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2-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实施人才战略性的发展准则,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和凝聚力,故设定此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服务在职的且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家住离公司20公里以外的且在天台县城关租房的在职员工。
总经理等公司已提供住宿的高层领导不适用于此规定。
第三条发放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员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一)高层领导(包括副总经理、总工)每月补贴800元。
(二)中层领导包括和部门主管每月补贴500元。
(三)一般行政人员(包括公司文员、科员)和车间班组长每月补贴300元。
(四)车间操作人员每月补贴200元。
第五条此管理规定是对路程较远员工的一项福利,与国家法规等其它管理规定没有直接联系。
待公司住房提供后,本规定不再适用。
其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六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二篇: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xx-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xx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xx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xx]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xx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推行资金缴存一站式办理,简化业务票据及资料要件,方便缴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相关政策及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对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包括缴存登记、缴存以及年度缴存额调整。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管理。
大港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管理部负责业务的受理及审核。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四条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分中心办理。
第五条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1.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2016年2月工资各调整事项的说明全校各单位:2016年2月工资调整内容较多,为方便教职工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的调整按照《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5]2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自2016年2月起,调增提租补贴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调增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两项补贴原有缴存基数维持不变,并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调整差额补足,发放到你本月的工资项。
具体调整内容为:1.提租补贴发放比例调增的变动按苏事管[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自2016年2月起发放比例调整为10%,2016年2月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提租补贴发放差额,原提租补贴基数不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并咨询税务主管部门,提租补贴为工资应税项目,逐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发部分暂代扣个人所得税,待政策明确后处理。
补发金额放在工资的“其他发”工资项,暂代扣税金可在“其他扣”工资项中查询。
2.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调增的变动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缴存比例从2016年2月同时调整,从18%调整到20%。
缴存基数暂不调整。
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差额。
二、一月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的金额,经与地税局沟通,补发部分暂不征税,原代扣的补发部分税金将在2016年2月工资中“退税项”予以退回。
三、由于国家政策对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非在编人员待遇按在编教职工幅度同步进行调整,他们的保险按原政策缴纳,调整时多扣减的部分因暂无缴存政策支持,暂时累加到工资“绩效扣减”项扣回,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人事处财务处2016年1月29日。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总后勤部〔1992〕6号文件/199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人员范围第三条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一)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军官、文职干部、编外干部,由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的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
(二)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四条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执行,详见附表。
第五条执行中的有关标准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专业技术军官(含相应的文艺、体育级干部)、文职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
此专业技术等级的划分,仅限于享受住房补贴,不涉及其他待遇。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在职干部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军士长、专业军士按本人级别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第六条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凭营房管理部门的通知,按本人职务等级定额标准,逐月随薪金(工资)发放住房补贴。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七条军队离休人员,领取了军队发给的建房经费,自建或购买了住房,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人员,按地方房改方案提高了房租的,无论当地规定有无住房补贴,均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经本单位营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财务部门按军队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地方住房补贴高于军队住房补贴的部分,由本单位在房租收入或其他住房基金中解决。
第九条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享受住房补贴。
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同时又是遗属,只享受一份住房补贴。
第十条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在免交房租费期间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员工和雇主共同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用于购买、修建、维修和改建住房等与住房相关的费用。
它是一种国家政策,旨在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而住房补贴是指由雇主给予员工的额外津贴,用于租房或支付住房相关费用。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积蓄计划,它可以帮助员工实现住房的自主购买和改善。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强制性的,员工的工资中会直接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公积金的缴纳。
这些公积金会存入一个个人账户,员工可以随时查询和申请提取。
而单位也会根据员工的贷款需求为其提供抵押额度,方便员工购房。
住房公积金可以为员工提供多重福利。
首先,它可以提高员工的购房能力。
由于购房需要一笔较大的资金,不少员工往往苦于首付款的问题。
而住房公积金可以为员工提供一部分购房资金的支持,减轻员工的经济压力。
其次,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帮助员工减轻还贷压力。
购房一般需要贷款,而住房公积金可以提供一定的抵押额度,使员工贷款额度更高,还贷周期更长,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些购房优惠政策,如购房时的利率优惠、税费减免等,进一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有利于员工的政策,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购房能力和生活水平。
住房补贴是一种雇主给予员工的额外津贴,用于租房或支付住房相关费用。
住房补贴的发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月发放,另一种是按年或按季度发放。
住房补贴的数额一般由公司决定,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位、工作年限、居住城市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发放。
住房补贴的发放可以帮助员工减轻租房压力,提高生活品质。
租房是很多员工的选择,尤其是年轻员工。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租价格不断上涨,给员工的经济压力带来很大困扰。
而住房补贴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支付房租和相关费用,减轻租房经济负担。
此外,住房补贴还可以增加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住房补贴的发放应该在公司的福利制度中合理安排。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好,这是很多⼈在⼯作的时候选择事业单位的主要原因。
针对⽬前⾼房价,事业单位有⼀些住房补贴政策给员⼯,减轻员⼯的租房或是买房的压⼒,这是⼀般企业没有的。
