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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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主题班会

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主题班会

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题班会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仍有很多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必须要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为了让同学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个问题,本次主题班会将围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题展开。

第一步,介绍非法使用童工的危害。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而非法使用童工会引发种种问题,如身心发展受阻、失学、安全隐患、被迫劳动过程中受到虐待、或因低龄缺乏稳定大量收入,容易成为其他违法犯罪的受害人。

这些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健康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警惕。

第二步,介绍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措施。

政府和社会各界正采取多种措施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从立法、政策措施的制定到文化宣传及经济手段的运用,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除此之外,普及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使用童工的危害,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第三步,强调每个人的责任。

作为学生,我们更应该积极参与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动中,从自己做起,严格禁止自己或身边人使用童工或参与非法行为。

我们还要通过口号宣传、自己做出榜样、鼓励别人加入行动等多种方式共同推动非法使用童工的打击工作。

最后,本次主题班会让同学们了解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也为大家提供了行动指南。

我们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积极参与到非法使用童工的工作中,以自己的行动为未成年人搭建一个安全、健康、充满机会的成长环境,共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6.12世界无童工日,为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抵制雇佣童工行为,保护未成年儿童。

下面是由编辑为大家整理的“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一)1、消除童工,让我们一起来实现。

2、消除童工劳动,我们争做前锋。

3、留守一份真情奉献一份爱心。

4、关爱青少年,重在维其权。

5、用爱心来接力为建设者加油。

6、维护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全民的努力。

7、留下的是种子我们用爱心来呵护。

8、和您一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9、关爱留守儿童宣传标语。

10、少年维权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11、关注未来,关注留守儿童。

12、坚决依法维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3、留守家庭安心,外出务工放心。

14、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15、用爱心来接力为建设者加油。

16、年龄有别,权利无异。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二)1、献爱心共成长关爱留守儿童。

2、检查在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3、流动的是人口,不变的是服务。

4、关注青少年维权,构建祖国美好明天。

5、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青少年权益。

6、维护青少年的权益,就是维护人类的尊严。

7、倾心呵护青少年,努力促进你成长。

8、为青少年维权,我们引以为荣。

9、履行公检职责,维护青少年权益。

10、保护未成年,温暖爱心田。

11、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

12、政府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13、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14、维护青少年,守护我们的未来。

15、维护青少年权益,全社会责无旁贷。

16、青少年维权,给孩子多一些的保护。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三)1、维权青少年,守护为明天。

2、维护青少年权益,检察需要您的参入。

3、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4、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5、情系祖国未来,保护青少年权益。

6、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保驾护航。

7、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禁止使用童工。

这个规定的意义重大,它既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儿童保护的国际共识。

在短短的1200字之内,难以详尽地阐述该规定的内容和影响,下面将对它的重要性、内容以及带来的好处进行一些阐述。

首先,禁止使用童工是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过去,童工问题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贫困地区。

这些地方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贫困和失业率高,许多父母为了维持生计将自己的孩子送入工厂、矿山、农田等工作场所。

这种现象不仅剥夺了儿童的童年,也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立足于儿童的最佳利益,保障他们享有教育、健康与安全的权利。

其次,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涵盖了一系列内容,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这些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定义童工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首先要明确定义童工的范围。

一般来说,童工是指在法定年龄之前的儿童,通常指未满15周岁的儿童。

但是,法定年龄标准在各国有所不同,一些国家会将童工年龄提高到16周岁,甚至更高。

2.禁止童工行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还应包括禁止童工的行业和工作岗位。

一般来说,禁止童工的行业包括矿山、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等危险或重体力劳动领域。

这些行业会对儿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需要予以禁止。

3.年龄限制和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还应包括年龄限制和限制工作时间。

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定了儿童适宜从事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强度。

一般来说,儿童的工作时间应受限制,不能超过每天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此外,禁止童工的规定还会规定在学期期间儿童不能从事工作,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接受教育。

