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共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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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静边镇第一中心小学
家校共管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凝聚学校与家庭的安全教育合力,增强师生及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学校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教师教育学生要耐心细致,控制情绪,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学生存在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监护人必须及时告之学校和老师。

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告知义务和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身体受伤害,一般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严禁教师以任何理由滞留学生。

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七、行课期间学生请假或离校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报请老师、学校同意。

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出现意外事故或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八、小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由肇事方负责;小学生不准驾驶机动车辆;不准12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上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九、幼儿学生上、放学须由家长接送,家长未履行接送义务造成幼儿校外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火炮、玩锐刃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监护人承担责任。

十一、学生在校外就餐或因购买零食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供食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方负责。

十二、严禁学生节假日、上放学路上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等处游泳,造成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三、已投保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投保公司申请索赔。

十四、此责任书从学生入校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学校(签章):学生家长签字:
班级:学生签字:
二0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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