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1、对职⼯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次性或按⽉计⼊职⼯个⼈所在的住房公积⾦管理中⼼专⽤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2、国家⾏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住房职⼯或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发放的现⾦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住房平均价格、平均⼯资,以及职⼯应享有的住房⾯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3、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前,经济发达地⽅的⾏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的条件参照执⾏,经济⽋发展的地区还⽆法实施。
4、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积标准住房的职⼯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在⾃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职⼯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住房⾯积标准按地⽅政府规定施⾏。
政策中关于事业单位房不得条例:1、第三条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为:购买或租住单位⾃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住房;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2、第五条住房补贴可采取按⽉发放或⼀次性发放的⽅式,也可采取按⽉发放和⼀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式。
符合发放条件的,住房补贴按每⽉每平⽅⽶3.5元标准实⾏⼀次性计发。
离退休的职⼯,家庭住房实物分配⾯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之规定认定。
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住房补贴实⾏分段计算⼀次性发放。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财综字〔1998〕16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和划转的各项资金,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办法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
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支出从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第六条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
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是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同时,应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令第号《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第六条职工有要求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九条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第十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其职责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管委会审议;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偿还等手续,也可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二章缴存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为职工提供便利的查询方式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到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只准许选定一个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准许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在两个受委托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第十六条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和《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计提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八条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单位当月职工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总额无变动的,可按照上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总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办理汇缴手续;单位当月职工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总额有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手续后,进行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变动时,应当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汇缴手续;受委托银行收受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后经核对无误后,将有关内容数据录入计算机,记入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转交管理中心审核、入账第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由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代管手续第二十条单位录用新职工和调入职工,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单位录用新职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调入职工原单位有公积金账户的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单位录用新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办理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二十一条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XX年x月x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随着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由管委会拟订调整意见,经市人民*审核后,报省人民*批准第二十二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稽核制度,对内部运作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在每年x月x日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一次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从1月1 日起按照新核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每年与管理中心对账一次,核对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每年在结息日之后两个月内,由受委托银行向单位及其职工核发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存储余额对账单和单位结息单第二十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本市辖区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据前款第、、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二十九条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凭证;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有效证件和原所在单位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合法有效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交还款凭证和《借款合同》;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和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介绍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公有住房承租证》;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对管理中心作出的不准提取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者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第三十三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在资产清偿时,应当依法优先偿还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由市财政拨付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第四章监督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和单位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本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管委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或者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收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使用公积金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XX年x月x日市人民*发布的《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000年9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国家公务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一)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市政府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兼顾公平的原则,定期进行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以下简称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成都市1999—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定为每平方米1600元。
经测定,基准补贴额为305.33元。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01.10•【文号】建金管[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自治区本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出资金来源: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由财政全额核拨;差额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比例60%或90%核拨;定补、包干拨款单位根据定额补助政策或包干协议核拨;自收自支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有售房收入的单位用售房收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缴纳比率执行。
