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集团公司资产比例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资金决策第一条资金决策是公司经营决策者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司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业务、风险控制、综合管理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条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五条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资金计划第六条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的资金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七条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应收担保费回收计划:应收担保费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
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担保费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3)应收代偿款回收计划:应收代偿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代偿金额5%左右。
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可能途径降低代偿损失,以降低经营风险。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
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及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及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融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有效实施融资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债务风险、经营风险。
为公司经营和长期战略投资规划提供资金保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X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是指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发展需要,通过科学的财务分析预测和公司对自身经营业务远期规划,采取多种方式,拓宽筹资渠道,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偿债等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筹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一)间接融资。
是指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间接实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如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保险债权计划、其他非标准化金融产品等;(二)直接融资。
是指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在没有金融中介介入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金融产品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如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商业票据和资产证券化及权益类融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发行的债券及各类基金等融资手段形成的融资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融资目的及原则第五条融资的目的。
是指在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条件下,维持公司资本经营和保障长期发展;或在政府统筹安排下为保障民生工程或政府性项目所开展的融资活动;或在存量债务偿还有困难时及时开展借新还旧融资工作,有效防控企业债务风险。
第六条融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原则。
公司开展的融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一)符合发展原则。
融资工作在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各年度融资额度。
(二)计划管理原则。
公司根据市城投集团董事会审定的年度融资计划开展融资工作。
(三)控制规模原则。
科学选择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挖掘内部资金潜力,控制融资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2018年12月27日发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的融资担保公司。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管理,落实融资担保公司营运风险防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包括资本金比例、资产净值比例、两项合计比例和财务资源比例,以及其他比例。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比例,指的是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占其报告期结束时实际投入的资本金总额的百分比,不得低于10%;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净值比例,是指担保公司当期净资产负债率,即其净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其净资产。
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100%;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两项合计比例,是指担保公司资产净值比例和资本金比例的综合,两项合计比例不得低于85%;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具有记录、考核和提醒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自查,随时关注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稳定可控。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确保在设立和变更资本金时,资本金比例的上限不得低于12%,其他比例的上限不低于非资本金比例的1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宗旨一致,协调有序地实施以下措施:(一)清洁账户账户,实行对客户存款账户精细化管理;(二)策划优化资金融通,增加担保公司财务资源的利用率;(三)落实按要求向客户收取担保费;(四)落实客观、可衡量地风险把握体系,坚持风险机制动态调节;(五)优化贷后管理模式;(六)落实客户分类管理规定,建立准守和立案管理机制。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确保其资产比例年报或其他应定期报送的报表,资料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向本行准确反映其资产比例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定期向本行报送资产比例信息,告知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变化情况及相关情况,供本行审核;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管理资产比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应规定作出赔偿,或者由本行按相应规定对担保公司实施约束或者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一、背景集团公司作为一个由多个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体,需要合理安排融资的管理,确保公司运作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制定集团公司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以提供一个统一的融资管理框架,为公司融资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
二、融资策略1.风险管理:集团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状态、市场环境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保融资行为符合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
融资风险评估和监控应常态化进行。
2.多元化融资来源:集团公司应积极寻找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
通过分散风险和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能。
3.资金规划与筹措:集团公司应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求,合理安排资金规划,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
确保资金需求与可融资规模的匹配,避免过度依赖某一融资渠道。
三、融资决策与审批程序1.融资决策权限:集团公司应设立融资决策委员会,明确融资决策的权限和程序。
大额融资项目应由董事会审批,中小额融资项目应通过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2.融资审批程序:融资项目需要按照固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包括融资申请、风险评估、审批会议、审批结果通知等环节。
各环节应有相应的审批人员和流程,确保审批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风险评估与控制:融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融资用途、债务偿还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整。
四、融资合同管理1.合同审查:集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法务团队,负责对融资合同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合同条款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应得到合理的规避或控制。
2.合同履约监督:合同签订后,集团公司应设立合同履约监督机制,跟踪和监督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公司利益的实现。
3.合同备案和归档:已生效的融资合同应及时进行备案和归档,便于日后的查阅和管理。
合同备案应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两部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一、前言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其提供信用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担保涉及大量的资金风险,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必须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进行严格管理。
本文将讨论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管理办法。
二、背景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是指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比例。
它是评估融资担保公司财务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并能够反映其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