4.保障儿童教育权利: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强调儿童的教育权利。

在这方面,规定可能会强调儿童接受正规教育的权利,鼓励家庭和社会支持和保障儿童顺利完成学业。

杜绝使用童工宣传材料

杜绝使用童工宣传材料

暑期已至,童工红线碰不得现阶段,各年龄段学生已进入暑期欢乐时间,但有些花季少年却早早的想踏入社会或者正在寻找暑期兼职工作,有的用人单位和中介,在明知对方属于童工,却依旧雇佣或者为其介绍工作。

对于企业而言,违法使用童工法律风险大、违法成本高,百害而无一利,作为企业经营者要牢固树立依法用工意识,切实知晓童工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杜绝侥幸心理。

一、童工的定义依照《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一)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二)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三)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三、使用童工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为童工介绍工作也一样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doc 7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doc 7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doc 7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81号发布)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县域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倍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纠正,否则将视为逾期不改从重从快给予处罚。

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xxx劳动保障监察局
xxx年x月x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4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4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下面将从未成年工的定义、禁止的劳动和限制的劳动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未成年工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与成年劳动者相比,未成年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特别需要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禁止的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工作:1. 易致使未成年工受伤、致残或者影响身心健康的危险作业;2. 对未成年工的学习、身心发展有不良影响的过重劳动;3. 制约或阻碍未成年工接受义务教育的劳动;4. 其他可能损害未成年工身心健康的工作。

三、限制的劳动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社会和国家也对其劳动进行了一定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1. 工作时间上的限制: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2. 禁止夜间劳动: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夜间劳动;3. 保护休息: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每日正常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十小时,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连续休息;4. 禁止加班:未成年工不得加班加点工作;5. 工作强度限制:严禁向未成年工安排超过其身体承受能力的体力劳动。

这些限制的劳动要求,保障了未成年工的权益和身心发展,促进了其健康成长。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措施:1. 优先聘用成年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成年劳动者,限制使用未成年工,确保未成年工得到必要的休息和学习时间;2. 定期体检:用人单位应定期为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3. 提供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4. 设立热线电话:设立未成年工热线电话,及时接收和处理未成年工的举报和求助信息;5. 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一项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规定。

该规定禁止使用任何未满法定劳动年龄的人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旨在确保他们的健康、安全和教育权益。

下面将详细阐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教育和享受成长的过程。

过早地参与劳动活动可能给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带来危害,影响他们的学业和发展。

童工可能迫使儿童从事过重和危险的劳动,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并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身体伤害等意外发生,甚至引发长期的失能和疾病。

通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可以防止和减少这样的风险,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其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助于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教育是他们发展能力和未来就业机会的重要基石。

然而,童工的存在可能迫使儿童辍学,无法接受正规的教育。

长期来看,这会限制儿童的个人发展和未来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增加他们陷入贫困和不平等的可能性。

通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可以强制执行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确保他们获得平等的机会和资源,实现更好的未来。

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助于促进公平的劳动关系。

儿童劳动常常发生在非正规和低技能的工作环境中,这些工作通常缺乏劳动法规的保护和监管。

童工可能面临剥削、虐待、低工资等问题,导致他们生活质量低下,甚至是被迫参与非法活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实施可以消除这些不公正的劳动关系,推动建立公正、公平和有保障的劳动环境,保护所有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劳动的伤害和侵权,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权益。

禁止童工是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和有保障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实施。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安全、更有机会的未来。

关于严格用工制度禁止招用未成年人的通知

关于严格用工制度禁止招用未成年人的通知

关于严格用工制度禁止招用未成年人的通知
各项目部、各劳务队: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劳务用工重严禁招用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劳动作业。

请各项目部、各劳务队接通知后立即对所属劳动力进行检查,如发现已招有未成年人应立即清退,并妥善处理。

请各施工项目部认真督促劳务队在劳务用工上遵纪守法,一经发现有使用未成年施工作业,立即通知劳务公司责令其清退,否则项目部有权将劳务队清退出施工现场。

2024年12月3日。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保护童工权益的要求,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严禁招聘、雇佣或利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雇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禁止雇佣未成年人第四条公司从不利用童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劳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办公行政、销售服务等。

