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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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标题】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内容分类】劳动标准【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0415【实施日期】19910415【发文号】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127;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近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执法检查,发现非法招用、介绍童工行为,一经查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班组,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安全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到本工程参加工作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班组,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或班组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按照云南省昆明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XXXXX公司
XXXXXX项目部
XX年XX月XX日。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或法律,旨在全面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最新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和年龄限制1.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工单位。

2.年龄限制:用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1.工作条件: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高污染作业、超负荷劳动和长时间劳动等对身体发育有害的工作。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未成年员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并严禁强迫未成年员工加班加点。

3.教育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员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备专门的教育辅导员,指导其学业和人生规划。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和监督措施1.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首次违反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将面临刑事责任。

2.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1.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儿童的发展。

2.儿童救助:对受到侵害的童工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国际对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取他国和国际实践经验,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进程。

2.鼓励合作:鼓励用工单位与国内外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儿童权益的跨国价值链合作。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劳力字[1988]22号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劳力字[1988]22号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11月5日劳力字[1988]22号)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

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1名童工,可罚款3000至5000元)。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4•【文号】劳社部函[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法制办(局)、经贸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实施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9部门决定自2001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一)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基本情况。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强制措施规定情况;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工作情况。

1.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工作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童工案件的情况;对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审批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劳动法童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童工的规定有哪些?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劳动法童工的规定有哪些?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在我们进行招收劳动者的时候,我们一般是有一定的要求和条件的,除了劳动者要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以外,还需要注意如果是劳动法童工是不得进行招录的。

如果是非法招录童工的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进行严惩的,对此,我们也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一、劳动法童工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对招用未满期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87]市劳社字第428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87]市劳社字第428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87〕市劳社字第428号)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中央在京各单位、解放军各总部: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劳人劳【1987】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有无使用童工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解放军各总部负责检查本系统各用工单位,包括单位办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网点、工程承包队等单位。

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检查本区(县)属企业、街道、乡镇企业。

各街道(镇)劳动力管理部门,在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负责检查辖区内的个体户、私人企业,并将检查结果报本区(县)劳动局。

各主管单位的检查结果,请于九月十五日前报市劳动局社会劳动力管理处。

在检查中,如发现使用童工的单位,应令其立即清退.对不清退或今后再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体户,一经发现,由区(县)劳动部门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招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个体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罚款由区(县)劳动局出具罚款通知书,由用工单位开户银行扣缴,上交同级财政。

二、今后,各区(县)、街道(镇)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在就业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市教育局联合发出的京教行字【1987】28号、43号,【1987】9号文件规定办理.对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学毕(肄)业生、退学学生一律不准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不准介绍就业(包括从事临时工)。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县域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倍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纠正,否则将视为逾期不改从重从快给予处罚。

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xxx劳动保障监察局
xxx年x月x日。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遵守用人程序。

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2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6)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注明: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

员工应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或实时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doc

(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doc

(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广州市健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遵守用人程序。

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2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6)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注明: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

关于核查、处理公司18周岁以下员工的通知

关于核查、处理公司18周岁以下员工的通知

关于核查、处理公司18周岁以下在职员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禁止未成年人员进入公司从事生产工作,确保公司及员工自身的切实利益,现做出如下通知:
请公司各厂对在职员工逐一进行年龄核查,以员工本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为准(备注:本人实际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如有未满18周岁员工须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人力资源部现已核查出23位未满18周岁在职员工,公司将全部做劝退处理,待其年满18周岁再予以报名,办理入职手续。

公司将严格杜绝未满18周岁员工进厂培训或工作。

请各厂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保护童工权益的要求,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严禁招聘、雇佣或利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雇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禁止雇佣未成年人第四条公司从不利用童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劳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办公行政、销售服务等。

第五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个体。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招聘、雇佣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工作。

第七条未成年员工的亲属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与该未成年员工直接相互监管的职位。

第八条公司应当明确禁止使用童工的立场,积极宣传和普及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员工对童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招聘管理制度,审查求职者年龄,防止录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意识,加强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

第三章:保护未成年员工权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所有未成年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为未成年员工办理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事项。

第十三条未成年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小时数和每周工作小时数。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定期对未成年员工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未成年员工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工资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员工享有与成年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带薪休假、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护未成年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未成年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劳社厅函[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大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了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一些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决定自2005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各地企业及职业介绍机构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国家法规的情况。

包括检查各类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核查各类企业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和劳动合同书等,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求职人员身份核实登记制度等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和方式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服装、制鞋、餐饮、矿山、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抽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

各地也可结合正在开展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等检查一并进行。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认真部署检查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在当代社会中,儿童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资源,其健康和良好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未来。

然而,童工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严重侵害儿童的权益和福利。

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教育的权益,各国纷纷通过法律法规来禁止使用童工。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2024年我们迎来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最新规定。

首先,禁止使用童工的最新规定将明确规定儿童的年龄和工作时间。

根据国际标准,15岁以下的儿童被认定为童工,禁止其从事任何形式的工作。

而对于15-18岁的青少年,其工作时间将被严格限制,在学校期间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0小时,假期期间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30小时。

