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
邓玉娇案件法律援助(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9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
该案中,邓玉娇因不堪忍受酒店老板母女两的侮辱,持刀将两人刺伤,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邓玉娇随后被捕,被指控故意杀人罪。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呼吁给予邓玉娇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案件争议邓玉娇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
一方面,部分群众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恶意明显,应依法惩处。
三、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在邓玉娇案中,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为公众提供真实、客观的案情分析。
四、法律援助的实施1. 组织法律援助团队针对邓玉娇案,我国多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纷纷伸出援手,组成了一支专业的法律援助团队。
团队成员包括资深律师、法学专家、心理辅导师等,以确保为邓玉娇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
2. 收集证据,准备辩护法律援助团队在接到案件后,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者证言、医院诊断证明、邓玉娇的陈述等。
同时,团队还积极为邓玉娇准备辩护,为其争取有利证据。
3. 参与庭审,维护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邓玉娇提供有力的辩护。
团队通过质证、辩论等手段,揭示案件真相,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4. 关注公众舆论,引导正确认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团队密切关注公众舆论,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案件。
团队通过发表声明、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舆论对案件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五、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防卫过当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邓玉娇案
• 在本案中,认定邓玉娇是否享有刑法第20 条第3 款的特殊防卫权, 关键是看邓贵大是否具有“强奸”或者“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行为。 • 常理看,几个公职人员去所谓娱乐场所消费,主观上顶多是有色 情交易(通常只是违法行为,不够犯罪)的愿望,因其有与服务 人员身体上的“推搡行为”就认定有强奸的主观目的,甚为勉强。 • 邓与黄两人是因“陪其洗浴”的要求被拒绝、扭曲的尊严受到损 害而恼羞成怒,用推坐、辱骂、用钱搧击等行为肆意侮辱邓玉娇 的人格,是侵害邓玉娇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但很 难构成刑法20 条第3 款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而邓玉娇持水果刀刺击侵害人致人死伤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 是明显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应该说法院的判决基本没什么问题。
我们的司法之所以会失去群众与民心,原因不外乎 是权力的干涉和人情的干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依 法审判受到了太多法律外因素的干扰,诉讼程序被虚置, 甚至有些法律规定本身就不是民意的体现,执行这样的 法律无非就是背离民意和正义。民众性诉讼情绪从其本 质来看,虽然矛头直指司法过程,但最终击中的还是案 子本身背后的司法阴暗,它迫使诉讼细节公开、结果透 明,而仅此一点,就推动司法趋向程序正义,这对“打 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我国现实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阻 止作用。
追问: 追问: 怎样看待“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怎样看待“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 民意、媒体、网络等对案件的参与与监督,已经在一定 程度上形成了“民间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到法 院与法官。我们承认,在激愤的舆论面前,法院与法官 会屏蔽掉某些如权力干涉或人情干扰等不健康的因素, 会平衡司法对抗中的强势和弱势,此为积级性的一面。 但民众情绪所代表的社会共识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却 并非一致。 • 公众的情绪是否会把主观感觉和法律价值进一步地合拍, 以此推动国人的法律心态的理性化,民众情绪与司法诉 讼如果能形成良性互动,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一种法 律至、上法官只为法律负责的体制 ,法治社会就到来 了。
【看遍古今世事体验百态人生】邓玉娇案判决民意意外胜利之后的尴尬
【看遍古今世事,体验百态人生】邓玉娇案判决:民意意外胜利之后的尴尬6月16日上午,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
法院宣判,烈女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当我们回首本案的侦查审理经过时,明显感到,这是民意的意外胜利。
因为该案一开始,司法机关是以故意杀人的罪名立案侦查的,大多数人都认为,如果此案没有引起媒体的注意,没有公众的参与,审判结果将大相径庭。
虽然围绕着是否防卫过当仍有争议,但毕竟不会影响邓玉娇终获法律上自由身的结果。
人们清楚,有强大的民意和舆论作为后盾,法院这回绝不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了,至此,邓玉娇案或可告一段落。
但这一普通刑事案件,最后引发为公共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却并不会随着邓玉娇走出囚牢,而烟消云散。
围绕邓玉娇刺官的罪与非罪,一直存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以数以万计的网民为代表的网络民意,认为邓是正当防卫不应负刑责,有人甚至认为邓玉娇刺官,是为民除害;而与这种感性色彩浓烈的观点相比,部分官员及法学专家、专业评论人士,则认为前者是非理性的观点,是阐释的狂欢,进而表示出对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切焦虑。
常言道,法不容情,但这一次却演绎成相反的意义,获得皆大欢喜的结果。