第五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个体。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招聘、雇佣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工作。

第七条未成年员工的亲属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与该未成年员工直接相互监管的职位。

第八条公司应当明确禁止使用童工的立场,积极宣传和普及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员工对童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招聘管理制度,审查求职者年龄,防止录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意识,加强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

第三章:保护未成年员工权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所有未成年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为未成年员工办理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事项。

第十三条未成年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小时数和每周工作小时数。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定期对未成年员工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未成年员工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工资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员工享有与成年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带薪休假、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护未成年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未成年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禁止使用童工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童工补救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法规规定以及我司客户的要求,我司要求同我司合作的所有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不得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工作,禁止安排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的员工从事夜班工作,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同时,作为客户内审的重要高风险项目之一,我司也会将该项目作为内审中的一个重要的检查项目并进行监督管理。

若在客户要求的第三方审核、客户内审或者我司的内审中,发现有使用童工及不当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供应商必须依据法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我司将对补救措施的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确保补救措施有效落实。

同时,我司将对相应供应商予以警告。

若同一供应商在后续的社会责任审核(包括BSCI 审核,客户内审、我司的内审)中,又发现有童工问题,我司除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外,将取消同该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为协助我司合作供应商理解有关童工预防和补救措施的要求和流程方法,我司制作以下三个附件给各供应商参考使用。

附件一:有关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法规要求附件二:预防使用童工措施规定附件三:童工补救措施我们已经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童工补救措施的要求,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会依据此流程进行操作,严格把关,并杜绝出现使用童工的情况。

工厂名称:负责人(签字):日期:附件一:有关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法规要求一、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杜绝使用童工宣传材料

杜绝使用童工宣传材料

杜绝使用童工宣传材料1500字童工指的是未满15岁的儿童被迫或强制参与生产活动。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童工仍然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

尽管不断有政策和措施被采取来减少童工问题,但仍有许多儿童被迫从事艰苦、危险和低劳动报酬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严厉禁止恶俗的童工宣传,应当成为我们每个人应当推动的基本责任。

首先,童工宣传,无疑会让人们误认为童工是一种正常的现象,甚至是一种被社会接受的职业。

这种宣传不仅无助于改善童工现象,反而会让人们接受和认同童工行为的合法性。

这可能会对儿童教育产生负面影响,使得更多的儿童被拒绝上学,并在青少年时期丧失了接受正常教育的机会。

其次,这种宣传还会使人们觉得童工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种工作可以让孩子从事兼职工作,提高他们的自我养活程度。

这不仅是一种误解,而且是一种很危险的想法。

童工不仅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而且也阻碍了他们的自我发展和教育观念。

童工的劳动通常与基本权利和条件不符,而且这种劳动往往是在危险的环境中进行的。

如果人们接受了童工行为的合法性,这将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第三,童工宣传可能会引起各种负面反应,这对家庭、社区和整个国家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童工不仅会剥夺儿童的基本权利,而且还会导致儿童劳动力的不稳定性,使他们无法在正式的雇佣市场获得稳定的工作。

此外,童工行为还可能导致更大的教育落后和儿童维权的困境。

因此,消除童工宣传对保护儿童权益至关重要,而且是未来消除童工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杜绝童工宣传的现象,社会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

政府应当对童工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法规和措施,以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

同时,各级学校也要在教育教材中注重童工问题的宣传及其危害的鲜明表达,并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从宣传教育入手,加强社会的反童工宣传力度。

加强宣传,消除童工宣传现象,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将会成为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的使命,它的实践和实现必将为未来和平和发展铺平道路。

禁止使用童工的汇报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的汇报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的汇报材料[Introduction]本报告旨在介绍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政策和行动计划。

