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安装施工监理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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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则
为了利于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简称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1.1 编制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3、《工程实施方案》
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68)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村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管道施工监理。
1.3 执行的规程、规范名称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
5、《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6、《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68);
2.0 开工控制内容
2.1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前7天,将管线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内容应包括:
(1)施测项目概述(在现场应布置施工测量控制网)。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3)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2.2 承建单位应在输水管网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施工部位平面、剖面图等)。
(2)施工程序。
(3)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时间、分期形象进度等)。
(4)管网的详细施工方法。
(5)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6)质量控制措施。
(7)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8)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3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人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4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人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人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 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人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0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2 施工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人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3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管材管件、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4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管材管件材料采购、工程进度、设计变更、
质量事故处理、中间验收、技术洽商等记录。
3.5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完成。
3.6 管沟开挖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土方开挖工序要求。
3.7 管道安装必须按照干、支管顺序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管道应按设计要求平顺放入管槽内,不得悬空和扭曲。管道安装期应集中,不得抛洒、拖拉和暴晒。塑料管道与道路交叉处埋深不应小于100cm,并应加保护管。
3.8 管道及管件的安装过程中,应在管段无接缝处先覆土,待安装完毕,经冲洗试压全面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回填。回填时应注意保护管道。
3.9 管道的冲洗和试运行应在管槽回填之前进行,冲洗完成后应编写冲洗和试运行报告。
3.10 管道工程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68)。
4.0施工质量控制
4.1 在供水管路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1)管线施工放样;
(2)管材质量和标准;
(3)管槽的开挖深度和宽度;
(4)管道的安装;
(5)管道回填质量;
(6)阀门、管件的安装;
(7)阀门井和排气井的设置。
(8)管道冲洗、消毒及试运行。
4.2 应按照管线设计布置进行管线施工放样,做好管线标高、位置、坡度等测量记录,填写《测量复核记录》。施工放样应从水源井开始控制干、支管进水口位置,用经纬仪从干管出水口再放支管线,并标明各级管路进出口设计标高。主干管每隔30米设一标桩;分水、转弯、变径处应加设标桩;地形起伏变化比较大的地段,宜根据地形情况应加设标桩。
4.3 应提供PVC管道及其他构铸件出厂证明及施工现场复检质量鉴定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试验/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等,经监理、质监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4.4 管沟开挖按照设计断面进行,满足施工空间。如果管沟土方由人工进行开挖,开挖后的土料应放置沟槽一侧,土堆底边与沟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备回填。
4.5供水管置入管沟之前,沟底应先略加夯压以沟底无浮土为准。沟底回填10cm厚(压实厚度)沙或细土并予刮平压实,使供水管与沟底紧贴而无间隙,再继续填至管面上10cm进行夯实。然后再进行剩余回填,其材料可使用原挖出的土方,但其中不可含石块(直径10cm 或体积250cm3)、土块或其他杂物,夯实度至少85%以上。
4.6管沟回填前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质检人员、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