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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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 2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基准地价表涉及土地用途、其他适用业态类型、地价及其含义

基准地价表涉及土地用途、其他适用业态类型、地价及其含义

基准地价表涉及土地用途、其他适用业态类型、地价及其含义一、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和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的用地。

其他适用业态类型:创意产品销售场所。

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其他适用业态类型:培训中心,酒店,产权式酒店,旅游观光[景区内住宿、餐饮等服务设施(包括酒店、度假村等)、休闲观光农业(饭店、度假村等)]。

产权式酒店用地按“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标准(含可分割销售情形)执行。

5、商务金融用地:指商务服务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信息网络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广告传媒等用地。

其他适用业态类型:文化创意(广告、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制作、建筑设计、专业设计),SOHO 公寓式办公,企业总部-经营管理总部类、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

6、娱乐用地:指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影视城、仿古城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其他适用业态类型:KTV、夜总会、杂技场,旅游观光(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休闲观光农业(休闲、表演、民俗观光设施等)。

7、其他商服用地: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赛马场、高尔夫球场、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及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的服务设施等用地。

其他适用业态类型:汽车4S店、健身会所,物流业[运输型物流项目,仓储型物流项目(商业仓储),陆地港、公路港等综合服务型物流项目],会展中心。

二、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冀自然规划2020 3号解读

冀自然规划2020 3号解读

冀自然规划2020 3号解读冀自然资规【2020】3号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全面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养殖中畜禽圈舍、养殖池(车间)、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和加工、秸秆处理、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设施栽培用地标准

设施栽培用地标准

设施栽培用地标准
设施栽培用地标准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设施栽培用地标准:
1. 土地利用:
* 土地规划:设施栽培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于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 土地性质:设施栽培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2. 设施建设:
* 设施类型:根据栽培需要,设施建设可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生产设施主要用于农产品生产,附属设施主要用于辅助农产品生产,配套设施主要用于保障农业生产。

* 建设规模:各类设施建设规模应符合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避免过度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3. 环境保护:
* 环保要求:设施栽培用地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 资源利用:鼓励设施栽培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如采用节水灌溉、节能设备等。

用地分类

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02):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1.住宅用地:指住宅建筑用地。

2.公用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3.道路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4.绿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03):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①市属办公用地:指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②非市属办公用地:指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①商业用地: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②金融保险业用地: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③贸易咨询用地:指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④服务业用地:指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⑤旅馆业用地:指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⑥市场用地:指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指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指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③广播电视用地: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根据我市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要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为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通知》,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的界定与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扶持。

怎么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行为容易触碰的地雷,在本专题,小编将一一汇总,网友如有相关问题,可以在问答频道提问,我们有强大的专家团为您作答。

一、有人跟我说说什么设施农用地吗?能说一下概念吗?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茶叶加工厂是否是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通知》,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的界定与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扶持。

怎么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行为容易触碰违法的地雷,在本专题,小编将一一汇总,网友如有相关问题,可以在问答频道提问,我们有强大的专家团为您作答。

一、有人跟我说说什么设施农用地吗?能说一下概念吗?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 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 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 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 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茶叶加工厂是否是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浙江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新政

浙江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新政

0曰三茳/2021.0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前不久联合印发了《关 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 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 用地范围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 配套设施用地,并将附属配套设 施用地细分为种植类用地、养殖 类用地,规定养殖类设施允许建 设多层建(构)筑。

《通知》要求,生产设施 用地规模应根据种植(养殖) 规模合理确定,并放宽对规模 化种粮和生猪养殖增产保供用 地限制。

对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的,可以申请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 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 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亩。

根据《通知》,设施农业用地按原 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合理安排布局, 应尽量使用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鼓励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组织共建、 共享粮食存储、烘干等设施。

浙江出台I施农业用地新政江苏海安:试行生猪养殖项目 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为助力生猪产业快速恢复产能, 江苏省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对年出栏生 猪5000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据介绍,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是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 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收到要 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 批决定。

为确保生猪养殖等民生项目 快速落地,海安市主动提前介入,针 对性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指导 告知承诺书填写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 制,项目审批做到“即申报、即受 理、即办结”。

