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财政部公布的制裁伊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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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你需要了解的美国经济制裁—伊朗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对伊朗制裁条例概要
本文提供了《伊朗交易条例》-31 C.F.R. Part 560和《伊朗资产管制条例》-31 C.F.R. Part 535下的对伊制裁的基本信息。制裁由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管理执行。
《伊朗交易条例》--31 C.F.R. Part 560
由于伊朗支持国际恐怖主义及其在波斯湾对非交战航运的侵略行为,1987年10月29日里根总统签署了12613号总统令,对源自伊朗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新的进口禁令。1985年国际安全与发展合作法案(ISDCA)的第505章被用作该禁令的法定权限,并解释了美国联邦条例规定中的《伊朗交易条例》--31 C.F.R. Part 560。
1995年3月16日,由于伊朗支持国际恐怖主义以及伊朗积极寻求大规模杀伤武器,克林顿总统签署了12957号总统令,禁止美国参与伊朗的石油开发。1995年5月6日,又依照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国际安全与发展合作法案签署了12959号总统令,大幅收紧对伊朗的制裁。
1997年8月19号,总统又签署了13059 号总统令,进一步说明了12957和12959号总统令,确认禁止美国人在任何地点与伊朗进行的任何交易及投资活动。
2008年11月10号,和伊朗有关的“U-turn”转帐授权被撤销。自该日期起,美国存款机构不再被授权处理有伊朗参与但源头和末端是其他非伊朗的国外银行的转账。该“U-turn”转账授权废除和目前允许的资金转账细则在该文件的伊朗金融交易部分有说明。
2010年9月29号,根据2010年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制和撤资法案第103章的规定,美国进口及买卖源自伊朗的食品和毯子的授权废除。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服务的例外情况列在本文的“进口自伊朗的商品”的章节。
对违反《伊朗交易条例》的刑事处罚可至100万美元罚款,自然人可被监禁20年。民事处罚,不超过25万美元或者是基本的违法交易额的两倍,也可进行行政处罚。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很快会对2010年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制和撤资法案提供进一步指示。
进口自伊朗的商品
源自伊朗的商品或服务禁止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国家进口到美国,以下例外:
a)价值100美元或以下的礼物;
b)信息和宣传资料;
c)抵美人员或其家属在国外使用的家用和私人用品,不为他人或销售所用,非
其他禁止进口商品;
d)私人的通常是旅行时的随身行李。
不允许美国公民为禁止的进口贸易提供融资。限制标明在在有伊朗政府参与的信用证上(参考下面的与伊朗的金融交易)。
出口到伊朗的商品
除非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批准,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或间接从美国或身处任何地方的美国公民处向伊朗人或伊朗政府出口,再出口,出售或提供商品、技术或服务。提供服务的禁令适用于涉及美国或身处任何地方的美国公民的任何中介关系。例如,身处任何地方的美国人或者在美国境内的人员,不能从事伊朗或伊朗政府得益的离岸交易的经纪人,包括出售国外商品或者安排第三方国家融资或担保。
通常情况下,在知道或理应知道某些商品、技术或服务是专门向伊朗提供,转运或再出口时,不能从美国出口所述任何条款。另外,如果出口商知道或理应知道某些美国商品是专门或主要用于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或伊朗政府提供、转运或再出口的商品、技术或服务的专门生产,融合或合成时,禁止此类出口。仅有的例外是从美国或身在任何地方的美国人向第三方国家出口一些低端商品或技术,为了合成或大量转变为外国生产的最终产品,且如同条例中所说明的,美国的部分是不重要的,并满足其他条件。
为减轻人类苦难的捐赠品(如食物,衣服和药品),100美元或以下的礼物,获许出口的农产品、药品和医疗仪器以及“信息和宣传资料”的交易是允许的。“信息和宣传资料”包括出版物、电影、海报、唱片、照片、缩微胶片、缩微平片、磁带、CD、光盘、艺术品、新闻提要,尽管商务部的一些限制仍然适用于其中一些资料。若作为宣传资料考虑,艺术品必须归入美国海关关税细则表中章节副标题是9701、9702或9703下。
禁止非美国公民的外籍人员将源自美国的敏感商品、技术或服务再出口给伊朗或伊朗政府,同时也有一些例外。参与此类再出口的外籍人员将被列入美国商务部的“出口拒绝订购”的名单中。
如果某些外籍人员的交易在美国人执行或在美国进行是被禁止的,不允许美国人批准、提供资金支持、帮助或担保外籍人员的此类交易。
有关来自伊朗的商品或服务的处理原则
美国公民,包括美国储蓄机构和贸易公司的国外分支,禁止与源自伊朗或由伊朗政府控制、拥有的商品、服务有任何形式的交易,包括采购、销售、运输、以物易物、融资或代理交易。
由已在美国居住的伊朗公民在美国境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源自伊朗的服务。
以上禁令适用于身处美国境外的美国公民。美国公民不得进口或出口如前所述之
商品或服务。但可以在第三方国家从事必需的买卖、处理、储存、维护商品的活动,该商品必须在1995年5月7日前由该美国公民合法获得,而且所从事活动不会导致任何源自伊朗的商品进入美国。
有关与伊朗金融活动的处理原则
禁止美国公民对伊朗或由伊朗政府控制、拥有的物业、实体进行任何的投资,包括委托基金或其他资产、借贷或其他形式的信贷。附表A列出了由伊朗政府控制、拥有的银行或实体,以供参考。对于已有的伊朗的贷款,美国公民在继续收取费用和利息的同时,必须获取一项特殊的许可,以重新安排贷款到期时间,或延迟还款。
获得许可的农业产品、药品和医疗设备必须注明适当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许可,付款时不得对以下账户有任何信贷行为:在美国储蓄机构或美国注册券商经纪人处登记的伊朗境内人士或伊朗政府。如上交易在付款或融资时可能伴有先期付款、公开账户销售,或第三方国家(既非美国公民亦非伊朗实体)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情况均必须由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授权。美国储蓄机构可以咨询并确认由第三方国家银行签发的涉及获得许可的农业产品、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信贷函。
2008年11月10日生效的“U-turn”转账涉及到伊朗的部分撤销。美国储蓄机构不再授权处理上述转存,该转存通过美国金融系统美元化贸易,从而直接或间接有利于伊朗银行或伊朗境内人士、伊朗政府。但在以下几种交易中,美国储蓄机构允许通过第三国家银行处理基金转移至伊朗(或从伊朗转移出):
1.非商业目的家庭汇款;
2.向伊朗出口或从伊朗进口信息或宣传资料;
3.为减轻精神、肉体折磨的捐赠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4.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颁发特定或通用许可授权的交易。
若干伊朗银行因涉及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弹道导弹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已分别陆续被列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项目或特定全球恐怖分子项目。以上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