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2008第67号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粤建设字[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67号)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指导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科学、合理地优选设计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设计企业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建筑设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二、广泛宣传,突出重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分层次、分对象组织学习,使从事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管理办法》,能够自觉、准确地执行。
要保证宣贯的覆盖面,加强对设计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宣贯,以保证《管理办法》的实施。
各市在2008年9月30日前组织一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设计企业参加的学习、宣贯会,学习、宣贯情况于2008年10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三、加强监管,发挥实效。
《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关于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
关于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就《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1、问:省[2008]6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答:省[2008]66号文规定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问:省[2008]66号文是何种性质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取费基础答:这次省厅颁发的66号文属指导性的文件,是解决我省定额工资标准偏低,逐步缩小定额工资标准与市场人工工资价位的距离,是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加强安全防范的基本做法。
它与现行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适用范围有着同样属性,是省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内容。
新增的人工工资与专业计价表中的人工费一样作为各项取费计算基础。
3、问:省[2008]66号文执行的范围答:执行的范围包括:(1)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2)2008年4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66号文新工资单价标准调整。
(3)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投标人报价作为计价参照依据。
4、问: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预算定额,在建工程如何调整答:目前,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的各专业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当合同有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的,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可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问:各专业定额中的机械台班人工工资单价也作调整吗答:根据省66号文件通知,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预算工资单价从4月1日起也作相应调整,其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每工日44.00元。
6、问:南京地铁工程如何调整预算工资单价标准答:2005版《南京地铁工程计价表》综合人工工日预算单价从4月1日起调整为45.00元/工日,保留暗挖隧道工程(包括盾构施工作业)每工日增列2.00元洞中施工增加费。
(完整版)苏建价(2008)67号文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钱明元等106名同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通知-苏卫医[2008]6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钱明元等106名同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钱明元等106名同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通知(苏卫医〔2008〕67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我厅《关于2008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人员进行了审核及专业考试,钱明元等106名同志经考核合格,现认定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具体名单附后)。
请各市卫生局于12月29-31日到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考核办公室(南京市汉中路136号行政楼一楼,江苏省口腔医院医务部)统一领取《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请在宁省直属单位通知本人直接到考核办公室领取《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联系人:杨建荣沈鸽兰附件:2008年认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人员名单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2008年认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人员名单编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2008)001钱明元男美容外科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02丁厚中男美容外科苏州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03邓训东男美容外科南京侨台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诊所(2008)004丁毅男美容外科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2008)005蔡文兵男美容外科仪征市人民医院(2008)006孙宝厚男灌南县人民医院(2008)007郄中敏男美容外科连云港东海县人民医院(2008)008陈涛男美容外科泗阳县李口医院(2008)009孟庆春男美容外科淮安庆春医学美容诊所(2008)010展红波男美容外科靖江市人民医院(2008)011计玉强男美容外科南通工农路俪人医疗门诊部(2008)012张开亮男徐州铜山县柳新卫生院(2008)013范进文男美容外科徐州市上海二医大附属新华医院徐州分院(2008)014曹芳女美容外科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2008)015郎陈斌男美容外科宜兴市十里牌医院(2008)016连志鸿男美容外科溧阳市中医院(2008)017谢剑男美容外科常州市武进东方医院(2008)018邓艳雯男常州激光专科医院(2008)019徐宏兆男美容外科常州市华山医院(2008)020刘小舒男美容外科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21范启江男美容外科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22张剑华男美容外科苏州圣爱医院(2008)023李弼伟男美容外科苏州市金阊医院(2008)024XXX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2008)025陶常波男美容外科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2008)026周长兵男美容外科南京市奇致整形美容医院(2008)027黄艳军女美容外科南京市奇致整形美容医院(2008)028金辉男美容外科南京西一美容诊所(2008)029谭长风男美容外科南京晨光医院(2008)030陈小剑男南京新协和医院(2008)031宋明义男美容外科南京嘉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凤凰岛医疗美容诊所(2008)032陈建兵男美容外科南京市儿童医院(2008)033胡建华男美容外科南医大友谊医院(2008)034李磊男美容外科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008)035周栩男美容外科南京南医大友谊医院(2008)036陈武男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37梅予锋男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38王国平男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39金和女美容牙科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008)040王鹏来男美容牙科徐州市口腔医院(2008)041于勇男美容牙科丰县人民医院(2008)042葛建华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医院(2008)043冯超男美容牙科淮安市第一医院(2008)044孙道成男美容牙科江都市人民医院(2008)045何水清男美容牙科东台市富安中心卫生院(2008)046裔伟绩男美容牙科盐城曙光眼科医院(2008)047陈斯军男美容牙科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医院(2008)048陈金林男盐城市口腔医院(2008)049胥瑛女美容牙科盐城市口腔医院(2008)050成宏男美容牙科连云港市成宏医院(2008)051王世兴男美容牙科徐州市口腔医院(2008)052董海东男美容牙科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2008)053许辉明男美容牙科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2008)054刘粉琴女金坛市中医院(2008)055 