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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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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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开挖的深基坑,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深基坑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深基坑工程可能引发的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施工方案开展施工活动。

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工作。

第七条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开挖申请,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八条深基坑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开挖深度、支护措施、降水措施等,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人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并将相应的验收报告提交当地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深基坑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环境问题,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七条深基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沪住建规范〔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1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一、一般规定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

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

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①基坑开工前、②基坑开挖前、③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④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⑤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1、建设单位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③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④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⑤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2、勘察、设计单位①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② 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3、施工单位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②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③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④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⑤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⑥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⑦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但地质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m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订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 开挖深度超过7m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 深度虽未超过7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

基坑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基坑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基坑施工安全监理细则1 工程概况1.1 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上海轨道交通十号线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2 建筑概况空港一路站工程位于上海虹桥机场跑道东侧的迎宾五路上,车站东侧为空港一路,西侧为空港二路和机场停机坪。

车站呈东西走向,为地下二层岛式站台车站。

车站北侧有侯机楼办公区(三层)、机场商业经营公司(三层)、机场保障公司锅炉房(一层)等,车站南侧为航空食品公司(两层)、武警营房(五层)等。

车站主体外包总长为157.8m,标准段外包宽度为20.0m,端头井外包宽度为24.2m。

地下一层为站厅层,地下二层为站台层,站台宽10m,标准段内纵向设单排混凝土柱,为两跨钢筋混凝土结构。

车站顶板覆土约3.30m,站台中心处底板埋深约17.9m。

车站两端各设一端头井,西端头井内净平面尺寸为12.7×21.4m, 东端头井内净平面尺寸为13.2×21.4m。

端头井底板埋深约19.6m。

车站标准段及端头井围护结构均采用800厚地下连续墙,共66幅,砼强度设计等级为C30,抗渗等级为P8,地下连续墙接头形式采用波形柔性接头,并采取墙底注浆工艺,每幅地下墙内安放2根注浆管。

车站内部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车站北侧为1号及2号出入口,包括配电房、风井、设备用房、出入口等,南侧为预留3号出入口。

附属用房内部结构均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本车站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设防分类为丙级,抗震等级为三级。

土建工程使用年限按100年设计,其安全等级为一级。

主体结构采用“明挖顺筑法”施工。

二、基坑施工安全监理依据1、《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2、建质(2004)213号文;3、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文;4、《关于加强基坑围护、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质量监督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5)第089号5、《关于本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5)第090号6、《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7、《关于加强基坑工程采用土钉墙围护技术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沪建建管(2002)第144号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三、基坑支护强制性条文:1、(机械)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03)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

03)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上海基坑管理4号文

上海基坑管理4号文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1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深基坑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维护环境和谐,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深基坑工程,包括施工前的规划、设计,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以及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为土地开发、建筑施工等用途而进行的较深挖掘的工程,主要包括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回填等工序。

第四条深基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设计、合理施工,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深基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工程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考虑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下管线等因素,合理选择挖掘深度和开挖方式,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降低施工噪音、震动等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为施工期间的降水、排水提供有效的措施,保障施工场地的安全和周边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施工安全与监管第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作业流程、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报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期间应设置必要的围挡和警示标识,对施工现场进行管控,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竣工验收与运维管理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运维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运维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运维期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深基坑支护监理实施细则11636

深基坑支护监理实施细则11636

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商办用房项目(06-01地块)基坑支护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人:审批人:上海海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06-01地块项目监理部2016年6月5日目录1. 本细则编写依椐2.工程概况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4、基坑支护工程施工阶段监理5、监理工作方法6、基坑变形监测及应急措施7、对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的监理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本细则编写依椐1.1本项目工程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1.2国家、行业及上海现行的其他有效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型钢水泥土搅拌桩技术规范》(JGJ/T 199-2010)《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2010)《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1.4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文件、《上海协力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2.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松江洞泾06-01地块项目基坑围护工程工程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规划道路以东、庄泾河以北建设单位: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协力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监测单位: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项目概况本项目拟建建筑及基坑概况如下:⑴本工程建筑±0.000为+5.200,场地整平后约+4.900m,相对标高为-0.300m,周边场地(北侧、东侧、南侧)整平后较低,北侧整平后相对标高为-1.700m,东侧及南侧为-1.200m。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地下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为开挖地下空间时所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第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安全、质量、环保和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障。