童工是一个令人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国都致力于消除童工现象,保护儿童权益。

本文将探讨禁止使用童工的重要性、现行政策和法规,以及企业应采取的行动来确保其供应链中不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的重要性]童工是指未成年人在工作中被雇用,承担超出他们年龄和体力承受能力的劳动。

这种行为侵害了儿童的权益,违反了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儿童劳动的公约,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禁止使用童工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儿童权益、提升企业声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条件、稳定供应链关系等。

[现行政策和法规]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采取了批判童工的政策和法规。

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与多个国际品牌合作,制定了明确的童工禁止政策和行为准则。

此外,许多国家还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违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企业行动计划]为确保供应链中不使用童工,企业应采取以下行动:1. 建立供应链审查机制:企业应对供应链中所有合作伙伴进行审查,确保其没有使用童工。

2. 加强供应链透明度:企业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供应链的透明度,包括原材料来源、产品制造过程等。

这有助于排除童工的可能性。

3. 建立供应商要求与合规框架: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禁止使用童工,并制定相应的合规框架,确保供应商遵守相关法规。

4. 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向供应链合作伙伴提供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禁止使用童工的意识和了解。

5. 审查和监测:企业应定期审查和监测供应链,确保合作伙伴仍然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政策和法规。

[结论]禁止使用童工是一项全球性倡议,保护儿童权益和提高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政策,与供应链合作伙伴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消除童工现象,营造一个没有童工的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环境。

鞋厂: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保护培训课件

鞋厂: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保护培训课件
于地方和国家法规或沃尔玛标准中 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的员工。
童工之预防拯救
如发现或疑似本工厂有任何不满16周岁的童工时,应立即通知 本工厂评估负责人; 确定为童工的雇员立即停止其负责的岗位,结算工资; 禁止对童工进行威胁或恐吓行为,在处理期间应保证员工身体 及心理健康; 法规要求由公司负责安全将童工送回其原居住地,护送童工所 花费之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法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 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 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法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 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 登记证》。
每个工人(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计件工、外籍/国内移民 工人、散工和临时工)都必须具有个人档案。
个人档案必须包含完整的聘用日期(年-月-日)和聘用时的 年龄证明。
每个工人(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计件工、外籍/国内移民工 人、散工和临时工)的个人档案都可随时接受审查。
个人档案必须在聘用时建立。在核实年龄及建立个人档案之 前,不应允许工人进入生产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 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招聘中如何预防误招
招聘识别(一)
在招聘时确保受聘人员的身份证 真实性 每张身份证与本人相符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身份证识别仪可读取

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关爱青少年成长

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关爱青少年成长

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关爱青少年成长——某镇关心下一代工作纪实某镇位于我县的东北部,与祁东的过水坪镇、归阳镇接壤,下辖57个村、3个居委会,总人口6.3万人。

境内有中小学校13所,青少年群体约占全镇总人口的16%。

镇关工委自成立以来,在县关工委和镇党委、镇政府的关怀下,始终坚持把关心下一代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等工作融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中。

多年来,镇关工委着力遏制本镇重难点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做了大量的工作:一、定期调查摸底,重视童工现象我镇境内有61家鞭炮厂和7个引线厂,分布在下辖的47个村。

它们是部分村民的重要经济来源,同时每年可吸纳2800余名劳动力的就业,是我镇解决劳动力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但是在2008年以前,这其中就有近800名是未满16岁的童工,而且一旦发生事故都会有青少年名单在列。

据统计,2008年因为鞭炮厂意外事故造成意外伤害的青少年有 6人,2009年有4人。

因此,镇关工委下定决心要为我镇的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为了切实做好关心下一代的工作,镇关工委在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和鼎力支持下,组织力量对全镇16岁以下的青少年的社会状况进行定期摸底,并建立了专门的青少年档案进行分类。

并结合我镇青少年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工作重点放在非法使用童工这个问题上。

二、宣传教育与打击并举,推动社会参与1、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原因,有家庭原因,也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

