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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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1;认效果的理论主.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次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⑴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⑵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⑶保护权..⑷沿海国的义务..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⑴航行权..既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⑵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⑶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均有救助的义务..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制权毗连区是连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8、简述蒙特利公约对非劫特航空器的犯罪行及其管辖权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以危及该航空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使用中的航空器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该航空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防碍其工作;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蒙特利尔公约对其管辖权的确定: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指称的犯罪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权利和主权;也不得将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11.简述使馆的职务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以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4保护派遣国以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和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以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⑵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⑶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⑷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14.简述国际组织以及其特征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组织具有独立性..15.简述联合国宗旨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知识联合国首要的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依据宪章的规定有权采取集体安全办法;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其他破坏和平的情势;促进国家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项是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和自决为基础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第三项是促进国际合作第四项是使联合国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季候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 一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3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足以造成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4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引诱敌人的信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攻击敌人..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19、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以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7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个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以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等基本权利..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一直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憋国的上述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2论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除少数学者的反对意见以外;多数学者的意见和一般国家实践表明;国家继承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它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或其本国法所承受的某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以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方面..但是关于这些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学者意见和各国实践一直存在分歧..1978年和1983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充分总结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对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在国家间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方面的法律效果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两个条约尽管尚未生效;但在国家继承领域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论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以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和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以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3海洋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4为行使上述权利;管辖权和履行义务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和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规章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多被捕的船只以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0对违犯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以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估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4、论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以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这种资源无须公告或象征性占领..2;200海里只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3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4大陆架不影响其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5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的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的外部界线可以采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或平行线法划定..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沿海国对领海中的自然资源有排他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未经允许外国不得进行开发活动2沿岸运输权专属沿海国..外国船舶不得进行赶口之间的运输活动..3领海上空属于国家领空;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领海上空要得到沿海国的允许..4沿海国在领海中有权建立法律规章;例如建立航行;资源开发;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并且有执行法律的权利;去管辖领海的活动..二灵活该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虽然对本国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到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要不应管辖;但由于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或船长请求协助或罪行后果及于领海;或罪行扰乱了领海的安宁以及良好的秩序;或为打击犯罪..可行使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和航向;也不得对外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1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题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2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于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三个方面: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有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信自.4.使馆免纳捐.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6.使用国旗国徽..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以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和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如正在服刑着;卷入民事、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未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驱逐外国人..二外国人的待遇及其原则1、外国人待遇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2、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三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3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9、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非武力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订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着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10、论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4项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 “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争议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4、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极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题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条约暂停履行的原因1、根据条约规定或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2、当事国协议暂停暂行3、条约被代替4、条约履行不可能5、发生战争6、一方违约7、情势变迁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有15名正式法官;他们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选举产生的;。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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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

(3)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23.国家边界 是划分国家领土的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国家边界的作用在于确定领土的范围或国家管辖的范围。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等。
24海洋法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国内法的概念,与任意法相对立;国际强行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国际法规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相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
(1)维护边界标志
(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4)妥善解决边界争端
划界程序P143
定界,标届,制订边界文件。
5、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不知道重不重要)P67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国民党政府,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没有任何改变。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P55
*4、简述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际公法形成性(简答、论述)

国际公法形成性(简答、论述)

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⑴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⑵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⑶有国际求偿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形式。

以下某种情势的出现会导致新国家产生:⑴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⑵国家合并;⑶国家分离;⑷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那些情势下可以解除。

按《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0条、21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⑴同意⑵自卫⑶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⑷不可抗力⑸危难⑹危急情况4、简述《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及的法律制度?答:《南极条约》订立之后,南极协商会议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8年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南极条约》和上述其他公约或议定书以及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构成了目前南极的法律体系。

南极的法律制度:⑴和平利用南极,⑵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⑶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⑷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5、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答:无害通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方面:⑴无害通过权。

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

⑵无害通过的含义。

通过是指船舶以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以驶往、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为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

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为了维护其和平、秩序、安全及权益,使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领海,可行使立法和保护权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6、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国际公法 简答题

国际公法 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承认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3.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素以及非法性的排除?构成要素: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