2、住房公积金的计算职工全年住房公积金补贴额=(职工月住房公积金×12)+职工年度取暖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月职工工资额×当年公积金缴交率(1)行政单位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额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五项。
(注: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贴)(2)事业单位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额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控线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五项。
(注:调控线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3÷7)(3)职工年度取暖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年度取暖补贴额×当年公积金缴交率(4)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当年公积金缴交率。
(行政单位和不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计提)〔注:年终一次性奖金=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3、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申报表(有下属单位的应分单位填列),以元为单位只保留整数(申请表表样附后) (3)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相同的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4、审核住房公积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与部门预算同步上报、编制.为便于编制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算,各单位在上报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同时上报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相同的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计算表须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说明
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说明一、提取现金:(一)、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申请范围:1。
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2。
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3。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4。
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5.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7.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住房补贴.办理提供材料: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婚姻证明 (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
2。
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单位: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房改政策,保障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职工正常使用的需要,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支取还贷的范围1、凡在本市(县)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
2、凡在外省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外省市职工,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用于还贷。
3、凡在本市市属各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其本人或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均可支取用于还贷。
4、凡借款人为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配偶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还贷。
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使用按各自所属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可支取还贷的贷款种类为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6、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支取还贷。
二、支取还贷的原则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互助性,努力扩大资金统筹、积累和周转使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
若职工在当年归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
职工办理支取还贷后,有剩余贷款本息的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若职工选择缩短贷款年限的还贷方式,那么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减少每月还本付息额的还贷方式,则贷款银行须为职工打印当年还款计划,职工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还款计划一年打印一次)。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员工住房补贴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及其他公司特批人员,其本人不在公司宿舍及其公司提供的设施居住的员工。
3.定义3.1 经理及以上人员:经公司正式录用并成功转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本人长期在公司服务工作的人员。
3.2 特批人员:不在本制度适用范围内,但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经总经理批示可以享受本制度规定的福利的员工。
4.职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此等工作。
4. 2总经理负责核准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此等。
5.申请条件:5. 1总监级及以上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5. 2经理级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
6.津贴标准:6. 1发放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岗位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其标准如表:7. 1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并符合申请条件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住房申请表》。
7.申请方式:7. 2在提交住房申请表时,须提供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其中租房协议上须注明(小区名称和房号、房东姓名、电话号码、房屋建筑面积、住房内人员关系和人数等)。
7. 3申请者不提供租房协议,则取消享受该项补贴的权利。
8.住房补贴停发:8. 1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无住房补贴:8. 1. 1凡是离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本公司工作岗位的。
8. 1. 2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的。
8. 1. 3租房协议到期,未及时(2天内)提供新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1. 4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恢复关系后,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8. 2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取消住房补贴并补偿公司部分:8. 2. 1提供虚假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2. 2本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油总人,结合各地区历年来的分调房原则及住房差额补贴政策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文件
实施依据实施日期实施要求罚则备注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1994.11.23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1996.8.8 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1999.4.3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重新颁布)2002.3.24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47号)2001.10.24 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再从成本中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有关财务处理按国家统一财务制度执行。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93号)2004.6.22 凡在我市设立的外资、民资、改制等各类企业(含劳务公司),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进一步改善员工的生活条件,提高工作乐观性,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包含《劳动法》《企业职工住房增补公积金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
第三条定义1.住房补贴:指企业为员工供应的额外补贴,用于支出住房租金和相关住房费用。
2.员工:指本企业在职员工。
第二章住房补贴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员工必需已经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且连续在职。
2.员工必需在本企业所在城市或相近地区租赁住房或购买商品房。
3.员工必需供应有效的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料子。
4.员工必需没有在其他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享受仿佛住房补贴待遇。