难道这是民意强奸法律所造成的结果?在社会生活中,民意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在去年的许霆案审理过程中,以及早些时候的躲猫猫事件,就已经出现过,更早的还有孙志刚案件。
不过,邓玉娇免于罪责,还是出乎很多人意料,包括邓玉娇本人以及家属,他们几乎要喊出皇恩浩荡的口号来了。
其实,公众原本对此也没有太高的期许,他们只是出于憎恶淫官、同情弱者,因而,才感同深受地站在了邓玉娇的身后。
其实,对某一具体案件而言,公众不会是非不分地袒护恶贯满盈的弱者,而只传达出一种对弱势者同命相怜的关注,希望弱者得到应有的司法正义,也是对强势权利恐惧的本能反应。
因而,邓玉娇的无罪释放,对于民意来说,是过于意外的结果,显示民意意外胜利之后的尴尬。
邓玉娇案例分析
邓玉娇案例分析李亚俊化科院学号:2011114144邓玉娇案涉刑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该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其主要观点予以摘发,以飨读者。
邓玉娇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邓玉娇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站起来从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
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
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
从邓玉娇案情况看,将案发过程理解为邓玉娇为了摆脱困境而挥刀乱刺更符合常理。
而且,在邓贵大倒下后,邓玉娇并没有进一步用刀刺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综合这些因素,基本上可以排除邓玉娇杀人的故意,因此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正确而合适的。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卢建平教授指出,邓玉娇案发生后,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
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的研究
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至此,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终于告一段落。
“邓玉娇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引起轩然大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本案的被害人邓贵大为政府基层官员,二是本案的被告人邓玉娇也是被害人,且为一名农村弱女子,三是新闻媒体的广泛介入和深入报道。
案件虽然已经初步定性,但留给人们对本案的反思却一刻也没有停止,这也是本案的意义之所在。
以下是笔者对本案的一点看法与思考,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法院判决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律解析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本案的办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完全正确,基本现实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1、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都合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程序合法5月10日晚,邓贵大死亡。
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
当晚,邓玉娇被羁押在野三关派出所。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及第八十九条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 ___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
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
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
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xx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
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
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
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
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
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
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
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
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邓玉娇案判决书
法律文书结课作业邓玉娇案刑事判决书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律系班级:2011级法双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石河子大学2012 至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文书学课程论文班级11法学1 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 成绩:评语:写作要求:1.格式规范;2.适用法律正确并附文书内相关法律条文;3.语言通顺;4.论证充分,符合逻辑;5.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6.独立完成,无抄袭。
命题组长签字: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玉娇(又名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现住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王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案:风云诡秘的十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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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梅接受完派 出所调查后 回家洗 澡, 发现邓玉娇的衣服已经发出阵阵恶臭。 而这些衣物是邓玉娇送到医院后换洗下来