排除哪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4.简述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

5.简述领土的法律地位?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

领土主权的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

6、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屑经济主权权利。

2019年最新电大国际公法简答题论述题小抄(精细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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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拙位问题,实际上,就是各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屑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

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加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

并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养护资源义务。

1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1)管辖类别。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迫权。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事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9、简述引渡的程序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1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16、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17、简述使馆的职务18、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19、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20、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2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2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2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论述题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5、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6、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8、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论述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际公法 简答

国际公法 简答

国际公法简答一、国家承认国家承认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明示和默示承认以及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承认。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理论上,存在“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不同主张;实践中,国家承认可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它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一国实施了国际不当行为。

两个构成要素:一是某一行为依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于”某一国家;二是该国家行为违背了该国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

在(权利国)同意、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紧急状态、自卫等情况下,一国实施的行为依国际法可排除其不当性,因而不负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国家责任体现为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行为国有义务停止其不当行为,并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道歉等方式补偿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受害国有权利要求或迫使行为国履行上述义务,也有权利对行为国采取对抗措施或暂停履行有关义务。

三、领土及其去得分方式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领路和领水的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国家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传统国际法理论上称之为“五种取得领土方式”。

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行为。

国际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已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但在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时,有时还应考虑先占作为领土变更的方式所具有的效果。

时效是指对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的行使管辖权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国际法的时效与国内法的时效有两点区别:一是不以善意占有为前提;二是没有确定的有时效期限。

电大本科 国际公法 简答题

电大本科 国际公法  简答题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⑴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⑵岁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⑶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⑷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⑴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为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⑵针对他国的违法行为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⑶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⑷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⑸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⑹国家的自卫行动。

3、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三项:⑴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⑵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狗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⑶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待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权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4、论述如何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协议书。

⑴《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⑵《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电大本科 国际公法 简答

电大本科 国际公法 简答

A安理会的组成、职权?安理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每个理事国有1名代表。

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B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

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国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

这些机制大致可分3类:(1)报告机制。

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

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此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

(2)国家间控诉机制。

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它又分两类:①斡旋与调解机制;②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

(3)个人来文机制。

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

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它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C试述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①先占,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实行有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主权。

国际法(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最全)

国际法(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最全)

主观题汇总(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37.38.39.条约的解释40.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41.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42.简述法律承认的效果。

43.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体系?4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45.试论条约的保留制度。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为了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局势进一步恶化,联合国大会或安全事理会通过决议组织观察团、监督组织或维持和平部队,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派到冲突地区,以监督停火或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以便恢复和促进和平。

称之为维持和平行动。

37.是指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

协助其解决争端,但不参与谈判的一种方法。

38.是派遣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

39.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目的是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履行条约。

40.是指违反交战双方禁止运送给敌国的货物。

分为绝对禁制品和相对禁制品,凡属于军事用途的禁制品称为绝对禁止制品,凡可供军用也可供民用的禁制品称为相对禁制品。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41.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宣布了九项原则,包括:(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各国平等地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3)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据为已有;(4)各国在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5)各国对本国在外空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6)合作和互助原则;(7)各国对其所发射的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有管理和控制权,对外空物体有所有权;(8)各国对其发射的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航员的义务。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四、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侵略;他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5、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6、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7、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8、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9、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10、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1、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2、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13、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1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际公法论述

国际公法论述
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及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14.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末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7.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试版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试版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试版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简答

国际公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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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8、?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论述??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主要包括:?a)?船旗国的管辖权?b)?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

?③船旗国当局意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c)?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

?1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

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

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④?2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答)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论述题?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

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

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齐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

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

国家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要举出至少3项非无害活动)?6、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些特权与豁免。

我们主要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定或有损使尊严的事情。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

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应对外交代表的人格给予尊重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不得对他进行逮捕或拘禁。

②外交代表的住所、财产和文书信件接受国不得侵犯;③管辖豁免:A、包括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B、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

其中刑事管辖享有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例外。

④免税和免险,外交代表免除一要对人物课征的区域或他方的捐税。

⑤其他特权和豁免。

?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

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发生?(2)>规4》包C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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