第二章设计与勘察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工程的功能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下水位、地下水渗流、地质构造、周边建筑物等因素,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应当准确获取地质、地下水、地下结构等相关资料,为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深基坑的开挖顺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等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预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监测预案等。

第三章施工安全第十七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当进行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可靠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和《上海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监理单位实施社会监理。

1.国家和本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2.本市重点实事工程项目;3.三资或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4.成片住宅工程项目;5.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7.工程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理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人员的工作要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持监理合同文本并填报《施工监理项目登记表》报市建管办审查备案。

第二章项目监理的组织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规定的工程等级的监理业务,派出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常驻施工现场的监理班子。

第七条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授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的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空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调换人选。

第九条监理班子可按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监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监理班子的成员。

第十条合作监理的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合作监理单位必须是持有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2.合作监理的双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制订项目合作监理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深基坑是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利用中常见的工程形式,其施工与管理对于保障人员安全、维护城市地下设施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的施工与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城市建设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1. 深基坑:指挖掘深度超过5米的临时施工工程。

2. 基坑施工单位:指承担深基坑施工任务的责任主体。

3. 设计单位:指根据施工要求和相关规范,对深基坑的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核的单位。

4. 监理单位:指监督和检查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合规性和质量的机构。

三、工程前期准备1. 深基坑工程应事先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并按规定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备案。

2. 施工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并将结果报告给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3. 深基坑的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影响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解决。

四、施工管理要求1. 深基坑的开挖和支护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严禁违反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基坑的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汇报给监理单位。

3.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地下水的排泄和控制,确保基坑施工的安全进行。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严禁违规操作。

五、质量验收和评估1. 深基坑施工完成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1. 对于违反深基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如发生因施工不当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施工单位应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

2.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z.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基坑工程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基坑工程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杨浦区26街坊3/2丘商项目基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建设单位:上海双钱碧源置业有限公司专业名称:基坑工程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08年3月基坑工程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杨浦区26号街坊3/2丘地块内,即杨浦区大连路以东、昆明路以南、荆州路以西。

要建筑为1幢地上22层框剪结构的高层建筑(建筑面积约26200平方米)和2幢地上14层的框剪结构小高层建筑以及一个地下2层的车库,总建筑面积736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306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540平方米。

桩基采用钻孔灌注桩,最大直径800毫米,桩长最深约61米。

本工程包括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室外总体、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初装饰工程、电梯工程等。

本工程建筑节能要求:外墙采用聚苯乙烯泡沫板、屋面采用挤塑聚苯板、门窗采用中空玻璃。

二、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做到无施工方案不准施工。

3、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5、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每周参加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监理的监控要点:1、基坑施工必须有支护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2、基坑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挖土令”的有关规定。

3、深度超过2m的基坑,坑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且用密目网封闭,栏杆立杆应与便道预埋件电焊连接。

坑口应砖砌翻口,防坑边碎石和坑外水进入坑内;4、坑壁支护应按方案实施,按要求实施基坑环境监测,基坑变形最大值和日变形量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值;5、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排水系统,基坑见底后,宜采用明沟或盲沟明排水;6、坑边荷载、堆土、机械设备距坑边距离符合方案规定要求,使坑边地面荷载造成侧向压力最小;7、上下基坑必须设置登高措施,通道扶梯两边应设置扶手,并采用黄、黑漆标识;8、进场施工机械已经验收、司机持证上岗、作业区设警戒线;9、土方作业应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