同时,针对清单内项 目主动服务,指导优化选址和文件编 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在收 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不经评估、审查、公示等程序,实施 即办制,将审批时限压缩到最短,最 大程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开工。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R R1 R2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C1 C2 C C3 C4 C5 C6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市场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 M1 M M2 M3 M4 W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W1 W2 T1 T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公路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S S1 S2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工程设施用地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居住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c1行政管理用地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c6集贸市场用地生产设施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m4农业服务设施用地仓储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w2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1公路交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t2其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s1道路用地s2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u2环卫设施用地u3防灾设施用地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绿地g1公共绿地g2防护绿地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e1水域e2农林用地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 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 、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 交通管理、加油、维修、 公厕、垃圾站、环卫站、 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等用地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 等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 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 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 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面的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 用地、 用地、各类保护娶和特殊用地等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 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 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乙级农业生产建筑等 林地、苗圃、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 保护区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 等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 区等用地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务 于农 业 生 产 , 其 性 质 属 于 农 用 地, 按 农 用地 管 理 , 不 需 办 理 农 用
必需配套 的畜 禽养殖粪便 、 污水 等废弃物收集 、 存储 、 处理等环保
40 Sh a n g h a i Tu d i 2 01 6/啊
( 三) 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引导 和鼓励 农业 专业 大户 、
生 产 的 设 施 用地 包 括 ] 厂 化作
晾 晒场 、 粮食 烘 干 设 施 、 粮 食 和 农
资临时 存放场所 、 大 型 农 机 具 临
物 栽 培 中 有 铡架 结 构 的玻 璃或 者
P c板 连栋 温 室 用 地 , 规模 化养 殖
时存 放场 所等 用地 。
各 区 县 和 乡镇 要严 格 掌 握 设 施农 用 地范 同 , 严 禁 随意 扩 大 。
7 %以 内( 其 中规模 化 养牛 、 养 羊 的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比 例 控 制 在 l 0 %以 内 ) , 但 最多不超过 l 5亩 ; 水 产 养 殖 的 附属 设 施 用地 规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用 地 规 模 7 %以
内, 但最 多 不超过 1 0 亩。 2 .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为生 产 设 施
用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及配 套 设 施 用地 . 并 分 别 界定范 罔如下 :
( 一) 生 产设 施用 地
按 照 严 格 保 护耕 地 和节 约 集 约用 地原则 , 结 合 本 市 农业 生 产 实际, 按 不高于《 通矢 " 》 规 定 限 额
多不 得超 过 l 0 亩。
用 地 。包 括 设施 农 业 生 产 中必需 配 套 的检 验 检 疫 监 测 、 动 植 物 疫 病 虫 害 防 控 等 技 术设 施 以及 必要 管理用 房用地 , 设 施 农 业 生 产 中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标准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标准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标准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使用范围、规模、布局和建设要求,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使用范围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具体包括:1. 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生产的设施用地,如种植大棚、养殖圈舍等。

2. 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指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提供支持服务的设施用地,如农资储存、农机具维修、农产品加工等。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规模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土地资源状况确定。

在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具体的规模要求如下:1. 种植大棚:根据种植作物的种类和生长周期,确定大棚的规模和数量。

一般而言,每个大棚的面积不应超过5亩。

2. 养殖圈舍:根据养殖动物的种类和养殖规模,确定圈舍的面积和数量。

一般而言,每个圈舍的面积不应超过10亩。

3. 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模,但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合并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布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布局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的原则,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农业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划进行规划布局。

具体的布局要求如下:1. 集中布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便于管理和维护,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

2. 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农业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划进行差异化布局,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

3. 生态优先:在布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时,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建设要求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设施农用地概念

设施农用地概念

设施农用地概念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食用菌生产用房;3、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4、规模化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2、仓库用地:包括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等;3、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4、茶园管理设施用地、茶叶青叶存放分拣场所用地。

设施农用地范围示意图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等养殖场。

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规模化水产养殖鱼塘是指连片1000平方米以上清水鱼塘,小龙虾、泥鳅、螃蟹、龟、甲鱼等特种水产养殖10亩以上。

1、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2、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3、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3亩);4、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村镇用地分类标准