马骏驰女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56 蒋春梅女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57 许小会女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58 叶金海男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59 江宏兵男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60 吴红霞女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61赵玉萍女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2008)062窦建男美容牙科南京中医药大学保健门诊部(2008)063宋洁女美容牙科姜堰市第三人民医院(2008)064陈彧女美容牙科姜堰市人民医院(2008)065蔡颖男美容牙科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66陈益民男泗阳县人民医院(2008)067张国成男美容皮肤科中国医科院皮肤病医院(2008)068严良斌男美容皮肤科中国医科院皮肤病医院(2008)069曹志翔男美容皮肤科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2008)070闫红女美容皮肤科南通工农路俪人医疗门诊部(2008)071陈春萍女美容皮肤科扬州市邗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8)072李晓东男宝应县人民医院(2008)073魏国祥男美容皮肤科宝应县皮肤病防治院(2008)074张洪明男美容皮肤科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2008)075沈景刚男美容皮肤科连云港第二人民医院(2008)076张学玲女美容皮肤科连云港第二人民医院(2008)077邵银红女美容皮肤科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78李青男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79赵建斌男美容皮肤科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80奚鑫男美容皮肤科吴江市第二人民医院(2008)081陈朝潮男美容皮肤科苏州市立医院东区(2008)082郭颖女美容皮肤科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83赵琴女美容皮肤科南京市溧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8)084曹爱华女姜堰市皮肤病防治所(2008)085周爱珍女美容皮肤科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2008)086陈宇女美容皮肤科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87刘勤男美容皮肤科海门市人民医院(2008)088刘安齐男美容皮肤科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008)089羊剑秋男美容皮肤科江阴市中医院(2008)090郭建新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2008)091宋愈女美容眼科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92陈玉珍女美容眼科扬州江都市中医院(2008)093薛红权男美容眼科盐城市射阳县人民医院(2008)094殷勤女美容眼科盐城市响水县人民医院(2008)095靳雷男美容眼科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096林菁女无锡市人民医院(2008)097陆君如女美容眼科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2008)098张益群女美容眼科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2008)099钟蕾女美容眼科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8)100徐滇女美容眼科南京理工大学医院(2008)101姜晓蕾女美容中医科射阳县中医院(2008)102王晓峰男如东县中医院(2008)103许芳女美容中医科昆山市中医医院(2008)104郭琴女美容中医科江苏省中医院(2008)105周重远男美容中医科南京康美整形美容医院(2008)106樊堂兴男美容中医科南京白下区建中中医院——结束——。
苏建价(05)593、(08)67文件
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表彰二00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表彰二00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表彰二00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08年全省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开展二○○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8〕90号)精神,在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我局组织审议评定,决定授予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处等78家单位(部门)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徐宏芳等142位同志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扎实工作,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0九年元月二十二日附件1:二○○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名单(78家)一、南京市(6家)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处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工程管理局高淳县建筑工程局溧水县建筑工程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二、无锡市(5家)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锡山区建设局宜兴市建设局无锡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无锡市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三、徐州市(5家)徐州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邳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安监站徐州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四、常州市(5家)溧阳市建设局金坛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成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五、苏州市(6家)苏州市建设局常熟市建筑管理处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太仓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张家港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六、苏州工业园区(2家)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七、张家港保税区(1家)张家港保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八、南通市(6家)通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海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南通市港闸区建设局海安县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连云港市(5家)灌南县建设局连云港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淮安市(6家)洪泽县建设局淮安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司南工程有限公司十一、盐城市(5家)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二、扬州市(6家)扬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江都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江苏邗建集团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十三、镇江市(3家)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索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四、泰州市(4家)兴化市建筑安全监察站靖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靖江市