基坑监测监理细则

基坑监测监理细则

表式: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NO70501单元10-03地块住办商品房项目基坑监测工程(13-22号楼)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年月目录一、工程概况与特点.............................................5、周边环境............................................6、地质条件............................................7、围护设计............................................8、监测目的与技术要求..................................二、监理工作依据...............................................三、监理工作方面主要控制要点...................................四、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一)、监测的主要内容和范围................................1.现场巡视............................................2.周边环境监测........................................3.基坑围护体系监测....................................(二)、控制监测点布置......................................1.布置原则:..........................................2.测点布置............................................1)周边环境监测点布置..................................2)基坑围护体系监测点布置..............................3)监测点布置汇总表....................................(三)、监测频率与资料整理提交...............................1、监测初始值测定......................................2、施工监测频率........................................3、资料整理、提交及流程................................(四)、报警指标............................................(五)、数据记录、处理及监测成果............................五、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工程概况与特点1、工程名称: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NO70501单位10-03地块住办商品房项目2、建设地点:上海市闸北区,东至平陆路、西至云照路、南至汶水路3、主要参建单位如下:建设单位:上海华泓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勘查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平行检测单位:上海中测行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4、设计简况: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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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2008-7-21 【大中小】【打印】
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
作。

基坑工程监督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

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

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①基坑开工前、②基坑开挖前、③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④基坑工程发生险情
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⑤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
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
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
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
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
③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
④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⑤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
2、勘察、设计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
3、施工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
等);
②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
③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④施工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⑤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⑥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⑦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⑧对工程潜在风险的辨识和分析,应急预案的编制。

4、监理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备及总监变更
手续;
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④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
5检测、监测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检测、监测方案;
三、基坑工程开挖前监督
基坑开挖前,需对以下行为和实体做重点检查:
①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落实情况;
②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③开挖、堵漏方案的讨论和向下交底的情况;
④各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的审查情况;
⑤人员、机械、支撑的到位情况;
⑥卸土点落实及途径手续的办理情况;
⑦挖土、支撑协同的现场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⑧应急预案的落实,现场抢险设备、材料、人员的落实;
⑨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的测取;
⑩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信息上传情况;
⑾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
⑿围护结构和圈梁完成情况,是否已达到设计强度;
⒀地基处理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⒁立柱桩的完成情况,检测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⒂降水、降压是否已满足设计施工工况;
⒃施工现场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⒆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⒇设计及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基坑工程开挖过程的巡查
对于开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开挖工期超过1个月的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监督机构应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巡查。

巡查重点
为:
①土方开挖是否符合施工方案,放坡、作业平台设置是否规;
②土方开挖与排水、降水之间的协作、协调工作;
③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测量点位的保护措施;
④围护结构的渗漏情况,堵漏处理措施到位情况;
⑤围护结构变形情况,防止过大变形的措施;
⑥支撑的布置位置和时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要求;
⑦支撑与围檩、围护之间节点的处理;
⑧支撑的偏差、系杆的布置情况;
⑨逆作板的实体质量和节点处理情况;
⑩排水、降水措施是否到位,降压是否满足设计施工需要;
⑾降水监测是否到位,降压的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⑿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⒀监测报表、监测报警制度的落实情况;
⒁上下通道符合规要求;
⒂临时用电情况;
⒃临边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基坑作业环境,立足点、隔离防护措施、通风照明设施;
⒆现场落手清、周边围挡牢固、整洁、美观;
⒇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无污泥及便民措施;
(21)污泥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22)监理单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况。

五、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基坑工程的验收通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已无危害;或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可
开展下道工序的施工。

1、基坑工程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容;
②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③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④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资料完整;
⑤基坑出现的质量事故、周边受影响的投诉纠纷已处理完毕。

2、基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
监测、检测等单位参加,应形成验收记录。

3、基坑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应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的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

六、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监督和事故处理
1、基坑发生险情是指基坑发生了局部的轻微损坏,若不处理将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事件,或造成了基坑周边环境所不允许的影响但尚未达到质量事故标准的事件。

基坑发生险情后,监理单位应在8小时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第一时间派遣相关人员现场,并做好以
下工作:
①险情信息的收集;
②发生险情的原因初步判断;
③督促有关单位实施抢险,防止险情故进一步扩大;
④参与抢险措施技术方案的讨论,督促抢险措施的落实;
⑤传达或提出有关的要求,制止冒险行为;
⑥掌握险情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市总站汇报险情具体情况;
2、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通知所报监的监督站和市总站,质量事故的处理参照本市有关文件执
行。

七、其他
1、基坑工程监督的详细技术要点按相关规执行。

2、单建式民防工程由民防站按本细则执行。

附建式民防工程由
工程受监的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本细则执行。

3、本细则由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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