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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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高水平创新城市建设,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科学配置和共享应用,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和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余姚独立注册,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管理及奖励

第四条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2、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50%;

3、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2、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

3、科研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

4、科研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

5、自有或租用场地相关证明。

第六条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由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资料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自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当年起,建立以人才引进、技术合作、技术交流、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为目标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订)。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对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上年度研发投入额的4%、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对新认定为宁波、省级和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认定当年仍需参加年度考核评价,但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励。

第三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培育研发人才团队、布局建设产业共性技术平台,重点面向我市“35”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攻关,积极对接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实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本级科技重大专项不受项目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检验检测等服务,精准对接产业需求,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产业带动能力。

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充分发挥对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支撑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推广产业化研究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聚焦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需要,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技术经理人、企业管理人才,打造一支高水平、复合型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探索形成集“研发、转化、孵化、招商、基金”等功能于一体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第十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科技局上报统计报告,有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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