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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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内号容
消防给
水排水1
和灭火
设备
火灾自
动报警
系统、2火灾应
急广播
和消防
控制室
消防疏3
散通道
人防工程安全检查表
检查标准方法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
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消防器材完好、
有效。现场查看
有可靠的消防给水源、设施。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1、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体育场
所;
2、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
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
现场查看
档案库房等。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等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
防控制室。
疏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现场检查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 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2、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 相邻防火分区之
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 , 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置
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3、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
地面高差不大于 10m,容纳人数不大于 30 人的防火
分区,当设置有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
现场查看
直通地面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与相
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2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
于 3 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
分区的防火门。
5、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
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的方
向,且相邻防火分区必须符合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
定。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之间或安全出口与相
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
向分散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
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现场查看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
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应为 40m 。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
应距离的一半。
检查依据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第 11.4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7.1.1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8.4.1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8.4.37 条
《安全生产法》第34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5.1.1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5.1.3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5.1.4 条
序项目内号容
避难走4
道
检查标准方法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和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
墙上防火门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
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室内地坪与
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其
现场查看
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 人不小于0.75m ,室内地
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 的防火分区,
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 人不小于 1.00m;楼梯
的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的出口宽度。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相邻防火分区之
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其疏散人数平均每个不应
大于 250 人,改建工程可不大于350 人,但其出口
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公共疏散出口处内、外 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
步,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
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
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
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现场查看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
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人民防空
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
明显标志。
防火分区至防烟楼梯间或壁难走道入口处应
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m2;当与消防电梯
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 10m2;前室的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
设置在不同方向,出口的疏散人数不限;
2、通向避难走道的各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避难
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
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
3 、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
级;现场查看
4 、避难走道的防烟应符合本规范第 6.2 节的规
定;
5、避难走道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1 条
规定;
6、避难走道的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本规范第 8.2 节规
定;
7、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检查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5.1.5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5.1.5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5.1.7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5.2.2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5.2.3 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第 5.2.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