村镇用地分类标准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围大类 大类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R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R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R3 其它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C 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C2 教育机构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6 集贸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道、广场等设摊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用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它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G2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E1 水 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E2 农林种植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E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E5 特殊用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什么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什么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什么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关于设施农用地属于什么用地,很多人感到模糊并不清楚,这可能会影响到现代种植业的健康发展,那么设施农业用地到底属于什么用地呢?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您介绍。

▲一、设施农业用地属于什么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总而言之,“▲设施农用地属于什么用地”可以这么回答: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像温室用地、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看护房用地等等都包括在了设施农业用地内但是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需要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丨政茉法规各市(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全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 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 规〔20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 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为生产设施用地 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 施用地。

主要包括:作物种植的大棚、温室(含温室墙体、 室内通道和棚间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建造的钢架结 构的玻璃或P C 板连栋温室、智能大棚;畜禽养殖的圈 舍(含场区内道路、畜禽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用地)、工 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含给排水设施)、水产苗种繁育生产 车间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二)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与农业生产项目关联 的辅助或配套设施用地。

1.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看护房、粮食 和农资农机具存放、作物栽培废弃物收集处理、种植类 有机肥料生产、种植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 时存储、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畜禽水 产养殖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防控、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 严禁将须经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纳入设 施农业用地范围。

以下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含 点状供地)进行管理: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场所;农资企 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和维修场 所;经营性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综合化再利用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对外经营的餐 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物流、展销、批发及工厂化农产J ©品加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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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基本框架


《意见》共5大部分19条,6300多字。 一、总体要求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 转



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 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 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 规范土地流转服务主体行为:可以提供信息、委托 流转服务,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收取土地流转管理服 务费、基础设施使用费 ,并专款专用 加强对流转双方权益的保护:规范合同、优先续约、 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


7、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总的原则是扶持政策向真正种粮者倾斜: 补贴、价格、金融、保险4个方面




原有补贴双方协商,新增部分向种粮者倾斜 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播种面积或产量补贴试点 农机补贴优先安排0给规模种粮主体 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开展粮食规模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加大粮食品种保险扶持力度
9、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继续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 重点培育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 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 场名录,加强示范引导 鼓励建设连片面农田优先流向规模经营农户
二、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解读


前言:《意见》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一)调整范围、基本框架和总体要求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结语:切实抓好《意见》贯彻落实
8、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严禁“非农用途”,遏制撂荒耕地,鼓励生产粮 食


重申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提出“四个严禁”非农化: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 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 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 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 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 础设施。 允许停发补贴,遏制撂荒耕地 鼓励用于粮食生产:不生产粮食的不享受扶持政策, 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
4、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强调农户主体地位:定流转、定价格、定形式 规范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行为:必须有农户的书面 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不能私相授受、 谋取私利 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 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 流转
5、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3、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三个鼓励”:鼓励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地 方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通过互换并地解 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三个规范”:集体成员的优先流转权;转让承包 地原则上限于集体内部;流转承包地要依法备案 “两个研究”:研究探索三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 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研究制度土地经营权抵 押担保的实施办法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指导思想





按照“两项要求”: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 业经营体系 ,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树立“三个目标”: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增效、农 民增收 做到“两个坚持”:坚持“三权分置”,坚持家庭 经营的基础性地位 围绕 “一个中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 度 牢记“两条底线”:“三个不能搞”、“三个相适 应”
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 欧文礼
一、关于基本农田、耕地、农用 地、建设用地等概念



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 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 的耕地。即吃饭田、保命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 理复垦地、休闲地、轮休地、草田轮作地。 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 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 、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 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土地利用规划
6、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提出确定土地规模经营适宜标准的三大因素:自然 经济条件、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 提出现阶段重点扶持的适度标准:“两个相当于”, 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 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 鼓励通过组织和服务规模的扩大提升规模化经营水 平: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 现代种养业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扶持力度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 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 用
三个不能搞,三个相适应


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 瞎指挥 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 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 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 平提高相适应,
2、基本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坚持三权分置、多元化经营 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农民首创精神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农民主体、政府引导、 市场配置,强调“四个不得 ”,即土地经营权流 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 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 业生态环境。 坚持规模适度,确保农地农用,重点发展粮食规模 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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