此举旨在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接受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学业和未来发展的机会。

其次,最新规定将对完善童工监管机制进行。

政府将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童工问题。

这些机构将增加人员和资金投入,加强对雇主的执法和监督,以确保其遵守规定,不使用童工。

同时,政府机构将加大对教育机构的支持力度,确保所有儿童都能接受免费义务教育,为他们提供发展的基础。

此外,最新规定还将加大对违反童工禁令的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效果。

雇主一旦违反禁令,将面临罚款和监禁等严厉处罚,并且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社会各方的谴责。

同时,政府将鼓励和支持举报者保护措施,保护揭发童工行为的人员免于报复和打击,以促进社会的信任和参与。

除了国内措施外,最新规定还将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童工问题的解决。

各国将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法规,以确保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力度得到加强。

此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方面提供帮助,为世界各地的童工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的最新规定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健康的成长。

这一规定不仅将明确规定儿童的年龄和工作时间,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还将加强国际合作,从根本上解决童工问题。

建筑工地暑禁止带小孩等的通知

建筑工地暑禁止带小孩等的通知

通告为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节,确保大XXXX项目安全有序的搞好施工生产,杜绝事故隐患,根据XXX项目部决定,特此公告如下:
一、施工现场内,从即日起,所有未成年儿童,禁止进入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及所有尚未验收或仍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且出现任何问题,后果自负;
二、项目所有人员含外来非现场人员,严禁在现场及周边河道游泳、洗澡、洗衣物或打斗,一经发现严重处罚,且出现一切问题,后果自负;
三、所有各分包队伍,对工人实名制管理,非本现场范围内的外来人员不得入住生活区及其他各个区域;
四、现正处于暑期,各分包队伍要加强食堂管理,注意工人饮食卫生和购入食品卫生问题,杜绝食物中毒;
五、注意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保证员工充足的饮水,宿舍保持通风,室外温度过高时,应调整作息时间,适当停止室外高温施工,教育员工减少其他活动保证休息时间;
以上通告请各分包队认真执行,确保项目安全与稳定;
XXXX
XXX。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与未成年⼯管理规定童⼯与未成年⼯管理规定1.⽬的确保曾经担任童⼯并遭遣散的⼉童及未成年⼯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采取所有必要的⽀持⾏动。

2所有曾在本⼚的童⼯及正在本⼚的未成年⼯。

4.定义4.1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定义为“童⼯”未成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拯救⼉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并遭遣散的⼉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采取所有必要的⽀持和⾏动。

6.⼯作程序6.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国务院《禁⽌使⽤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6.2⼈⼒资源部在招⼯时须对⾝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伪后⽅可聘⽤。

6.2.1证件必须是原件。

6.2.2如对年龄等证明⽂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需提供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6.2.3⽆⾝份证或持伪证者⼀概不予录⽤。

6.3按公正、⾃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事档案。

⼈⼒资源部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复查。

6.4为防⽌疏漏和避免有⼈假冒代替已办好⼊⼚⼿续的员⼯上班,⼈⼒资源部依据下列情况进⾏抽查:6.4.1对员⼯年龄产⽣质疑。

6.4.2其他⼈员提供某员⼯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6.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童被错误招⽤,应⽴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6.5.1⽴即令其停⽌⼯作;6.5.2.安排进⾏健康体检,发现有病的予以治疗;6.5.3.公司派⼈护送回家或由监护⼈接回,并且监护⼈在接收函上签字。

6.5.4护送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援,促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童年龄为⽌。

6.5.5对被送回原居住地前患病或伤残的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活费⽤。

6.5.6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

对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由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劳力字[1988]2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一)》(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1号令)取代)【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1988.11.05【实施日期】1988.1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11月5日劳力字[1988]22号)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

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1名童工,可罚款3000至5000元)。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承诺书

禁止使用童工承诺书

禁止使用童工承诺书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我们公司在此郑重声明,禁止使用童工是我们公司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道德责任。

我们坚决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一、声明禁止使用童工我们公司明确禁止使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员工。

我们将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公司所有的劳动力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定义童工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我们公司遵循这一法律规定,严禁雇佣童工,确保公司所有的劳动力均符合法定年龄。

三、规定招聘和雇佣政策我们公司的招聘政策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规定招聘对象的年龄限制。

在招聘过程中,我们将对所有应聘者进行SF和年龄核实,确保无一例外。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员工背景的调查,防止未成年人混入员工队伍。

四、描述对童工的特殊保护措施对于可能存在的童工问题,我们公司将采取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SF和年龄核实,确保无一例外;2 .对招聘、培训、雇佣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防止未成年人混入员工队伍;3 .加强员工教育,提高他们对使用童工违法性的认识;4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强调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对于违反公司规定使用童工的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理和惩罚。

我们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我们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六、提供举报渠道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公司将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使用童工行为的举报。

我们将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对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将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说明监督和检查机制为了确保公司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效果,我们将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我们将定期对公司的劳动力进行抽查,确保无一例外。

对于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我们将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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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

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1名童工,可罚款3000至5000元)。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

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七、对一些迫使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

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

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

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按当地规定年限受完义务教育的及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

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发照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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