的, 并且在 医院 已经浸 水 , 回家后 一直丢 带
消息 ,张树梅得知这一消息感到吃惊,不 “ 可能 , 这绝对是假消息 , 当时是说 , 这个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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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记 者致 电张树 梅时 , 她表示 “ 解除 委托确
有此事 , 原因有 3 : 、 个 一 律师擅自发布邓 玉娇的隐私; 、 二 不是以案办案; 不是站 三、 在委托人方办案。” 随后, 电话一直关机。
对 于 这 一 戏 剧性 变 化 ,3日晚 1 2 0时 后, 两名律 师发表在博 客 上的《 于邓玉娇 关
息第二天 ( 2 发 布的 , 3日) 我还要 考 下 。 ”
她在 2 2曰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换律师“ 至少 有初步意向。”
显 然 ,政府抢 先发布了这 一消息 。随
在洗手间。张树梅在邓玉娇的胸罩上发现
了“ ”怀疑 是血迹就 藏在身 上。 红斑 , 张树梅 在 回县城 的路 上 , 大 支坪 镇 被 派 出所 民警赶上 来询 问“ 胸罩 的事 ” 。张树 梅再次返 回野三关镇 , 过辨认 , 为胸 经 她认
邓玉娇会被枪毙吗(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邓玉娇会被枪毙吗(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休闲大杂烩2009-05-23 22405cc149a20100dasc网友热评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邓玉娇案”经典网评摘要邓玉娇故意杀人,邓贵大死得光荣?法律虽然是严肃并且严谨的,但并不是“僵死”的。
从事实来看,邓玉娇面对邓贵大三人,显然属于弱者。
如果确认邓玉娇属“故意杀人”,那么,相对于邓玉娇的“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是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岂不是“死得光荣”?而事实上,邓玉娇才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
邓贵大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到娱乐场所寻求异性服务不说,还用钱击邓玉娇头部、肩部,充满了挑衅、侮辱的意味,期间还动手将邓玉娇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早已丧失了一个干部应有的道德及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与街头流氓混混又有何区别?中青报有多少人同情“娱乐致死”的干部作风建设包含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许多地方或中央部委等都明令禁止党员干部进入娱乐场所消费。
当然,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部门,或许因为工作所需而要安排客人去唱唱歌、洗洗脚,只要没有所谓特殊服务要求或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控制“主人”人数,也无可厚非。
但报道中的3名招商引资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不是为公,也不是陪同任何“客人”。
如果不出事,不知其在消费结束后会以什么形式来“埋单”?又有多少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而不为人知呢?公款使一些干部财大气粗,权利使一些干部胆大妄为。
而一些娱乐场所只要有钱就来者不拒,尤其对于有权者更是欢迎,伺候好了就可能有了“保护伞”。
想禁止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这在执行上并非易事,但这却不是放任的借口。
党员干部也不是不可以去娱乐场所,但不应是去消费,我们很希望他们是去真正执法而让娱乐场所更健康。
如果在娱乐场所因执法而牺牲,那是很光荣的;如果在娱乐场所如巴东县3位镇干部之死之伤,恐怕就鲜有人同情了。
官员被刺死案称女服务员患抑郁症是转移视线湖北巴东县3名官员与雄风宾馆梦幻城女服务员邓玉娇起争执,两人被刺伤,其中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 1001班学号: 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 年7 月11 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 年2 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 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1001班学号: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关于邓玉娇案审判的思考
关于邓玉娇案审判的思考邓玉娇案是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案件,也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案例。
在该案中,邓玉娇因为自卫而致人死亡,但因为当时缺乏证据,被判有罪入狱。
这样的审判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和质疑,也让人们开始思考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首先,邓玉娇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坚持依法办案,而不是依据人情的因素做出裁决。
案件的审理必须基于证据的可靠性和客观性,而不能因为涉及到某些特殊的关系而对法律有所妥协。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确保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配合司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核心价值。
其次,邓玉娇案也引起了我们对法律常识的反思。
很多人对于自卫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存在着许多误区。
因此,在此之前,我们应该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和我的权益,避免遇到类似的情况而不懂如何处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邓玉娇案也反映了良心审判制度的不完善。
良心审判制度是现代公正司法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的作用在于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情况是,因为各种原因,法官有时会出现从眼前利益考虑,影响判决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高,使他们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总之,邓玉娇案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案例。
