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保险学_第三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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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红的家中财物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属于重复保险。《保险法》对 重复保险明文规定是允许的。《保险法》第39条是这样定义重复保险的: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行为。如果林红以房屋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 险,单位又以屋内的财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不属于重复保险。 如果林红个人以其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是火灾保险,单位又以这部分 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盗窃险,也与重复保险无关。投保人重复保险的原 因很多,有的是为了防止保险人可能无法给予他充分的保障,赔偿时有较 高的免赔率。有的是投保人虽多次投保,都是不足额投保,这就使得他的 财产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有的是预约保险;有的是自己投了保,单位 作为福利为职工又集体投保。本案就是属于最后一种情况,因此投保人与 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家财险合同均为有效。但是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 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林红家被盗,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她在规 定的期限内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并取得了公安机 关的证明材料,已履行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作为保险合同 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理赔。

商贸公司是粮食的所有人,粮食一但损失就意味着归属自 己的财产总数减少,他可以选择两种索赔方式:(1)直接 向储运公司索赔,这时储运公司可以持手中的保单向B保
险公司索赔。由于被保险人不可能因为出险而多得利益,
A保险公司就不介入其中。(2)向A保险公司索赔,这样 做对商贸公司比较有力。因为可以免除麻烦迅速获得赔款 ,当然,前提是必须将储运公司追偿的权利转交给A保险 公司。由其代为行使,这时储运公司依旧持手中保单向B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 现。 2. 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 保险而赢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 1、下列有关损失补偿原则正确的陈述有( ABCDE )。 • A.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
不同
按损失程度赔偿
额给付。
大多不存在重复保
2、重复 受重复保险限制。
保险
险。
案例分析
•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 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 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 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 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 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 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 明理由。
保险公司索赔,将获得的赔偿金赔偿给A保险公司。
• 在这两张分别签订的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条件下,上述 两种索赔方式,结果是相同的,及全部赔偿金额最终都是 由B保险公司支付的。 • 此案中商贸公司是这批粮食的所有人,显然对其具有可保 利益,而储运公司是这批粮食的代管人,对于保证这批粮 食的安全负有责任,显然也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两个投保 人以同一标的分别向两个保险人投保,这究竟是重复保险 还是两个单独保险? • 商贸公司的保险利益为这批粮食的所有权,储运公司的保 险利益为对这批粮食的管理权,两者的保险利益并不相同 。认为此案为重复保险的看法并不正确。
定值保险按照:
保险补偿金额=损失价值×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投保价值
(三)保险标的损余价值处理: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 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
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
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三、人身保险合同给付原则:
(一)人寿保险(定额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依照预先
确定的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三)健康保险:视险种不同,既有定 额保险,也有不定额保险。
四、产险补偿与人身险给付比较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1、赔偿 不定值保险按实际损失、寿险、意外险按合 金额确 定方式 保险金额限制、保险利 同约定金额给付; 益限制补偿;定值保险 医疗费用险按不定
• 在本案中,林红最终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是1万元, 而不是她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的总金额 15000元。那为什么她同事的亲戚在两家寿险公 司投保,两家公司都按照保险金额全部支付给他 的受益人呢?因为人身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 保险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林红的重复保 险是单位作为福利投保造成的,如果是个人这样 做就没有必要了,不仅索赔时手续麻烦,而且赔 偿金额绝对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反而还要浪 费那些多余的保费呢!
• B.若是不足额保险,依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 C.不遵循补偿原则,将会诱发道德风险
• D.遵循补偿原则,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 E.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不具有保
险利益,亦可获得赔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 1.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产险补偿原则量的限制:
1、全损补偿 2、分损补偿
1、全损补偿(不定值保险)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 (超额保险 )
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此时,机器的市场价值跌为9000元,如何补偿?
例题:某台机器投保当时,其实际价值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五个月后,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不足额保险 )
例题:某房产投保当时,其实际价值为20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五个月后, 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上涨为220000元,如何补偿?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定值保险: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2、分损补偿
①按比例分摊
对于不足额保险保单,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分摊补偿价值。
例题:某保险财产实际价值10000元,保险金额
8000元,损失价值9000元,如何补偿? 保险金额 保险补偿金额=损失价值× 财产实际价值
7200元
②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在保险金额内的损失 视为第一损失。 上例:全部补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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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产生一场争议,最后走上法庭。
案例分析:
保险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分歧如下: •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贸公司和储运公司将同一标的向 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此属于重复保险,因此各保险 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商贸公司
向A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此损失当然由
• 解:(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 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 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 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 用于补偿原则
• 林红因为要到外地出差,担心家中没人,窃贼会光顾,于是她便于1996 年5月11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1万元。同年7 月5日,林红所在的单位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家财附加盗窃 险,每人的家财险保额是5000元。第二年1月17日,林红家被盗,林红 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查核实,林 红家的门锁是被撬开的,丢失的财物有:彩电、录像机、音响各1台,皮 衣、高级毛料西装各l套,金戒指1枚,人民币现金600元。3个月过去了 ,公安机关仍然未能破案,林红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她的损失。 • 但是保险公司会怎么赔呢?林红心里还真是一点底都没有,不过她倒是听 说这么一件事:同事的一个亲戚曾经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5万 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和3万元的人寿保险,遇车祸死亡后,两家保险公司都 全额支付了保险金。那么她家被盗,两家保险公司是否都会按照她所投 保的金额,足额赔付呢?

在赔付金额上,各保险人应按照比例赔付。首先,要确定被保险人的财产。按照《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不保财产即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主要包 括:①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等;②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家庭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第1条规定:“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 ,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的自行 车遭到全车失窃或被盗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 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林红家被盗,有明显的盗窃痕迹,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应该赔。但是作为合同,又约定了不保财产,并为双方所认可。因此, 作为不保财产的现金600元、金戒指1枚,不予赔偿。各保险人应按照其保额与保额 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为了避免让被保险人重复领取保险金,可能造成 不当得利,怎样赔偿呢?《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 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 一个基本原则是补偿原则,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在有效保额内受到多少的损失,就 给你多大的补偿。这既能让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面补尝,但又不能让其因这一 损失得到额外利益。就本案来说,林红家中失窃,实际应赔的损失为1万元。比例赔 偿的方式就是把甲.乙两保险级司承保金额相加,计算出各家应分担的比例,然后 按比例赔偿。即:甲保险公司赔偿l万元x10000/15000=6666.7元,乙保险公司赔偿1 万元x5000/15000=3333元。
• 2. 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3. 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 2. 以保险金额为限; • 3. 以保险利益为限
•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上诉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
,因此,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
额。
• 2、下列有关损失补偿原则表达正确的是
(三)损失赔偿方式: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 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标的的保障程 度来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这种损失补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赔 款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A保险公司赔偿。
•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此表现标的的所有人为商贸公司, 但出险时保险标的归储运公司代管,标的受损,储运公司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储运公司对此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既然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此 损失应有B保险公司赔偿。 • 第四种意见认为,粮食的损失是由储运公司保管不善造成 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商贸公司可向A保险公司 索赔并同时将求偿权交给保险公司,然后由A保险公司代 为行使向储运公司追偿的权利;而对于储运公司而言,火 灾是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可以向B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目录
1 2 3 4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 • • •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四、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 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其中,有两重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

ACDE
)。
• A.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 B.以保险价值为限 • C.以实际损失为限 • D.以保险金额为限 • E.以保险利益为限
案例介绍:
• 某商贸公司从某省城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储运公司
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B
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该商贸 公司以此批粮食为标的向当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 综合险。一日,粮库发生意外火灾,这批粮食全部损毁。 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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