶
600-1000 元/m2 500-700 元/m2 400-700 元/m2 400-700 元/m2
120000-140000元/公顷
140000-190000元/公顷
樱 花、柳 树、 胸径10厘米以下 槐 树、香 椿、
干径 火 炬、白 毛 胸径10-20厘米 状树 杨、紫 薇、玉
种苗圃 兰、银 杏、法 胸径20-30厘米
桐等树种
苗圃
胸 径 30-40 厘 米
三龄茶以下
57750-68000 元/公 顷 67000-110000 元/公 顷 110000-150000元/公顷 140000-190000元/公顷
按桥面面积计算
820-1200 元/m2
—5—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简易涵洞
350-700 元/m
石 盖 板 涵 跨 径 1-2m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10—300元/株
按
45000元/亩补
柑桔树
衰老期:
100—150元/株
偿。
(特优树种按普通树种1-2倍标准
特优树种最高按
补偿。
亩栽密度最高150
株为
90000元/亩补偿
限。)
幼龄期:
10—30元/株
超过亩栽密度
初产期:
40—80元/株
160
株/亩的,最高
葡萄
盛产期:
90—120元/株
按
19000元/亩补
未经批准擅自
竖立和已经批
一律无偿拆除
6.广告牌迁移
准但已到期
经规划、城
管、公路管理
按评估价补偿
等有关部门批
准(持批准证
明)
7.坟墓迁移
按县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乡镇负责实 施,所需资金补偿到乡镇
三、
养 殖 补 偿
1.基础设 施(养殖 设施补偿 标准为新 建价格, 所有设施 实行按年 份折旧)
养殖池 塘建塘 费及塘 内设施
盛产期
红肉种250—300元/株、
特优树种最高按
白肉种300—450元/株
39000元/亩补偿。
衰老期
100—150元/株(特优树
种追加
200元/株,限中产期和盛
产期。
限。)
亩栽密度最高60
株为
幼龄期:
3—20元/株
初产期:
30—100元/株
超过亩栽密度
中产期:
110—200元/株
150
株/亩的,最高
而定
2.养殖产 品(所有 养殖产品 补偿标准 都以已起 捕后仅留 塘的养殖 产品)
池塘养
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林县县城范围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上政发〔2017〕5号)及《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经合山至南宁高速公路上林段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上政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如下补偿标准:一、本方案适用范围全县范围目前未完成征收的土地,全部纳入征收范围,适用本方案予以补偿。
二、补偿标准(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1.住房类(1)框架结构:小型砼砖墙700元/m2,红砖墙730元/m2,具主体以上结构。
(2)砖混结构:小型砼砖墙650元/㎡;红火砖墙680元/㎡,具主体以上结构。
(3)砖瓦结构:500元/㎡。
小型砼砌或火砖墙,石墙、内墙抹灰,门窗、水电齐全。
(4)其他结构:泥墙瓦面350/㎡;泥墙草面200元/㎡。
(5)房屋基础:砖、片石砌房屋基脚250元/m³;钢筋混土基脚500-550元/ m³。
2.农业生产用房类(1)砖混结构:350-450元/㎡;如房屋建一层,建筑高度达到2.8米(含2.8米)以上的按650元/㎡折算补偿。
(2)砖瓦结构:350元/㎡(3)泥瓦结构:250元/㎡(4)其它结构:150元/㎡(砖柱、钢柱、石棉瓦或有机玻璃瓦等)3.构筑物类(1)沼气池、化粪池:6立方以下每座3000元,已经不能使用的每座1500元。
6立方以上每座4000元,已经不能使用每座2000元。
(2)粪井:家用粪井每座1000元;地头粪井每座100元。
(3)红砖、水泥砖围墙:60-80元/㎡(4)泥土围墙:20-50元/㎡(5)晒坪、水泥硬化道路、地坪:水泥30-50元/㎡;三合土10-30元/㎡。
(6)挡土墙:150-200元/ m³4.水利结构类(1)水柜、水池:250元/ m³(2)水井:1300-2200元/眼5.房屋装修补偿费按评估给予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
泰安市征地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具体补偿标准前,按照《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2、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规定的,实行包干方式补偿。
3、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4、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印。
仁化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表二: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果树类青苗补偿标准
表三: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花卉苗圃青苗补偿标准
表四: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表五: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装修补偿标准
表五: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装修补偿标准
表五: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装修补偿标准
表六: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迁坟补偿标准
表六: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迁坟补偿标准
表七:仁化县征收集体土地养殖水产品补偿标准
注:L水产品(养殖类)补偿不做养殖品种区分,按统一标准补偿。
2 .水产品(养殖类)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
3 .养殖设施补偿:养殖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生产设施按实、际建设情况逐项登记造册,按地上附着物补偿;生产工具原则上只补偿搬迁费用。
4 .此补偿费如有异议,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宅基地等补偿价格表
地植
64
金黄芒
胸径0.05-0.08米
35
元/棵
地植
注:果树搬迁补偿费包括:起挖费、运输费、种植费、成活养护费以及搬迁风险损耗。
六、青苗搬迁补偿标准
序号
种类
规格
单价
单位
备注
1
槎树
胸径0.1-0.28米
35
元/棵
地植
2
槎树
胸径0.15-0.35米
65
元/棵
地植
3
核树
胸径0.02-0.07米
20
元/棵
280
元/m3
补偿费
19
化粪池
390
元∕1∏3
补偿费
二、各类型设备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价
单位
备注
1
水泥艇、水泥船
700
元/艘
搬迁费
2
增氧机
500
元/台
搬迁费
3
木艇
500
元/艘
搬迁费
4
抽水泵
100
元/个
搬迁费
5
柴油机
1,500
元/台
搬迁费
6
塑料艇、塑料船
400
元/艘
搬迁费
7
扒水机
500
元/台
搬迁费
8
补偿费
9
晒谷场
60
元/叶
补偿费
10
室外楼梯(铁制)
110
元/M
补偿费
11
水泥地面
70
元∕m'
补偿费
12
水泥阶梯
150
元/m3
补偿费
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第一条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地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三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长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
第四条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标准以亩进行补偿,零星青苗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或等于同类按青苗补偿1亩金额的,统一按1亩给予补偿,少于1亩补偿金额的,按实计算。
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以及宽于8米的道路用地面积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第五条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或价值最高的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
若按棵补偿的零星青苗则按实际计算。
第六条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定着物按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补偿。
第七条经补偿后的名贵林木、风景树等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非短期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养殖水面、建(构)筑物;(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三)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类花卉树木(不包括农作物);(四)对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发现与事实不符部分;(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
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九、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4.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补偿标准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注:不在本表范围内的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原则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原则被征收土地,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
所谓青苗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
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
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
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电话线、电力线、自来水、排灌站、桥梁、涵洞、铺石道路、水泥地等,参照建筑造价,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具体商讨确定有关补偿、迁移和复建事宜。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