它不仅提醒我们要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要坚持法治精神,而且也促使我们反思司法审判的现状,并推动司法改革的发展。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对于我们反思司法审判的问题也有一定的意义。
比如高云翔被控强奸案引发的讨论,让人们认识到性侵案的受害者需要更多的规范化保护;刘强东涉嫌性侵案在审判中出现了一些司法程序的漏洞,也证明了审判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要积极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加强证据的采集和验证,以避免类似的司法问题和错误的判决,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除了高云翔案和刘强东案,还有很多其他的法律案例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默认分类2009-07-24 11:04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案详细经过 “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之争
邓玉娇案详细经过“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之争“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之争上个月一则法治新闻,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5月10日,湖北巴东县某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休闲中心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成一死一伤。
死者的“官家”身份,加上弱女子以刀捍卫贞洁,引爆了网络舆论。
事件情节波澜起伏:邓玉娇被送进精神病院,律师当众痛苦,邓母更聘官方背景的律师……直到近日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情发展的每个节点,都引发了草根与官方话语的“白刃战”。
本案已不是一起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成了中国法治的横截面。
加上几位专业法学家披挂上阵,形成泾渭分明的阵营,背后是中国司法专业化VS司法民主化,全民法官VS精英法治,是对中国法治之路的话语权争夺。
专业判断和民众的正义直觉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即便按律师控诉书的说法,3位官人中的一位黄德志企图在浴室里“强奸”邓玉娇,后邓逃至外间,当着多人的面,死者邓贵大用钱扇打她,羞辱她,并两次“摁倒”她,邓不堪羞辱拔刀自卫。
对相同事实的定性,草根民众的判断和专业司法截然相反。
从民众的正义自觉看,民女有捍卫自己贞操的绝对权利,特别是面对官家淫威时,她被冠以侠女、贞女的名号——无数人对现实的无奈,转化成激情投射在这个女孩子身上。
邓玉娇也契合中国传统的文学想象——民女反抗胥吏欺凌的经典题材,比如脍炙人口的诗篇《羽林郎》、《陌上桑》。
这种文学想象中的“合法性”,和现代法治有着话语权上的紧张。
现在法治社会不是宗法社会,并没有把“贞洁”放在与人身安全同等重要位置,即只有针对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才有无限防卫权。
虽然亿万中国人认可保卫名节有充分的理由杀人,但这并不为中国现行的刑法所接受。
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和亿万人认可的传统冲撞。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学理上对此有着不同理解——“无限防卫权”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还是只要是强奸都适用?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前者,即“无限防卫权”应与犯罪危害性相匹配。
邓玉娇案件及相关分析
201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案效果。
我们办一件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其效果肯定会远胜于办理十个小案件。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办案效果的好坏纳入对各单位工作业绩的考评体系当中,同时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办案规模。
二者不偏不倚,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反贪工作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初查“万丈高楼平地起”,初查就是我们反贪工作坚实的地基。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初查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初查过程往往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笔者认为,初查工作至关重要,建议应建立以下三项制度对初查工作予以严格规范:一是线索评估制度,即领导集体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
经过审查评估的线索,在层报领导审批通过之后开展初查;二是建立初查方案评估制度,举报线索在提请初查之前,科领导会同案件承办人就举报线索的初查方案进行评估。
科领导与承办人根据举报线索反映的情况,针对可能产生职务犯罪问题的方面,对初查工作进行有目的的安排、部署并制定初查方案。
避免初查的盲目性,提高初查的效率和准确度;三是建立建立侦查方案评估制度,具体包括制定抓捕方案、确定审讯策略、制定办案安全预案等等。
确保开案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五)探索“以事立案”的侦查新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立案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以事立案,另一种是以人立案。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直是采用以人立案的侦查模式,这种模式对立案的标准把握较严,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少,但却给有人“一条腿走路”,未能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之嫌。
所以,笔者认为应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为契机,探索以事立案的新的侦查模式,合法、充分的利用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开拓反贪侦查工作的新局面。
(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树立正确的证据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一共有七种,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邓玉娇案的框架分析网上公共舆论如何影响网下媒体报道
道
目录
01 一、引言
