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议事制度(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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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班子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提高议事效率,保证每个人发言权,明确的议事规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组织的权力超越单个成员的权力

组织有权制定规则,其成员必须遵守。如果某个成员的权力与组织进行工作的权力相抵触,组织的权力总是优先。

(二)所有成员平等,所有成员的权力平等

这些权力是:

• 参加会议权

• 提案权

• 在讨论提案时的发言权

• 提名权

• 投票权

• 任职权

(三)法定人数到场才能议事

法定人数是必须到场的最少成员人数,会议才能合法行事。议事决议必须有超过成员总数60%的人员参加,否则,会议延期。

(四)多数人决策

少数人有权发表意见,但一旦参加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人中大多数作出一个决定,少数人必须尊重和遵守这个决定。

(五)沉默表示同意多数人的决定

没有参加投票的与会者用他们的沉默表示尊从多数人的决定。

(六)需要三分之二通过的情况

每当限制或剥夺成员的权力或改变已经决定的事,必须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七)任何时候一个议题,一人发言

任何与正在审议的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议案不符合程序。另外,一旦一个成员得到主持人给予的“发言人地位”,其他成员不得打断他。

(八)可辩的提案必须得到充分讨论

主持人不得将一个可辩的提案诉诸表决,如果还有成员要求讨论。停止讨论必须得到到场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

(九)讨论中只针对提案发表意见,对事不对人

主持人必须裁决任何针对个人的评论不符合程序。讨论必须直接针对议案而不是动机,针对原则而不是个性。

(十)尊重规则

为提升会议效率,要尊重规则。

发现规则不适合公司发展阶段,及时修改规则。

第三条会议时间

会议原则上一周一次,定于周一下午召开。由主持人可根据与会者工作时间来调整,以尽量让更多的成员能到会。

第四条议事规则

(一)提交议题

1.会议前有议题随时发给所有与会者,留给与会人员思考时间;

2.三天提交议题,提交形式为书面电子版。由出席会的人提出各种问题供讨论或直接提出个人意见,请求会议予以讨论或采纳。会议前一天主持人向与会者转发会议确定动议。

3.所有议题必经提交这一环节。提交后未获批准的议题,如有三人以上附议,则自动成为会议动议。

4.会议原则上不讨论确定会议动议之外的内容。

(二)动议收回时机

1.经附议前的动议,可由动议人收回;

2.附议后的动议,须经附议人同意,方可收回;

3.经主持人接述的动议,原动议如欲收回,须经主持人征询无异议后方可收回,如有异议须付表决。

(三)会议主持

1.会议主持人为总经理,总经理不能出席会议,可以由总经理指定主持人;

2.与会者发言先向主持人要求发言地位,获得发言地位后发言。会议由主持人掌控会议进程,主导会议发言者顺序和提醒发言时间;

(四)讨论

讨论时对于问题一切评论,即出席人对于一个议案,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要求有观点有支持理由。

(五)讨论的原则

1.议事原则:

同一时间内只讨论一个问题,在一个议案未经讨论完毕,提付表决之前,不得另将其他议案提出讨论。开会时如有违反,主持人应立刻予以制止,或不予接述。其他出席人亦得提出秩序问题,请求主持人予以制止。如为权宜问题,获秩序问题,因时机迫不及待,或因议事秩序上发生错误,必须及时纠正,则可不受此项限制。

2.充分与自由讨论原则

出席人的讨论权,不受任何不当限制。主持人对于出席人所提发言讨论的要求,只要合乎秩序,不得任意拒绝,出席人在参与讨论时,除因违反议事规则,得由主持人自动,或经其他出席人,请求主持人予以纠正制止外,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扰。除规定不经讨论迳付表决的提案,或由主持人裁定之事外,任何提案,非经过适当的讨论,不应提付表决。所谓自由讨论,即参与讨论的人,无论其为正面或反面,或其他主张,只要不离本题,不违反礼貌,不触犯议事规则,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干涉。主持人对于要求发言的人,必须依照规定或习惯于以允许,而不能予以拒绝,在讨论进行中,如有人动议停止讨论,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人数同意方可。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决定一切。会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会议人员对于某一议案的大多数人的意见,运用合法与和平的表决方式,通过实行。所有人员,一经表决,必须接受会议决定。

4.尊重少数意见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意见。会议讨论环节,就是为了

听取少数的意见,对少数的意见必须给予充分发言权。

(六)表决

1.表决时对议案最后处理方式。

2.表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主持人陈述后,询问与会者没有异议,即行通过;一种是与会人员出现明显不同意见时,可以通过举手表决、匿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除有特别规定通过人数外,如赞同者为多数,即可决;反对者为多数,即否决。可否同数时,如主持人不参与表决,亦为否决。

(七)权宜问题

凡会场遇意外事件,足以影响会议全体或个人权利时,均构成权宜问题。如骚扰会场、灯光熄灭或与会者需要提前退场要求优先发言等,与会者可提请主持人制止。

第五条会议程序

(一)由主持人报告出席人数,并宣布开会。

(二)由主持人介绍议程。以无异议认可,如有异议提付讨论及表决。

(三)报告:

1.确认上次会议记录;

2.各决议事项责任人报告上次决议执行情况,可以书面或口头报告,如决议要

求书面,则必须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通常情况下,下次例会要向会议汇报进展情况。

(四)讨论

1.前次会议遗留事项;

2.提案讨论;

3.临时动议。

(五)选举

第六条会议纪要内容

(一)会议名称及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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