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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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卫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0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卫计法规〔2015〕027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

用裁量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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