03
三、网上4
四、网下媒体报道的 变化
目录
05 五、网上公共舆论与 网下媒体报道的互动
07 七、展望与建议
06 六、结论 08 参考内容
一、引言
一、引言
在过去的十年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 社会运行模式。尤其是等社交媒体的兴起,使得每个人都有了发声的平台,能够 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种新的传播方式在邓玉娇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 现。这个曾经引起广泛的案件,如今已经成为一个框架分析的典型案例,它展示 了网上公共舆论如何影响网下媒体报道。
互动关系分析
其次,媒体的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决策的制定。在邓玉娇案中, 由于媒体的广泛和报道,使得司法机关面临着来自公众的压力。这种压力可能会 影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从而影响公众对于司法结果的接受程 度。
结论
结论
邓玉娇案是一个典型的媒体舆论与司法进程互动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我 们可以看到媒体舆论和司法进程之间的紧密和相互影响。一方面,媒体舆论为公 众提供了案件的信息和背景,引导公众的看法;另一方面,司法进程也受到媒体 舆论的影响,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复杂的互动关系。
参考内容
引言
引言
邓玉娇案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的一个热点事件,该案涉及到一个服务员邓玉娇 与两位客人之间的冲突。邓玉娇在冲突中刺伤了两位客人,其中一位客人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媒体和舆论热议,本次演示将从媒体舆论与司法进程的互 动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舆论准备
舆论准备
邓玉娇案发生后,媒体对于该事件的报道和评论迅速引起了广泛。一方面, 媒体通过报道邓玉娇的个人背景、冲突的起因以及现场情况等信息,向公众传递 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媒体还通过发表评论文章、进行街头采访等方式, 引导公众对于案件的看法。
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女,(1987年7月11日-),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
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于2009年5月10日晚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
/view/2443586.htm?fr=ala0_1_1邓玉娇事件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
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
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
消息在网络上传开后,因死者邓贵大原系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故被称作: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案发后,网络上出现《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赞美之文,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起诉。
巴东县纪检委则开除黄德智党籍,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未予刑事拘留更未逮捕。
2009年6月5日,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
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网民继续声援支持邓玉娇。
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为大,她防卫过当刺死邓贵大,被起诉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方是官员,政府就屈服于网上的压力。
备受各界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定于2009年6月16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
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们将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
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而自首和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均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政府为什么给邓玉娇安排工作
邓玉娇最后被国家安排进了一家电视台工作,虽然她在电视台工作并没有编制,但是电视台和她签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期限的。
其实国家的意思很简单只要邓玉娇不嫌弃这份工作的话,她想要做多久就可以在这做多久。
而且她的工资不是由电视台发,而是由国家直接发给。
在一定程度基本上保障她的日后的生活无忧。
当然邓玉娇本身也不是一个懒惰的人,她在电视台工作的时候兢兢业业,受到了周围同事的赞扬和夸奖。
只能说上天终究是不会轻易去辜负那些努力又善良的人。
努力的人终究会被世界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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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铭龙
湘鄂西之巴东,有一女名曰邓玉娇,正青春年少,于野三关镇充杂役,或以修脚小技苟活焉。
五月十日,有该镇小吏三员,曰邓贵大、黄德智并邓姓者一,聚而饮,饮而思淫,遂至邓玉娇役作之所。
斯时也,邓玉娇浣衣,而黄德智先入,见其美壮,以淫语亵,邓愠,斥其非,邓贵大醺醺继入,淫欲勃勃,见邓玉娇不从,乃大怒,出囊中钱,拍击邓女之首曰:“得非以我等无钱乎?”继之用强,扑邓女于椅,欲行奸淫。
邓女强挣而起,再扑,再起再扑,邓女大怒,忽出修脚利刃,直刺其喉,黄德智大骇,前搏,邓女横刀宰之,重创黄,而随行之邓姓者,心胆俱裂,骇立而已。
邓贵大酒血狼藉,未几毙,黄德智者嗷嗷待毙,而邓女掷刀于地,挽发从容报警焉。
江湖传此,以为邓玉娇者,今之烈女也。
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壮哉!余则谓:僻远之乡,民族之地,秦汉以降,无论流官土司,均以抚民为善策,不以暴烈残其民。
土家、苗人等,民风淳朴,邓玉娇抑或苗族也——官府倘迫之太甚,则其血性发作,往往啸聚山林,所谓官逼民反,不得不反,此之谓也。
邓贵大等,小镇之恶吏也,区区巴东如此,国中此辈衮衮不可胜计焉尔!纵吏残民,国祸之源也。
则沪上刀客,巴东烈女之起,有何怪哉?
是为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