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宿迁市(4家)泗阳县建设局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泗洪县建筑业管理处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六、部、省属企业(8家)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华兴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江苏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十七、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1家)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二○○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143人)一、南京市(14人)徐宏芳任强孔庆平邢久奎李仕富刘建平周强黄铭龙何宇林王晓峰潭卫佳朱仁平胡春鹏沈齐心二、无锡市(9人)赵琦伍敏毓唐军蒋国良祝君乔华崇乐张志强周琰杨学辉三、徐州市(10人)薛涛陈松常雷杨卫东卫荣勤朱彦春丛国华梁中许建阳顾山四、常州市(10人)王鸣军蒋志辉张建中蒋敏求史卫忠朱国平朱小强杨建栋张光忠沈小平五、苏州市(10人)张维明孙国明冯永红王浩然王鹏施红健胡超群陆正奇周政张利军六、苏州工业园区(4人)卫严张建平吴立旦徐军七、张家港保税区(2人)周宇张云法八、南通市(12人)仲飞姜林窦金城陈照炎张亚康陈月贵石祚国顾道明邵海荣张勇刘文飞季贤均九、连云港市(10人)季金华徐卫李斌叶成英周康伏广琛王以军张强严景彦梁刚十、淮安市(10人)李建业姜树高苏翔朱树弟邵海龙宋建春管学才宋钻钻张明星范业广十一、盐城市(10人)陈建斌陈大成陈水祥徐建刚陈卫东倪群顾祥松孙志伯孙华许文量十二、扬州市(11人)唐朝文樊世盛陶钦苏玉虎郭志良周群利曹德荣王志明李鸿明华清江薛玉文十三、镇江市(7人)高玉龙张坤钱进朱连荣孔祥盛张国祥陆纪祥十四、泰州市(8人)徐彬钱晓云张留圣朱宝标顾晓斌冯春桂黄飞澍赵英豪十五、宿迁市(8人)索新玲白伟刘璞韩井军潜义杨武尚俊利许彬十六、部、省属企业(6人)蔡爱华王先华相咸高陈天途诸夕明郭鹏飞十七、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1人)王寿伟。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理解
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理解问: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这句话如何理解,恳请举个例子)答:理解这段话首先必须明白哪些材料属于第一类材料,哪些材料属于第二类材料,67号文件说明得很清楚,那就是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例如:某工程总价为500万元,所用黄砂这一种材料费用总价为25万元,那么25÷500=5%,属于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范围,那这黄砂就属于第一类材料,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如果中标时黄砂信息指导价为7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黄砂加权平均单价为80元,那么根据80÷70=114.29%,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10%,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10%的部分即7元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风险限度10%以外的部分4.29%即3元由发包人承担。
同理如果中标时黄砂信息指导价为8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黄砂加权平均单价为70元,那么根据70÷80=87.50%,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10%,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10%的部分即8元由承包人受益,超过风险限度10%以外的部分2,5%即2元由发包人受益。
再例如:某工程总价为500万元,所用钢筋这一种材料费用总价为175万元,那么175÷500=35%,属于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范围,那这钢筋就属于第二类材料,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如果中标时钢筋信息指导价为420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钢筋加权平均单价为4500元,那么根据4500÷4200=107.14%,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5%,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5%的部分即210元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风险限度5%以外的部分2.143%即90元由发包人承担。
2008年66号及67号文
苏建价[2008]66号江苏省关于调整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苏建价材料价格调整文件
苏建价材料价格调整文件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苏建价(2008)67号文精编版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苏建价2008-67
扬州建设局文件扬建工[2008]16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主要建筑材料范围。
一般建筑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可将以下建筑材料列为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电线电缆、各类钢管等,具体材料品种及分类需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对于市政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等可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在划分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时,应将同种材料的各规格型号的材料费累加后除以单位工程费计算百分比。
三、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后签订有关材料价格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应同时到工程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材料价格调整公式:调整后材料价格=材料投标价+[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1+风险系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程基准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江苏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
常建〔2014〕279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12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淮住建办(2014)165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13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5
镇江市使用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办法的通 知
镇政建[2010]153号
6 镇江大型土石方计价问题的补充说明 镇建价[2012]15号
7
南京规划局《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的通知
宁规字〔2014〕311号
8
《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 定》的通知
常规〔2011〕11号
9 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
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扬州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8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扬建工〔2014〕20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9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
54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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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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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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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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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二)
-
土建2 定额答疑
27
直运输费是按每栋建筑单独计算还是按照施工单位实际进场的塔机数计 算?例如:一份合同内容为5栋别墅,合同工期为100天,施工单位进场塔吊为2 台,请问此工程垂直运输费如何计算?