第五条住房补贴申请流程1.员工依据公司规定的申请时间,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住房补贴申请。
2.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并审核员工的申请料子,确保料子完整、合法,并进行初步审查。
3.初步审查通过的申请,将提交给企业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批。
4.审批通过后,企业负责人将通知相关部门将住房补贴纳入员工的工资待遇中。
第六条住房补贴发放标准1.住房补贴将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年限、职位等因素进行核定。
2.住房补贴为月度发放,具体发放金额由企业负责人决议,并依据企业财务情形进行调整。
第三章住房补贴管理与维护第七条员工住房补贴使用规定1.住房补贴仅用于支出员工的住房租金和相关住房费用。
2.员工应当定时支出租金和费用,并保持与房东或相关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
3.员工不得将住房补贴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将住房租赁给他人或进行非法转租行为。
第八条住房补贴更改与停止1.员工如有住房更改(如迁居、买房等),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并办理住房补贴更改手续。
2.员工假如供应虚假或失效的住房证明料子,将被取消或暂时停止住房补贴待遇。
3.员工如离职或提前离职,将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第九条住房补贴监督与检查1.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员工的住房补贴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住房补贴的合规性与公正性。
公积金、住房维修补贴、社会保险津贴等管理办法
海油服股人〔2003〕10号附件: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住房维修补贴、社会保险津贴、社会统筹管理办法一、适应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住房养老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补贴、社会保险津贴、社会统筹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劳制、企聘制职工。
二、管理办法(一)企聘制人员住房养老公积金管理1.建立住房养老公积金的人员范围(1)公司199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并按有关规定转签企业聘用劳动合同的企聘制人员,当海洋石油系统工龄满15年后,自第16年起(前十五年不实行公积金制度)按本文规定开始建立住房养老公积金。
进入公司后,原已享受企聘待遇住房补贴的企聘人员,其建立住房养老公积金的时间向后顺延,顺延的时间与享受住房补贴的时间相同。
其没有建立住房养老公积金之前的12%的社会保险津贴与企劳制人员一样管理。
(2)1994年1月1日后由海洋石油系统外新进入的人员,按不同人员的规定从转正、试用期、实习期满正式上岗之月起建立住房养老公积金。
(3)1994年1月1日后由海洋石油系统外新进入并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员,当海洋石油系统工龄满15年后,自第16年起(前十五年不实行公积金制度)按本文规定开始建立住房养老公积金。
进入公司后,若享受过企聘待遇住房补贴的企聘人员,其建立住房养老公积金的时间向后顺延,顺延的时间与享受住房补贴的时间相同。
2.标准(1)从正式上岗之月起,由公司和个人按月共同缴纳,以企业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岗薪工资、岗位奖、工龄工资、福利补贴与社会保险津贴之和为基数,职工个人缴纳10%,公司缴纳20%。
每年十二月份核定一次。
(2)住房养老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先以本人社会保险津贴(即12%)抵交。
当社会保险津贴暂时高于个人应交纳的住房养老公积金时,以社会保险津贴额为准积累住房养老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当社会保险津贴低于个人应缴纳住房养老公积金时,其差额由个人从工资中支付。
住房养老公积金个人和企业缴纳部分,一律以元为单位,尾数上进。
公司缴交住房公积金补贴办法
公司缴交住房公积金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缴交住房公积金补贴有关规定及省地勘局《关于局属单位贯彻省直属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和缴交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通知》精神(X地勘发〔2008〕98号),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缴交范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事业编制无房职工。
二、缴交时间:从2008年12月起每月缴交公积金补贴,2008年1月至11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额于2008年12月一次性补缴。
2007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分三年补缴。
三、缴交标准:采用固定标准缴交。
一般工作人员300元∕月,科级(含中级职称)400元∕月,处级(含高级职称)500元∕月,厅局级(含教授)700元∕月。
四、我所原《引进人才和调入人员住房补贴暂行规定》(X地所〔2006〕9号)已于2008年度停止执行。
已根据《引进人才和调入人员住房补贴暂行规定》办理购房一次性借款的职工或已承诺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职工,住房补贴全部纳入缴交住房公积金补贴轨道。
缴交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标准提高到:博士研究生700元∕月、硕士研究生500元∕月。
其所借住房补贴款分两年归还。
2008年度后参加工作的博士生、硕士生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五、在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期间,本人职称、职务或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公积金补贴缴存标准作相应调整,每年调整时间与住房公积金调整时间同步。
六、实施补贴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和使用,参照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程序:1.个人申请。
符合缴交标准规定的职工提交个人申请。
2.所房改部门(物业部)根据个人申请和有关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
劳动工资部门(办公室)确定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
在本单位公示后,所房改部门填报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3.经省房改办审批后,由财务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缴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
市单位或市外在沪企业工作的职工及其单位;也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员工
是:在上海市管辖境内注册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具有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职工。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对员工的福利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上海市和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并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执行。
第三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上海市和外省市农村户口的职工,不能参加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公司可以给这部分职工办理公司内住房补贴存款,建立个人住房补贴
账户。
第四条为了加速改善公司职工住房条件,也为了公司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将按员工个人岗位工资10%的比例,提供作为员工的住房费用,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除上交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目前上海缴费比例是7%,江苏是10%)外,余额部分
将存入公司内建立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退聘员工、农村户口的员工,岗位工资
10%的比例金额全部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由公司财务部按月存入银行个人住房补贴专用账户。
个人住房补贴专用银行卡(软卡)由公司人事部门保管,只有在公司按个人可提取本人住
房补贴的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由公司开出提取介绍信后,再发给本人的住房补贴
专用银行卡,由本人去银行取款。
除退职人员一次性提取完所有余额,并注销个
人住房补贴专用卡外,其余人员均在提取后,仍将原卡交还给人事部门保存,否
则停止提供住房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装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或退聘人员终止聘用的;
(三) 由于公司的原因(非本人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上海市户籍、在上海无房而自住租房,有租金凭据的。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者,由个人申请,并提供有效凭证经人事部门审核,总
经理批准后,再由人事部门开出去银行取款介绍信,同时发给本人住房补贴专
用银行卡,带上个人身份证就可以去银行取款。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中的储存余额:
(一)合同期未满,员工个人主动辞职的;
(二)合同期满,公司要求续签合同,而本人不愿续签合同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若已提取过住房补贴个人账户中的存款,后又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已提取的部分应退回公司。
退回的款额在离职时从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等费用中
扣除,若应支付给本人的费用不够扣除,则差额部分由本人交到财务部,凭财
务开出的收款收据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凡新录用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又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员工,从调入公司的当月起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已有公积金账户的新进员工,在
公积金账户转来后办理);对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
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公司企业成本中列支。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企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企管部起草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2-10-08
本标准修改发布日期200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