适当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可以减轻其资金压力,降低违约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三、资产比例的管理原则1. 合规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制定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
2. 稳健性: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设定资产比例管理目标,确保其能够承受合理的风险水平。
3. 资产负债平衡:融资担保公司应合理配置其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平衡,并控制其资金流动性风险。
4. 盈利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应通过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收益率,增加盈利能力。
四、资产比例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产分类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设立不同的资产类别,根据其风险水平进行分类管理。
常见的资产类别包括现金、存款、投资、应收账款等。
2. 资金运作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合理运用资金,进行融资活动和投资决策。
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应注意平衡收入与支出,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3. 风险控制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以降低违约和信用风险。
4. 财务信息披露: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财务信息,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透明度和可理解的信息,以增加市场信任和稳定。
五、资产比例管理的挑战1. 监管要求的不确定性:由于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性,相关监管政策和要求可能存在调整,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并及时调整资产比例管理策略。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保护社会资金利益,促进融资担保业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备案1.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前,须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融资担保公司在备案后,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1.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达到设立时的最低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资本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运营和风险储备。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挪用、冻结或转移资本金,且不得将资本金用于非经营活动。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1.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2.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应控制风险,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非担保业务,不得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法经营活动。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2. 融资担保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在提供担保服务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提高担保费率、要求提供担保物等。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1.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和处罚1. 融资担保公司应接受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验收工作。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融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投资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均属于投资范畴。
第三条公司权益性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四条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公司在授权及经营范围内的投资活动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及管理部门第五条投资实行统一决策,集中调控。
为了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司成立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公司的资本运营状况及投资方向。
公司投资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投资工作的计划性,投资部根据公司内外经济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预测,经计财部对投资计划进行资金平衡后,由投资部将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决策,列入计财部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计财部负责执行投资资金的筹措、投放、有价证券的管理、投资收益的确认。
投资部在完成投资计划,确认投资资金可以收回时,由计财部执行资金的回收。
相关法律问题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处理。
第八条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发生变动或终止,必须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第九条公司投资工作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第三章权益性投资管理第十条权益性投资范围:1.公司在保优良项目2.担保失败项目的债权转股权3.投资设立新的经济组织4.其他投资第十一条公司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内容包括:1.项目的性质、投资的方式及目的;2.市场、资源状况及发展前景;3.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4.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可行性分析论证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
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做出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人员及主管投资副总应予以签字确认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
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3篇)
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3篇)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本管理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实力承担担保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由货币资金出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合理配置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担保责任准备金充足率等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资本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注册资本。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管理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资本管理风险。
第十一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第二篇)第一章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加强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管理规定》,制定本篇规定。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决策所需信息。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准确、完整的原则。
公司融资担保资金监管方案
公司融资担保资金监管方案
公司融资担保资金监管方案是为了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做到有效使用、及时追踪和监管。
具体方案如下:
1. 设立专门的担保资金账户:公司应在合规机构指定的银行开立专门的担保资金账户,所有担保资金必须进入该账户。
2. 规范担保资金使用流程:公司应制定担保资金使用流程,并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确保担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控制。
3. 定期报告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提交担保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担保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使用对象和用途等。
4.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核程序:公司应设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审核程序,确保担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规定,并进行有效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
5. 强化外部审计和监管检查:公司应定期聘请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担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定期检查,确保担保资金的使用合规。
6. 设立风险准备金: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储备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良资产。
7.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及时向公众披露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风险状况,提高信息透明度。
8. 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对担保资金监管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员工遵守公司规定和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融资担保资金监管方案是为了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S)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S)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S)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资料]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和互保单位。
第三条在担保有效期内,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在本公司所担保的范围内代为履行债务后,本公司对债务人即取得代位求偿权。