28 29
请问:招标代理公司在其提供招标清单中出现严重误差,而其确部肯承认该 如何处理? 有幢已建好的24层建筑,对其中3~6层进行装修,6层的建筑标高为 22.8m,其中装饰水电安装工作是否可以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某工程外墙做28mm的保温砂浆请 问按照05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该保温 砂浆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30
31
我们现在有一个以完工程,正在工程造价审计阶段,工程当时是议标的,按 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估价表按实计价后下浮8%.就是工 程上有几道砼线条,定额上面是指按延长米计算的,但实际施工的线条含量 是定额含量的3倍,请问该工程的砼线条计价是否可以按含量调整? 我司承建“绿地昆山国际生态社区(B区)别墅群工程”,该工程由83个单 体构成,总建筑面积为55694.21平方米。其中独栋别墅群31栋,建筑面 积11639.74M2;联排别墅48栋,建筑面积43371.16M2;湖畔商业及门卫 等共计4栋,建筑面积683.31M2;B区所有室外工程均为我司施工。 该别 墅群工程(独栋和联排)外型和结构较复杂,均为纯欧式结构。底层层高 3.2米,二层层高3米,6.2米处无板为空的斜屋面。其中客厅均为上空无 板,屋面均为25度多角度坡屋面。一层外墙为不规则文化石勾缝粘贴,二 层外墙为水泥粉刷200mm等间距塑料线条分格,外刷涂料。二层及屋面 处均有复杂线条,屋面及二层斜板均贴砼彩瓦,阳台栏杆及露台栏杆为预 制砼宝瓶栏杆。斜板挑出外墙600mm,立模较困难,且模板无法拆除。 所有外墙门窗均有突出100宽的门窗套。欧式装饰烟囟为八角形7.65米高 。 请领导给予核定工程类别,谢谢。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华东公司 2007年 12月6日 本工程为一附属工程,除水泥、砂石外所有材料全甲供,现有几个问题咨 询: 1:合同签订的结算采用2001综合定额,且所有工作内容均与综合定 额所综合的内容符合,审计时全部套用01估价表是否合适? 2:本工程较 小,且工程造价的60%都是甲供材,那么甲供材料是否能计取管理费? 工程为固定价格合同,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中价款价款结算都为按 通用条款, 项目按时开工,某单位工程由于建设方没有及时移除电话电 缆,导致工程不能按精度计划开工,在这期间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问能 否进行材料签证,江上涨的材料价格全部上调。(10%内的也上调,即材 料价格按施工阶段的市场价格结算!) 江苏省04计价表中砼线条工作量按延长米计算,请问砼线条的大小砼的含 量不同时,是否调整?为什么不在计价中相关部位加以注明。 1、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关天取费是按工程直接费为计费基础,费 率为11%,包括其他各项费率,我公司认为工程直接费应为构成工程实体 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费,即定额人工费+(人工费调整)+材料费+材 料价差+机械材料价差+机械费之和,而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费用定额上 的直接费的内容为计费基础,即定额人工费+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之 和为计算基础。 2、按原2001年预算定额结算,外墙保温砂浆套用什么定 额,是否按011-45外墙粉珍珠岩进行换算。 3、关于保温砂浆,苏建价站 (2007)3号文件关于《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 自2007年3月1日执行,请问苏建定站(2005)第2号文件颁发的成品烟气 道安装,预拌石膏砂浆粉刷等补充定额中的保温砂浆是否停止使用。
苏建价【2008】67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苏建价67号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 2008〕 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 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 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上, 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 , 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 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_secret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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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
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
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
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
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
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