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租借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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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租借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的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生活器具,是专门为教育教学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向外租借,如教学工作和教职工生活急需而租借的,需遵守如下规定:

1、教职工因教学上需要,急需将教学仪器租借使用的,须经主管人员同意并点给,借用人要写出书面借条,规定好借用期限,并按指定时间归还,借用过程中不得转借他人延误归还时间。如愈期不还而造成其他责任的均由借用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2、凡向外租出的机械设备,生产生活用具或其他(它)物品,一律经主管领导批准,向主管人员办理租用手续,按双方协商规定交纳租金和预付租金50%的押金作保证,办理简要的租用凭据,规定归还期限,方可租出。如租用人损坏或丢失机械器具的,一律照价赔偿。不按期归还的按每天加倍收取租金。

3、教职员工和学生因工作和生活需要借用斗车、锄头、铁铲、水桶、脸盆等一切物品,必须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并办理好借用手续,规定好归还时间,才能借出。凡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

4、凡单位或个人需要租用教室、会议室、接待室和体育运动场地的,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向主管人员办理好租用手续,预交约定的租金和押金后方可使用,凡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将各室和场地让给他人使用。违者由当事人承担所有的经济费用。

5、为保证师生员工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所需,学校微机、音响、彩电等贵重、应急物品一律不得向师生员工借出,如有违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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