第四条办理担保的程序(一)申请人请求本公司提供担保时,应首先向本公司提交规定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及下列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2. 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有关资信证明。
3. 以前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4. 债务人(申请人)与债权人(贷款人)签订的融资借款合同或借款意向书。
5. 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1)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初次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作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信用反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近期财务报表等足以证明作用反担保人的资作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材料。
(二)财务部和法律职能部门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约能力、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及反担保抵押物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查,同意后即向银行出具担保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申请人办理担保时应向本公司交纳担保手续费(互保单位除外)。
担保手续费按担保金额的年1%收取,担保手续费在签署担保合同时一次支付,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可于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七条本公司权利(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执行担保合同的规定,未经本公司的同意,不得修改、转让主合同以及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的担保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平安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方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视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展监视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局部〔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局部;〔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局部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置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方案、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局部,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局部;〔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并以融资担保公司为报告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计算非并表的资产比例。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管。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I、II、III级。
第五条 I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含)以上的债券;(八)其他货币基金。
第六条 II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项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AAA级(不含)以下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的部分;(五)对在保客户且期限六个月内委托贷款40%的部分;(六)购置价格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 III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的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不含)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产品等非标债权类资产;(四)对在保客户且期限六个月内委托贷款60%的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以为的自用型房产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里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I级资产、II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I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III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子公司的融资担保管理,保证融资和担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绝对控股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子公司的融资担保是指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行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是指子公司以向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以股权形式的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担保不包括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银行融资担保行为应遵守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公司融资集中于公司统一管理,各子公司融资必须经过公司批准,由集团统一规划实施。
(二)合法合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风险可控原则:强化风险意识,严格防范融资、担保管理风险,科学合理安排融资、担保规模。
不得在非金融机构办理任何融资、担保业务。
(四)效益优先原则:着力降低融资成本,确保融资、担保效益最大化。
(五)先请示后执行原则:凡涉及融资、担保事项均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畴,严格执行“先请示后执行”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强化问责刚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对融资和担保业务实施分级管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此项业务的决策单位,按照权限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和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经理层对股东会、董事会已批准的融资额度、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行实时控制,根据子公司财务情况可以适度缩减子公司年度实际担保额度。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对子公司融资担保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受理各子公司的融资及担保申请,并对该事项初步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的就是风险管理。听着有点严肃,但其实就是个预判的过程。融资担保公司得像个精明的商人,随时估算风险,避免“掉坑里”。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借款方的违约、市场的变化等等,所以必须得做好准备。就像一个运动员,上场前得做好热身,才不会受伤。这种前期的准备,绝对是后期成功的重要保障。
咱们来谈谈这个资产比例管理的“最终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面对各种挑战时,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能稳如泰山。这种能力的提升,就像是给公司打了个强心针,不怕外界的风浪,心里有数,才能走得更远。管理好资产比例,不仅能保护自身的利益,也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毕竟,服务好客户,才是公司长久发展的根本所在。
在这个过程中,资产的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资金可以用于短期投资,有些则应该留着应对突发状况。这就像你出门旅行,得带点儿零花钱,万一遇上什么突发情况,才能应对得当。这种管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得随着市场的波动进行调整。就像天气变化,晴天的时候可以穿短袖,遇上冷风就得加一件外套。这灵活应变的能力,才能让融资担保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所以说,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管理就像生活中的种种琐事,得讲究技巧,注重细节。每一笔资产都要精打细算,稳扎稳打。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希望这篇小文章能让大家对融资担保公司有个轻松愉快的了解,别让复杂的金融术语把咱们吓着了,懂得多一点,生活就多一点乐趣嘛!
融资性担保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全文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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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资产依据其流动性和安全性情况计入Ⅱ级资产、Ⅲ级资产,并将计入标准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本办法规定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营业地址;(四)业务范围;(五)许可证编号;(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七)颁发日期。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二)申领单位介绍信;(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并在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融资担保公司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期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被撤销、被撤回的;(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三)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逾期不交回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第十三条颁发或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业务范围、许可证编号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融资担保公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方法打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加盖监督管理部门的单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以及依法吊销、注销、收缴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
第十九条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权重第六条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