为了让大众从思想上重视童工问题,促进社会形成关爱青少年成长的良好局面,镇关工委首先是组织镇、村干部深入村组,采用集中宣讲与入户做家长思想工作相结合的方法,让大家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次利用学校青少年集中的特点,并发挥学校教育宣传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和谐家庭、争做合格家长”的家庭教育;三是针对各厂家的法律宣传,组织各厂家负责人集中学习《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让他们认识到非法使用童工后果的严重性。

停止儿童劳工现象倡议书

停止儿童劳工现象倡议书

停止儿童劳工现象倡议书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作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青少年,我们深知儿童劳工现象对于孩子们的身心发展和人权的侵犯。

为了呼吁更多人关注和行动起来,我们特发起这份《停止儿童劳工现象倡议书》。

期望通过我们共同的力量,为保护每一个孩子的权益做出努力。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儿童劳工现象所带来的严重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仍然有数百万的儿童被迫从事劳动工作,这些工作往往违反劳工保护法和国际人权法。

儿童劳工的存在不仅抢夺了他们的童年,也剥夺了他们接受教育和发展的机会。

同时,儿童劳工也容易受到虐待、剥削和人口贩卖等侵犯其权益的危险。

为了解决这一严重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倡议,希望每个人都能参与其中:一、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加大力度加强儿童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严惩那些雇用儿童劳工的企业和雇主。

二、教育是改变儿童劳工现象的关键。

政府应保障每个儿童接受免费、强制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和劳工压迫。

三、企业和消费者应该承担起责任,遵守道德规范。

企业应确保其供应链中没有使用儿童劳工,消费者也应拒绝购买来自违反儿童劳工权益的产品。

四、非政府组织和慈善机构应增加对儿童劳工问题的关注和援助力度。

可以设立相关基金,为受影响的儿童提供教育、康复和心理支持等帮助。

五、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儿童提供充分的关爱和保护。

家长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同时向身边的人宣传儿童劳工的危害,提高他们的意识。

最后,希望每个人都能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停止儿童劳工现象的斗争中。

让我们以实际行动保护儿童的权益,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童年和教育机会。

让我们的声音传遍世界,让这个世界充满爱与关怀。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儿童的未来开辟一片光明的天空!谢谢大家!。

禁止童工文案

禁止童工文案

禁止童工文案介绍童工是指未成年人在劳动市场上从事劳动活动的现象。

这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普遍。

童工不仅违背了儿童权益的保护原则,也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教育发展。

因此,禁止童工成为了全球努力的方向之一,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

童工的危害童工给儿童带来了很大的身心伤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健康问题童工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长期暴露在有害物质中。

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威胁到儿童的身体健康。

比如,长时间的劳动导致的疲劳、骨折等身体损伤,暴露在有毒化学物质下导致的中毒等。

2. 教育受限童工所从事的工作通常是重复性、体力劳动,这就导致了他们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机会。

而教育是儿童发展的基础,缺乏教育会大大限制童工的未来发展。

3. 心理压力童工承受了成年人的工作压力,而他们还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来面对这些压力。

长期的工作使他们失去了儿童时代的快乐和自由,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禁止童工的意义禁止童工的意义重大,不仅体现在儿童个体层面,还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1. 保护儿童权益禁止童工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要求。

儿童作为社会的未来,应该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给予他们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2. 提高劳动条件禁止童工可以促使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薪资水平和优化工作环境。

这不仅有利于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增加工作效率和提高生产质量。

3. 推动经济发展禁止童工可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将儿童从劳动市场中解放出来,他们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禁止童工的现状和挑战尽管已经有很多国家和组织采取了禁止童工的措施,但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1. 无法彻底杜绝由于贫困和就业机会的不足,一些家庭仍然被迫将孩子送去工作。

因此,禁止童工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和改善社会经济条件。

2. 执法难度大一些地区在执法方面存在困难,如监管不力、违法成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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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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